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7日 星期一

針對全部宣誓還針對以後?


法終須醜婦見家翁,它立即觸發起一堆問題:
1.          可否司法覆核;
2.          生效日期為何;
3.          會影響劉小麗等人;
4.          法律爭議中,基本法是可以挑戰的;
5.          共產黨是否想大搞;
6.          是否只係針對梁游兩個;
7.          下屆政府是否二十三條立法?

今次事件涉及兩份文件,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和張榮順的說明;或三份文件,包括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
有一流行說法,共產黨不講法,所以我們也講來無謂,只是多些人上街就是了。這說法不對,它間接否定了三權分立概念。

我的答案

1.          釋法等於上了最高級的法院,不可能再運用司法覆核;
2.          李飛等的新聞發佈會的說話可以在法庭上作法律原意呈堂,它不同於訂立法案,是即時生效的;
3.          它不能追溯小麗等的宣誓,即小麗等的議員資格,但“而且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它要求律政司做嘢(發假誓)
4.          一般案件的挑戰基本法是指不合憲性,與今次完全不同;
5.          今次觸及“國家的統一、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是大搞不是小搞;
6.          絕對是針對兩人,它不單止要褫奪其公權,還要告到兩人甪肺;
7.          是及不是,“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在香港宣揚和推動「港獨」,屬於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禁止的分裂國家行為”,既然今次釋法有“迫切性”,即23條立法有“迫切性”,不能排除今屆啟動立法。

全部還是局部

今次釋法似乎只針對宣誓形式,但它的第二大組成是追究責任。它是一個抽象責任   真誠地愛國。所以它不是“以後”,至少是“現在式”。今次行動是即時清洗“港獨”,甚至“自決”。
但無論如何,它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共產黨只有興趣打擊它想打擊的人。其寒蟬效應已即時在議員身上看到。從梁振英、梁君彥,到司級官員的表態,清楚說明今次是中央出身,特區除了附和以外,全無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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