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9日 星期三

衝擊港大校委會的問題


數十港大學生因不滿校務委員會以官僚程序,拖延副校長的任命,在校委會開會期間,衝入會議室抗議。事情被建制力量抺黑為紅衛兵,無法無天。
在事情發生之前,文匯報社論已評:「若港大學生會發功推陳文敏上台得逞的話,其後果猶如「文化大革命」中紅衛兵奪權一樣,港大的管理、任命還有規矩可言嗎?學生會以暴力推倒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自把自為控制學校,將是大學的災難。」
事件發生的當晚,李國章不單斥被虐老,還斥學生為紅衛兵。盧寵茂斥學生“無法無天”。如陳文敏所言,衝突遮蓋問題本身,有機讓保皇黨將事件政治化,上綱上線,瞞天過海。
李國章,盧寵茂等人根本不了解文革的歷史,信口雌黃。他們本是既得利益者,是獵食者,在會議上十分凶猛,現在借機扮演受害者。(筆者沒理由懷疑盧寵茂詐死)

其人其事

李國章的往積不用多說。
另一校委會成員盧寵茂,說港大校友關注組、港大畢業的醫生等的聯署,是「校外人」干預校政。其理由是,「個個都話自己係校友,點解校外人要畀咁多意見?」,「呢啲人以前有冇關心過港大?對港大有咩貢獻?憑咩話校務委員要辭職?」大佬,我們是校大舊生,根據港大條例,我們有法定權力,透過畢業生議會,「就任何影響大學的事宜,與校董會、校務會或教務委員會直接溝通。」盧寵茂的民主觀點是倒退19世紀早期,選舉權要求財產條件。即有錢人多些社會貢獻,才有權在選舉中表達意見。
另一個當晚的焦點人物 劉麥嘉軒,她是會計師。社工們認識她。她是政府當年委任的“整筆撥款獨立檢討委員會”成員。社工們很守規矩,與他們開會,沒有衝擊會場,到頭來還是一場空。
所以,筆者認為衝擊會場本身,沒有大不了。只是,從今次事件的傳媒效果上看,筆者的直觀是:益了建制派。

梁智鴻

梁智鴻在事件中,似乎不想為事件背黑鍋。他提出的“校委會需最遲在八月尾解決任命問題,及不需等待首席副校長的正式上任”議案,原是較權宜之計,但現已泡湯。另外,他在開會前發給港大校友的公開信不可輕視,值得斟酌。

梁智鴻醫生致香港大學成員的公開信

信中解釋,「校委會屬下的人力資源政策委員會於2013 9月的會議,在審視大學管理層情況下,認爲需重設於同年6月會議中提出的「副校長」一職協助首席副校長,並提交文件建議其具體職務範圍需由首席副校長決定。

        校委會在20141月接納建議,並決定將該職位的職銜改為副校長 (學術人力資源),以「協助首席副校長處理學術事宜」。 (詳見2014128日的會議記錄)

  值得一提的是,校委會在會議上從校長口中得知有機會最早於今年8月委任首席副校長一職。因此校委會是根據此情況並考慮副校長(學術人力資源)一職的具體職務範圍後,作出「延後議決」的決定。」

若然,則等埋首席副校長似乎合理。

香港大學條例

規程VI
校長
1. 校長由校務委員會於諮詢教務委員會後聘任。
2. 校長可藉致予校務委員會的書面通知而辭職。
3. 校長為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或教務委員會屬下所有委員會的成員,亦為學院院務委員會屬下所有委員會的成員,但不得為紀律委員會的成員。
4. 校長有權在一名主管人員的職位暫時懸空期間,或在該名人員暫時缺席或無能力期間,委任他人署理其職位,但如本條例或本規程另行訂明在職位暫時懸空或主管人員暫時缺席期間作出該等臨時委任的其他方法,則屬例外。校長亦有權在任何其他校務委員會所決定的職位暫時懸空期間,或在該職位的擔任者暫時缺席或無能力期間,委任他人署理該職位。如此獲委任的人可按校長的決定而行使其所署理職位的擔任者的所有或任何權力及執行其所有或任何職責,並享有校長所決定的該職位擔任者的特權。
5. 校長在學生的紀律方面具有本規程及根據本規程訂立的規例所賦予的權力。

規程VIA
首席副校長
1. 首席副校長由校務委員會於諮詢教務委員會後聘任。
2. 首席副校長的聘任條款及條件、權力及職責,由校務委員會訂明。
3. 首席副校長可藉致予校務委員會的書面通知而辭職。

規程VII
副校長
1. 副校長由校務委員會按校務委員會訂明的條款和條件委出。
2.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除非校務委員會另有訂明,否則如校長及首席副校長的職位同時懸空,或兩人皆缺席或無能力履行其各別的職責,則由身在香港而又連續擔任副校長職位時間最長的副校長署理校長職位。
3. 副校長的任期由校務委員會決定,而他須承擔由校長指派的職責。
4. 副校長可藉致予校務委員會的書面通知而辭職。

由以上看到,校長的權力及職責,不是由校務委員會訂明;首席副校長的權力及職責,由校務委員會訂明;副校長的職責由校長指派。
因此,校務委員會的決定 「協助首席副校長處理學術事宜」,並不恰當。它牴觸了2003年的《 與時並進 》報告 (A Review of governance and management structures at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EXECUTIVE SUMMARY,「39. Given the role and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uncil, it should not be involved in operational details。」
它應該的做法是將“處理學術事宜”的權力從首席副校的權力剔出(規程VIA 2),然後交回校長指派。(規程VII  3)。因此,筆者認為,校務委員會的做法違反了香港大學條例,侵犯了校長權力,暴露於司法覆核的風險。

校長的權力

馬斐森多次表示,他希望盡快完成其全個管治團隊。根據規程VI4款,他可以自行“委任他人署理其職位”。當然,他在港人生路不熟,大概不敢玩寸派對。

後記


筆者認為,事到此今,應該盡力爭取港大學生、校友和師生的支持。學生會可考慮召開成員公投,以反映廣大學生的看法;而校友則運用畢業生議會的權力向校務委員會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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