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黨人周永勤在論壇上退選;親中候選人何君堯承認其團隊義工曾計劃包圍周永勤;傳媒報導,中間人曾出價500萬,勸周永勤退選;何君堯在臉書指,自己才是受害者。事件引來各方互駡,它是否林榮基翻版不是本文的討論範圍。筆者認為它是香港選舉文化的倒退。本文嘗探討它是否挑戰法律。
法例
選舉管理委員會是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而成立的獨立,非政治性和公正的組織,它的職能是:
採取適當的步驟以確保選舉是公開、誠實及公平地進行。
選舉活動指引
第六部分:退出競選
4.36候選人只可在提名期結束前退出競選。
必須注意: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7及8條,任何人士賄賂,或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誘使候選人退出競選,以及任何候選人因索取或收受賄賂而退出競選,即屬違法。
《立法會條例》
條:42候選人提名的撤回
(1)某項選舉中的候選人可在該項選舉的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但不得在其他情況下),撤回其在該項選舉中的提名。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
條:20獲提名的候選人如何退出而不再是有關選舉的候選人
(1)就《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42條而言,如候選人擬退出而不再作為有關選舉的候選人,須藉按照第(2)款向選舉主任發出退選通知書而如此退出選舉。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條:7賄賂候選人或準候選人的舞弊行為
(1)任何人舞弊地作出以下作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a)提供利益予另一人—
(iii)(如該另一人已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作為該另一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該另一人當選的誘因;
條:8對候選人或準候選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對候選人或準候選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的舞弊行為
(1)任何人作出以下作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b)對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對另一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誘使該另一人令第三者—
(ii)(如該第三者已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撤回接受提名;
是否觸犯法例?
《立法會條例》並無列明不當退選的罰則。《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中列明的懲罰共有:
條:45何種行為構成在投票站所犯的罪行
條:54投票程序
條:89選舉主任、投票站主任、投票站人員或點票人員不得在同一選舉中出任候選人的代理人
條:90候選人的僱員不得出任選舉事務人員
條:90A受羈押選民或獲授權代表的某些訪客不得拉票
條:96關於保密條文的執行
條:103作出虛假聲明的罪行
條:105適用於選舉廣告的規定
當中以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及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為準,但沒列明不當退選的罰則。而《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主要是針對第三者,今次事件若是當事人自編自導,則可能成為無頭公案。
文明的耻辱
一個公正的選舉比選舉的結果更加重要。共產黨要摧毀是人們對議會民主的盼望,而不是議會本身。筆者不明白為什麼雨傘運動出來的黃絲帶以是否拉布來衡量一個候選人是否民主。若然,議會沒有任何意義。
禁止候選人在某一階段退選是防止賄選的重要手段。周永勤在論壇上的言論等於事實上退選。廉署和選委會若不主動跟進,等於助長惡勢力在香港選舉中漫延。
卡梅倫在其卸任前的國會發言的結尾為:“I will be willing you on. When I say “willing you on”, I do not just
mean willing on the new Prime Minister at this Dispatch Box, or indeed just
willing on the Government Front Bench and defending the manifesto that I helped
to put together. I mean willing all of you on, because people come here with
huge passion for the issues they care about and with great love for the
constituencies that they represent.”
英國人有他們懷著巨大熱情去捍衛的憲法。香港人不可能同樣地捍衛基本法,因為它本身不民主、宗主國不尊重它、香港人不相信。但有小部人會看到自已議會的泥漿摔角,會感到被恥辱,並擔心民主再不為人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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