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日 星期一

劍橋虐老事件的刑事起訴問題




對於長者在不自願情況下裸體在天台等候洗澡事件,張建宗在527日表示:「社署一定會認真跟進、徹查社署會深入了解整件事,也將事件轉介警方看看從刑事角度跟進有否構成刑事問題。」梁振英也在翌日表示:「就這件事,我和政府的司局長開了會,我們一定要嚴厲跟進。」
強把別人裸露在公眾之前,當然法理不容。問題是如何起訴?起訴協助洗濯的女工,還是持牌人?或是不了了之?事件正好讓我們翻看社署的那批己封塵的文件。

《安老院實務守則》

社署的94頁的《安老院實務守則》二零一三年三月(修訂版)和120頁的附件在20153月,才加入了私隱一段 「必須尊重住客的尊嚴及個人私隱。為住客提供個人起居照顧服務或護理程序時,(例如:沐浴、更換衣服和尿片、如廁(使用便椅)、護理傷口等),須為住客提供充足的私人空間及保障私隱的設施(例如:以屏風或簾幕遮隔)。」

《守則》要求安老院應參考社會福利署發出「處理虐老個案程序指引」,但它在相關表格則只有下列數欄:
3.1疏忽照顧長者導致長者受傷,並需延醫診治
3.2身體虐待/毆打
3.3性虐待/非禮
3.4住客被員工騙取或侵吞金錢/財物
3.5其他(請註明)
(今次事件是疏忽照顧長者但沒有導致長者受傷,因而不能歸類。)

《處理安老院內虐老事件指引》

這份共 156頁社署指引是20068月修訂本,當中表示:「即使不是故意傷害長者,但具傷害性的行為,亦可能構成虐老。」
它在“虐老的形式”提出了六種形式,分別是身體虐待、精神虐待、疏忽照顧、侵吞財產、遺棄長者和性虐待。
與劍橋事件較相近的應該是疏忽照顧。指引的解釋為:
「疏忽照顧是指嚴重或長期忽視長者生活上的基本需要(例如沒有為長者提供足夠飲食、衣服、住宿、醫療、護理等),以致危害長者的健康或生命安全。疏忽照顧亦包括沒有根據醫生的指示給予長者其所需的藥物或輔助器具,使長者身體受到損害。
如果正規服務提供者(例如安老院舍、綜合家居照顧服務隊、醫院等)因沒有遵行照顧長者的責任而引致長者受到傷害,亦可以被視作疏忽照顧。」
指引也列舉了與虐老相關的法例,分別為:
5.1.  處理與身體虐待相關的法例;
5.2.  處理與侵吞財產相關的法例;
5.3.  處理與性虐待相關的法例;
5.4.  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參與訴訟程序相關的法例;
5.5.  與夫婦間的虐老行為相關的法例;
5.6.  監管安老院舍的法例。
而與今次事件較近的應該是第459章《安老院條例》 (由於劍橋是私院,它不受制於第165章《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規管)

《安老院條例》

10條: 撤銷及暫時吊銷牌照、拒絕續期、修訂或更改條件
(e) 署長覺得─ (iii) 該安老院自獲得發牌日期起,曾在任何時候以違反公眾利益的方式經營。
22條: 與安老院的經營有關的實務守則
23條: 規例 (規例中的約20條主要關於紀錄、結構等,與私隱無關)
《安老院條例》只24條,觸犯它只會基於第10條被釘牌,不構成刑事責任。

牌照

安老院牌照只有7段。有關釘牌的一段是:「
7 照若有關安老院違反或未能履行以上第6段所列的任何條件,本人可行使安老院條例第10條賦予本人的權力,撤銷或暫時吊銷本牌照。 
而它所指的第6段是附加條件,但那一段通常是空白的或只提及一些建築結構。換言之,大埔劍橋護老院有限公司在今次事件沒有牴觸牌照所列明要求。

追究誰?

今次事件明顯地屬疏忽照顧。從社署過時的指引和烏龍條例看來,以疏忽照顧刑事起訴持牌人可能有難度。但以強迫別人裸露來起訴那名女工又似乎有點過份。看來,所謂「嚴厲跟進」大都不了了之。

後記

筆者在閱讀數百頁的社署官僚文章和《安老院條例》後,感覺它們的關注是些生活事務,而較少考慮長者的基本尊嚴的問題。事件反映,社署必須更新其過時指引,但在官僚習氣的社署下,再好的指引也不會被認真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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