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0日 星期一

衰揄拍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3)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至於在公眾地方偷拍猥褻照片,則可能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遊蕩,最高可處監禁2年;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最高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或普通法的破壞公眾體統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7年。


警方處理涉及在公眾地方偷拍猥褻照片的案件數目
(2004年至20144)
年份
案件數目
2004
67
2005
98
2006
128
2007
185
2008
261
2009
212
2010
219
2011
231
2012
282
2013
329
201414
94

2006年至201010月在港鐵範圍內(不包括輕鐵範圍)的非禮及偷拍裙底案件舉報數字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1月至10)
67
88
117
80
75

從數字看,港鐵內的被發現揄拍情況大致維持在100宗內,而全港性的則在2007年突然增加至目前的約300宗內。

鍾欣桐事件

揄拍事件曾經在香港掀起洶湧巨波。在2006年《壹本便利》刋登女藝人鍾欣桐更衣偷拍照,行政長官曾蔭權也發表聲明,表示:強烈批評,並表示,法律改革委員會於三月已提出一系列有關保障私隱包括防止偷拍的建議,希望社會在立法方面找尋一個新的共識。

目前懲罰方法


近期本港法庭判處幾宗偷拍「裙底春」案件,都是以判罰款三千元至五千元為主,例如一名入境處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因用數碼機偷拍一名少女裙底春,今年五月被法官判罰款五千元;另一名公司東主用攝錄機在超市偷拍女子裙底春,今年四月被法官判罰三千元。這些案件可以在 'Sentencing in HK' 找到,承惠HK$2,050.00
但也有些罰得很重,在去年,科大電子工程博士在科大校園內偷拍數名女士裙底春光,案主沒有案底,認罪,沒有將照片放上網,也被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63日,等候感化報告和心理報告再判刑,期間(15)被告須還押。
在網上轉播則另計,如果有足夠證據,在網上發布或轉載偷拍內容,則或涉發布淫褻或不雅物品,最高可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三年。

荔枝角收押所


荔枝角收押所是香港懲教署轄下的一所高度設防的收押所,收容各類還押囚犯;等候判決的囚犯。
還押人士可接受親友探訪,每天1次,探訪限時15分鐘,每次不得超過2名探訪者(包括嬰兒及孩童)。定罪在囚人士可接受親友探訪,每月2次,探訪限時30分鐘。

還押時限

《裁判官條例》第79條:  將被控人還押的權力
(1)    如在交付審判程序的進行過程中,裁判官認為有必要或適宜─
將被控人還押監獄或某些保安地方一段該裁判官認為合理但又不超過8整天的期間,但如被控人及檢控官均同意更長的還押期間,則屬例外;

這裡便出現一個問題,理論上被告還未定罪,因而出在收押所的待遇也較高,為何他會同意被延長收押呢?原來,香港的法官不是好惹的。當撿控官找到好的理由,裁判官是不會拒絕的,所以辯護律師都會教被告識做。

婦女團體不時要求對揄拍立法。我們從這裡看到,香港的法律實際上很嚴苛,只對有錢打官司的人有利。在現今世界,小學生也可以上網找到大量色情資訊。我們身為有娼有炮的國民,多年來,北上已經屬於國民待遇,多少變成個人選擇。所以,我們也要想想,揄拍者未必涉及色情,他們可以是情緒受困擾者。這是一些案件輕判的原因。但無論如何,被告必須尋求法律援助。

       電話法律諮詢計劃


電話法律諮詢計劃透過電話,提供80項法律知識的標準錄音聲帶。

資源中心

市民可以透過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尋求法律支援。其在2015-16年期的員工編制為6人,預算開支約為275萬。其到資源中心的人次為12500人,電話詢問次數3300次。但應注意的是,為了維持司法機構的公正性,資源中心不提供法律意見。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為市民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見。惟計劃不會跟進或委派律師代表處理所接見的個案。此項計劃共有九個設於民政事務處之法律諮詢中心。欲藉此項計劃尋求法律諮詢的市民,須前往任何一間轉介機構預約會見義務律師。在預約時,申請人會收到一張寫上約見日期、時間及中心地址的字條。現有28個轉介機構(153個分處),當中包括所有民政事務處及明愛中心。

當值律師服務

在裁判法院,當值律師計劃之服務範圍廣及載於「控罪範圍一覽表」內大約三佰多項之刑事罪行。
所有被控「控罪範圍一覽表」內罪名的被告人,在案件首度提堂當日,本處會安排律師代表被告人而無須通過入息審查。現時合資格的入息限額為年薪不超過十八萬二千五百二十元。如被告人欲在其後的聆訊中繼續獲得律師出庭辯護,則須到法庭聯絡處接受入息審查。通過入息審查後,被告人須繳付五佰元的定額手續費。無論案件歷時多久,此乃被告人所需繳付之全部費用。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為合資格的申請人,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提供代表律師或大律師(如有需要)的服務。
法律援助主要適用於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審理的案件。此外,亦適用於裁判法院聆訊的交付審判程序。
如案件需要先經過裁判法院處理,才會移交高院原訟法庭審理,這項程序便稱為「交付審判程序」(亦稱為「初級偵訊」)。


2016年5月27日 星期五

標準工時 難於登天


標準工時是曾蔭權在2011-12年任內最後一份《施政報告》中提出的。今屆政府不會熱衷於執人尾。

《施政報告》

94.政府已就標準工時展開政策研究,包括了解其他地方的相關制度和經驗,而統計處亦會協助收集有關香港勞動人口的數據及各行各業目前的工作時數情況,以便深入分析。研究將於明年中完成,結果會為社會討論這個議題提供良好基礎。

《標準工時政策研究報告》

勞工處在201211月發表的《標準工時政策研究報告》指,在1919年,歐盟及先進經濟體中,67%採取40小時工作制,71%國家規定超時工資至少為正常工資的1.25倍。報告並沒建議,只提出了一些應考慮的事項。

進展

政府於201349日成立標時委員會以跟進,並歸納以下原則及建議:
(i)以立法方式規管僱員工時的政策;
(ii)不同意「一刀切」立法;
(iii)原則上同意探討以立法方式規管工時安排(「大框」);及
(iv)在「大框」的基礎上,探討是「小框」,以保障一部份工資較低的僱員。

 

「大框」

(i)透過書面僱傭合約訂明工作時數、超時工作安排及補償方法;
(ii)為「協議工時」及「超時工作」引入法定定義;
(iii)提供法律基礎,以處理與《僱傭條例》及僱傭合約及申索;
(iv)「大框」享有法律效力;及
(v)制訂「僱傭合約樣本」;

「小框」

在「大框」的基礎上,探討是否為一些工資較低的僱員立法制定工時標準及超時工資率、行業協商等。

「小框」對企業的潛在影響

報告認為,「在未採取應對措施前,企業即時要面對的每年薪酬成本增幅介乎13百萬元至2163千萬元,相等於每年整體薪酬成本的0.02%3.84%。轉盈為虧的企業數目約有220010,000間,涉及1,380027,1800名僱員。」

「小框」對宏觀經濟的潛在影響

計量經濟模型的粗略估算結果顯示,在經濟溫和增長2%的情景下,幅度由0.05個百分點至約4個百分點。
委員會歡迎社會各界在20167 24日或之前再提出意見。

筆者意見

標準工時立法反映香港的一般立法拉布。可以預見,其立法十分保守和將橫跨一屆政府。
其所指的對企業和經濟影響的數字全無根據。今年的預算案派糖,「以上涉及三百八十八億元的稅務和短期紓緩措施,連同其他的支出,可為二零一六年的本地生產總值提供百分之一點一的提振作用。」預算案中的388億才涉及1.1%DGP提振作用,委員會把216(本身是報大數)說為4%本港經濟影響,不知所謂!這裡反映政府無誠意推動「小框」,即在首度立法不會有標準工時,那怕是局部的。其用詞還表示,一如政改,不接受「大框」,「小框」免談!
可見,「大框」才是真正的戲肉。所謂「大框」,其實只有法定書面僱傭合約,其他都是煙霧。爭取屬管可爭取,是不會有的。

Through the Looking-Glass

"It must come sometimes to 'jam to-day'," Alice objected.
"No, it can't," said the Queen. "It's jam every other day: to-day isn't any other day, you know."

痛苦的教訓是,爭取社會進步不單要如11個學生會般,發現了「中共政權絕不可信」,還不能「妄求與香港政府合作、甚或搖尾乞憐」,也不要相信政客。很多時,社會是一小步地向前行的。
筆者估計,今趟立法止於立法規定必須書面表達僱傭合約。至於書面合約上的超時安排則可以徒有形式。是呀,在香港爭取標準工時“之夢想實難於登天”!
“誠盼港人能真正吸取歷史之教訓,望清今日之困境,準備未來之

2016年5月26日 星期四

道歉法案


香港擬引入道歉法例,並獨立成章,不附屬於《調解條例》之內。法例建議在去年中進行第一輪公眾諮詢,於今年2月展開第二輪諮詢。

立法原意

道歉法已在多個國家訂定,心理學家認為,在發生不幸事故後,造成傷害一方若能道歉,往往能化解其後的法律爭端。然而,人們普遍擔心,道歉可能成為承認法律責任的證據,特別是保險。有些保險單的條款禁止受保人承認過失,受保人道歉會可以令其保險單變得無效。道歉法就是將兩者分開,即道歉本身不是做成承擔法律責任的元素。

討論內容

只針對民事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與訟雙方是本着公眾利益行事的政府及被告人。有別於民事或其他非刑事法律程,民事主要涉及索償。其理念是防止爭議升級及友善和解。(法律的真意是維持社會秩序,而並非社會公義,因為公義本身無法定義。)
全面道歉還是局部
全面道歉指除了 say  sorry  ,還有事實陳述。外國的經驗是,全面道歉較容易令對方接受。
應否包括紀律處分
紀律處分的性質明顯地類似民事,當中包括公務員錯失及醫療事故。反方的主要論據是,證據規則通常不適用於紀律處分程序。就某些紀律處分程序(或其他非刑事法律程序)而言,相關法規明文述明一般證據規則並不適用。即使有道歉法例,道歉也可接納為證據。
是否適用於政府
如日本政府對慰安婦,政府道歉差不多不可能沒有補償。而且,在香港,這方面討論是多餘的,因為政府永不道歉。
《時效條例》
在《時效條例》中,
(1)以下訴訟,於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年後,不得提出─
(a)基於簡單合約或侵權行為的訴訟;
(b)強制執行擔保的訴訟;
(c)強制執行某項裁決的訴訟(如有關的原受仲裁協議並非藉經蓋印的文書作出者)
(d)追討憑藉任何條例或英國成文法則而可予追討的款項的訴訟,但有關款項如屬罰金或沒收款項或屬作為罰金或沒收款項的款項則除外:

簡單合約、侵權行為的訴訟一般是由產生的日期起計六年內提出,而有關人身傷害的訴訟,一般須於三年內提出。《時效條例》進一步訂明可延長時效期的情況。在土地回收中,若一方承認或部分繳款,追索日期便重新產生。因此,道歉法要考慮是否因道歉而客觀地延長了追索期。
保險問題
澳洲各州份及領地的道歉法例都沒有防止道歉使承保範圍無效或失效的條文。道歉法例的適用範圍應包括規管法律程序,例如地產代理監管局、證監會、保險業監理處等。因而,正反雙方意見可能涉及這些監管條例的修訂。

督導委員會的最終建議︰

1.           應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
2.          道歉法例應包括紀律處分程序和規管法律程序;
3.          道歉法例應涵蓋全面道歉;
4.          道歉法例應適用於政府;
5.          道歉法例應明,就《時效條例》而言不構成對訴訟權作出承認;
6.          道歉法例應禁止合約不得因道歉而宣告無效;
7.          道歉法例應以獨立成章;及
8.          就擬議道歉法例應否涵蓋事實陳述方面,邀請公眾發表意見。

後記

222日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討論《道歉法》時,何俊仁表示,倘若道歉法例的目的是把道歉與責任分開,其能防止爭議升級的成效存疑。假若事實陳述亦應受道歉法例保護(全面道歉),此項保護會對受傷害一方造成不公(即更難追討)。劉慧卿附和何俊仁的意見,要求舉出能促使爭議得以友善地和解的案例。

筆者認為,香港的很多法律落後於其他先進地區,道歉法的真正作用是對法律責任的澄清,因此,制訂道歉法是一件好事。筆者關注的問題是“會否誘便受傷害的一方放棄追討其應有權益?”但如筆者前言,追討本身是一種投資,要負出代價,與申張公義無必然關係。因此,道歉法本身的負面因素不大。

2016年5月25日 星期三

綠化屋頂技術規範



今天立法會對城大事件進行了緊急質詢。出席的有教育局局長吳克儉和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筆者聽到一肚氣,大致可評為蠢問賤答,大家一起做戲。議員們明顯準備不足;官員則帶大家遊花園。
當中尤為甚者是馬紹祥,他本身是土木工程師,在建造界工作超過25年,也是多個專業學會(包括香港工程師學會、英國公路及運輸學會和英國結構工程師學會)的資深會員,亦是英國公路及運輸學會香港分會前任主席。
議員們的主要關注之一是綠屋頂的技術規範,馬紹祥以建築署的2007年“STUDY ON GREEN ROOF APPLICATION IN HONG KONG – Final Report”作擋箭牌,表示政府有對綠屋頂的安全問題作指引。

《綠化屋頂研究》

建築署負責香港綠化屋頂的推廣和維護。2007年《綠化屋頂研究》只有英文版,共157頁,是政府在這方面的唯一規範性文件。
馬紹祥答議員,《綠化屋頂研究》有關注到屋頂負荷(loading)但整份報告提及負荷的只有28處。大部份提及負荷的是經濟上考慮,例如:“Green roof structural loading requirements require additional capital expenditure.
它提及建築物安全的基本上為一段:
♦ State of the existing roof is critical. The allowable weight and safety margins need to be critically assessed. The loading for extensive green roofs ranges from 80 to 150 kg/m² though loading may occasionally allow for Intensive Green Roof components at some locations. The state of the existing waterproofing is another major consideration.”即有時要考慮每平方米能否承荷80150公斤和去水問題。

台灣規範

現在看一看台灣在20131030日出的“綠屋頂技術規範”。該規範參考德國FLL屋頂綠化技術規範、日本東京自然保護條例、京都府地球溫暖化對策條例、《上海屋頂綠化技術規範(試行)》、《北京市地方標準—屋頂綠化規範》、中華民國《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技術標準制定。它標明適用於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建築屋頂的屋頂綠化設計、建設和養護。

屋頂綠化建築物要求
4.1 坡度
綠屋頂施作應設計約2度之坡度以利排水。屋頂坡度大於15度以上,45度以下之屋頂綠化,應儘量做粗放型綠化。屋面坡度大於45度,盡量避免施做綠屋頂。
4.2 高度
12層以上的建築物屋頂綠化,較適合施作粗放型綠化。
4.3 防護圍欄
為防止高空物體墜落和保證遊客安全,應在屋頂四周設置防護圍欄,高度應130cm以上。
4.4景觀設施應設置在建築牆體、承重樑位置,高度儘量不大於3米。景觀設施應選擇質輕、環保、安全、牢固材料。
4.5 承載
屋頂綠化設計須充分考慮屋頂的承載。精緻型屋頂綠化屋頂設計,其屋面承載應≧450Kg/m2(營業性屋頂花園≧600Kg/m2);粗放型屋頂綠化屋頂設計,其屋面承載應≧200Kg/m2
其他的在植栽地上部之計算方法、 屋頂綠化設計、各介質層規範、 屋頂綠化施工、屋頂綠化養護等等應有盡有。

後記

台灣規範特別指出,「屋頂之洩水坡度最少要有2度;排水溝之洩水坡度最少要有2度」。關於這2度的要求,我們希望城大的報告會交代。
我們對比兩地的經驗,看到台灣的規範明顯地比香港的完善。香港的城市發展遠高於台灣,而其政府規範卻比別人落後。發展局欠香港人一個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