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錦樑在1月21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反對採納《個人用戶衍生內容》的理由之一為:
「(2)考慮到《條例草案》擴大了豁免範圍,我們並不清楚採納個人用戶衍生內容的話,可以處理什麼額外的問題。理論上,它或可幫助一些未被納入豁免範圍的行為,但它不能解答為何我們應為這些行為提供版權豁免。」
修訂案
未修訂案的第39條,對批評、評論及新聞報導採用公平處理。政府在今次修訂中增加第39A,對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及模仿等行為採用公平處理,以增加豁免。
泛民提出第“39B.公平使用”和第“39C .源自使用者的內容”,即引入公平使用和個人用戶衍生內容。業界認為,這會限制他們的版權保障。
三個修訂的法院考慮
39A要求法院須考慮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並尤其須考慮——
(a)該項處理的目的及性質;
(b)該作品的性質;
(c)被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分量;及
(d)該項處理對該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泛民建議的39B的公平使用的法院考慮基本上與公平處理的39A雷同。泛民建議的“39C .源自使用者的內容"的法院考慮為:
(a)是否商業的目的﹔
(b)對現有作品的來源作出確認聲明(如屬合理的話)﹔
(c)現有作品沒有侵犯版權;及
(d)對現有或潛在市場構成實質、沒有構成重大的負面影響。
我們在這裡看到,其建議的法院考慮有2條與公平處理和公平使用有基本的不同。
表面看來,公平處理、公平使用和源自使用者的內容條款似乎混亂。但39B和39C的修訂實際上起著保漏拾遺的作用,而且沒有減少版權持有人的特權。
保漏拾遺
39C所指的條文是:
條:22作品的版權所限制的作為
條:89被識別為作者或導演的權利
條:92反對作品受貶損處理的權利
條:96作品的虛假署名
案例
使用者可否於製作新作品時把現有的版權材料包含在內,例如製作朋友及家庭成員跟著一首受歡迎的歌曲跳舞的家庭影片,並將影片在網上發布,或創作“雜錦”影片,成了美國的一個重要案例。在2007年,一段維時29秒的家庭影片,拍攝一個嬰孩在家中廚房嘻戲。由於它的背景載有“王子”的音樂,被其版權所有人環球唱片公司向其載體“臉書”要求下架。
官司在去年9月,聯邦上訴法院以環球唱片公司沒有考慮公平使用原則,侵犯了家庭影片創作人的權利,判環球唱片公司敗訴。
因此,加入公平使用和源自使用者的內容正好起著保漏拾遺的作用。但它不會被濫用和蘇局長的「不能解答為何我們應為這些行為提供版權豁免」的問題。因為,它是由法院決定的,而法官必然限制和識處理瑣碎無聊的官司。
沒有減少版權所有人利益
第37條:引言條文
(5) 本分部各條條文的解釋互相獨立,故某作為並不屬於某條文的範圍,並不表示另一條文不涵蓋該作為。
對侵權行為起訴是版權所有人的選擇。它可以選擇在公平處理、公平使用和源自使用者的內容條款之間進行起訴,它們之間是互相獨立。
1976年的美國國會報告表明,在第107款引入公平使用原則,並非對現有版權的收窄、放濶,而只是重新現有法律規範,使其更加清楚。
Historical and Revision Notes
house report no. 94–1476
Section 107 is intended to restate the
present judicial doctrine of fair use, not to change, narrow, or enlarge it in
any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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