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次釋法是直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釋法。今次較為合憲的方式反而是修法。中共一直避開修法是因為那是鄧小平的東西,它不敢觸動;另外,基本法已經爛到不能踫,根本無得修理。它只好運用釋法,解釋等於掩飾,掩飾其順勢打殘泛民和立法會的意圖。
過往釋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解釋
(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委員長會議的議案是應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規定的報告提出的。………..
今次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如下解釋:………………..
李飛解釋
李飛指,人大授權特區法院解釋法律的權利,但「不是終審法院提請就提請,不想提請就不提請」,因「被授權者不可質疑授權者」,又指基本法第158條列明人大對基本法有最終解釋權。這一點值得斟酌。
基本法158條沒有人大提案釋法一款。因此,今次釋法與現4次完全不同。它是根據更高的法律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四)解釋法律;
權力轉授
香港,或任何政權都有權力轉授的。當授權者收回權力時,有一定程序,以避免兩個權力中心同時運行。人大有絕對權力解釋法律,但它在行使時,需要收回基本法的158條。
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只指由它進行解釋,今次主動釋法是違反了立法原意
─
協助香港法院把關。
香港的例子
我們可以參考財政司將部份權力轉交金管局的個案。它是2003年財政司司長梁錦松致金融管理專員,《貨幣與金融事務方面的職能與責任》的信函。
權力轉授
…..若財政司司長選擇凌駕金融管理專員而向他發出指示、或自行行使已轉授予金融管理專員的權力,便須公開披露有關原因;除非財政司司長經諮詢金融專員後,認為有關披露會影響香港的貨幣體系的穩定與健全,則可不予公開有關原因。財政司司長須於向金融管理專員發出有關指示或自行行使已轉授予金融管理專員的權力後三個月內公開披露有關原因。
後記
由此看到,中共仍然處於槍桿子出政權的茹毛飲血時期,由它干預香港法治,只會越釋越亂。中共的人大全名是大治大過法治,由它解釋基本法,是野蠻人管治文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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