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頒佈實施了20年的廣告法首次大修,《 人民日報 》撰文,題為,「最嚴新法能否遏制廣告亂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新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共有六章七十五條。當中的一些條款簡述如下:
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廣告主需要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廣告審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廣告代言人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服務、虛假廣告作推薦可能觸犯法律。)
香港消委會
香港並沒有一套綜合性的法例監管廣告推銷手法。現行法例對有誤導及具欺騙成分廣告的監管分佈在《商品說明條例》、《藥劑業及毒藥規例》、《不良醫藥廣告條例》、《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貨幣兌換商條例》、《放債人條例》、《保障投資者條例》、《證券條例》、《銀行業條例》內。
消委會曾於1999年為此進行公眾諮詢,並提出五個方案,其一為制訂統一的廣告法,反對者的理據之一為,「政府可能會被指責,在執行管制廣告的法例時,表達自由受到限制。」
美國第一修訂案
第一修訂案禁止美國國會制訂任何法律以----侵犯新聞自由與集會自由。
1971年的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起因是一則政治性募捐廣告。黑人民權份子在廣告中指責警察非法禁閉示威者。由於廣告內容有多處不實地方,沙利文以涉及蒙哥馬利市警察為由,控告紐約時報誹謗。案件上訴至聯邦法院,法官考慮了第一修訂案的立法原意,並判紐約時報勝訴。法官認為,要求報章驗證廣告的真偽,等於限制新聞自由。
後記
消委會的諮詢引用到歐盟的廣告法,歐盟委員會對「誤導廣告」的定義為:「任何廣告-----有可能影響他們的經濟行為,或-----有可能傷害到其競爭對手。」在這裡,我們看到香港和歐盟等地的廣告法是從經濟角度出發的。而大陸的廣告法(精神文明、優秀傳統、社會安定、公共利益)則包括政治性元素。此為一。
它要求廣告主向政府部門申請和提交證明,相等於誹謗罪的事前審查。這是高壓社會的體現,等於握殺自由傳媒的生存空間。此為二。
沙利文案清楚顯示,傳媒沒有能力對廣告進行核實。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同樣負上刑事責任是打壓新聞自由。此為三。
中國是做假大國,上至奶粉,下至食鹽,皆為欺騙誤導。因而應正視的商品生產本身,而多於宣傳它的廣告。此為四。
歸根究底,中國需要新聞自由法,目前的廣告法是掩耳盜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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