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3)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至於在公眾地方偷拍猥褻照片,則可能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遊蕩”,最高可處監禁2年;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最高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或普通法的“破壞公眾體統”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7年。
警方處理涉及在公眾地方偷拍猥褻照片的案件數目
|
|
(在2004年至2014年4月)
|
|
年份
|
案件數目
|
2004
|
67
|
2005
|
98
|
2006
|
128
|
2007
|
185
|
2008
|
261
|
2009
|
212
|
2010
|
219
|
2011
|
231
|
2012
|
282
|
2013
|
329
|
2014年1至4月
|
94
|
2006年至2010年10月在港鐵範圍內(不包括輕鐵範圍)的非禮及“偷拍裙底”案件舉報數字
|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1月至10月)
|
67
|
88
|
117
|
80
|
75
|
從數字看,港鐵內的被發現揄拍情況大致維持在100宗內,而全港性的則在2007年突然增加至目前的約300宗內。
鍾欣桐事件
揄拍事件曾經在香港掀起洶湧巨波。在2006年《壹本便利》刋登女藝人鍾欣桐更衣偷拍照,行政長官曾蔭權也發表聲明,表示:強烈批評,並表示,法律改革委員會於三月已提出一系列有關保障私隱包括防止偷拍的建議,希望社會在立法方面找尋一個新的共識。
目前懲罰方法
近期本港法庭判處幾宗偷拍「裙底春」案件,都是以判罰款三千元至五千元為主,例如一名入境處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因用數碼機偷拍一名少女裙底春,今年五月被法官判罰款五千元;另一名公司東主用攝錄機在超市偷拍女子裙底春,今年四月被法官判罰三千元。這些案件可以在
'Sentencing in HK' 找到,承惠HK$2,050.00。
但也有些罰得很重,在去年,科大電子工程博士在科大校園內偷拍數名女士裙底春光,案主沒有案底,認罪,沒有將照片放上網,也被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6月3日,等候感化報告和心理報告再判刑,期間(15天)被告須還押。
在網上轉播則另計,如果有足夠證據,在網上發布或轉載偷拍內容,則或涉發布淫褻或不雅物品,最高可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三年。
荔枝角收押所
荔枝角收押所是香港懲教署轄下的一所高度設防的收押所,收容各類還押囚犯;等候判決的囚犯。
還押人士可接受親友探訪,每天1次,探訪限時15分鐘,每次不得超過2名探訪者(包括嬰兒及孩童)。定罪在囚人士可接受親友探訪,每月2次,探訪限時30分鐘。
還押時限
《裁判官條例》第79條: 將被控人還押的權力
(1) 如在交付審判程序的進行過程中,裁判官認為有必要或適宜─
將被控人還押監獄或某些保安地方一段該裁判官認為合理但又不超過8整天的期間,但如被控人及檢控官均同意更長的還押期間,則屬例外;
這裡便出現一個問題,理論上被告還未定罪,因而出在收押所的待遇也較高,為何他會同意被延長收押呢?原來,香港的法官不是好惹的。當撿控官找到好的理由,裁判官是不會拒絕的,所以辯護律師都會教被告識做。
婦女團體不時要求對揄拍立法。我們從這裡看到,香港的法律實際上很嚴苛,只對有錢打官司的人有利。在現今世界,小學生也可以上網找到大量色情資訊。我們身為有娼有炮的國民,多年來,北上已經屬於國民待遇,多少變成個人選擇。所以,我們也要想想,揄拍者未必涉及色情,他們可以是情緒受困擾者。這是一些案件輕判的原因。但無論如何,被告必須尋求法律援助。
電話法律諮詢計劃
電話法律諮詢計劃透過電話,提供80項法律知識的標準錄音聲帶。
資源中心
市民可以透過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尋求法律支援。其在2015-16年期的員工編制為6人,預算開支約為275萬。其到資源中心的人次為12500人,電話詢問次數3300次。但應注意的是,為了維持司法機構的公正性,資源中心不提供法律意見。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為市民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見。惟計劃不會跟進或委派律師代表處理所接見的個案。此項計劃共有九個設於民政事務處之法律諮詢中心。欲藉此項計劃尋求法律諮詢的市民,須前往任何一間轉介機構預約會見義務律師。在預約時,申請人會收到一張寫上約見日期、時間及中心地址的字條。現有28個轉介機構(153個分處),當中包括所有民政事務處及明愛中心。
當值律師服務
在裁判法院,當值律師計劃之服務範圍廣及載於「控罪範圍一覽表」內大約三佰多項之刑事罪行。
所有被控「控罪範圍一覽表」內罪名的被告人,在案件首度提堂當日,本處會安排律師代表被告人而無須通過入息審查。現時合資格的入息限額為年薪不超過十八萬二千五百二十元。如被告人欲在其後的聆訊中繼續獲得律師出庭辯護,則須到法庭聯絡處接受入息審查。通過入息審查後,被告人須繳付五佰元的定額手續費。無論案件歷時多久,此乃被告人所需繳付之全部費用。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為合資格的申請人,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提供代表律師或大律師(如有需要)的服務。
法律援助主要適用於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審理的案件。此外,亦適用於裁判法院聆訊的交付審判程序。
如案件需要先經過裁判法院處理,才會移交高院原訟法庭審理,這項程序便稱為「交付審判程序」(亦稱為「初級偵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