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3/21 — 14:13
政府在每年財政預算案會交代其基金運作情況,當中涉及9個基金(注1)。在上年度,其開支為1,440億(包括房委會和營運基金);其收入為762億;其儲備為1320億,外加土地基金的2197億。
這些基金是根據公共財政條例(注2),由立法會通過的。其債券基金需要發債,相當於借錢,因而需要運用《借款條例》(注3)。在發行伊斯蘭債券,政府修改了《借款條例》(注4)。政府運用《借款條例》也需要立法會通過(注5)。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基金在1982年成立,為工務計劃及徵用土地提供資金。它在回歸時有一定角色,其主要收入來源是賣地,和每年將款項撥出或撥入政府的一般賬目。它可以借貸。基金的主要開支為政府公共工程、公共設備、非經常補助金和收購土地。
預計16至17年度,地價收入約670億元,以及從政府一般收入轉撥的250億元,總數約有1,544.18億元。這筆款項將用作支付16至17年度約845.46億元的預算開支。基本工程儲備基金2016年的預算結餘約為602.16億元。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項下共有11個開支總目,包括:(a)土地徵用,(b)工務計劃,(c)非經常資助金及主要系統設備,以及(d)電腦化計劃。在15/16年度的753億預算開支,633億屬公務計劃。現在爭議和拉布的128億財委會撥款是其中一部份。
其他類別的基金
各政府轄下政策局、政府部門及單位管理的各自的基金,則與上述的預算案卷2的完全不同,當中包括關愛基金,教育獎學基金。截至2014年,各基金的總投資額共約840億元(注6)(注7)。
附錄
注1
(1)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日,立法局決議通過於同年四月一日成立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為工務計劃及徵用土地提供資金。
(2) 資本投資基金 立法局於一九九零年四月一日決議通過成立,用以資助政府在地下鐵路公司(由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起成為地鐵有限公司,並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日起成為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九廣鐵路公司、香港房屋委員會、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及財務委員會指定的其他機構所作的投資。
(3) 公務員退休金儲備基金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立法局決議通過成立公務員退休金儲備基金,目的是提供一筆儲備金,萬一政府未能自一般收入帳目支付公務員退休金時,可用以支付有關款項。
(4) 賑災基金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立法局決議通過成立賑災基金(基金),目的是建立一個現成機制,以便當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發生災難時,香港可以迅速回應國際間的人道援助要求。
(5) 創新及科技基金 立法會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決議通過成立,以資助有助促進製造業和服務業創新及提升科技水平的項目。
(6) 土地基金 土地基金(基金)由臨時立法會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決議通過成立,以接收和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在扣除開支後的所有資產,包括所有應收帳項。---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把為數2,197.300億元的土地基金結餘,透過名為「未來基金」的名義儲蓄帳目,作長遠投資。「未來基金」存放於外匯基金期間所得的投資回報,會留作再投資用途,並須於存放期(初步定為10年)完結後支付予政府。
(7) 貸款基金 貸款基金由立法局於一九九零年四月一日決議通過成立,以承擔發展貸款基金及學生貸款基金原有的功用。發展貸款基金以貸款及墊款形式為本港發展計劃提供資金,學生貸款基金則為選定的專上院校學生提供貸款。
(8) 獎券基金 立法局決議通過由一九六五年六月三十日起成立獎券基金(基金),目的是以補助金、貸款及墊付款項形式為社會福利服務提供資助。該基金接收了一筆根據《1962年政府獎券條例》發行的獎券所籌集到而又尚未動用的款項。一九六五年至一九七五年期間,政府獎券的收入淨額撥歸基金所有。舊式獎券於一九七五年九月改為六合彩,並成為基金現時的主要資金來源。
(9) 債券基金 二零零九年七月八日,立法會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29條通過決議,成立債券基金以配合推行政府債券計劃---
注2
章:2《公共財政條例》
條:29基金的設立
立法會可通過決議設立各種基金,為該決議所指明的用途而供基金用的撥款,以及為該決議所指明的政府用途而收受的其他款項,均可記入有關基金的帳戶的貸項,並且可在財政司司長發出的基金支付令授權下,按符合該決議所指明的條件、例外情況及限制的規定,為設立該基金的目的而予以支用。
附表:1基金[第29條]
獎券基金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注3
章:61《借款條例》
條:3借入款項的權力
(1)政府可向任何人借入款項,借入的方式、條款及規限條件由政府與該人以協議議定,而借入的款額及借款的目的則須由立法會藉決議批准。
注4
立法會─2014年3月26日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借款條例》,使政府債券計劃可發行伊斯蘭債券。
有別於在政府債券計劃下發行的傳統政府債券,伊斯蘭債券的結構是按符合伊斯蘭律法的原則設計,涉及設立特定目的工具和資產轉移。因此,我們建議修訂《借款條例》,把政府發行伊斯蘭債券的情況視為條例所指的“借入款項”,使政府債券計劃可發行伊斯蘭債券。
注5
2013年5月3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借款條例》(第61章)第3條提出的擬議決議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已作出預告,表示將於2013年5月15日的立法會會議席上根據《借款條例》(第61章)(下稱"該條例")第3(1)條動議議案,以授權政府為債券基金的目的而借入總額不超過2,000億元的款項或等值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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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增加該計劃發行零售債券的比例(相對於機構債券的比例)、發展多元化債券產品以涵蓋其他貨幣(例如人民幣)的債券,以及發行專供強制性公積金制度各項計劃投資的債券。
注6
在二零一三至一四年度政府綜合財務報表(按應計制編製)下,政府為特定目的而設立的主要基金(主要由公帑出資成立)及由政府管理,表列如下:
愛滋病信託基金衞生署
禁毒基金會 保安局
關愛基金 民政事務局
消費者訴訟基金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工商及旅遊科)
資助中學教師提早退休特惠金基金* 教育局
教育發展基金 教育局
長者學苑發展基金 勞工及福利局
精英運動員發展基金 民政事務局
緊急救援基金社會 福利署
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 環境保護署
健康護理及促進基金 食物及衞生局(衞生科)
醫療服務研究基金 食物及衞生局(衞生科)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獎學基金 教育局
香港展能精英運動員基金 社會福利署
語文基金 教育局
新科技培訓基金 勞工及福利局
肺塵埃沉着病特惠基金 勞工處
優質教育基金 教育局
伊利沙伯女皇弱智人士基金 勞工及福利局
研究基金 教育局
自資專上教育基金 教育局
戴麟趾爵士康樂基金 民政事務局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基金 法律援助署
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信託基金 社會福利署
支援四川地震災區重建工作信託基金 民政事務局
表二
於過去十年,停止運作的基金如下:
資助小學教師提早退休特惠金基金 (於2007/08學年後結束)約8百萬元退回政府一般收入帳目
資助中學教師提早退休特惠金基金 (於2012/13學年後結束)約9千萬元退回政府一般收入帳目
根據二零一三至一四年度政府綜合財務報表(按應計制編製),截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上述基金所作的總投資額共約八百四十億元。
注7
在2014-15年度,我們從精英運動員發展基金(發展基金)撥出3.761億元,以支援香港體育學院(體院)的營運。
藝術及體育發展基金和粵劇發展
基金每年會分別發放約6,000萬元和1,000萬元,用以支援各項促進文化藝術發展的項目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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