2017年12月27日 星期三

評一地兩檢人大記者會




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包括高鐵一地兩檢合作安排草案。其後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人大法工委出席記者會回答傳媒提問。
其主要帶出的訊息是,在不抵觸基本法的情況下,人大第一次直接介入特區的具體社會民生的安排,具體而言就是全國高鐵網絡包括香港和香港高鐵總站的撰址(註一)。它也解釋是中共不會被中英聯合聲明及其後制訂的基本法所束縛。當年制訂基本法時不能預計所有情況,而新的情況就是《珠江三角洲地方改革發展規劃綱要》(註二)的制訂。今次人大決定的最重要訊息就是:大灣區的發展高於特區發展,從而高於基本法。
其二,由於今次由人大決議“關於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決定的有關問題。”而且,不具體引用基本法的某一條,而是基本法的“基本法裡根據憲制性法律給予的空間”及“按照一些基本的原則創造出很多新的判例”(註四) ,因此,特區沒有司法覆核的空間,而立法會在未來的第三步的本地立法也沒有討論總站的內地安檢區的空間(註五)
其三,人大在基本法的18條和20條等等和各種方案曾進行過詳細研究,它也表明中共在目前尚未準備宰殺這隻生金蛋的鵝 ,但也不會天長地久,看來中央已不準備在2047延續一國兩制,或基本法形式的一國兩制(註六)
其四,李飛解釋了中共的強盜原則,普通法並不適合──“我們國家所制定憲制性法律不能用普通法字面理解,要知道憲制性法律所確定的原則和內涵。”(註七)

後記

因而,一地兩檢的未來抗爭並非法治問題而是政治問題。香港人將要面對第二次回歸爭議,那是2047之後怎麼辦?在這裡,民主回歸論當然地不適用。這一責任將由未來一代的知識份子份子承擔。
所謂香港獨立只是一個幻想,總之一句話,放棄幻想,不斷鬥爭!

---------全文完--------




備註




註一

[黃柳權]2017-12-27 16:40:03
我們反復與特區政府協商、論證,比較、分析各種通關查驗模式,多次實地到香港和廣東考察,像廣東的廣州南站、福田、深圳北,我們都去看過,也到香港的西九龍站看過。香港社會也非常關注到底用什麼通關模式比較好,提出了很多建議,包括提出在列車上查驗,提出在深圳某個地方“一地兩檢”,也提出“兩地兩檢”,也提出委託香港來檢,也提出像美國、加拿大一樣進行預檢,也提出像英國、法國歐洲快車那樣檢,所有這些意見和建議都納入了有關部門和特區政府討論的範圍。從2010年以來,中央有關部門和特區政府正式磋商超過30次,非正式磋商更是難以計數。大家經過反復研究論證,一致認為在西九龍站設立口岸並且實施“一地兩檢”是最合理、最科學的方案。

註二

[黃柳權]2017-12-27 16:32:15
2008年國務院批准了廣東省的一個規劃,這個規劃叫做《珠江三角洲地方改革發展規劃綱要》,這個規劃綱要是規劃到2020年的,在這個綱要裡明確提出粵港澳經濟要進一步融合發展,要形成三地分工合作、優勢互助、全球最具核心競爭力的大都市圈之一。所以這個規劃綱要實施以後,在珠三角建設一小時生活圈、一小時經濟圈、一小時城市圈的現代化基礎設施開始全面實施。

註三

[李飛]2017-12-27 17:35:33
關於你說的第二個問題,香港立法會在這之後走第三步的時候會是什麼前景,我是很樂觀的。剛才我已經講了,民調顯示絕大多數的香港人支援“一地兩檢”,立法會在1115日已經通過了動議,雖然是一個沒有約束力的動議,但是能反映出來,民眾對“一地兩檢”的支持。因為立法會都是民眾選出來的,都支持“一地兩檢”。這麼一件對於兩地只有好處沒有壞處的事情,我想只要有一點正常判斷的人都能知道,“一地兩檢”到底能給香港帶來什麼好處。

註四

[李飞]2017-12-27 17:24:59
關於要不要適用第18條?剛才黃主任已經講到了,已經討論了10年,我們要給“一國兩制”實踐,特別是特區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首先是基本法。我們進行了反復的認真的研究,它不是某一個條款能解決的問題。還有人問為什麼不用第20條,為什麼不用其他條,我在這裡說一說。因為“一國兩制”前無古人,在制定基本法的時候我們非常佩服當時的前人,把特別行政區的特殊的制度能夠寫到現在這個地步是非常不容易的,而且基本法作為憲制性法律,它不可能事無巨細,特別是今後可能預料到、也可能預料不到的事情都作出事先的詳細規定,那就不構成一個憲制性法律了,所以在基本法中不是簡單的適用某一條來解決當時難以預料的這種情況。你們在座的哪位30年前就知道中國要建高鐵,而且高鐵要接到香港去?那是因為後來國家發展了,高鐵建起來,大家才認識到高鐵是個好東西,才引出來建這麼大型的交通基礎設施需要解決兩制下的通關問題,就要在基本法裡根據憲制性法律給予的空間,這一點香港普通法做得更好,它可以按照一些基本的原則創造出很多新的判例來。

註五

[李飛]2017-12-27 17:35:33
關於你說的第二個問題,香港立法會在這之後走第三步的時候會是什麼前景,我是很樂觀的。剛才我已經講了,民調顯示絕大多數的香港人支援“一地兩檢”,立法會在1115日已經通過了動議,雖然是一個沒有約束力的動議,但是能反映出來,民眾對“一地兩檢”的支持。因為立法會都是民眾選出來的,都支持“一地兩檢”。這麼一件對於兩地只有好處沒有壞處的事情,我想只要有一點正常判斷的人都能知道,“一地兩檢”到底能給香港帶來什麼好處。

註六

[李飛]2017-12-27 17:34:17
我來回答你的這個問題。剛才我已經講了,包括決定裡也作了明確規定,在內地口岸區履行職責的內地查驗機構不到查驗區之外行使權力,這是明確的。我順便補充一下,剛才講到18條的時候,因為如果按照香港有些人的邏輯,只要是內地的任何法律在香港實施都必須列入附件三,儘管第18條有個限定,屬於國防、外交,但是後面還有一個大口袋,按照基本法不屬於特區高度自治範圍的法律。實際上中央在考慮第18條適用的時候是非常謹慎的,從設立特區到通過基本法,當時列入附件三的只有幾件法律,之後先後做過四至五次決定,到目前列入附件三的也就是12部法律。為什麼中央這麼約束自己?就是嚴格按照“一國兩制”方針辦,因為內地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內地普遍適用的法律體現的是社會主義原則,我們不輕易的列入附件三放到特區實施。如果按照某些人的邏輯必須要列入附件三才能在香港實施的話,我們想把哪個內地法律用到特區,就把它列入附件三,你們香港人願意嗎?放心嗎?所以我們說18條的適用一定要符合它的原意,不能把內地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原則的一些法律全面適用到香港,所以我在這裡再補充一下。

註七

[李飛]2017-12-27 17:21:43
剛才我也講了,它的適用物件只限于在口岸區通關的這些乘客,不及于所有的香港的居民,這和第18條所講的全國性法律在特區實施的適用物件也是不一樣的。在這之前曾經有香港的記者問我,也有一些大律師到北京來問我,我說如果香港居民覺得不放心,你還可以走其他的口岸,可以不坐高鐵。不坐高鐵,那“一地兩檢”就不適用到你身上,但是你要知道哪個方便、哪個不方便,恐怕到那個時候當事人可能自己心裡更明白。所以我剛才說,在“一國兩制”下、在特區範圍內按照內地法律處理涉及國家或者內地的事務,不減損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符合基本法所確定的不抵觸原則,是完全合法的。正確理解基本法第18條,就不能夠狹義理解。我們國家所制定憲制性法律不能用普通法字面理解,要知道憲制性法律所確定的原則和內涵。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