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梁振英在2014 年 7 月 15 日向人大委員長張德江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中最重要的一段為其總結。
其基本意見為:
(i) 社會期望2017 年普選行政長官。
(ii) 普遍認同在《基本法》和大人決定上,落實普選。
(iii) 普選行政長官對香港未來有正面作用。
(iv) 社會大眾普遍認同行政長官人選須「愛國愛港」。
(v) 提名委員要擁有實質提名權。
(vi) 提名委員由四大界別同比例組成。其人數應維持在1 200 人至 1 600 人。
(vii) 提名程序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先經由一定數目提名委員會委員推薦參選人,第二階段再由提名委員會從參選人當中提名若干名候選人。
(viii) 就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大致在 2 至 3 人左右。
(ix) 就普選行政長官方式舉行兩輪投票。
(x)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毋須修改。
其報告比董建華在2005年和曾蔭權在2007年的報告還保守,其理由為下:
一.) 董建華在2005年的「五號政改方案」建議,選舉委員會的人數由800人增加至1600人。由於未能通過立法會,至今1600人數尚未能達到。
二.) 將提委會分為參選和提名兩個階段是董建華年代,民建聯提出的方案。
三.) 曾蔭權尚且在其報告中,知不可為而為之,建議「在 2012年先行落實普選行政長官,是民意調查中反映出過半數市民的期望,應受到重視和予以考慮。」 而梁振英在其報告中,提出要求『行政長官人選須「愛國愛港」』。
四.) 現時的立法會在「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兩方面與普選距離很遠,梁振英不在現時修改基本法附件二,只會令未來討論十分困難。事實上,這是今次政改諮詢困難的原因之一。
五.) 梁振英在其競選政綱中的政制發展承諾了3點,分別為
甲、就 2016 年立法會的功能組別的選舉辦法,擴大選民基礎。
乙、落實 2017 年普選行政長官的具體辦法,並為 2020 年普選立法會鋪路。
丙、在 2016 年取消區議會委任議席。
梁振英,你還相信你的承諾嗎?
劉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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