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2日 星期五

論解散立法會問題


施永清先生在其免費報紙am730上,提出若政改不通過,梁振英應該引用基本法第50條中的重要議案不獲通過,解散立法會。其論點引起一些關注。其文的主要討論是,何為“重要議案”?
政改方案若被否決 應立即解散立法會  
文章的主要觀點是:「若果真的相信大多數市民是支持通過政改方案的,那就應該立即讓市民進行票債票償;等到2016年立法會選舉,市民可能已經印象模糊,或被其他議題分心了。政府若是真的想在香港推行民主,應該主動參與這場遊戲。政府若是不敢訴諸民意,只會繼續處於被動地位。」
基本法第50
《基本法》第 50 條訂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
重要議案一詞的涵義
基本法內的重要議案一詞的涵義並非施先生在文中所指的:「否則就不會要求有三分之二的多數才能通過。」
先例可援
香港特區政府於2005年提出2007年行政長官及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之改革建議,由於泛民主派認為政府提出的方案過於保守,政改方案最終得不到足夠的支持而未能通過,選舉安排沿用上一屆的方式。
立法會內討論
政府只應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委員要求,在20006月澄清過一次。文件表示:「第 50 條的意義是訂立“特別”措施,解決出現於行政和立法機關之間的嚴重憲制困局。
9.由於有關情況涉及嚴重的憲制困局,因此,某法案是否“重要”, 不單止涉及法案本身,並須考慮憲制、政治、社會、法律、經濟等其他各個方面的因素。在決定某項法案是否“重要”時,究竟須考慮哪些具體因素,實牽涉許多複雜問題,包括提早解散立法會對政府運作的影響。
10. 實際決定某項法案是否“重要”時,須視乎當時的特定情況。由於情況會隨時間不斷轉變,我們決定某項法案是否“重要”時,須仔細研究如何顧及轉變中的情況。此外,在研究過程中,我們亦注意到《基本法》第 50 條可被理解為讓行政長官不受限制地靈活決定某項法案是否“重要”。關於這一點,我們需要深入研究,才可得出結論。」
(但,政府在之後再沒有作出解釋。)
文件援引了法國經驗,指「13. 根據法國的制度,政府行使這些權力不受限制。不一定是“重要” 的法案,才可把通過法案的程序變作對政府的信任表決。此外,在某段期間內政府可引用這個程序的次數亦不受限制。」
後記
由於議員日理萬機,無暇兼顧,這一話題便被遺忘了15年。文件的“嚴重憲制困局”應指“新的情況”和“非解決不可。而否決五步曲的後著,基本法已解釋清楚 所有的不變。政府也清楚表示,「如果不能通過的話,我們的Plan B就是不做和不需要繼續做政改的工作,我們的精力會放在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上。」

從政治上考慮,政府(中共)只會以自己的最大利益,「不受限制地靈活決定」行事。一些民主派人士可能支持解散立法會,這只是“以為還有得玩”的善良願望。教對手如何做事是沒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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