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4日 星期二

城大冧樓及大學管治


城大塌天台事件震撼全城,特別令一班工程界資深人士錯愕,事件反映大學的管治問題。
教資會於20023月發表高等教育檢討報告後,應教育局於201312月的邀請,進行了有關高校管治的研究。研究及撰寫報告由利物浦大學前校長HowardNewby爵士執行。
《香港教資會資助高等教育院校的管治》於2016330日公布,可謂應景。

撮要

報告切入要點,明白到香港的大部份官方機構由一班公職王主導。他們並非受薪,只為“名譽”,要求他們一眼關七,並不實際。培訓他們也是多餘,因為他們本是專業人士。(但我們從港大校委會泄秘風波中,看到(聽到),這些專才一離開自己的本行就是蠢才。)
報告指出,校長成了實質的行政總才,因此,物色校長尤為重要。大校在處理各類涉及專業知識的問題時,便成立各類委員會。大學條例的核心就是“轉授職權”。報告有一章討論風險管理。報告直指:「高層管理人員所採用的策略風險管理方法,似乎較被動和粗疏----各院校不僅沒有備存風險管控表。」「院校過於保守封閉,往往是風險所在。」

它明白“現今校譽風險涉及的事項繁多”,但它列舉的風險主要為:
『從國際經驗即可見,下列範疇風險最高:
        海外活動,包括成立海外校園和院校;
        全為商務交易而設的附屬機構;
        管理知識產權
        初創業務、專營權及特許協議等;
        合併和收購;
        大型地產發展計劃。
        還有林林總總的風險,不勝枚舉。』

即是話,香港大學校委會被深圳市人民政府搵笨實的風險最大。但冧樓是低級風險,又不是大陸,又不是紅磡62年舊樓,那會有人想到發生在資源最多的香港高等學院裡。

《香港教資會資助高等教育院校的管治》



11.第四個主題關乎風險管理。

高等教育界發展迅速,不明朗因素有增無已,故風險管理頗費心思,也須密切監督。所有可影響財政持續性及校譽的重大措施,均須依靠更有系統的風險評估方法和校董會的監督才能推展。報告建議每所院校的校董會應制定風險管控表,並最少每年檢討一次,如能增加檢討次數,則更理想。

現今校譽風險涉及的事項繁多,包括研究表現、教學質素評核、學生經驗評估、與校外持份者事務往來的性質,有時也包括重要的全商業化的重要新發展事務。這些事項幾乎全都需要頗高的技術要求,而且難以計量。就具體細節而言,這些事均超出校董會大部分成員(包括就讀院校已是多年前之事的成員)的經驗範圍。

轉授職權安排

現代大學規模龐大,運作複雜,期望校董會對大學所有重大事務都能深入審理是不切實際的。因此,校董會實際上通過轄下的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等分層組織來商議大學主要範疇的活動,並提交建議供校董會審批。


實際上,在這些委員會中,有不少負責處理各個主要風險範疇的事宜(例如人力資源、健康及安全、物業管理、審計等)。這些委員會亦經常把校董會採用的高層次主要表現指標分拆,各司其職。


然而,事實恰恰相反。在院校數目不多的大學高等教育界別,院校過於保守封閉,往往是風險所在。為校董會成員提供就任培訓和專業發展的其中一個重要作用,就是使他們了解世界各地的情況,由此繼續借鑑國際的最佳做法。




委任制


但他們在最初數年大都「有點一籌莫展」之感。在香港,業外成員的獨特委任方式令問題更形複雜。行政長官以各大學校監的身分,委任相當大比例的校董會成員,儘管各大學的實際委任人數和比例不盡相同。此外,基於歷史傳統,若干大學預留一定席位由所屬的創校慈善機構或基金成員擔任。這情況有別於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不少國家的大學校董會自行負責委任成員,並成立提名委員會負責有關工作。在香港,大學校董會成員的委任一向被視為是一項公民榮譽。
因此,如大學無法吸納所需的各項技能,可能會對管治造成嚴重後果。

建議


建議1院校和政府應考慮有關校董會成員培訓和持續專業發展的安排,以便成員掌握更多知識,在履行職責時有據可依。為物色賢能擔當校董一職,院校應各自制定對不同專長要求的準則,並定期予以檢討。教資會與各院校應分別舉辦就任培訓,前者介紹整個界別的事宜,後者則加深成員對有關個別院校的認識。

建議2為確保校董會成員在履行受信責任時,能在院校自主與向公眾負責之間取得適當及可持續的平衡,教資會應借鑑國際的良好做法,設立機制去探討訂立問責框架文件,規定校長及校董會每年匯報情況。

建議3校董會在策略規劃方面擔當重要角色,而策略規劃是院校明確訂定其工作優次的過程,並作為校董會評估院校表現的依據。為履行此職責,每所大學應制定一套合時和適切的主要表現指標,讓校董會評估院校按策略計劃議定的優次推行有關工作的進度。


建議4校董會須通過監督風險管理,信納院校已清楚辨識及有效管理院校的主要風險財務及校譽風險,這是校董會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各院校的校董會應制訂風險管控表,並最少每年檢討一次,如能增加檢討次數,則更理想。


建議5各院校的校董會應公布轉授職權安排,闡明轄下委員會的分層組織,以及一個得校董會信納為可有效對管理監督大學活動的機制,包括恰當的轉授和匯報機制。

建議6教資會應定期檢討大學管治情況,最好每五年一次。



後記

報告的主要問題是,它建基於現有制度,提出一些改善方法。例如,它提出加強培訓校董成員,但例如鍾樹根之流是不可以培訓的。而且,這批公職王那有時間參加培訓?例如它建議校董毎年匯報、制訂表現指標、制訂風險管控表、公布轉授職權安排和教資會每5年做嘢一次,都可以變成文過飾非。


讓我們聽聽澳洲國立大學校監GarethEvans從大學的情況深思這個問題的所得:「以大學的情況而言,一如其他機構,首席執行人會不其然地問自己:管治組織成員皆屬兼職性質,無論他們在本身領域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如何豐富,若只是間中才開開會議,對本校任何事情能知多少?又怎知道甚麼東西有利本校?他們怎可能像我般熟悉此校的一切事情?」

筆者認為,香港若然沒有委任公職、沒有公職王,香港的明天會更好。筆者的初步想為是:香港的高校至少應採用如機管局、港鐵等管治模式   在董事會之下有一個明確的行政總裁及經理人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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