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擬引入道歉法例,並獨立成章,不附屬於《調解條例》之內。法例建議在去年中進行第一輪公眾諮詢,於今年2月展開第二輪諮詢。
立法原意
道歉法已在多個國家訂定,心理學家認為,在發生不幸事故後,造成傷害一方若能道歉,往往能化解其後的法律爭端。然而,人們普遍擔心,道歉可能成為承認法律責任的證據,特別是保險。有些保險單的條款禁止受保人承認過失,受保人道歉會可以令其保險單變得無效。道歉法就是將兩者分開,即道歉本身不是做成承擔法律責任的元素。
討論內容
只針對民事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與訟雙方是本着公眾利益行事的政府及被告人。有別於民事或其他非刑事法律程,民事主要涉及索償。其理念是防止爭議升級及友善和解。(法律的真意是維持社會秩序,而並非社會公義,因為公義本身無法定義。)
全面道歉還是局部
全面道歉指除了 “say sorry” 外,還有事實陳述。外國的經驗是,全面道歉較容易令對方接受。
應否包括紀律處分
紀律處分的性質明顯地類似民事,當中包括公務員錯失及醫療事故。反方的主要論據是,證據規則通常不適用於紀律處分程序。就某些紀律處分程序(或其他非刑事法律程序)而言,相關法規明文述明一般證據規則並不適用。即使有道歉法例,道歉也可接納為證據。
是否適用於政府
如日本政府對慰安婦,政府道歉差不多不可能沒有補償。而且,在香港,這方面討論是多餘的,因為政府永不道歉。
《時效條例》
在《時效條例》中,
(1)以下訴訟,於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年後,不得提出─
(a)基於簡單合約或侵權行為的訴訟;
(b)強制執行擔保的訴訟;
(c)強制執行某項裁決的訴訟(如有關的原受仲裁協議並非藉經蓋印的文書作出者);
(d)追討憑藉任何條例或英國成文法則而可予追討的款項的訴訟,但有關款項如屬罰金或沒收款項或屬作為罰金或沒收款項的款項則除外:
簡單合約、侵權行為的訴訟一般是由產生的日期起計六年內提出,而有關人身傷害的訴訟,一般須於三年內提出。《時效條例》進一步訂明可延長時效期的情況。在土地回收中,若一方承認或部分繳款,追索日期便重新產生。因此,道歉法要考慮是否因道歉而客觀地延長了追索期。
保險問題
澳洲各州份及領地的道歉法例都沒有防止道歉使承保範圍無效或失效的條文。道歉法例的適用範圍應包括規管法律程序,例如地產代理監管局、證監會、保險業監理處等。因而,正反雙方意見可能涉及這些監管條例的修訂。
督導委員會的最終建議︰
1.
應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
2.
道歉法例應包括紀律處分程序和規管法律程序;
3.
道歉法例應涵蓋全面道歉;
4.
道歉法例應適用於政府;
5.
道歉法例應明,就《時效條例》而言不構成對訴訟權作出承認;
6.
道歉法例應禁止合約不得因道歉而宣告無效;
7.
道歉法例應以獨立成章;及
8.
就擬議道歉法例應否涵蓋事實陳述方面,邀請公眾發表意見。
後記
在2月22日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討論《道歉法》時,何俊仁表示,倘若道歉法例的目的是把道歉與責任分開,其能防止爭議升級的成效存疑。假若事實陳述亦應受道歉法例保護(全面道歉),此項保護會對受傷害一方造成不公(即更難追討)。劉慧卿附和何俊仁的意見,要求舉出能促使爭議得以友善地和解的案例。
筆者認為,香港的很多法律落後於其他先進地區,道歉法的真正作用是對法律責任的澄清,因此,制訂道歉法是一件好事。筆者關注的問題是“會否誘便受傷害的一方放棄追討其應有權益?”但如筆者前言,追討本身是一種投資,要負出代價,與申張公義無必然關係。因此,道歉法本身的負面因素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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