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伸個頭給黃毓民玩,幫其助選,親自上庭作供,原來有段故的。話說前兩天在《人民日報》有一段稿,讚揚行政機構首長親自出庭答辯。該文所說的不是特區,而是國內。在國內,共產黨員佔據了所有的國家行政部門主要職位。他們高高在上,每遇到民告官,根本不把法庭看在眼裡,不是找個律師虛與委蛇,就是隨意離庭。最差的更是當法庭無到,判了不執行,我行我素。這令到法官長期不滿。最高法院表示:“官員拒出庭,法院可建議相關部門嚴處理。”它的出台關乎兩份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强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
它是國務院辦公廳在2016年6月27日發出的國辦發〔2016〕54號文件。它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的首長“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幷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它表明,被訴行政機“不得拒絕或者無正當理由遲延答辯舉證。”而不能出庭的,至少“應當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
“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經人民法院依法傳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員不得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其他的還有“不得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及“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爲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應訴若干問題的通知
它是8月17日發出的法〔2016〕260號文件。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産建設兵團分院,根據2015年10月13日《關于加强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和2016年6月27日的國辦發〔2016〕54號文形,“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認真做好答辯舉證工作”“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積極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嚴禁以反復要求起訴人補正起訴材料的方式變相拖延、拒絕立案”,不准“領導幹部或者行政機關以開協調會、發文件或者口頭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不判决行政機關敗訴、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
它表示:“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司法建議、白皮書等適當形式,及時向行政機關作出反饋、評價,幷可以適當方式將本地區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情况向社會公布,促進發揮考核指標的倒逼作用。”
後記
我們不會看到議會民主的國家發出這類文件。這表示王實味在75年前所寫的“稍不如意,就瞪起眼睛,搭出首長架子來訓人”是中共的本質。兩份文件說明,共產黨高高地騎在人民頭上。共產黨一方面堅持以黨治國,打壓維權律師;另一方面又知道問題嚴重。發佈紅頭文件,本質是一種行政手段。試問,行政手段怎能解決政治問題呢?
另外,特區也有類似問題。廉署能否調查現任特首的問題,已由李柱銘的「I Cannot Arrest CY」和前廉政專員施百偉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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