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有一個習慣,就是不看文件,對施政報告講些直觀的東西。讓我們看看二零一四年施政報告的《施政綱領》第八頁中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新措施』--改善規管架構-- 『就進一步使核數師監管制度獨立於審計業的建議,徵詢公眾意見。』。
事源與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特首梁振英和德勤會計師事務所在2013年9月所發佈的一分報告有關。
該報告表示:
歐洲委員會批准了十個國家的審計機構視為等效,七個國家的過渡期獲 得延長.惟香港,印度及以色列過渡期未獲延長.其主要的差距為:
1.香港會計師公會的管治架構的成員成份問題.
2.其資金來源問題.
總的來說:未符合獨立審計監管的國際規定.
歐洲委員會批准了十個國家的審計機構視為等效,七個國家的過渡期獲 得延長.惟香港,印度及以色列過渡期未獲延長.其主要的差距為:
1.香港會計師公會的管治架構的成員成份問題.
2.其資金來源問題.
總的來說:未符合獨立審計監管的國際規定.
德勤在政府的委託下於2013年9 月寫了一份題為:『獨立審計監管報告』的報告書。它在報告摘要『香港差距分析-香港現行制度與獨立審計監管機構國際論壇及歐洲委員會規定的比較分析』中指出:
• 香港現時並未符合獨立審計監管機構國際論壇的會員資格要求。
• 於2013年6月,我們獲悉歐洲委員會已修改其第2011/30/EU號的決定。該決定進一步批准十個國家的監管制度被歐洲委員會視為等效(連同現有的十個國家詳細名單載於本研究報告前部份「環球狀況」一頁);七個國家的過渡期獲得延長(百慕達、開曼群島、埃及、毛里求斯、新西蘭、俄羅斯及土耳其);惟香港、印度及以色列的過渡期未獲延長。涉及美國的等效性(及充分性)決定再獲續期。因此,香港的過渡期已不適用於2012年8月1日或其後開始的財政年度的審計報告。
•德勤認為主要差距如下:
香港會計師公會的管治架構-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現時約三分之一的成員(22名非執行理事中有8名)為執業會計師。餘下成員現時並非執業會計師,惟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的章程並無規定「非執業」理事會成員須於過往三年並無進行法定審計、並無於會計師事務所持有投票權、並非會計師事務所的行政或管理部門成員、並無受僱於會計師事務所或與會計師事務所有其他聯繫。這表示於某特定時間,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的大部份成員實際為「非執業會計師」,
但任何理事會成員變動都可能導致其不再符合此項要求(即大部份成員為非執業會計師)-例如一名近期退休的審計合夥人被委任為理事會成員。這項差距尤其相關,鑒於:(a)歐洲委員會規定公眾監管制度須主要由非執業會計師管冶;及(b)獨立審計監管機構國際論壇規定審計監管機構於行使其職能及權力時應獨立運作,不受外界政治干擾及不存在商業或其他經濟利益,包括其管治不受執業會計師控制。要注意的是,倘若歐盟按照歐洲委員會提出的建議進行改革,則執業會計師將不可再參與監管制度的管治。
香港會計師公會的資金來源-香港會計師公會的資金來源存在差距,未能符合獨立審計監管機構國際論壇及歐洲委員會所規定,資金來源必須不受核數師及會計師事務所的任何可能不當影響。
報告的第二部份比較了香港現行審計監管制度與兩大審計國際組織,〈獨立審計監管機構國際論壇〉和〈歐洲委員會〉的差距。當中涉及獨立審計監管機構國際論壇第二條:不受核數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影響的穩定資金來源、第四條原則:有否執行處分,如罰款及撤銷審計牌照的權力,也沒有強制輪換核數師機制和於委任新核數師時進行強制性招標。總的來說是沒有一個公眾監管機制。香港的警察投訴課可以自己人查自己,核數師機制可不能這樣胡里胡塗。因為它涉及大陸的首次上市公司到歐盟集資。諷刺的是:台灣符合這兩個國際組織的規定,而大陸也符合歐盟第三國家等效規定。
香港考試肥佬是因為香港會計師公會反對改變監管制度和曾蔭權不做事。政府為了補鍋,委任了德勤寫了這份報告,準備在今年向公眾諮詢(其實只是向會計師公會諮詢)。如果萬事順利,希望能在2006年立法。即是遲了四年香港的會計師才能做這類上市工作。
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
基本法第一百零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審核上市公司與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有直接關係。陳茂波就是當年的會計界代表議員。梁振英是專業聯盟的發起者,沒有理由不知道此事的重要性,為何還要找陳茂波做局長。請向市民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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