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洲事件爭議之一是有關短期租約。據報,“橫洲用作停車場等的棕地,其中約1.2公頃政府土地被非法佔用後,政府分二十份短期租約租予佔用人。這是政府長久以來處理非法佔用官地的方法,申訴專員早前批評是縱容,地政總署就表示,與其暫時不發展,出租都是有效運用土地。”
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情況
1.
預算案表示,在2015年接獲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土地管制個案數目為12,269;在2015年終仍然處理的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土地管制個案數目為10,439。
2.
2014和2015(實際)已清理被不合法佔用的政府土地數目分別為7,936和7,131,2016年預計為 7,500。
3.
2015年,在土地管理方面,地政總署採取土地管制行動,清理了7131幅涉及不合法佔用的政府土地,並處理了1508宗涉及違反契約條款的個案。
地政署運作
地政總署轄下地政處負責監督12個分區地政處。分區地政處(共有170名人員負責土地管制職務)分別管理所屬地區內未批租和未撥用的政府土地,以及政府土地的短期租約。
地政總署藉《地政處指示》發布有關預防、偵察和糾正非法佔用政府土地情況的指示及指引。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第6條,地政總署署長有權採取行動,清理任何被非法佔用的政府土地,並提出檢控,以及向被裁定觸犯相關罪行的人士收回清拆非法搭建物的費用。
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第6條,其罰則是很重的。
(4AA)任何人如犯第(4)款所訂罪行—
(a) 在該人首度被裁定犯該罪行時—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6個月,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50,000;及
(b) 在該人其後每次被裁定犯該罪行時—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6個月,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00。(由2015年第3號第3條增補)
地政署回應審計署
“在某些條件下,地政總署或會按市值租金向有關佔用人批出短期租約,把佔用未批租政府土地的情況納入規管,地政總署認為,規管行動是一種務實的方法,以解決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問題,同時亦可避免需要頻頻進行視察,以防止有人再次佔用相關政府土地。不過,在處理短期租約的申請時,地政總署會秉持一項原則,就是政府土地屬公共資源,除非在特殊及理由充分的情況下,該等資源通常不准被專用。”
“二零一一年,地政總署對違佔黑點和涉及投訴或轉介的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個案,共進行了10,920次視察。同年,執行政府土地管制工作所涉及的人手總開支為7,400萬元。”
“由於尚有其他需要優先處理的工作,地政總署能調撥更多資源進行土地管制工作的可能性不大;”
“2007至2011年透過自行偵察發現的非法佔地為538宗,當中291宗為新界用地。”
“二零一一年地政總署人員在實地巡查或採取執法行動時遇襲個案總數為20,當中17宗發生在元朗。”
筆者按:由此看到,地政總署並非如其署長甯漢豪所說的,「其實我哋唔係唔搵呀,我哋係周圍都搵緊呢啲個案」,地政總署每年自行搵的只有百多宗,只及1.3%;而且,高佬和的確冇講錯,「再搞嘢搞到你冚家X」,元朗佬確是很猛!元朗打人次數佔全港的85%。
2016年2月,《明報》偵查發現,曾樹和在原擬興建公屋的土地上違法霸地經營停車場。元朗一帶的如康業街露天停車場,時租為2元,月租為800元。
從地政總署的網站看到,短期租約並非很多,2016年3個季度只有40宗(全港),當中作收費公眾停車場的租期都為“先定 1 年,其後按季續租”。
審計署的建議
4.44 審計署建議地政總署署長應:
(a) 進行檢討,以找出其他長期未能完成處理的非法佔用政府土地個案,並迅速採取有效行動,以糾正和預防這類非法佔地的行為;及
(b) 要求分區地政處就其他土地管制個案,迅速採取有效執法行動。
後記
筆者找不到報導所指的20份短期租約。由資料看到,並非如地政署所說,“短期租約…..是一種務實的方法”,因為,它在每年被發現的7千多宗非法佔地中,短期租約批出完全不成比例,它給庫房收益極少,既無政策依據,又被申訴專員批評為縱容。
最要命的,審計署在2012年叫地政總署“立即”,甯漢豪至今依然故我,何顏感到心痛?
筆者認為,地政總署需要全面檢討短期租約。筆者期望新一屆立法會,尤其是新人,對此窮追不捨,向政府提出書面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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