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1975年起,政府為引入臨時撥款,使各政府部門能在財政年度開始至《撥款條例》通過期間繼續提供現有服務。
臨時撥款(注7)下申請撥款的一般規則,自1975年起曾經歷多次變更。1981-1982年所採納的一般規則,為以後提供基本的參考。
該常則從1975-1976、1981-1982和2008-2009更改過3次。3次常規基本上相似(注1、注2),大致是經常性開支可申請20%,非經常性開支可申領全數。2008-2009常規沿用至今(注5)。但要注意,它不是法例規定(注6)。該比例是由每年的相關議案的第4段列明(注 9 , 10 )。
雖然拉布成了常規,議員們在這問題上是不敢玩嘢的(注4),2014年的臨時撥款議案辯論,只有慢咇發言,因為一玩必瓜。
但政府則在臨時撥款動議案上玩嘢。綜援、福利金開支屬非經常性開支,政府是可以全數申請的,但它只申請3成(注8, 9)。我們因而每年看到張建宗乞請議員手下留情的情節(注2,3)。
後記
昨天,拉倒版權修訂條例,我們看到雙方互相指責。建制派和蘇錦樑說拉布議員要玩死香港。
每年泛民通過臨時撥款的樣子,正好說明建制派之錯。若否,我們2周之後,拭目以待吧。
附錄
注1
根據《1981-1982年度開支預算》,周年的經常其他開支分目的一般規則為:"除詳列於決議案的例外情況外,申請的臨時撥款額應為預算撥款的20%。開支應限於臨時撥款額內,部門不得就超逾預算案所列撥款的50%作出承擔。"
注2
一般規則幾乎與1975-1976年的規則完全相同,但豁除了以下規定:"不應就首次出現在預算案中的分目申請臨時撥款,除非有關分目為去年特別臨時撥款令已核准分目的延續"。
發放雙糧的過去案例
2011年的例子為財委會於6月10日,在總目170「社會福利署」分目700「一般非經常開支」項下通過撥款19.41億港元,社署將於7月5日以自動轉帳方式發放金額,領款人無須另行提出申請。
2013年的例子為,財委會於6月7日通過撥款。社署於7月26日(星期五)轉帳。
2014年的例子為財委會於7月12日通過撥款,社署將於8月8日(星期五)轉帳。
預算案總目170-社會福利署
9在分目179(經營帳目─經常開支)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項下的撥款213.610億元,用以向符合資格領取綜援的人士發放援助金。撥款較二零一五至一六年度的修訂預算增加12.580億元(6.3%),是由於綜援的標準項目金額按照既定的每年調整機制並根據社會保障援助物價指數在二零一四年十月後12個月的變動,上調4.4%(6.910億元),以及預計援助金增加(5.670億元),其中包括租金津貼最高金額增加5.8%。按年調整的金額將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而款項只會在《2016年撥款條例草案》獲通過後才會發放。
10在分目180(經營帳目─經常開支)公共福利金計劃項下的撥款206.530億元,用以向合資格人士發放傷殘津貼、包括廣東計劃所將支付的金額在內的高齡津貼,以及長者生活津貼。撥款較二零一五至一六年度的修訂預算增加19.730億元(10.6%),是由於津貼金額按照既定的每年調整機制並根據社會保障援助物價指數在二零一四年十月後12個月的變動,上調4.4%(8.160億元),以及預計津貼金增加(11.570億元)。預計津貼金增加主要是由於預計公共福利金計劃下所有個案的數目的增加,其中包括因推行傷殘津貼檢討的建議而新增的個案。按年調整的金額將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而款項只會在《2016年撥款條例草案》獲通過後才會發放。
注3
14/15
(五)向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高齡津貼、長者生活津貼和傷殘津貼的人士發放額外津貼,金額相當於一個月的綜援標準金額、高齡津貼、長者生活津貼或傷殘津貼。這方面的額外開支為二十七億元。
15/16
(四)向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高齡津貼、長者生活津貼和傷殘津貼人士發放額外津貼,金額相當於兩個月的綜援標準金額、高齡津貼、長者生活津貼或傷殘津貼。額外開支為五十五億元;
16/17
(三)向領取社會保障金額的人士發放金額相當於一個月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高齡津貼長者生活津貼或傷殘,額外開支二十八億。
注4
【on.cc東網專訊】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去信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表示港府希望在本月16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提出議案調動議程,先審議臨時撥款決議案,再處理其他政府法案,以確保港府可以在下個財政年度開始後可以如期支付支出,冀曾鈺成批准。
林鄭月娥在信中表示,16日的會議為今個財政年度內最後一次立法會大會會議,而審議臨時撥款決議案已是迫在眉睫,港府需要立法會通過臨時撥款,以確保在4月1日起可如期支付公共福利金等必要支出。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表示,只會在審議新一份財政預算案時才會拉布,審議臨時撥款期間則不會拉布,料不會令政府在今個財政年度出現財政懸崖,但敦促政府要守規矩,不然引起議員辯論變相拉布。
注5
資料摘要
選定地方的臨時財政預算案安排
1.背景
1.1香港的《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訂明,政府須就新財政年度開始至《撥款條例》制定期間的服務開支尋求立法
會批准。此份資料摘要旨在向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7(1)條提出的決議案小組委員會提供資料,說明英國、澳洲、加拿大及新西蘭的相若安排。上述各地的相關臨時財政預算案安排撮述於下表。
注6
第二章 公共財政條例
第7條:撥款前開支的批准
(1) 立法會可在撥款條例制定前藉決議批准將某財政年度的政府服務開支記在政府一般收入上,但須按照本條例和符合該決議所指明的限制及條件而進行。
(2) 依據經根據本條所作的決議而記在政府一般收入上的開支,須按照根據第5條呈交立法會省覽的開支預算所示的總目及分目編排,而為施行本款並在符合該決議所指明的條件及限制下,本條例的條文須適用於該預算,猶如該預算為核准開支預算一樣。
(3) 依據經根據本條所作的決議記在政府一般收入上的開支,須在撥款條例實施後,按該條例所規定的各項備付款額對照抵銷。
注7
憲報
Ord no 20 of 2015
A2849
2015/11/12
追加2014-15撥款,Supplementary appropriation ,65億
2014年
LN33 of 2014
B319
公共財政條例、立法決議、2014/3/19、第二章7(1)、786.7億
注8
4月16日二讀《2014年撥款條例草案》,主席宣布有66人出席,44人贊成,15人反對,6人棄權。由於議題獲得在席議員以過半數贊成,他於是宣布議案獲得通過。通過。
2014年臨時撥款議案
根據《公共財政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PROPOSED
RESOLUTION UNDER THE PUBLIC FINANCE ORDINANCE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主席,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議案。
---
我們按照決議案第四段的規定,根據2014-2015年度開支預算所列的備付款額,決定每一分目所申請的臨時撥款額。綜合各分目的需要,我在致辭文本的註釋中提供了每一總目之下的初訂臨時撥款額。在《2014年撥款條例》實施之前,政府可動用的臨時撥款額合計為786億7,747萬元,相當於《2014年撥款條例草案》下撥款總額3,358億4,832萬元的23%,僅足以應付政府約兩個月的運作需要。
170 社會福利署 157 病人及家屬援助金 100%
176 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
25%
177 緊急救濟 100%
179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 30%
180 公共福利金計劃 30%
主席:我現在向各位提出的待決議題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的議案,予以通過。現在付諸表決,贊成的請舉手。
(議員舉手)
主席:反對的請舉手。
(沒有議員舉手)
主席:我認為議題獲得在席議員以過半數贊成。我宣布議案獲得通過。
注9
「決議案第四段的規定」
庫務局局長俞宗怡曾在2000年3月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通過臨時撥款決議案,其致辭文為:「這項動議旨在申請臨時撥款——這做法依循立法會沿用已久的程序——我們是按照決議案第四段的規定,根據預算草案所列撥款的百分率,決定每一分目所申請的臨時撥款額。」
注10
議案第四段
4. 關於開支總目內每一分目的開支,不得超逾
—
(a) (就經營帳目經常開支分目而言)下述款額 —
(i) (除在該分目是列於本決議附表 1內的情況外 )相等於上述預算案就該分目顯示的備付款額的20%的款額;
(ii) (如該分目是列於本決議附表 1內 )相等於上述預算案就該分目顯示的備付款額的某個百分率的款額,而該百分率在該附表中就該分目而指明;及
(b) (就經營帳目非經常開支分目或非經營帳目開支分目而言)下述款額 —
(i) (除在該分目是列於本決議附表 2內的情況外 )相等於上述預算案就該分目顯示的備付款額的100%的款額;
(ii) (如該分目是列於本決
議附表 2內 )相等於在該附表中就該分目而指明的款額,或財政司司長在任何個案中批准的其他款額,但該其他款額不得超逾相等於上述預算案就該分目顯示的備付款額的100%的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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