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2日 星期一

從教育條例到現實政治



中學可否在課堂內討論港獨問題是一個不易回答的問題,因為它明顯地成了選舉議題。選舉議題大多是只問立場不問是非。
張銳輝兄在這問題上成了炮灰,被親中派圍剿。他撰文《以反港獨之名 蠶食專業自主 這裏是極權國度嗎?》反駁。筆者先行聲明,完全支持張銳輝兄。
張兄以《香港教育專業守則》和基本法作反擊。但守則第2.2 對學生的義務”的24條相當空泛,例如,“應避免使學生難堪或受到羞辱。”筆者知道一些老師在課堂上要求領取綜援的學生舉手。另外,基本法需要本地立法,因而胡漢清表示會向中央緊急提案,建議中央將港獨視為首要刑事罪行,這全為明忠心行為,實質不可行。現在香港所觸及的問題已超出了法律,就算訂定23條,也無法制止別人討論港獨,尤其是曲線港獨。

教育條例

條: 47 取消教員註冊的理由
常任秘書長可在以下情況取消任何教員的註冊─
 (a) 基於第46條所指明而適用於該教員的任何理由,不論在該教員註冊時該理由是否存在;
(b)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該教員不稱職;
(c) 如該教員已違反本條例任何條文;
(d)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該教員作出的任何行為,屬常任秘書長認為足以構成專業上的失當行為者;或
(e)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該教員作出的任何行為,屬常任秘書長認為不利於維持該教員任教的學校的良好秩序及紀律者。

這裡看到整個權力在常任秘書長手上, 而且沒有上訴機制,除了向特首申訴。它沒有清晰定義,即係任佢講,但這又是法例的通常寫法   ──  交由行政處理的通常都寫得很抽象,只有交給法院的才會寫得具體。這裏值得留意,其權力在公務員體系而不是問責局長手中,不是吳克儉。

後記

香港的中學,如其他機構,都當相黑箱。在嚴格意義上,教育局對老師與學生討論香港前途問題是無符的。可是,這些老師大都過不了校長的一關。在我們年代,沒有人敢在中學討論政治,香港人習慣於自我審查。香港人不重視原則,從本土派的“手段高於一切”裡看到。

筆者較為擔心的是莊豐源案翻版。若然有一個中學老師案例打上終審,被人大釋法,將是人權法治的一大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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