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及褔利局長蕭偉強召開記者會表示,行政會議今早接納了標時委員會的建議,以立法方式規管僱傭合約,僱主須與每月工資不超過1.1萬元的僱員簽訂書面僱傭合約;以及建議以同一工資線界定可以享用法定超時工資的基層僱員估計每年總薪酬開支達5.24億元。
根據稅局年報,“入息及利得稅 - 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年度內評定的稅款及收取的款項” 的“入息總額( 已作出個人進修開支及特惠扣除以外的扣除 )”為9005億,因此5.24億元只涉及其0.06%賬面增幅,可見資本家和政府的虛偽。
蕭偉強表示,實施兩年後將會透過勞顧會作為平台,僱主及僱員討論是否需要設立標準工時,預料在2018年下半年會將方案交立法會審議,估計最快要2020年底才可實施。
本人在2016年5月看了《標準工時政策研究報告》後,寫了一篇“標準工時 難於登天”,如當時所料,“標準工時是曾蔭權在2011-12年任內最後一份《施政報告》中提出的。今屆政府也不會真正地推行標準工時”。
政府於2013年4月9日成立標時委員會以跟進,當時歸納的原則及建議為:
(i)以立法方式規管僱員工時的政策;
(ii)不同意「一刀切」立法;
(iii)原則上同意探討以立法方式規管工時安排(「大框」);及
(iv)在「大框」的基礎上,探討是「小框」,以保障一部份工資較低的僱員。
其「大框」為:
(i)透過書面僱傭合約訂明工作時數、超時工作安排及補償方法;
(ii)為「協議工時」及「超時工作」引入法定定義;
(iii)提供法律基礎,以處理與《僱傭條例》及僱傭合約及申索;
(iv)「大框」享有法律效力;及
(v)制訂「僱傭合約樣本」;
其「小框」為:
在「大框」的基礎上,探討是否為一些工資較低的僱員立法制定工時標準及超時工資率、行業協商等。
事實證明:標準工時立法是政府拉布的一種。政府不會為香港的打工仔制訂標準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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