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7日 星期一

從 “網路劫持”看文明與專制的分別




國內正加緊限制網路自由,其中一項就是指網上侵權。 人民日報 》在427日發表(人民論壇)。

“網路劫持”式的轉載當休矣

文章所感嘆的“網路轉載的亂象”是:
「一起普普通通的社會新聞,經由多路網媒“八仙過海”,-----別有用心地打撈,“張冠李戴”----種種網路轉載失範現象,不勝枚舉。
對傳統媒體報導進行“深加工”,近乎招引眼球的標準模式。斷章取義、移花接木,篡改標題、亂貼標籤,煽動性、情緒化表達氾濫------更嚴重損害媒體公信。
就此而言,國家版權局近日發佈《關於規範網路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著力治理網路轉載生態,可謂正逢其時。」

《關於規範網路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

國家版權局辦公廳於2015417日根據《關於推動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融合發展的指導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有關規定,就規範網路轉載版權秩序有關事項通知共9條,大意為「互聯網媒體轉載他人作品,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並指明來源。」
其中特別值得留意的是:
「三、互聯網媒體轉載他人作品,不得對作品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對標題和內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刪節的,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和作品的原意。」
這一條就是港人所關注的網絡23條─戲仿。

版權條例修訂

本港自2006年起多次就版權條例進行公眾諮詢。 政府於 2011 6 月向立法會提交 2011 年條例草案,以更新版權制度,但該條例草案沒有恢復二讀,並隨著上屆立法會結朿而失效。戲仿作品本來不是修訂的內容之一,但由於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擔心成為網絡23條,因此政府就此在2013年進行公眾諮詢。

戲仿

政府在2013114日向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提供的文件表示:
在香港現時的法律情況,
1.          並非所有戲仿作品均侵犯版權。
2.          戲仿作品如只包含原作品的意念或只複製原作品的非實質部分,不會構成侵權。
3.          戲仿作品一般而言針對與原作品不同的市場,並不會取代原作品的合法市場。

無論在香港或我們曾研究的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我們並不知悉有對戲仿作品作出刑事檢控的案例。

各國顯然並無劃一的方法處理戲仿作品,但以下幾點值得我們留意:(a) 美國採用概括的公平使用原則。
 (b) 在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中,澳洲和加拿大均已在“公平處理”的框架內為戲仿作品和諷刺作品訂定版權豁免。英國也許會依循類似方法,制訂戲仿作品、滑稽作品和模仿作品的公平處理的版權豁免。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政府對草案相關條文解釋如下:
2014年條例草案建議新增公平處理豁免,以包括下列用途─
(a)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和模仿目的,原因如下─
(i)此範圍清楚明確,屬公認為文學或藝術創作手法,並已獲海外版權制度適當接納;
(ii)這些作品是市民經常用作表達意見和評論時事的工具,有助促進表達自由;
(iii)這些作品鼓勵創意,培育人才,甚至促進娛樂事`業,因此對社會的整體經濟及文化發展有所裨益;和
(iv)這些作品通常具批判或轉化意味,不大可能取代原作品;
(b)評論時事。我們理解,一些使用他人版權作品以評論時事的做法,不一定憑靠戲仿。而某些作品在這種情況下,促進表達自由本身已構成充分的理據;和
(c)引用,而引用的程度不大於為某特定目的而所需要的程度。這包括一些常見,有助在網路和傳統環境中促進表達自由和討論,涉及使用版權作品而並無改動原作或戲仿及相類似元素的作品。
14.有關上述建議在“三步檢測”下的詳細理據,見附件E。我們相信新增的公平處理豁免已在合適的情況下包括許多我們在上文提到,以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模仿、評論時事和引用為目的,十分常見的互聯網活動。這些建議應足以回應就在數碼環境中,許多為上述目的,使用他人版權作品的使用者提出的主要關注。

後語

去年1122日晚雨傘運動期間,熱血公民成員「法國佬」利用所謂網絡23條,即《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撞爛立法會玻璃大門。他大概從來沒有看過相關條例草案。
從香港和大陸的不同處理手法看到,香港的立法比大陸的行政通知明文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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