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0日 星期四

港大無才,影響校譽!





港大校友關注組收集1536名校友簽名不接受校委會“等候首席副校長”的理由,反對拖延委任副校長一職,要求港大捍衛其院校自主。在那一廂,又有一群港大畢業生發起聯署抗衡前者。
港大從來包容不同聲音,在70年代有國粹派和社會派兩大陣營對壘,因此,港大畢業生之間出現民主派和建制派的駡戰,並無不妥。
但觀乎“一群港大校友”的聯署聲明,思維混亂,文理不通,令港大舊生汗顏。聲明多項指責,沒有交代事實根據,此其一。發起者似乎以“大學政治中立的文化”為信念,但其藍絲立場鮮明,此其二。它指控戴耀廷的捐款事件,並未審結,此其三。它指控鍾庭耀為反對派造勢,何罪之有?此其四。它指控陳文敏違規收取政治獻金,審核報告表示並無違規,此其五。聯署以陳文敏與延後委任扯在一起,此非校委會的解釋,此其六。聯署指“有人對盧寵茂醫生作出襲擊的行為”,盧本人已反駁,此其七。
最後,聯署要求馬斐森校長嚴肅處理學生破壞法紀的行為。學生的衝擊程度有目共睹,全世界的大學校長也不能以此進行紀律處分,此其八。

後記

不同政見,各為其主,發起聯署,乃正常社會的行為。但作為港大舊生,最好認真點,以免社會誤認港大無才,影響校譽!

允許單身女性冷凍卵子有何不可?



騰訊網在今日話題中討論了上述話題,還做了一個網上投票。24千人總投票額中有16%認為不可。
原本這屬個人決擇的事,為什麼要由第三者過問呢?原來,這在國內屬灰色地帶  ─“沒有明文禁止,也沒有明文允許”。有小部分醫院容許,大部份則禁止。問題的出現是因為,國家計生委相關負責人近日對媒體表示:冷凍卵子技術屬於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範疇,目前尚處於臨床研究階段。按照中國目前法律,未婚單身女性禁止進行在國內進行凍卵手術。
但另一個問題又來了,國人自行到國外進行上述儲存,回國後也不屬違法。當中只有花費不同,「廈門冷凍卵子大約只要花費不到萬元,每月保管費70-100元,而在臺灣需要花費3萬餘元,每月管理費上千元。」

爭議點何在?

按照2001年頒佈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在2003年頒佈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中,更是明確規定,“禁止給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明眼人看到,儲備自己的卵子與是否輔助生殖是兩碼子事。但在中共的官僚看中,試圖或企圖或意圖都屬同一件事 嚴禁未婚媽媽。

“醫療目的”和“生殖保險”的目的

所謂“醫療目的”是指準備用作人工授精,但儲存卵子還有“生殖保險”的目的,即準備未來身體能力欠佳時之用。這在現時的中國大部份地方是不准許的。
問題又來了。文章評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女性凍卵難,男性凍精也理應不易,然而現實情況卻並非如此。」

文章指出,『按照我國《人類精子庫基本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規定,男性自精保存除了“醫療目的”,還可以有“生殖保險”的目的。
雖然有的省份的精子庫曾規定,按照計生法規,未婚者沒有生育需求,因此單身男性也不能存精。但在《人類精子庫基本標準和技術規範》中,並沒有明確禁止單身男性自精保存的相關規定,所以單身男性冷凍精子確實是可以的,近年這種案例甚至在不斷增加。』

官字兩個口

根據新華社的報導,衛計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冷凍卵子技術尚處於臨床研究階段,不准許是為了女性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但文章反駁:「冷凍卵子技術實際上已經相當成熟,新興的玻璃化冷凍卵子技術潛力巨大,甚至有研究認為玻璃化冷凍的卵子較新鮮卵子更能得到理想的胚胎移植率和出生率。」

《中國實施千年發展目標報告(20002015)》

中國外交部與聯合國駐華系統24日在北京高調共同發佈《中國實施千年發展目標報告(20002015)》。外交部長王毅、聯合國開發計畫署署長海倫·克拉克發表視頻講話。外交部副部長李保東、聯合國秘書長2015年後發展議程特別代表阿米娜、聯合國駐華系統協調員諾德厚等出席並致辭。
報告詳細描述八個目標的實施情況。其目標三為:促進兩性平等和賦予婦女權利。
報告在“目標是否可以實現”一欄填上「很有可能」;在“國家支持力度”一欄上填上「很好」。原來,它的“具體目標”是「爭取到在2005年消除中學教育和小學教育的兩性差距,至遲在2015年消除各級教育的兩性差距」。

後記


辜勿論上述目標是否真的達到。單身女性凍卵手術權是「女性經濟獨立和社會地位」。中共可以向聯合國自許,已賦予婦女平等權利嗎?

2015年7月29日 星期三

衝擊港大校委會的問題


數十港大學生因不滿校務委員會以官僚程序,拖延副校長的任命,在校委會開會期間,衝入會議室抗議。事情被建制力量抺黑為紅衛兵,無法無天。
在事情發生之前,文匯報社論已評:「若港大學生會發功推陳文敏上台得逞的話,其後果猶如「文化大革命」中紅衛兵奪權一樣,港大的管理、任命還有規矩可言嗎?學生會以暴力推倒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自把自為控制學校,將是大學的災難。」
事件發生的當晚,李國章不單斥被虐老,還斥學生為紅衛兵。盧寵茂斥學生“無法無天”。如陳文敏所言,衝突遮蓋問題本身,有機讓保皇黨將事件政治化,上綱上線,瞞天過海。
李國章,盧寵茂等人根本不了解文革的歷史,信口雌黃。他們本是既得利益者,是獵食者,在會議上十分凶猛,現在借機扮演受害者。(筆者沒理由懷疑盧寵茂詐死)

其人其事

李國章的往積不用多說。
另一校委會成員盧寵茂,說港大校友關注組、港大畢業的醫生等的聯署,是「校外人」干預校政。其理由是,「個個都話自己係校友,點解校外人要畀咁多意見?」,「呢啲人以前有冇關心過港大?對港大有咩貢獻?憑咩話校務委員要辭職?」大佬,我們是校大舊生,根據港大條例,我們有法定權力,透過畢業生議會,「就任何影響大學的事宜,與校董會、校務會或教務委員會直接溝通。」盧寵茂的民主觀點是倒退19世紀早期,選舉權要求財產條件。即有錢人多些社會貢獻,才有權在選舉中表達意見。
另一個當晚的焦點人物 劉麥嘉軒,她是會計師。社工們認識她。她是政府當年委任的“整筆撥款獨立檢討委員會”成員。社工們很守規矩,與他們開會,沒有衝擊會場,到頭來還是一場空。
所以,筆者認為衝擊會場本身,沒有大不了。只是,從今次事件的傳媒效果上看,筆者的直觀是:益了建制派。

梁智鴻

梁智鴻在事件中,似乎不想為事件背黑鍋。他提出的“校委會需最遲在八月尾解決任命問題,及不需等待首席副校長的正式上任”議案,原是較權宜之計,但現已泡湯。另外,他在開會前發給港大校友的公開信不可輕視,值得斟酌。

梁智鴻醫生致香港大學成員的公開信

信中解釋,「校委會屬下的人力資源政策委員會於2013 9月的會議,在審視大學管理層情況下,認爲需重設於同年6月會議中提出的「副校長」一職協助首席副校長,並提交文件建議其具體職務範圍需由首席副校長決定。

        校委會在20141月接納建議,並決定將該職位的職銜改為副校長 (學術人力資源),以「協助首席副校長處理學術事宜」。 (詳見2014128日的會議記錄)

  值得一提的是,校委會在會議上從校長口中得知有機會最早於今年8月委任首席副校長一職。因此校委會是根據此情況並考慮副校長(學術人力資源)一職的具體職務範圍後,作出「延後議決」的決定。」

若然,則等埋首席副校長似乎合理。

香港大學條例

規程VI
校長
1. 校長由校務委員會於諮詢教務委員會後聘任。
2. 校長可藉致予校務委員會的書面通知而辭職。
3. 校長為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或教務委員會屬下所有委員會的成員,亦為學院院務委員會屬下所有委員會的成員,但不得為紀律委員會的成員。
4. 校長有權在一名主管人員的職位暫時懸空期間,或在該名人員暫時缺席或無能力期間,委任他人署理其職位,但如本條例或本規程另行訂明在職位暫時懸空或主管人員暫時缺席期間作出該等臨時委任的其他方法,則屬例外。校長亦有權在任何其他校務委員會所決定的職位暫時懸空期間,或在該職位的擔任者暫時缺席或無能力期間,委任他人署理該職位。如此獲委任的人可按校長的決定而行使其所署理職位的擔任者的所有或任何權力及執行其所有或任何職責,並享有校長所決定的該職位擔任者的特權。
5. 校長在學生的紀律方面具有本規程及根據本規程訂立的規例所賦予的權力。

規程VIA
首席副校長
1. 首席副校長由校務委員會於諮詢教務委員會後聘任。
2. 首席副校長的聘任條款及條件、權力及職責,由校務委員會訂明。
3. 首席副校長可藉致予校務委員會的書面通知而辭職。

規程VII
副校長
1. 副校長由校務委員會按校務委員會訂明的條款和條件委出。
2.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除非校務委員會另有訂明,否則如校長及首席副校長的職位同時懸空,或兩人皆缺席或無能力履行其各別的職責,則由身在香港而又連續擔任副校長職位時間最長的副校長署理校長職位。
3. 副校長的任期由校務委員會決定,而他須承擔由校長指派的職責。
4. 副校長可藉致予校務委員會的書面通知而辭職。

由以上看到,校長的權力及職責,不是由校務委員會訂明;首席副校長的權力及職責,由校務委員會訂明;副校長的職責由校長指派。
因此,校務委員會的決定 「協助首席副校長處理學術事宜」,並不恰當。它牴觸了2003年的《 與時並進 》報告 (A Review of governance and management structures at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EXECUTIVE SUMMARY,「39. Given the role and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uncil, it should not be involved in operational details。」
它應該的做法是將“處理學術事宜”的權力從首席副校的權力剔出(規程VIA 2),然後交回校長指派。(規程VII  3)。因此,筆者認為,校務委員會的做法違反了香港大學條例,侵犯了校長權力,暴露於司法覆核的風險。

校長的權力

馬斐森多次表示,他希望盡快完成其全個管治團隊。根據規程VI4款,他可以自行“委任他人署理其職位”。當然,他在港人生路不熟,大概不敢玩寸派對。

後記


筆者認為,事到此今,應該盡力爭取港大學生、校友和師生的支持。學生會可考慮召開成員公投,以反映廣大學生的看法;而校友則運用畢業生議會的權力向校務委員會說不。

2015年7月27日 星期一

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




張建宗在726日網誌上表示:「我們亦致力改善跨代貧窮,加強青少年向上流動。現正密鑼緊鼓籌備的「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目標在明年第二季內推出,以紓緩20萬低收入在職家庭的經濟負擔,預計會惠及71萬人,當中包括17萬名合資格的兒童或青年,每年津貼開支約30億元。」

「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

低收入津貼為每個合資格家庭提供每月600元的基本津貼(或較高工時的1000),並為這些家庭每名合資格兒童提供每月800元的兒童津貼。

申請資格

(a)   資產限額會與申請公屋大致相若;
(b)   收入低於入息中位的50%(即貧窮線)
(c)    申請人符合每月144小時的工時要求;如超過每月192小時,則可領取較高的1,000元津貼。單親父母的工時要求為36小時(可領取基本津貼600)72小時(可領取基本津貼1,000)

其他

9有薪假日/假期/缺勤算入工時的一部分。
10.符合申請資格的家庭,如收入超過中位數50%但不高於60%,每月可獲發300元或500元的半額基本津貼,以及每名兒童每月400元的半額兒童津貼。
11.新來港人士可合資格申請低收入津貼及可算作低收入津貼的家庭成員 ,但 離港不超過30日。
12.低收入津貼家庭不得同時受惠於綜援和以住戶為單位申領的「交津」,但仍然可以個人為單位申領的交津。交津金額會計作家庭入息。
低收入津貼家庭內所有成員均可申請學校書簿津貼計劃、學生車船津貼計劃、上網費津貼計劃、傷殘津貼及高齡津貼,而低收入津貼的入息審查不會把這些計劃的援助金額計算在家庭入息內。
長者生活津貼和護老者津貼試驗計劃計作家庭入息。
13.公屋申請的入息審查會把低收入津貼計作「入息」。
14.低收入津貼的申領期為過去6個月,政府會根據申領期內每個曆月的資格證明發放津貼。

公務員開支

政府為發放這筆30億的開支,其公務員每年開支約為2(6%)。它還要求追加由2014 7 15 日起「運作開支」約6千萬元,但低收入人士的在職津貼則沒有追加。

2013年香港貧窮報告

根據報告,在職貧窮住戶為15.4萬戶;人口為51萬;平均住戶人數為3.3;收人中位數為19百元;年齡中位數為39,每月平均貧窮差距為$2600;每年總貧窮差距為47億。

後記

扶貧委員會只要每年拿多約20億,便可以消除香港的在職貧窮。張建宗應對此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