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5日 星期日

心神喪失者的刑責問題


聯合國大會的1984/50 號決議和1989/64號決議明確表示,精神病患者不得執行死刑;不得對弱智者執行死刑。2007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 “暫停執行處決”決議。2010年大會決議重申關於暫停使用死刑問題的2007 12 18 日第62/149 號決議和200812 18日第63/168 號決議,其中大會籲請仍保留死刑的國家暫停執行處決,目標是廢除死刑,意識到施行死刑方面的任何司法失誤或失敗都是無法逆轉和補救的。

美國及各州做法

美國在60年代後以“真實能力標準”(substantial capacity test)作測試。它的規定為,在事發當時,案主若缺乏真實的能力來鑒別其行為是否犯罪,便不能為此負上刑責。
精神病由誰判定
早期的精神病由直觀判定。由於精神病人犯罪屬於刑法範疇,將判定的權交由醫生牴觸了刑法原則。因此判斷的主體仍然是法官。
舉證責任
由於各州擔心精神病成為一種積極辯,所以精神病患者需要自我證明。
刑事責任
英美刑法現採用了大陸法的“限制責任”,即將患者放進精神病監獄,並不宣判期限。它本身等於無期徒刑。

鄭捷案

21歲的男大學生鄭捷有罹患精神病的病史,有求死而且不怕死的人格異常。有精神科醫師的鑑定報告,指他不是預謀蓄意殺人,是因為幻想、幻覺和幻聽的驅動而作出殺人的行為,事後常無記憶或不瞭解其行為的意義,故不會有常人自責、懺悔和致歉的舉動。
鄭捷在2014521日臺北捷運上隨意殺人事件;事件造成424傷。鄭捷在2016510日被槍決,為520日上台的蔡英文拆除了包袱,因為民進黨反對死刑。

民進黨黨綱第26條,「       26.   尊重生命,嚴防冤獄,研議廢止死刑的可行性。」當然,大部份政黨都不會理會它們的政綱(香港如是)。當我們看到其開宗明義的第一條「()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我們便毋須在此進一步討論。

程序公義

鄭捷案的台大醫院精神醫學部主治醫師吳建昌先前作精神鑑定時,未事先告知鄭捷也沒獲同意,就用藥物「催眠」。
台大總結鄭捷精神鑑定報告指出,鄭捷在殺人時無心神喪失或是精神耗弱,但有反社會、自戀人格,欠缺對他人遭遇的同理心,可接受法院審訊。
法官不採用精神科醫師的鑑定報告,相信教誨師的考核,指其「毫無懺悔之意」、「至死不肯道歉」、「無可教化」,判處死刑。

歐盟聲明

『在台灣於2016510日執行死刑後,歐洲聯盟重申其反對使用死刑的立場。
我們理解於2014521日所犯下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受害者及其家屬所受到的傷害。我們對那些因該罪行受到傷害的人表達誠摯的同情。但歐盟仍要重申死刑永遠無法合理化,因死刑並無嚇阻作用,且呼籲全球廢除死刑。
歐盟呼籲台灣當局依照國際專家在20133月審查台灣第一份人權報告後所作的建議,並如同2006年至20104月那段期間所做,立即暫停執行死刑。』

台灣刑事訴訟法

總統馬英九在20091210日國際人權日年宣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及其施行法,生效成為國內法。台灣刑事訴訟法中關乎心神喪失者的只有5條,相當簡陋。法官在判此類案件時沒有任何指引( test ),完全不符合其國際責任。


249
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301
因未滿十四歲或心神喪失而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


465
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467
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心神喪失者。

481
檢察官因被告未滿十四歲或心神喪失而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如認有宣告保安處分之必要,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後記

鄭捷這類人格異常個案相當稀有。他們的特徵就是「毫無懺悔之意」、「至死不肯道歉」、「無可教化」。筆者從事了約20多年與精神病患者相處的工作,也只遇上一個案例。

事主是中年、專業背景、高大威武。他唯一的問題是仇恨所有人,認為應該當螞蟻般捏碎。他在面談中對此毫不掩飾。但有這類病例的人並不一定付諸行動。這與刑責後果完全無關。他本人都不知道其為何不行動。筆者當年的個案便是只講不做的類型。大部份這類個案應當如是。鄭捷等人一旦行動,便石破天慌。因之,槍斃鄭捷等於槍斃一個病人,有違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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