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八三至八四年:
奔走營救
想念是徒然的
山青,我直率告訴你
聖誕節後你失踪的消息傳來
幾十個大孩子聚在巴芬道
奔走呼救
奔走是徒然的
呼救是無助的
我們舉起手卻不見質怒的拳頭
我們都關心福克蘭群島的紛爭
值得炒多少手金
置地收購港燈大市是否猶可追
我們明天要上班
靠電話追價位行情
還要趕下班
我們更需要一層樓結婚
和一輛房車談戀愛
一份更高薪的工作
只是不管明天
山青,你的工作肯定丢了
你前程未卜
你不是一個想念的人選
差不多六個月了
你還不值得一個審訊
但你必須寛心
你探訪的民刊人士
他們統統被捕一周年了
連審訊都沒有人提
我們睡不寧
因為想着明天會發達
你卻盼望夜深獨醒看民主日出
我們仍然想念
我們仍然奔走呼救
這是我的詩人朋友吳呂南於一九八二年五月寫的一首詩,題目是「想念山青」。那時我身陷黄華看守所,被封鎖與外間一切通訊聯繫,自然無法唸到這首詩,同樣無法知道,我的朋友和戰友,已成立了「營救劉山青委員會」,更加無法知道,他們和我的父母,走訪新華社、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處處無效,聯絡港府、警察局、移民局,局局無功(八二年二月要求港府追查我的行踪,遲至十月保安司才覆函謂中方表示我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國民,因「不法行為而遭當局扣留」)。
社會有影響力的人士,據說亦保持織默,無人關注。難怪「營劉會」最初形容我在大陸的行踪為「大失踪」。
中共口口聲聲說要講求法治,搞出我這宗「大失踪」,其實是個很大的笑話,很大的諷刺。據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任何人遭「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之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第四十三條)。
明顯地,中共當局沒有這樣做,公然違背了本身的法律,唯一可能的辯護,是中共當局無法通知我家屬,或通知我家屬有礙偵查。無法通知我家屬,是無法成立的。起訴書上正確寫上我的地址。所以,除非我的案件是一旦家屬知道就有礙偵查。關於這點,我認為也不能成立的。我與民主運動的交往,全部在大陸發生,父母知道復如何?除非中共當局是害怕我的案件傳出,外間勢必嘩然,所以才避重就輕,不惜違法隱瞞真相,是則结在中共當局。但是,退一萬步,我不妨大方的假定,偵查期間,通知我家屬確有礙公安當局的偵查,而且,我更大方到也不去詢問為甚麼這樣做有礙偵查。儘管有了這樣的假設,中共當局還是違反了本身的《刑事訴訟法》。
為甚麼我這麼振振有詞呢?因為按照大陸的法律程序,刑事案是由公安機構完成偵查後,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或免予起訴)。而根據我案的「起訴書」,廣州公安局偵查終結後,於一九八二年七月三日移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後於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正式發出控告我的起訴書。换言之,決定起訴意味着偵查完畢。而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之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那麼,到八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後,「有礙偵查」的情況已不存在,「無法通知」亦不成立,中共當局為甚麼還不通知我的家屬,而知法犯法呢?無視法紀,踐踏法制的是審訊者還是被審訊者?中共當局違法令我和外界親朋隔絕,令香港親朋連我的所在,甚至生死,都不清楚,令他們憂心忡忡,無端要倍加牽掛。這種做法,正常人根本不能理解其所以然,但那種不理人民死活,不顧法紀制度,不理外間詢問的官僚專橫作風,則昭然若揭。
返回香港後,我的父親對我追憶當年發生的一切。當他說話時,我發現他變了,他擺脫了過去一個忠誠、勤力而怕事的老工人身上那種息事寧人的小市民習氣,間中也加句評語說,搞民主在大陸之外算是甚麼罪?沒有罪。思想分歧嘛。
他是這樣複述當年怎樣為我心力交瘁地奔波羊城,追查我的行踪。「你去了大陸一個星期左右,你有個朋友打電話給我,說你出了問題,可能得罪上面甚麼人,回不了香港,要我想想辦法,去大陸找你或者甚麼。當時我不以為意,也不去找。我根本不知道,事情會這麼嚴重。「個多月過後,我還聽不到你的消息,心中開始覺得有點不妙,於是開始申請回鄉證,準備回大陸找你。同時,我又跑去香港的警署詢問,要求他們協助,警方說你可能在大陸犯了法,所以這麼久還沒下來,他們暫時也不知消息云云。再過了個多月,我拿了回鄉證,真的動身去廣州找你。「返回大陸時,我根本沒有目標,不知道要去甚麼地方尋。
「我(父親)一入深圳(父親回港證的出入境紀錄那次行程是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二日至三月十四日),海關就當我是嚴重問題處理,我肯定是名列黑名單。他們仔細搜查我的行李,扣起我的證件。問我上去做甚麼,我直說沒有兒子的消息,上去廣州找他。接着我又等了個多小時,給帶去另一處調查,我問發生甚麼事,他們說你新拿的回鄉證好像有點不同。他們又再調查我,問我上去做甚麼,我直說,找我的兒子劉山青,他自去年十二月底便無踪無影,他們問去哪裏找,我說不知道,我哪裏知道去甚麼地方找。他們放我離開海關時,差不多所有的旅客都離開了。於是我逕直上廣州。
「去到廣州,我住在新亞旅店,坐上的士要去公安局,也不知去哪一間,結果去了南方大廈那個派出所。我便進去問你的行踪,他們說不知道。我問如果觸犯法律情况如何?他們說便要送交法院處理,我問可不可以返回香港?他們答可以返回原居地,這自然是指服了刑後的事。總之問來問去,還是得不到結果。
「住了兩天,本來我想走了。但心裏目標未能達到,山青你的行踪還是不知,所以想再去公安局問。於是我又上了輛的士,對司機說要去公安局,他問哪間公安局,我心想也不知道要去哪間,便對他說,去最大的公安局便是,他便載了我去市局。「市局要接待我的人知道你的案件,他說,劉山青觸犯了國家法律,暫時要審訊,我問究竟犯了甚麼法律,他半點也不透露,我要求見你,他說不准。我說我和太太都老了,老來依靠兒女,希望國家體諒之類,又問可不可以寫信給你,他說,如果有助他認罪改過的就可以,否則便不可以。我當時想想,寫與不寫也沒有作用,所以當時便沒有寫。」
我的父親在八二年六月十七日至十九日第二次上廣州,第三次則於八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五日去。每次都是奔波於公安局、法院之間,每次要求見我,都得不到批准。但是,有關部門幹部不忘向他洗腦,即所謂做思想工作,希望通過他來影響我認罪。第三次上廣州時,我的父親用他工廠每日生產單的背面,寫了一封致廣州中級人民法院的求情信』----
「我是一個五金工人,現年五十九歲,一妻四子女,女兒已婚,二子當學徒,四子讀書,長子劉山青,是我要依靠他主力支撑家中生活的,他犯了國家法律,受到懲罰是應得的,我懇求國家的法官們,體念我們國外僑胞生活的困難,請將我子的罪減輕,免我倆年老無依,吃不飽暖,希望祖國政府能接受我的請求。」(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我想當時父親在孤立無援中,大概對他們的宣傳,產生了一點幻想。他們想中國會像他們所說的一樣,國家最照顧工人,體恤僑胞,他哪裏曉得,中共當局對工人和僑胞最擅長做的,便是愚弄他們。我父親寫這封求情信時,我早已在二月七日判了刑十年!
爸爸第三次去廣州找我不足一個星期後,媽媽跟阿姨又聯袂來廣州追查我的行踪。這是八三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五日的事。
媽媽的回憶是這樣的:「走到廣州,我們先去公安市局,他們說不關事,已移交法院處理。去到法院,他們又說不關他們的事,劉山青已判了刑,移交勞改局。法院那個人還說,你們家屬本該知道,應該有人通知你們的,我說沒有沒有,從來也沒有人通知我們。那個算是善心人,說我跟你打電話去市局負責的人聯繫,誰知那人行開了,我們便在法院那裏等,等啊等啊,等了很久沒有消息,那人便說,不如你們去勞改局找吧,現在判了的犯人,是勞改局負責的,他還寫了張紙條給我,要我去校場北一號,我們便離開法院,剛要乘車時,那人又追了出來說,找到公安局負責的人,要我們現在便去校場北一號,有人出來等我。「見了幹部,他還車我們先回酒店拿東西,說天氣太冷,阿姨不要去了,還說我可以带包東西給劉山青,我不知道要帶甚麼,在香港我從未去過監獄,也不想去。於是便帶些香港曲奇和衫褲給你。
「在第二看守所會見你前,那人先向我說明規則。說不住提甚麼政治、搞革命之類的話,他倒可以放心,我哪裏曉得甚麼政治、革命。外面的人也不准提,只推說家庭的事,否則便不准見,要給帶回來。還說最好還是勸你認罪,日後寫信也要勸你認罪之類。
「看見山青你時,我幾乎連話也說不出,我不曉得要說甚麼才是。我問你發生了甚麼事,你說他們說你犯了反革命罪,判了十年。我看見你的樣子,呆呆滯滯的,精神很差,像要崩潰,心中很難過。後來你想呀想呀,好像開始有點信心,對我說,不用怕,環境遲早有變,只要有了民主,便會立刻釋放,便可馬上回來。我想想也好,這是安慰你自己,也是安慰我的話。」
隔了一個月左右,爸爸又來譚江看守所探我。自此以後,他和媽媽每年兩次來探我,有時一起來,有時分別來。最初他還是受那些幹部的愚弄,給我寫這樣的信-
「……你走錯了道路,及早回頭,父母對你的情與義,和寄望你晚年的奉養,你能不能養父母,父母也不會對你有怨言,你不該喜做的事,父母不會壓迫你做,和責罵你。人生有幾個十年,要好好的珍惜自己的光陰,我們也幫不了你,只有你自己才可幫自己,努力吧,父母已盡了力。國家是我們自己的,國家的紀律,即是我們人民的規律,要好好的遵從。我們國家日漸强大,國際聲譽日高,這是我們民族的光榮,要安份守己,你如不聽我的教導,恐怕我們今生也難團聚,冷靜看清楚自己需要走的道路,有機會盡量學習國語,國語是我們國家的語言,全國也可通用。聽我的教導,爭取提前回家,我們等候你回家,如有甚感需要,請寫信回家。」
後來,據他自己對我說,他的思想改變了,認為我根本就沒有犯甚麼罪,所以索性沒有勸我了。
據阿清的追述,一九八六年「中國之春」楊巍一案對父親的影響最大。楊魏公開以「中國之春」的身分,在上海大學中派傳單,只是判了兩年監,我父親知道這事後心中十分不忿,說楊巍有實際行動也只判兩年,山青他只不過拿點錢給王希哲就要判十年,真是不知所謂。阿清說,從此我父親就改變了態度,開始跟我部分朋友會面,例如為我絕食的甘浩望神父,他亦開始透露最初在大陸奔走的經驗。在這之前,他一直是小心翼翼,不想接觸我的朋友,恐怕因此反而會連累我。
話說回頭,當我給判了刑,返回看守所,等着去梅州監獄。四月初有一天,看守所通知我有人接見,我很愕然。我給帶到地下走廊通道,是在樓房外的,我還記得那天風和日麗,還在路邊看見一個老傢伙,他看來一定曉得我的事,便罵我「唔死都有用」之類,我不睬他。帶我的獄卒對我則頗友好。我一見媽媽,心中又是一愕。因為我一直都以為,父母不會理我。而當我看見只得媽媽一個人,我又心想,那麼是爸爸不理會我了,當時哪裏曉得,父親為我已來了三回廣州,奔走公安局與法院之間,徒然勞心傷神,落得更加憂慮。
我看見媽媽眼紅紅,看來特別為我電了一個新髮,令我心中覺得好笑。她看見我便搬了幹部教她的那番話,說甚麼要好好的聽政府的話,要認罪服法,犯了罪要改過,要爭取表現,政府對願意改過的人是寬大的。我一聽便發怒,忍耐不住,馬上罵她。媽拿東西給我時,我忍不住又罵了她。我看見她带這帶那,偏偏沒有帶書,而我最渴望的,夢中也想看的,正好是書。她問我要甚麼書?我卻不能作答,因為我在香港時,實在是不學無術,不讀書不看報,甚麼名作家也不知道,所以一時也答不出來。
事實上,在看守所時期,我閱讀《南方日報》時,看到報上提及自己覺得有意思的書,便抄了下來,但這次會面我沒有帶在身邊,當時精神狀態又差,沒有記性,所以要甚麼書,只能在日後與父母通訊時告訴他們。例如一九八四年四月我寫信給父母的信主要便是為了索書。
「親愛的父母:來物和信已收到。請勿再到深圳寄食物給我。太極拳和罐頭對我沒有甚麼用。四弟結了婚,我很高興。但願他們明白愛情。愛情只有在互不計較的基礎上才能產生。你們不寄書本給我,令我十分憤怒。請寄來以下的書本:一、陀思妥耶夫斯基選集二、托爾斯泰選集三、高爾基選集四、車爾尼雪夫斯基的《怎麼辦》五、契訶夫選集六、海明威的英文小說七、狄更斯的英文小說八、雨果選集九、巴爾扎克的《人間喜劇》十、粵語、客家話和潮州語的詞典十一、國際音標的完全本十二、日文字典。山青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五日」
無論如何,第一次跟媽會面時便罵她,這可不是最後一次。以後我跟父母見面時,還是常常發怒,態度惡劣。後來我大概習慣了,心情定了下來,加上開始反省,心中就後悔這樣對待父母了。
可是,這次會面對我最大的打擊,卻是母親帶來阿清的信。阿清在信上說這樣的話:如果你認罪服法,好好改造,我就等你。事實上,前面當我引用阿清給我父母的信時,為了方便敘述,便删了兩句話,留在這裏補上,這兩句是:「好好學習悔改,争取早日回來。」看見這信後,我心中十分激動,心想我在這裏跟他們對抗得這麼激烈,你倒來勸我投降,於是便要了張紙,立刻寫封信回給阿清,只是內心實在太激動,信回得乱七八糟,但主要的意思是我不認罪,也不爭取改造,我沒有罪!
返回倉後,心中難過到極點,再也忍耐不住,眼淚只是不斷地流,我做夢也想不到,我在這裏死頂,而我最親愛的人,竟然勸我低頭。我沒有憎恨她,只是覺得憤怒,這是我在獄中最難忘、最激動的一幕,就是返來香港後,有趟我向朋友提及此事時,還是忍不住流了點淚。但是,就是在當時,我也知道,無論我怎樣選擇,阿青還是肯定會等我的,最後一次去廣州前,有次我開玩笑的對她說,如果我給人抓了,你就嫁人吧!大概是我表達得不準確,教她誤會我的含義,以為我說自己如果給人抓了,她就會不顧我而去嫁人,其實我是要她不用等我。
在獄中這麼久,我從來也沒有懷疑過阿清不會等我。回港後仿佛很多人對阿清等了十年是很奇怪的事,有位記者這樣問時,我回答說,這不值得驚奇,不用奇怪,很多人都是這樣,王希哲的太太,不是等了王希哲十多年嗎?聽見我這樣說,又有些人說劉山青這可是大男人主義。我不同意,我所以沒有懷疑阿清不會等我,不為甚麼,只因真正的愛情是沒有懷疑的,是建立在完全信任的基礎上。
跟母親見過第一面後,看守所其實還未讓我行使與家人通訊的權利,我則一直不斷要求與人通訊,判刑後,我又要求與家人通訊,看守所說可以。我便寫了很多信給爸媽。可是有一次偶然機會,我看見我寫給他們的信,統統放在幹部的桌面,根本沒有給我寄出,是不是他們認為我當時寫的內容龐雜,直接講我的感受,還是由於其他緣故,我則無從知道,無論如何,與家人通訊,還是去到梅州監獄以後才真正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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