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3日 星期四

人大不能主動釋法



特區政府接獲通知人大常委將基本法解釋列入議程,但根據基本法,提案權只有在159條出現,它的意思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均可提出修改基本法。不過,若由港方提出,它需要通過港區人大、立法會和特首的同意。
在有關釋法的158條很清楚地表明:
1 人大常委會是執行釋法的機構;
2. 它已授權香港法院自行理解;
3.當香港法院在處理案件時,發覺有詮釋困難時,可要求人大解釋;
4. 它需由終審法院提出。

由此看到,釋法和修法有基本不同。釋法是為協助香港法院,而修法是國家和地方的權力。筆者從基本法本身,看不到人大為何可以主動提出釋法,因為它沒有提案權,除非它運用基本法以外的權力。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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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昨晚(十一月三日)在有關梁頌恆和游蕙禎的司法覆核聆訊結束後接獲中央政府通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問題,已列入本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議程。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律政司今早已將有關通知告知香港法院。」
201611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03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釋和修改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第一百五十九條
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本法的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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