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在》2
URGENT
ACTION Amnesty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ternet Reporter
HK Govt
should act on Lau Shan Ching
本會鳴謝各方人士捐助出版
劉山青陷獄五年集
《常在》2
出版: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編輯:本集編輯組
設計:馮啟煊(封面及輯頁)
日期:一九八七年十二月第一次版
售價:港幣三十元/美金十元
聯絡:九龍機利士路郵箱86111號
(請免書名團體名稱)
Title: Liu Shan qing
The Case of a Politica
lDetainee
Author: Committee
For the Rescue of Liu Shan Qing
Address: Gillies
Avenue P.O.Box 86111 Kowloon,HongKong.
0164
《常在2 目錄》
劉山青陷獄六週年
劉山青陷獄五年集
——《常在》2
思想入罪!
言論入罪!
--他擁護社會主義,却被套上“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他追尋社會主義民主,却被褫奪“政治權利”三年!
--他關懷民運戰士,慰問家屬,却換來“十年徒刑”!
他被強搶去超卨2200天自由!
冤獄囚犯·聯合營救
劉山青是香港市民,現年三十四。他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廿五日赴穗探望被捕民運人士家屬被扣留。一九八二年二月,被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入獄十年。同年,國際特赦協會把他列入良心囚徒,呼籲舉世救援。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1987.12製
2 編者 編者的話
話說山青
6 營劉會 劉山青簡歷
7 李志堅 冷憶山青
8 莫昭如 山青印象
9 梁國雄 重到陽光之下
10 吳萱入 鍛出一個人
12 甘浩望 誰是我們的敵人,誰是我們的朋友?
14 梁耀忠 我認識的山青
被捕疑團
18 營劉會 大失踪
20 百姓記者 香港青年疑被中共非法拘捕?
追尋下落
22 布政司署 港府覆函之一(英文及中譯)
23 布政司署 港府覆函之二英文及中譯)
救援行動
26 營劉會 就劉山青事件的公開聲明
27 聯署 聯署聲明
28 營劉會 請對一位被無理拘禁的人援手
30 聯署 致中國人大常委會及港府(百姓廣告)
31 聯署 致中國人大常委會及港府(快報廣告)
32 營劉會 致全港市民呼籲書
33 營劉會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新聞稿
34 營劉會 抗議劉山青無理被囚一周年公開信
35 營劉會 致外國團體信(英文及中譯)新聞稿
36 營劉會 新聞稿——關於劉山青被拘禁一案
37 營劉會 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及檢察院
38 聯署 呼籲信
39 營劉會 呼籲信
真相初現
42 中大兩岸 致中國公安部要求徹查
43 人民法院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覆函
44 中大學生會 中大學生會新聞簡報
46 營劉會 我們的態度
四方迴響
48 營劉會 給國際特赦協會的信(英文及中譯)
49 港大國事學會 港大國事學會致營劉會的信
50 專上學聯 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52 聯署 致國務院總理及最高人民法院
53 營劉會 致國務院總理及最高人民法院
54 八團體 要求中國政府釋放劉山青(新聞稿)
55 營劉會 致中國政府公開信
56 聯署 聯合簽署聲援行動
57 十五團體 致廣東省公安廳勞改局及高級人民法院
58 十五團體 十五團體座談會
59 中國之春 為救一位支持中國民運的香港青年
內外支援
62 具名 一位加拿大華僑來信
63 戶張東夫 駐港日本記者來信
64 班國瑞 荷蘭一大學教授來信(英文及中譯)
65 許乾 英國支援組來信
66 博格 澳洲悉尼市民來信(英文及中譯)
67 香港市民 來信一批
寰宇齊聲
78 星期日觀察家 英國不理會被拘禁者(英文及中譯)
80 世界革命 立即釋放劉山青(目文)
81 國際特赦協會 緊急行動(英文及中譯)
84 人權聯絡 報導新聞簡報(英文及中譯)
85 國際特赦協會 八三年週年年報(中譯)
拘禁始末
90 林南生 劉山青下落:中國未答覆
92 何立 劉山青在大陸被拘葉始末
98 李金鳳 新報特稿
各家評說
102 軍行 劉山青應獲立即釋放!
105 艾凡 聲援劉山青
107 李龍根·何國沛 港府應就劉案採取行動(英文及中譯)
108 張羽 中共應立即釋放劉山青!
109 素絃 並非電影
109 李志堅 給教育制度叛徒劉山青
111 何為 扣留劉山青必有原
112 馬家輝 逼港府就劉山青事件表態
113 李培忠 黃賢與劉山青
114 陳珍 只有積極奔走,才可拯救劉山青
115 黃松明 海外華人的國籍問題
116 賓尼 劉山青與奧尼爾
117 李志堅 劉山青事件應有公平合理的解決!
121 小兵 為甚麼要爭取釋放劉山青?
124 繆雨 國慶談國
125 凌鋒 劉山青的「罪行」
126 凌鋒 並非聳人聽聞
127 小兵 劉山青無罪!
130 胡菊人 劉山青判刑十年
131 胡菊人 劉山青與香港言論
132 軍行 真理和正義在劉山青這邊!
135 李健 評廣州法院對劉山青案的判決
139 吳萱人 揭破「劉案」虛偽的審判
142 方蘇 革命已死
145 港大國事學會 談劉山青事件
147 小兵 搞民主運動比間諜更罪大?
150 關玉慈 內地的香港政治囚犯(英文及中譯)
156 章瑜 用嘴巴救不了劉山青
157 木子 營救劉山青
158 江流 劉山青事件報告書
報刊立論
162 快報短計 為劉山青說幾句話!
163 香港時報短評 抗議中共非法「判刑」香港居民
168 新報社評 所謂「劉山青事件」
165 十評論社論 立即釋放中國所有不同政見者!
案發餘波
168 王天君 為何不表態?
159 艾凡 中國有明天
171 何寶珊 營救劉山青廣告事件內情
172 艾凡 廣告餘波
173 吳南山 劉山青事件的風波
175 吳南山 艾凡先生的「案情」
176 吳南山 護胡菊人之長
177 吳南山 評「七十年代」之短
178 吳南山 哀劉山青
179 港大國事學會 港大學生會、國事學會致莫昭如信
179 民眾劇社 深表遺憾
183 黃國華 劉山青案仍未定
185 時代新聞編者 我們報導事實
186 營劉會一成員 致時代新聞編輯部
營救創作
188 莫昭如 牢戲(劇本)
192 如秀 末路·征途(劇評摘錄)
194 乞震 想念山青(詩)
195 乞靈 寂寂中國(詩)
196 乞靈 聞山青判刑十年(詩)
197 乞靈 重回學生會舊樓餐廳寄國沛(詩)
198 乞靈 釋放劉山青致鄧小平詩(詩)
200 吳亦弘 一些說話(隨感)
201 杜志忠 現代罪與罰(隨感)
五年特輯
204 王岸然 劉山青的五年
207 江鴻雁 還有半個劉山青
208 劉仲明 警救五年
210 吳萱人 罪與非罪
219 梁國雄 一脈相承
225 象木 援救民運人士,人人有責
226 何芷玲 近況報導
228 營劉會 劉山青柬難事件大事記
(十月評論 1987 年12
月 轉載)
話說山青
劉山青簡歷
劉山青,男,香港居民,現年廿九歲。現職營業工程師。
一九七三年就讀於香港大學。他在三年大學生活中,活躍於學生運動,曾任香港大學學生會時事委員會成員。一九七五年他參與反對增軍費運動。一九七六年支持「四.五天安門事件」群眾運動。
劉氏畢業後,與其他朋友一同致力於辦工人夜校,以此提高工人的社會意識。在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七九年間,他先後參與各項社會運動:反對政府封閉金禧中學事件、油麻地艇戶爭取上岸事件、第二次保衛釣魚台運動及佳視電視台員工爭取復工事件。
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一年,劉氏積極支持中國民主運動,時與民辦刊物人士交流思想。
去年士二月廿五日,劉山青啟程前往廣州,據悉他希望能探望被捕民刊人士的家屬,但一去至今,音訊沓然。
今年三月十二日,劉氏父親向廣州公安局查詢其下落,公安局人員證實已拘留劉氏,並謂目前正在偵訊階段,他人不能探望劉氏,但是,並無透露劉氏涉嫌何罪或是否公開審訊他。
一九八二年六月
劉山青印象集
阿水 冷憶山青
阿水
1
劉山青是我的舊同學,曾是攪新青學社工人夜校的工作伙伴。至於與他的私交,則限於吃飯時談點社會概況而已。
2
他的生活方式可形容為激情浪漫或放蕩不羈,視乎你的價值觀今和了解他的深度。令他停止活動的原因是興緻不繼,而非子夜鐘聲。他堅持自己不是清教徒,所以對享樂剌激不必拒絕。沙啞的聲線沒有減少他自彈(結他)自唱的樂趣。如果我沒有錯,煙、酒、桌球、電單車、流行曲都是他的良伴。一般青年人喜愛的游水打球,旅行露營都合他口味。至於閱讀資料,他會涉及工人大佬報紙、前衛文藝、政治理論,及因職業所需的文件。
3
山青的幽默感有助於他與人溝通,或減少被人誤解的機會。你不可能從他的言語表情得到四平八穩式的禮貌,若果你認為他言詞粗鄙,態度傲慢,因而心靈受傷,那真不智,他的憤怒多是無心剌人的自我表達、情緒宣洩。無論我們每次發生如何分歧的原則性辯論,結果都是一樣,在斑腩飯前,一切都好像沒有發生過。他似乎有另一套思想邏輯,看事物往往直觀,綜合能力比分析能力好。我承認我很多時不知他在說什麼,本來三幾句話便交代妥當,他可以拼命解說幾分鐘;抑或是聽者的接收器調頻不準,雜音太多。
4
在政治思想上,山青自認屬於被壓迫的無產階級,他要求自由民主,解除束縛,想做就去做。他痛恨無腦狗官,勇於撕爛人世虛偽,對獨裁統治者,他表現得如金剛石造的漢子般橫眉冷對。可惜的是,他有時會違背自己的原則,漠視同儕的意見和批評。我想不到有什麼政治意識形態可概括他,勉強可算是個無政府主義者吧。麵包與自由,都要。
5
中國政府無聲無息地拘禁了山青已有半年,既無向他親屬交代原因,又遲遲不提出公開審判;有誠意攪好法制嗎?健全法制,海內外中國人的共同願望。一個本港守法居民在國內失踪多時,香港政府竟然袖手不理,難道「殖民地」三個字便可解釋過去?山青不是我的好朋友,但基於人權不可踐踏、法律應當尊重的原則,我的沉默,只會助長不合理勢力的擴張。
6
山青的思想或許不成熟,他的行動或許左傾盲動,他與相識者關係或許不很和諧,然而,比起很多未畢業便打算做個安穩小資產階級的同學來說,他可愛很多。線條硬朗,粗眉大眼;手挽長戈,一往無前。社會說他是邊緣人。邊緣人要剌的是不公平不合理事物,這總好過做唯唯諾諾的乖仔乖女。
莫昭如 山青印象
莫昭如
認識劉山青很久了,不過卻並非是他的相熟朋友。
那個年代是香港大部份專上學生會緊跟國內四人幫的年代。當年劉山青在大學裡唸理科,除了在實驗室裡幹實驗,還很關心中國,關心社會。不過他並不曾受到四人幫的蒙蔽,我記得第一次認識他的時候,我們談到學生運動的形勢,他就表示過要挺身而出競選香港大學學生會的職位,不讓盲從中共路線的學生控制學生會。山青說話時常帶著沙啞的聲音(有些朋友說像一個鑼哩),態度卻是誠懇的!後來他自己沒有當上候選人,不過他參加組閣的活動,到明原堂和其他宿舍開會……很是積極。有一個時候,山青出入明原堂,在那裡吃飯、「屈蛇」,使人以為他是明原堂的宿生哩!
山青活動的範圍,並不局限於香港大學。他和他的一群朋友,活躍於天主教的學生組織--天主教大專聯會。還有在山青認識我們之後,他便間中到我們在灣仔洛克道的「七0」報社一九八四書店看書、談天和討論問題。不過山青並不曾真正成為「七0」的成員,而他出現在書局的時間通常在晚上,我自己便很少機會與他接觸,常與山青一起討論至深夜甚或通宵達旦的,是另外的一些「七0」的朋友了。
畢業後的山青,與朋友在荃灣成立了「新青學社」,與他接觸的機會更加少了。我上一次見他已是好幾年前,山青和「新青學社」的朋友與「七0」的朋友一起在一九八四書店座談,交換有關香港工人運動的意見……
在一九七九至八0年這段時間,我在歐洲生活了一段時間,──在一些「十分安全」的情況下到處演講,向歐洲各地的學生和團體介紹中國的民主運動和呼籲他們的支持。而在同一時間裡,原來山青幾番冒着極大的危險,回到中國跟民主運動的鬥士聯絡,與他們作思想上的交流,更把他們的訊息,帶回香港,傳到世界各地去!
山青,是一位支持中國民主運動的真正鬥士!
梁國雄 重到陽光之下
梁國雄
去年十二月中旬的一個晚上,在九龍區的一幢房子裡,幾十個人圍坐在一間放滿書本的房間;由於人多而抽煙的人卻不少,空氣瀰漫著尼古丁的氣味,顯得有點混濁,但卻絲毫無損於人們孜孜不倦的爭辯興緻。這群人正在討論著可以為被踐踏的波蘭人做點什麼。
一個身裁肥胖的男人與一個短小精幹的女孩正爭論著,應否在聯署聲明上呼籲波蘭軍隊站在人民一邊。此際,身裁短小架著深近視眼鏡的劉山青舉手發言,支持加上呼籲的意見。他帶有「甩啞」的聲調解,使人覺得他並非一個高明的演講者。還有,他細小的臉龐的微突的顴骨,再加上鼻樑上重甸甸的鏡框,給人幾分木枘而堅強的性格。說真的,他不是一個令人目眩的人物,但有誰料到,他在往後的數月裡,令所有的朋友為之牽腸掛肚呢?
在陰暗的牢房裡,此刻,你會嗅到當晚散佈在空氣中的辛辣煙味嗎?而你獨特的甩牙音諣卻成了絕响了!
你拿到荃灣去寄賣的「團結工會T恤」正等著你去結數啊!
我不知道你現在能不能沐浴在溫暖的陽光裡!但是,我記得你和大家在十二月的陽光下,坐在尖沙咀太空館的空地上,討論如何推進支援波蘭工人的活動。
那天,當大夥從記者招待會裡走出來後,你還提議應該好好的落實簽名運動,然而,你現在卻給囚在牢房裡,少見陽光,而我們卻討論如何去落實一個營救你的簽名運動!
在另一個嚴寒的晚上,十來個小伙子計劃要攪一個「支持波蘭工人的公開集會」,當大家分擔發動的責任之時,你推說沒有空。我在心裡暗罵你一句「沒用,推卸責任」,是否當時你已經察覺到自由的日子不多了,要好好珍惜一下呢?
往後,大家都忙於貼海報、派傳單,攪好集會的宣傳,唯獨不見了你。相信大夥有不少人也和我罵你一句「無尾飛陀」吧。但是,我又怎會想到你可能已經身繫囹圄呢?
現在,很多人說你的事很神秘複雜,我倒想起一件你,我的秘密行動,那是一九七八年「七、九復校大請願」中,你在隊伍裡塞了一卷「金禧評論」給我派發。我記得,當日天上正掛著一輪炎日,在陽光之下,是沒有什麼秘密可言的。
如今,你卻被地鎖在頭不見天的角落裡,我相信,袛有攪秘密勾當的人才怕見太陽,而你、我和一切一切的人卻渴望陽光,也一定會把你重新帶到陽光之下。
吳萱人 鍛出一個人
吳萱人
假如不是在「支援波蘭團結工會委員會」的一次會議上,碰到了劉山青,我依然未肯輕易肯定泡三四年大學的所謂大學生,真有錚錚風骨之士;識得大學出來的朋友不少,敢毅然摘下頭巾,勞動筋骨,夙夜匪懈,站在浪頭上,挺立吭砍的也見過。當年的譚聯輝、陳以衍,皆是箇中表表,曾經何時,譚君終於落得憔悴寞然,重渡彼岸學府,專其棄之以久的純數學業;陳君則亦緊追譚後,遠山遠水,只有在厚洋書堆中雜三兩冊簡體印刷品作了。再至甚麼的所謂「塞納河畔話鄉情」,箇中三數「人傑」,實乃自撫咀巴嘆風涼的閒趣罷矣。
並不因山青沙啞的語調惹人懷念,而是在沙啞背後的艱難;慷慨易事,從容義難;山青不安於營營苟生,亦不附從潮勢。在會議上對我的提議,在可怕的沉寂中和誤解裡投山他的和議,使我猛醒竟有人如此專注,與到席探取情勢,好回到報刊上爭兩個賤錢的頭條消息費者流,簡直不可與語。山青平素行而不述,少與活動界名人酬酢,自然少了某些侳擁輿論公器的文棍對高知名者的怯懼,橫裡來一支「X派」的暗箭,就叫人覺得好笑而鄙於笑之。這撮在中國官僚各段歷史變幻舞台下,喫茶喝采的閒客,早已叫悔痛悟聲聲,畢竟在山青有難時節,還原那副皮相。
山青他人不夠「俊傑」,他的獨行性格,使他與手足間演變到兩相忘的地步,老父對他亦搖頭少語。究其實,從五四到今日,有那一代的家庭,容得下不從俗隨流的兒女,肯任從兒女自行邁步風霜,以套換平安大吉!他之不識「時務」,自出事後,在浮淺的友人放言說他「終成烈士」;雖說,他赴廣州探望民運人士家屬前,已有傳言他名列中共特務的黑名冊榜首,但江河不廢,意志堅實如山青者豈為唬嚇,他步過深圳去。既挺身支援中國民主運動,便把生命安全去體嚐承擔的滋味,這點,是最為「安全革命論」者最不解!他們理該不解,因為這裡是香港,是不必事事認真的香港,是不要玩到出火的香港!
作為山青認識的人,他的身例,實在是對我們狠狠的棒喝,沒有便宜的金身,也沒有可堪轉圜的餘地,有而且只有去面對拘捕、恫嚇、磨折、刑求甚至死亡。官僚們只許裝飾門面的憲法第X章第N條、刑法的第S項第Q則,中國大地仍是非常非常非常之黑暗。
山青與仲賢比,不幸與慶幸。也使山青重逾泰山,但在廣大的中國民運戰鬥行列中,山青則易為一條輕輕鴻毛,不過,我們每一位朋友都要記取:他是一羽飄飛祖國大地,在八十年代的今日,在某一處濕暗的牢房,是帶上鐐鎖的鴻毛,也奇怪地是不折不扣由殖民地鍛作一個人!
為了山青,再錄秋瑾──
一腔熱血勤珍重
灑去猶能化碧濤
也為了山青,請許願要鍛作一個人。
八二.六.九
甘浩望 「誰是我們的敵人,誰是我們的朋友。」
我曾經不斷反覆思量這句話,因為現在確實有許多人到中國去。當然,其中一定有些是中國人的敵人;但是,誰是朋友,誰是敵人呢?我相信那些到中國做生意的人,是利用中國人民為他們賺錢,是自私的。儘管他們可能並不自知,但事實上他們是中國人民的敵人;因為最重要的並非金錢,而是人!
我不清楚民主運動的發展情況,也不認識其中的分子;所以我沒有支持民主運動。但是,我認識劉山青這個人,他已經在監獄裏渡過兩年了。他在一九八一年聖誕節,到中國旅行兩三日時被捕及被判十年監禁。我聽說他在八一年十二月廿三廿四日左右啟程,本來預算在廿七日回港上班,在短短兩三日內,他可以做到那些違法的事情呢?據我所知,劉山青並不隸屬於任何團體,他自己做自己要做的事;不過,他現在已使很多人都關心他。同時,他也認為有些人和組織會因他被監禁而高興;特別是在香港──這個依靠錢、依靠資本的自私社會裏。
現在,讓我覆述一下我與劉山青相識的過程。我第一次接觸他時,已感到他有一種為香港人民服務的精神。那是一九七五年的冬天,他與一些天主教學生及學生團體一齊,支持受地鐵工程影響的牛池灣居民。我清楚記得,在那年十二月的一個晚上,居民正召開最後的一次會議,許多學生團體都到場探望居民,拍攝了許多照片,並不斷向居民保證一定盡力支持他們。同時,許多便衣探員混進了會場,令葉錫恩也因此感到不快。當時不像今天那樣,並不是許多人會聲援這些事件。同時,大家都不知道明天警察和寮屋部會怎樣對居民。因此,學生們都感到疑慮,不能決定是否與居民一起露宿,以表示支持到底。這時,劉山青忽然站起來說:「有冇搞錯呀?我地成日話支持居民,現在竟然不敢同居民一起露宿。」聽了這番話,學生決定留下來了。劉山青勇敢的言行,令我第一次認識他,就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第二件事是金禧事件。在這次事件裏,壓力團體剛剛誕生。這些團體可以說是香港近年主動的社會力量。劉山青也很積極參與這次運動;因此,他應該分享一部份的功勞。
第三件事是油麻地艇戶爭取上岸運動。一九七九年,他和朋友們一起站出來,支持艇戶爭取上岸。當年八月,颱風荷貝襲港,油麻地避風塘一共有五十四艘住家艇沉了。劉山青與無家可歸的艇戶一起衝入漆營,堅持香港政府必須盡快在巿區附近安置艇戶。經過數日對峙後,大量警察開入漆咸營,擺出一副要拘捕大學的姿態。這次,劉山青一樣沒有屈服,大家一起堅持下去。正如金禧事件一樣,後來艇戶運動也取得一些成果──香港政府修改了公安法例。同時,艇戶運動也取得了新生的壓力團體的支持。
第四件事是馬仔坑災民爭取安置的露宿行動──一次近年來最長的露宿。有一晚,我在街上碰到他閒聊幾句。他對我說做一個工程師不是味道,感到有些空虛,認為應該多些接觸香港巿民。因此,我帶他去探望露宿災民。連續兩晚,他講了近兩小時的話,表示希望為這次鬥爭做一點事,使居民們對他的態度感到驚奇;怎料,在三個月後,他就被捕了。
當我聽到這消息後,感到十分憂慮,那些我接觸所交的社會工作者和學生團體均有同感。自然,對此最感痛苦的是他的家人。不過,他們決定不與外間團體接觸,希望藉此爭取劉山青早日獲釋。最近,我也聽到其他團體的意見,雖然他們沒有公開發言,但都感到憂慮──不單為劉山青感到憂慮,更為一些沒有團體支持,而無故被捕的人憂慮。例如中文大學學生會在訪問北京時,就曾致函中國政府,這似乎令中國政府感到有些尷尬,因此她答覆學生會的詢問,並於文匯報上登轉了覆函內容。我相信這是頭一次如此公開答覆類似事件呢。
我本人亦曾到廣州公安局和香港新華社詢問此事,但是,兩部門人員說已經答覆了劉父,並表示不能與劉山青友人談論此事。我相信在八十年代的香港,極需要像劉山青的人;因為這是一個完全錯誤的社會,許多人都在受壓迫。例如,今天晚上許多單身人士將會開會、商量如何爭取分配獨立宿舍;他們已經鬥爭了差不多一年了!如果劉山青尚在香港的話,相信他一定會站出來支持和關心他們。
我並不同意上一位講者先生的意見,他說革命已經死了。我覺得革命並不是一小部份人造出來的,人們可以嘲笑我們,認為我們可笑。但是,革命是人民創造的,我們一定要相信人民不單會改變世界,掌握自己的命運,同時,還會關心和支持屬於自己的人。
最後,我並希望劉山青能在聖誕前獲釋,也希望中國政府慷慨一點使劉山青不致在監獄裏渡過整整兩年!
***
梁耀忠 我認識的劉山青
梁耀忠先生
一位中國民主運動戰士劉青,在被捕後,寫下了一篇長達十多萬字的「獄中手記」,當中曾有這樣的一句話:「我總以為,任何一類人,只要具備自我的見解,並且為自己認為正確的目標進行堅持不懈的努力,就可望獲得他人的敬意,反之,違背自我的良心,喪失了做人的要素,自然只能遭到他人的鄙視。」
這一位中國民運的好戰士,不僅在獄中透過文字表達個人行為原則的精神,並且身體力行地在獄中毫不就範。堅持了自己的思想。做到了他自己所強調的:要認錯,絕不能以政黨、集團、權力機構以及德高望重的領袖人物可以迫使他辦到;甚至乎暴力、利誘,對他來說,只能嗤之以鼻。
這種態度,實在是硬骨頭,硬漢子的表現。
而我所認識的劉山青,亦是具有一副硬骨頭,一個硬漢子。最低限度,從我們獲得廣州巿中級人民法院接待室一封覆中文大學學生會的函件中,證實如此。函件裏其中一項控告劉山青的罪狀是: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其實,在一個缺乏民主的國家制度體系裏,法律、法令根本就是獨裁權力的工具。如果我們認同劉山青是清白,被控告的是強加之罪,那麼,他的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便可理解為對中共當局的不妥協和不合作的表現,更且在面對強權壓力的工具時,不放棄自己的原則而認錯、認罪!
然而,要認同劉山青清白實在是困難的,因為大家都缺乏山青自離港得的一切資料,他做過甚麼事情我們全不知情,因而不易為他剖白,但是我們卻無法出席他的「公開審訊」,而他被宣判的確鑿證據都還沒有公諸於世,而且他的自辯詞,我們至今還聽不到,見不到,要肯定他有罪,也未免過於片面,不合情理。所以,我們只得對他是否犯罪作一個推測,而這個推測只能建基於對他過往的認識。
我與山青認識的時間不算長,大約只有三年左右;也不是他的緊密朋友,而只是共同一起,為理想而携手工作的朋友。我們的工作場地,是在荃灣的新青學社。
新青學社是由一群大專院校畢業的同學一起合力創辦出來的。主要的工作是以團聚工友,給予他們機會接觸更多的文化,從而掌握他們自己的命運。
山青是這個學社創辦人之一。記得,當時他對新青懷着一定的理想的,他認為在殖民地資本主義制度下的香港,強烈顯現出貧富的懸殊,而社會的不公平、不合理的矛盾皆以指向工人層份為多。因此,有需要幫助工友們提升文化水平,了解社會實況,明白工人階級與社會的關係,確立自我的人生觀,從而爭取和改善現實的生活,此外,他更企圖喚起更多的工友明白社會主義為資本主義制度的未來階段,以此為未來社會前瞻播下種子。
儘管香港前途問題差不多在劉山青被捕後才在社會層面上談得熾熱。但其實在山青籌辦新青學社時,即七五年時,便已經關注這個問題。他所堅信的香港前途,完全與中國的前途結連在一起。因為他肯定香港的主權,毫無疑問是屬於中國的,英政府透過不平等條約,從香港抽取政治和經濟利益。因此英國的殖民地政府必須撤出香港,讓香港回歸祖國的懷抱裏。但是,他卻深深感到,雖然中國四九年的革命,成功推翻了半封建、半殖民的制度,建立了社會主義的社會制度模式,可是由於種種的因素,卻導致中國缺乏了一個社會主義民主的體制,從而障礙了中國的發展。因此山青所懷着的信念是:倘若香港要有前途的話,就先要中國有前途;而促使中國的發展,就必須先要建立一個社會主義民主,當時,山青認為:主力當然是國內的人民,但至於香港的巿民,特別是工友,若果能夠給予意見上的支援,所產生的後果,也許是難以估量的,所以在這樣的信念底下,更加促使了山青着力去辦好新青學社。
新青學社是一個思想開放的團體,從不特定一類型的思想宣傳。因此,給山青提供了機會,宣傳他所信仰的思想──馬克思及列寧主義;同時,並向工友講述中國的情況,以及解釋社會主義民主的內涵,希望藉此引起工友們改變過往一直以來對中國所採取的冷漠態度。
或者,由於有了思想上的準備,當中國嶄露麟角,民主運動被露曙光的時候,山青便立即發動其他朋友,全面關注民運的發展,且積極地向四週的朋友以及工友宣講有關民主運動的情況,以圖糾集力量,給予民主運動支持和援助,而他個人,更主動與民主人士進行思想和意見的交流,希望促進民運蓬勃地發展起來,為中國帶來新希望。
但無疑的是,現實生活是無情的。最渴求品嘗民運味道的人,卻遭到最不民主的對待。
***
被捕疑團
臨救會 「大失踪」
(大失踪[英]
Missing,Writer-director Constantin
Costa-Gavras won the Oscar® for best adapted screenplay for this extraordinary
and gripping film that tells the true story of an American man searching for
his son in Chile following the coup of 1973.)
missing.人權 民主
「大失踪」是否令你不安?
一.七三年智利發生了右翼軍人政變。撒爾瓦多、亞倫第的左傾政府被推翻。年青的美國作家查爾斯.荷曼在發生政變時失踪,他的父親由美國紐約與查爾斯的太太到智利到處尋訪,他們在探索的過程中,他們發覺不斷地遭到美國和智利官員暗地裏多方面的阻攔。最後,查爾斯的大親查得兒子經已被殺,他的屍體在聖地牙哥的一家「殮房」發現。他的死是因為他意外地發現美國直接介入和支持政變的證據,而在美大使館人員所知道的情況下被殺害!
所以「大失踪」是一個真人真事的故事!「大失踪」的導演哥斯坦丁.哥斯達.加華斯強週:「藝術之目的非為娛樂,乃是要你不安!」
所以請你不要忘記,你在「大失踪」電影看到的事情,都曾一一的發生過!
二.在七三年的智利政變中,數以萬計的智利人和學生,知識份子失踪,被囚禁,受酷刑,被屠殺。據估計,極右的軍人政府奪取政權的頭兩個月共殺了五萬人!另外,直至今天的統計共有三萬智利人(反對或涉嫌反對右翼法西斯軍人政權的學生、工人、知識份子)失踪,不知生死,即是沒有三萬人的父母、和他們的妻子、兒女……)每天在智利像查爾斯.荷曼的父親和妻子那麼的倚閭盼望!不過要是智利人像查爾斯的父親那樣尋子,連自己都會失踪!
還有數以千計數以萬計的人在阿根庭失踪,在波蘭失踪,在蘇聯失踪……
「大失踪」電影裏面的故事,是真實,發生在智利。你是否會覺得智利距離太遠了?阿根庭、波蘭、蘇聯……都太遠了?但美國人韋傑思的故事你總聽過了吧?她是一個美國人,因為支持香港的社會運動,因為揭露跨國公司在亞洲的剝削活動而被香港政府勒令離港!
三.看完「大失踪」,你認識了查爾斯.荷曼,他的父親和他的妻子。
你可認識劉山青?你可認識劉山青的父母親?
劉山青現年二十九歲,於七六年在香港大學理學院畢業,畢業後教過書,當過建築公司職員,八一年起在一間公司擔任工程師。他是一位社會運動活躍分子,在港大時為「香港大學時事委員會委員」、「天主教大專聯合會時事委員會委員」,並參加了支持天安門事件的活動。畢業後曾支持「金禧中學事件」中的師生行動,支持油麻地艇戶爭取上岸居住的活動,支持佳藝電視倒閉後員工被解僱時的奔走呼喊。後來,他更同情國內的青年民主運動,曾與廣州的民運分子作過思想交流。
一九八一年三、四月中國當局大肆鎮壓民主運動,搜捕了民主運動的活躍份子,包括廣東的王希哲和何求等!
王希哲和何求等被捕後,劉山青非常關心他們的不幸際遇,於去年十二月廿五日利用聖誕節假期,匆匆前往廣州去探訪王希哲家屬,原定廿七日返港,不料一去便杳如黃鶴。
起初,劉山青的父母和家人向香港新華社打聽,也要求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兩局議員辦事處警務處和港督協助尋找劉山青的下落。但新華社的負責人和香港政府的官員就像「大失踪」電影裏的美國和智利官員推諉說不知情,推諉責任!
劉山青的父親不得不像查爾斯.荷曼的父親一樣,今年三月十三日親自赴廣州向公安局查詢,証實了劉山青確實被捕。但廣州公安局拒絕給他看閱任何有關逮捕的公文,也不透露拘留的地點,更不准他探監,公安當局所持的理由是,此案未曾判決,所以不准探監。究竟劉山青犯的甚麼罪?是否由檢察機關起訴?是否會公審?全都沒有交代。公安當局只是勸劉父返港後要好好合作。所謂合作,用意是指對此事不要向社會公開透露任何不滿。
中國政府的做法,完全藐視個人權利。不管劉山青從前是否與國內民運分子有過接觸,但他這次去廣州,顯然不是與民運分子直接接觸,而只是與民運分子王希哲和何求家屬接觸。事實上,王希哲和何求並沒有犯罪,官方逮捕他們宣判他們入獄十四年和十年完全是以思想入罪,而王希哲的家屬更是無罪可言。法律的運用,只止於個人,不及家族,就是在封建的社會裏,也有罪不及妻孥的說法。既然王希哲何求家屬是無罪的,那末劉山青與無罪的家屬接觸,又犯了甚麼罪?
劉山青家人的心境,在你看完「大失踪」後相信是你所理解的!
請你對一位被無理拘禁的人加以援手!
營救劉山青臨時行動委員會
通訊地址:香港冬青道5號地下中間單房
《百姓》 香港青年疑被中共非法拘捕?
香港青年疑被中共非法拘捕?
熱心民運青年不理警告
月前回穗至今下落不明
《百姓》記者
最近,香港青年知識界最熱鬥的話題是「吳仲賢事件」(編按:請參閱本期吳仲賢:《我為什麼被中共特務拘捕?》一文),正當人們還在議論吳仲賢北上「串連」中國民主運動份子,如何被國內特務機關拘禁以至被釋的來龍去脈之際,近日又爆出另一樁「香港青年疑被國內有關當局拘留」的事件,內情至今仍鮮為人知。
該香港青年某君,於一九八一年聖誕節(廿四日晚)乘搭火車返穗,至今(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仍未返港。
行前,某君曾與香港一位好友聯絡,謂他今趟北上,只消三天即可返港;目的是利用此三天的公司假期,往穗慰問廣州被捕「民運」份子何求及王希哲的家屬,並說行李中沒帶任何有關「民運」的資料。
三天過後,至十二月廿七日,從此人蹤渺茫,在港的各方朋友完全失去他的消息。某君父母說至今沒法知悉愛兒下落。
某君好友致電休任職的公司,答案同樣令人憂慮。
某君是一九七六年的香港大學畢業生,在學時期已積極參與學生運動;踏入社會工作後,猶不忘工餘搞社會運動,如介入「金禧事件」、「艇戶事件」、「安樂村事件」等。
「失蹤」之前,他是香港的「中國民主運動資料中心」的熱心份子之一。早三數年前,他也是設在荃灣的「新青學社」的組織發起人之一,並曾擔任過工人補習班的導師,是為數不太多的社會運動狂熱者,早為青年知識界認識。
不久前,圈內人士為某君返穗「失蹤」事,特別召開過一次非公開的座談會。會上,各方朋友同意,當前急務,必須查清他的下落;若證實被中共當局拘禁,得設法營救,但目前無意渲染擴大此事,因為尚未掌握真相。
據悉,去年暑假,當吳仲賢被中共特務釋放返港後,曾特別提醒某君切勿再隨便返中國大陸,以免被人抓著。當時,據說某君不以為然,並說若他不擕帶非法刊物或其他資料進出羅湖海關,估計不會被特務輕易捉拿起來。這猶在耳,某君即急不及待,在同年聖誕節前私自一人返穗,落得今天各方朋友擔心。
希望這次某君「失蹤」的事件,不會是「吳仲賢事件」的翻版。但願吉人天相。
追尋下落
布政司署 政府覆函之一(英文及中譯)
GOVERNMENT SECRETARIAT
LOWER
ALBERT ROAD HONG KONG
6
October 1982
OUR REF (28)in SCR 1/1167/55 Pt. XIII
YOUR
REF
Dear
Sir,
I
refer to your letter dated 23 February 1982 to His Excellency the Governor on
behalf of Mr. LAU San-ching and I am authorised to reply to it on His
Excellency's behalf.
Following requests by the British Embassy in Peking for information on
the whereabouts of Mr. LAU,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have stated that Mr. Lau is
regarded by them as a nationa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at he
recognised such a status by travelling to China on a "compatriots’
certificate (a return permit issued to residents of Hong Kong and Macau).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further explained that Lau had been detained for unlawful
deeds."
Yours
faithfully,
(1i
Wing) for Secretary for Security
香港政府就劉山青事件的覆函之一(中譯)
布政司署
《十月評論》中譯
敬覆者:
前接 台端本年二月二十三日為令郎劉山青先生事致
督憲之呈文,諸情備悉。茲獲授權答覆如後:
查英國駐北京大使館曾向中國當局追查
令郎之下落,中國當局表示將令郎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國民,而由於彼前往中國時所持之證件為「同胞證明書」(發於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回鄉證),因此彼實已承認其身份為中國國民。中國當局並解釋謂,令郎已「因不法行為而遭當局扣留」。
此覆
保安司戴宏志謹覆(李榮代行) 一九八二年十月六日
《十月評論》第九卷第十二期
布政司署
政府覆函之二(英文及中譯)
GOVERNMENT SECRETARIAT, LOWER ALBERT ROAD,
HONG KONG
OUR REF: (41)SCR 1/1167/55 XIII
YOUR
REF.:
26
November 1982
Dear
Sir,
I
refer to your letter dated 15 November 1982 to His Excellency the Governor and I
am authorised to reply to it on His Excellency's behalf.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have been asked whether they could give more details of the
circumstances of Mr. LAU San-Ching’s detention and the nature of his offence.
If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provide any new information, I shall write further.
Yours
faithfully,
(P.
J. Heady )for Secretary for Security
香港政府就劉山青事件的覆函之二(中譯)
布政司署
編者譯
敬啟者:
前接 台端八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致港督之信函,茲獲授權答覆如後:
中國當國已被要求進一步提供拘禁劉山青的背景資料,以及所犯何事。如果中國當局提供任何新消息,定當另函告知。
此覆
保安司戴宏志謹覆(許地代行)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救援行動
就劉山青事件的公開聲明
本港居民劉山青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廿五日前往廣州,打算探訪中國民主運動被捕人士的家屬,並計劃在十二月廿七日返港。豈料,自那時至三月中旬,他的家屬及朋友與他完全失去聯絡。
就劉君的失踪,其家屬及朋友曾向本港警局、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及新華社查詢,均不受理,亦曾致函港督詢問,至今尚無回覆。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三日,劉君的父親眼見骨肉音訊沓然,便親身前往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查詢,並由有關方面口頭證實:劉君已被拘留,但公安局没有透露拘禁理由,和是否會有公開審判。劉君父親要求與兒子見面亦被拒絕,只能無助並焦慮地回港。
我們 一
要求中共政府尊重法制、保障本港合法居民權利:
(一)廣州市公安局拘捕劉君兩個多月,而完全沒有通知其在港家屬,此非有健全法制的決決大國所為。
(二)據中國法律規定,拘禁查詢期最長為兩個月。劉君拘禁至今已有三個多月,仍未獲知何時會有公開審判;其在港朋友估計劉君乃被無理拘留。
(三)即使中共政府認為劉君涉嫌犯罪,亦應儘速提出公開審判,並保障劉君(正如任何其他本港市民)親屬朋友聽審權利。
(四)劉君應有權利在國內自行委任律師代為申辯。
香港政府應有責任就本港居民在外地失踪事件,代有關家屬查詢事情真相。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日
聯署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
中國廣東省人民法院
中國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
敬啟者:
香港居民劉山青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往廣州,打算探望被捕的民辦刊物人員家屬,豈料一去不回,全無音訊。
今年三月十三日,劉山青的父親親往廣東省公安局查詢其兒子下落。公安局人員向劉氏父親證實:劉氏已被公安局拘留。但公安局人員並未透露因何拘禁劉氏,也不允許劉氏父親探望他。我們認為,劉山青回國探望朋友是合情合理的,不應因而被拘禁。倘若公安局認為他涉嫌觸犯國家法律,也應允許劉氏親朋探望他。廣州公安局拘禁劉氏以後,並沒有通知其家屬,顯然是違犯法制的行為。為了保證劉山青獲得公平對待,我們要求:
(一)立即公佈拘捕劉氏的理由,否則釋放他。
(二)容許劉氏的親朋探望他。
(三)即使中國政府認為劉氏涉嫌犯罪,亦應儘速提出公開審判,並保障「他有權自辯或委派律師代辯的權利。
一九八二年四月廿五日
簽名運動
敬啟者
我們希望閣下關注一件令人震驚的事,同時我們希望閣下聲援一位被中國政府無理拘禁的香港居民。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香港居民劉山青啟程前往廣州。據說,他想探望被捕的民辦刊物人士家屬,豈料一去不回,音訊全無。
劉氏父親在今年三月到廣州公安局查詢劉的下落訊息,獲悉劉被拘禁,卻不准許探望劉山青。此舉不禁令人擔心劉氏的下落及其所遭受的待遇。
因此,我們草擬了一封公開信,並徵集各界人士簽名,遞交中國政府。希望藉此使劉氏得到公平對待。
以下是劉氏資料及該公開信的內容。
不要猶豫!請對被無理拘禁的劉山青君給予援手!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中國民主運動資料中心
一九八二年五月四日
聯署人:
敬啟者
我們希望閣下關注一件令人震驚的事,同時我們希望閣下聲援一位被中國政府無理拘禁的香港居民。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香港居民劉山青啟程前往廣州。據說,他想探望被捕的民辦刊物人士家屬,豈料一去不回,音訊全無。
劉氏父親在今年三月到廣州公安局查詢劉的下落訊息,獲悉劉被拘禁,卻不准許探望劉山青。此舉不禁令人擔心劉氏的下落及其所遭受的待遇。
因此,我們草擬了一封公開信,並徵集各界人士簽名,遞交中國政府。希望藉此使劉氏得到公平對待。
以下是劉氏資料及該公開信的內容。
不要猶豫!請對被無理拘禁的劉山青君給予援手!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中國民主運動資料中心
一九八二年五月四日
(它是五月二十六日聯署公開信的附信)
聯署人:
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
中國廣東省人民法院
中國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
香港政府有關部門:
香港市民劉山青,現年廿九歲,一九七六年香港大學理學士,原任職營業工程師;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往廣州,豈料一去不回,令親朋挚友極為憂慮。
今年三月十三日劉君父親親往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查詢,獲口頭證實:劉君已被拘禁。但公安局拒絕透露拘禁原因,亦不允許其父探望。我們認為中國政府應
(1)將拘留地點知會劉君家屬;
(2)陳述拘禁劉君理由;
(3)容許劉君親朋探望;又:
(4)若劉君涉嫌違反中國刑法,則應盡速提出公開審判,並保障劉君自辯或委派律師代辯的權利。我們也認為,香港政府有責任,就本港居民在外地失蹤事件,代有關家屬查詢情况。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六日
營救劉山青的行動將會繼續進行,我們非常希望得到你的支援,請關注此事的朋友,寫信到九龍城郵箱89278號與我們聯絡。
***
(《快報》1982年7月28日)
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中國廣東省人民法院、中國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香港政府有關部門 :
香港市民劉山青,現年廿九歲,一九七六年香港大學理學士,原任職營業工程師;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往廣州,豈料一去不回,令親朋摯友極為憂慮。
今年三月十三日劉君父親親往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查詢,獲口頭證實:劉君已被拘禁。但公安局拒絕透露拘禁原因,亦不允許其父探望。
我們認為中國政府應:
(1)將拘留地點知會劉君家屬;
(2)陳述拘禁劉君理由;
(3)容許劉君親朋探望;
又:(4)劉君涉嫌違反中國刑法,應盡速提出公開審判,並保障劉君自辯或委派律師代辯的權利。
我們也認為,香港政府有責任,就本港居民在外地失蹤事件,代其家屬查詢情况。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聯署人:
簡福榮、莫昭如、吳呂南、*胡菊人、何虹、劉美美、龍碧海、張璧濤、鄧強、李金鳳、施淳頓、黎紹珍、侯恩雲、何寶珊、*打傘、*杜鏡明、陳昌、陳寶瑩、黃瑞崙、黄永祥、施永青、陳仕强、*王佑明、吳其鴻、吳仲賢、莫樹恩、蕭偉禎、吳明、何家驅、吳錫興、鍾寶虹、虞雄、劉仲明、楊超然、梁國雄、何良懋、梁耀忠
*(註)筆名
營救劉山青的活動將會繼續進行,我們極希望得到各方的援助,請關心此事之人士寫信到九龍城郵箱89278號與我們聯絡。
***
劉山青,一個你不熟悉的名字,然而,你不得不關注,因為他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也許他日會重臨你身上。
去年十二月廿五日,他獨赴廣州,希望探訪那些為國家進言而被捕的民運人士的家屬,原於同月廿七日回港,唯至今仍音訊全無。
劉氏父親為愛子四出奔走,他親訪新華社、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聯絡香港政府、警察局、移民局等,但全無援手,亦無訊息,最後,他親赴廣州,查詢公安機關,始證實兒子被捕,再問及劉山青所犯何罪時,竟遭拒絕回覆:劉父再三懇求與兒子會面,唯却被冷然拒之。至今,仍無法獲知劉山青的「罪行」和禁地點,但在中國法律上說明:「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情形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廿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條》劉氏被拘留已逾240個「24小時」了,劉父亦曾兩度(三月上旬和六月中旬)赴廣州公安機關查詢,只落得一籌莫展的結果,究為何因呢?
作為劉山青的朋友,亦為了保障基本的人權:人民享有言論和旅遊的自由,我們努力去進行營救工作,希望你能赠予援手,共同維護你、我、他所應有的人權。
我們認為中國政府應:
(一)將拘留地點知會劉君家屬;
(二)陳述拘禁劉君理由;
(三)容許劉君親朋探望;
(四)若劉君涉嫌違反中國刑法,則應盡速提出公開審判,並保障劉君自辯或委派律師代辯的權利。
同時,我們也認為:香港政府責無旁貸為本港居民在外地失踪事件,代有關家屬查詢情況。
我們呼籲大家,將劉氏遭遇傳播開去,並以電報或信件寄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中國廣東省人民法院」或「中國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表達你們對此事的意見。(信件副本請寄與我們,使能掌握事態發展。)
請關心此事的朋友,聯絡我們。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一九八二年九月十八日
今年十月六日,香港布政司署首次致函「營救劉山青委員會」發言人陳炳南,答覆該委員會在今年二月廿三日的詢問(見附上布政司署信件);再一次證實了香港青年劉山青確實在中國旅遊期間被捕。
劉山青是香港居民,現年三十歲,迄至在中國旅行被捕前任職營業工程師。他在去年十二月廿五日回鄉旅行,自此後却音訊全無,未知生死。後經劉父前往廣州查詢,經廣州當局口頭證實被捕。不過,廣州當局拒絕向劉父透露被捕詳情及所犯何法,亦拒絕讓親友與劉山青會面。
作為劉山青的朋友,亦為了保障基本人權(人民享有言論和旅遊的自由),我們努力去進行營救工作。我們認為:
(一)中國政府應該正式交代劉君下落。倘若中國政府認為劉君觸犯了中國法律,應該公佈所犯法律及其待遇、拘留地點等情況;中國法律說明:「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知情形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覊留的處所,在廿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訴訟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條》)。劉君的父親曾在今年三月、六月兩次前赴廣州,均被廣州當局拒絕透露拘留劉君的詳情,並且拒絕讓劉父探望兒子。我們認為中國政府這種做法是極之不合人道和人情的。中國政府應該公開劉君拘禁地點,容許劉氏親友探望;倘若中國政府認為劉氏觸犯法律,應該立即公開審訊劉君,並且應儘早通知劉氏家屬,讓其親友列席聽審。劉君失踪迄今已有十一個月,中國政府在這段冗長的時間中竟然不能明白交代劉君所「犯」的法,顯然當局就觸犯了所訂立的法律。而我們有理由因此而推斷,中國政府是基於莫須有的罪名扣留劉君的;所以,我們要求中國政府應該立即釋放劉山青。
(二)本委員會的陳炳南君曾於今年二月底就此事寄信港府有關部門要求代查劉君下落,而港府竟然在七個多月之後才把一個籠統含糊的答覆(犯法被拘留)轉達給寄信人。我們認為港府有責任繼續代劉君家屬向中國政府查詢劉君下落;必須要向中國政府追問劉君所犯何法,拘於何處。
我們的下一步行動是:再分別去函中國政府和香港政府各有關部門,表達上述的意見和要求。我們亦會繼續收集個人簽名,及致函、親訪各學生、勞工、宗教、人權團體等共商營救劉山青一事,為爭取早日公佈拘禁劉君理由及待遇、釋放劉君而努力。在短期內,我們會推動一項各團體聯署簽名的行動,並會把集得的簽名(現約有三百多個簽名)以雙掛號信件寄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收。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七日
劉山青無理被囚一週年
公開信
香港市民劉山青,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廿五日,前往廣州探望被捕的民辦刊物編輯家屬,此後即失去自由。劉山青被囚已經一年,但中國政府仍然未有公佈拘捕的詳細原因及境況。此舉無疑於法於理均屬不當,是侵犯劉君基本權利的行為。因此,我們要求中國政府:
(一)立即釋放劉山青
(二)公佈拘捕劉山青的詳情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懇請支持營救劉山青的朋友,寫信到九龍城郵箱89278號與我們聯絡。
致外國團體信(英文)
Hong Kong, 30 March 1983
Dear
Friends,
Ten
years of imprisonment has been imposed on Liu Shan Qing, a Chinese citizen of
Hong Kong, without any explicit accusation, well over fifteen months after he
was arrested in December 1981. We strongly believe it is for his connection
with and support to the Chinese Democracy Movement,
Verbal confirmation of the sentence was released by top officials of the
Intermediate Court of Quangzhou (Canton) to Liu's father during his recent
third visit to Guangzhou for his son's whereabouts since Liu was detained (the
previous two visits took place in March and June last
No
exact verdict was given however, nor was the actual date of the trial disclosed.
The officials also added that visit by close relatives of Liu would be possible
in about a month's time and that notice of the appropriate time and related
instructions would be given to Liu's father through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accordingly. A letter from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has been received by both
Liu's father and the Committee for the Rescue of Liu Shan Qing in October last
year saying that, in accordance with information furnished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o the British embassy in Beijing (Peking), Liu was detained for
"unlawful deeds "and that Liu, being a Hong Kong citizen, is also a
Chinese national whose security and trial is under the sole jurisdiction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owever, it is widely believed that Liu was detained and sentenced due
to his continuous and active support to the Chinese Democracy Movement through
his central involvement in solidarity activities in Hong Kong for the Movement.
A
series of poster, signature and petition campaigns (including demonstrations at
the New China News Agency, the de facto embassy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in
Hong Kong) have been launched throughout last year urging for open trial, if
not immediate release, of Liu. However, no notice whatsoever was given before
or after the secret trial that has supposedly taken place recently. Liu Stan
Qing, 30, a Hong Kong citizen, is a graduate of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in
1976 and a computer sales engineer before his disappearance in China during
Christmas 1981.
You
are earnestly urged to:
-write
to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urging for the immediate
release of Liu Shan Qing
-organize petition actions to the Chinese
embassy in your country for the same cause.
By
next month, some 30 leaders of the Chinese Democracy Movement would have
already been detained as two full years. All supporter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socialist democracy in China are urged to campaign for the release of the
detained democracy fighters including Liu Shan Qing, Xu Wen Li, He Qiu, Wang Xi
Zhe and many others. Please furnish us with a copy of any letter or report of
action that have taken place in your place,
Committee for the Rescue of Liu Shan Qing
致外國團體信(撮要中譯)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編者譯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八三年三月三十日發信各外國團體,報導劉山青事件始末,並要求支援。
信件報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口頭證實劉山青已被判刑十年,而香港政府來信說劉山青被中國政府視為中國公民,且在國內觸犯「不法行為」。
營劉會相信劉因長期支持中國民運而被拘禁,並展開連串營救行動。
信末要求所有支持中國實現社會主義民主者,以去信中國政府和向各國中國大使館請願,爭取釋放劉山青、徐文立、何求、王希哲等民運戰士。
一九八三年三月三十日
新聞稿 關於劉山青被拘禁一案
關於劉山青被拘禁一案
廣州中級人民法院一位高級官員表示:劉山青最近已被中國政府判刑十年,現正接受勞改;該官員又表示目前仍未能透露劉氏的正式控罪及審訊詳情,並拒絕父會見劉氏之要求。
但該官員又表示中國當局將於一個月內公佈劉氏一案詳情,同時會循正式外交途徑,透過香港政府知會劉氏親屬,並讓其探望劉山青。
此項消息為劉父於本年三月廿四日至廿五日在廣州獲該中國官員通知,是次為劉父第三次往廣州查詢其子案情發展。(前二次為去年三月及六月)
劉山青於八一年十二月廿五日往廣州時被中國當局拘禁,是次劉氏原欲慰問當時已被中國當局拘禁八個月的民運人士王希哲及何求家屬。
現年三十歲的劉山青為本港居民,七六年畢業於香港大學,獲理學士學位,被拘禁前,劉氏為電機營業工程師。
劉氏於大學時期已關心中國的民主前途及香港民權問題,且積極支持本地爭取民權的運動。七八年中國民主運動出現後,劉氏一直熱心支持,並多次與現已被捕的民運分子王希哲、何求等討論中國民主前途的問題。
劉氏被拘禁後,劉父除親赴廣州查詢外,並會委託香港律師及要求香港政府代為查詢。中國政府唯一的回覆是對駐北京的英國大使表示:劉山青持回鄉證回國而「觸犯法律」。
鑑於中國政府秘密拘禁及判處劉山青入獄十年,本委員會要求:
(一)中國政府應立即公佈劉氏之控罪及審訊詳情:
(二)中國政府保證劉山青有被探訪及通訊的權利;
(三)若中國政府不能實行上述要求,應立即釋放劉山青。
本委員會計劃:
(一)繼續查詢詳情,
(二)報導劉氏現時的待遇;
(三)推廣香港市民對劉氏一案的討論,並將市民之回應向中國當局反映;
(四)聯絡海外人權及民主人士及組織,推動其向中國政府表示意見。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一九八三年四月三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
香港居民劉山青八一年十二月前往中國廣州。他在旅行期間失踪,至今已有十九個月。在這漫長的時間裏,中國政府始終沒有發表正式公布,交代劉君的下落。
另一方面,劉君家屬在過去十九個月來數度赴廣州查詢。他們獲某幹部告知:劉山青已被中國政府拘捕,並被判勞改十年。但劉君被控的罪名,至今仍沒法得悉。
我們認為劉君被捕的原因,是由於他當時在廣州探望某些已被拘捕民運分子的家屬。中國政府如果因此而拘控劉君,明顯違反了基本人權,漠視憲法就予人民的言論、集會、結社的民主權利。劉山青的被捕是無理的,他在國內的行動不足以構成罪名。
在拘控劉君至判刑的一年多時間,當局並沒有公佈劉君的控罪,也没有通知劉君的家屬。劉君一直沒有被公開審訊,亦沒有機會公開答辯,而是秘密地判刑十年。劉君被剝奪了憲法所赋予的公開審訊公開答辯的權利,當局處理劉君的方法,是嚴重違反中國憲法的。
從上述情况,使我們相信劉山青這件案件是寃案、寃案在中國並不罕見,尤其是在那十年動亂期間。這是中國政府所承認的。現從各種報導中,中國政府正努力撥亂反正,盡量為這些冤案平反。這是中國人民願意見到的。我們希望劉山青案不再重蹈覆轍,陷為新冤案,得到法律上正確的處理。
中國六届人大會議最近開幕了。中國政府宣稱會議成功結束,我國的民主與法制又跨前一步。中國政府又向居港的中國人保證,港人的意見會獲得尊重;及保證港人會享有民主自由。我們認為,我國政府倘若希望人民相信,就必須尊重憲法,依法辦事。
從上述種種理由,我們要求中國政府應:
(一)立即公佈劉山青一案有關詳情:
(二)為劉山青翻案,平反及予以釋放。
耑此企覆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一九八三年七月廿八日
呼籲信(183人聯署)
這封緊急聯署是最讓我感動的。它是唯一一封有唐婉清名字的。
※※※
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委員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有關香港市民劉山青,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監十年一事,我們認為劉君探望被捕民舞刊物人士的家屬,並非犯罪行為。現在當局不公佈他的常情和“控罪”而把他判刑,是不合乎民主法制的。因此,我們要求
(一)立即釋放劉山青
(二)公佈劉山青一案的全部案情
(三)君現時有被探訪及通訊的權利。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一九八三年七月廿九日
緊急聯署
陳國禧、楊少雄、陳順馨、吳仲生、陳沛文、林昭寰、冼?堯
鍾淇鋒、莫慶聯、王惠玲、江瓊珠、馬翠芬、梁年紅、譚寶鴻
郭凱儀、温華生、林筱綸、陳天星、陳寶珣、謝淑芬、何長?
黃嘉寶、李鴻欒、程樂蓀、李志敏、黃可珍、盧林、沈明業
葉志光、方彬彬、許寶強、劉廷芙、林偉、潘永忠、吳萱人
賴苑萍、許慕貞、李偉能、蕭復笙、劉國英、吳宇光、張明德
陳奮揖、關艷霞、廖偉龍、梁榮輝、盧成瑗、劉宇凡、梁國偉
郭宇人、鄺錦源、譚志華、盧敬華、勞善聲、袁贊維、齊霞
沈智明、王建龍、劉婉芳、尹本、何百昌、羅婉儀、吳祥
蔡振興、李煒佳、龐瑞蘭、林婉玲、尹少萍、周志強、廖沛林
吳慕姿、莫昭如、蕭良文、何小玲、林錦慰、黃仁逵、曾紹松
謝兆祺、李繼堃、高慕蓮、周立輝、徐忠敏、陳德明、徐耀生
許國華、沈國祥、林錦標、杜成、鄧興成、陳自強、梁耀忠
曾漢球、黃蕙娟、皮自強、何寶珊、樓子春、利佩玲、劉錫山
吳宏生、陳偉林、梁國雄、鄭榮基、鍾志明、陳仕強、鄭國成
劉子濂、許為洋、李成、吳仲賢、張明、郭達基、何通
雷思、梁宗興、梁嘉、李金鳯、馮啓烜、陳寶瑩、陸人
何虹、伍小珠、張開、李強、鄧清泉、達夫、何香
歐陽烱、軍行、陳惠芳、黄永祥、唐婉清、黎紹珍、黎思
唐德、橫山昌男、黃淑嫻、陳俊偉
破土出版社
戰訊出版社
香港支援中國作家行動
狂人文化出社
先驅社
十月評論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地區人大代表暨政協委員鈞鑒:
本港居民劉山青自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下旬赴穗被捕之事,諒各位先生早有聽聞。自被捕至今,我們在港的劉君同學和朋友組成營救委員會,尋求劉君被捕原因及呼籲中國有關當局以法制精神處理劉案,確保劉君的法律權益,同時亦强烈要求當局公佈所控罪名。可惜雖經多方奔走,包括透過香港管理當局的外交途徑,向我國最高領導人寄掛號專函:要求港新華社轉遞港人簽名呼籲信等等,甚至推動國際特赦協會進行特赦要求和提詢,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本年度之兩岸民生比較團在京遞函查問等事,均一一不為當局正視,予以貫徹法制精神原則之交代!
對於以上過程,實足以危害我們居港國人對我國進行現代化,貫徹法制的信心。更同時,使我們對「港法治港」的許諾誠意深感疑問,所謂母法不施,子法何用!
劉君年方青壯,滿懷理想,即使其言行使當局不滿,亦無非為我國今後民主化的大業盡一國子民之微責而已,當局何其緊張處理,不啻使港人對中國今後收復國土的恐懼,絕對有增無減,使港人對今後前途,更感灰暗。
閣下貴為港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自當充分了解港情,對國內處理劉山青一案之手法,亦當有獨立之看法。相信從速公佈劉案的全部過程的基本要求,我們與各位敢說是一致的。
因此,我們懇請各位以新任斯職的誠意,代本會轉達本港各界人士的呼籲信,以符溝通內地和港區民意之責。是項要求,乃我們至誠至懇的深切莫求;想昔有欽命巡按者,尚不惜微服查察民冤,現代社會的各位,敢信不會棄此事如廢屣罷!企覆
順頌
職安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上
一九八三年七月廿九日
真相初現
致中國公安部要求徹查劉山青事件
***
逕啟者:根據本團在港所獲之資料顯示,中國司法部當局去年曾處理一宗政治案件,惟其處理的手法及所依之司法程序,有令人費解之嫌,令海外各界人仕,深感不滿,事由如下:
香港出生之公民劉山青,三十多歲,畢業於香港大學,任職工程師,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回國內旅行,但俟後竟一直失踪。及後,劉之家人多番追查,幾次碰壁之後,才獲知其已於八二年四月被捕,八 三年五月被控以「反革命」罪名,判刑十年。然而至今,劉之家人仍未能探訪及與其通訊。先勿論其是否有確實之証據,惟中國司法機關在處理此案之過程中似犯有拘留疑犯期間超過刑法所定之嫌,且其家人長時間不獲通知劉究竟身在何處,所犯何罪;劉之被捕,及審判亦無告知其家人,致使整案之案情,至今仍無人知悉,亦有損公開審判之原則。故此,本團特就此機會向中國司法當局呼籲:
一、 立即公怖劉山青被捕及判刑事件之全部案情;
二、 立即恢復劉山青在獄中之通訊及被探訪之權利;
三、 徹查有關之司法機關於處理此案時有否認真根據憲法之精神,給予疑犯及有關人仕以必要及合理之權利。
劉山青之事件現已為香港同胞及國際友人關注,在中國力圖走上全面法治之時,中國司法機關實有責任將上案之始本加以澄清及追究必要之責任,以釋海內外各界人仕、各界同胞之疑慮。
此致
北京巿公安局轉中國公安部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
海峽兩岸生活比較團(一九八三)
謹上
通訊處: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羅永生:
最近接到有關部門轉來你的信件一封,現就信中提出關於劉山青一案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劉山青是由廣州市檢察機關以反革命罪向本院提起公訴的,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進行了公開審理,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山青以反革命為目的,與何某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已構成反革命宣傳動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院根據劉山青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判處了被告人劉山青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劉山青不服,提出了上訴,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劉山青在關押及服刑期間的會見、通訊等問題,由看守所和勞改部門按規定辦理。據悉,劉山青母親曾前往獄中會見過劉山青。
三、對劉山青反革命一案的偵查、起訴、審判,都是依據我國刑法,刑訴法進行的,確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存在違法問題,請勿疑慮
此覆,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待室。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日
(註)
第九十條 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都是反革命罪。
第一百零二條 以反革命為目的,進行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奪政治權利;首要份子或者其他罪惡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煽動群眾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實施的;
(二)以反革命標語、傳單或者其他方法宣傳煽動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
第五十二條 對於反革命份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份子,在必要時候,也可以附加政治權利。
***
文滙報在九月八日破天荒地報導了此事。
中大學生會 中大學生會新聞簡報
新聞簡報
本年六月初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主辦之「海峽兩岸民生比較團」於訪問北京期間,曾就香港居民劉山青於國內旅行時被拘扣及判刑一事,向有關之公安人員查詢,並要求轉呈一封致中國公安部之函件追問此事之詳情。本會近接獲廣州巿中級人民法院寄來一覆函(見附件),證實劉山青已被判監,其被指控之罪名及刑期等亦見公佈,並簡要地透露了其他情況。
是次為中國當局對查詢有關民權及法制等問題的首次正式書面答覆。為使其他各界關注劉山青的人仕亦得知情況,現將覆函公佈。學生會亦已分函有關單位,對其合作表示謝意。
學生會認為,法制的建立是基於公平、合理的程序,以及公開的原則,因此亦希望能繼續得知有關的其他人仕的情況。詳情在商議中。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
一九八三年九月六日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刑法」1979年7月1日通過
第九十條 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都是反革命罪。
第一百零二條 以反革命為目的,進行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奪政治權利;首要份子或者其他罪惡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煽動群眾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實施的;
(二)以反革命標語、傳單或者其他方法宣傳煽動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
第五十二條 對於反革命份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份子,在必要時候,也可以附加政治權利。
PS 依以上通過的罪名看,日前某報刊謂劉山青被指控有關顛覆政府,組織集團等之報導,乃屬不實。
我們的態度(營劉會聲明)
對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致中文大學學生會覆信,我們的態度如下:
一、信中指出,劉山青一案是「公開審理」的,我們認為這是值得懷疑的。因為,即使劉山青的近親,事前對此亦一無所知,致使他們不能出席旁聽。同时,此案既屬公開審理的案件;换言之,其審訊記錄理應對社會人士公開,不屬國家機密。因此,我們要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此案的全部過程。
二、信中提及劉山青被控罪名和量刑根據,但僅將中國刑法第九十條與一百零二條的內容作為罪狀。對於劉山青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根本沒有提出任何具體證據。例如,該信指出:劉山青「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但是卻沒有言明他發表了什麼言論,在何時、何地進行這些活動。因此,所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是不盡不實的。
三、劉山青被指犯了「反革命宣傳煽動罪」,我們認為,中國公民根據憲法規定,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示威、遊行的自由。任何中國公民(包括居港中國人),均不應因其言論和思想負上刑責。
我們認為,思想和言論自由,是社會應赋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劉山青與其他民運人士因為行使這種權利而被囚,是於我國及香港人民不利的事,因此,我們呼籲全港市民聲援劉山青,要求中國當局公佈劉案全案情及釋放劉山青!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八日
四方迴響
COMMITTEE FOR
THE RESCUE OF LIU SHAN QING (H. K.)
KOWLOON CITY
PO BOX 89278
30th September, 1983.
The General Secretary,
Amnesty International,
10
Southampton Street, London WC2E7HF, England.
Dear Friend,
We are writing to thank you for your
organisation's concern with the case of Liu Shan Qing who has been adopted as a
prisoner of conscience by AI.
We are sending you some newspaper-cuttings in
connection with Lau. For the first time, we in Hong Kong have got confirmation
from the authorities in China that Lau has been imprisoned for non-violent
political activities viz. visiting members of the Chinese Democracy Movement. This
official acknowledgement came in the form of a letter to the president of the
Students' Union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We have translated the
letter which is duly enclosed.
We certainly would appreciate your continuing
effort in securing the release of Liu Shan Qing.
Yours sincerely,
Lee Yu See
給國際特赦協會的信(中譯)
編者譯
親愛的朋友:
你們關注劉山青事件,並界定他為良心囚犯。現在寄上有關事件的剪報。中國當局最近才首次承認他因非暴力政治行為而入獄。據說他曾探訪中國民運分子。中國在給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會長的覆函中正式告知以上情況。隨函附上該信英譯本。
我們水渴望你們繼續努力爭取釋放劉山青。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
你們的信和表格我們都收到了,對你們的行動和要求我們大體上是覺得合理的,並己給予部份同學看過。
然而,因為本會與其它院校亦在該問題上作出了研討和努力,並希望袛以學界的名義作行動。限於與各院校之默契,我們希望與貴會多加聯絡和交流,但並不可能與貴會一致行動。祈請見諒,在可能的日子中,並希望與貴會私下討論有關問題及分別提出大家的工作。
祝工作順利!
電話:5-468414
香港大學學生會國事學會
李紹基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廣州巿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廣州巿公安局局長:
廣州巿勞動改造局局長: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國共產黨及政府吸收了文革時期「無法無天」的教訓,開始重視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以「法治」代替「人治」,培養法律人才,推廣法律知識。我們雖身處海外,對國家的進步亦感可喜。然而,在這大趨勢下,我們還是可以看見一些尚待完善的地方。
就如對香港巿民劉山青(注)在國內被逮捕及判刑一事,就引起海外關注,和一些關心中國法制的人士的議論,也引起了一些不知內情的巿民的恐慌和疑慮。我們在搜集一些資料後,覺得現時尚未有足夠的事實,故不便就劉山青個人的行為妄下判斷。但是,對於此案部份處理形式,我們覺得還是值得商榷的。
我們這裏只就廣州巿中級人民法院接待室,於八三年八月十日致中大學生會羅永生的信件(下稱「羅信」),提出如下意見:
一.公開審判
「羅信」表示劉案已「於八三年二月七日進行公開審理」,這表明審判是容許旁聽的。然而,據我們了解,劉山青的父母事前沒有被告知公開審判的日期及地點,所以未能旁聽。
我們覺得,公開審判的意義在於使人民有機會對國家機關進行監察,同時這也是一種對人民進行法制教育的極佳形式。而作為被告人的親屬,事後有旁聽的權利。既然他們身處國外,法院就應設法告知他們有關公開審判的日期及地點,這才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二.犯罪事實
「羅信」指出,劉案「事實清楚,証據確鑿」,中級人民法院是「依據劉山青的犯罪事實」進行審理的。這顯示出國家的法制的確有了改善。可是,我們知道,劉山青的父母至今仍未被告知有關劉山青的犯罪事實和証據,而公安局有關人員被要求告知詳情時,只回答「你自己問你的兒子吧」。
我們認為,「羅信」已指出「對劉山青反革命一案的偵查、起訴,都是依據我國刑法、刑訴法進行的,確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存在違法問題」,這說明中級人民法院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審判的,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公開審判已表明此案並非「有關國家機密或個人陰私」,不存在保密問題。故此,作為劉山青的家人,應有權了解劉的犯罪事實。再者,香港學界有同學在今年九月中訪問中級人民法院時,法院有關人員亦表示,犯人家屬是有權取閱判決的。是故,有關單位宜提供具體的事實,以息海外疑慮。
三.會見、通訊權利
「羅信」表明,「劉山青在關押及服刑期間的會見、通訊等問題,由看守所和勞改部門按規定辦理」。但是,我們得悉,劉山青的父母只被告知:劉山青將會被送去勞改,到時方能通信,通信後才可再次探訪。至於這些規定的原文,則未獲告知。
我們覺得,劉的父母是有權利知道會見、通訊的具體規定的,而有關單位是有責任保護他們這些權利的。
基於以上意見,我們提出兩點要求,希望有關單位提供方便,以解我們心中的疑團。
一.讓劉山青的家人取閱判決書,或者,對外界公佈案情的具體事實。正如以往破獲蘇聯、台灣的特務案件後,一般都在報章上詳述案情的慣例一樣。
二.告知劉山青家人有關會見、探訪權利的具體規定及有關條文。
最後,我們欲申明,此封信件與劉山青的父母完全無關。我們亦深盼劉山青本人及其家屬,不會因此信而帶來任何不便。
祝
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更趨完善!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國是委員會
香港大學學生會國事學會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國是學會
1983年12月
(副本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廣州巿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州巿人民檢察院)
(註)劉山青,香港巿民,約三十歲,畢業於香港大學,於八一年十二月因國內旅行後失去踪影。經其家人先後四次上廣州公檢法單位查詢,幾番周折,才得悉劉山青已被捕及被安排與劉山青在看守所中見面。
***
中華人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根據廣州巿中級人民法院覆函中文大學學生會,就劉山青被拘判刑十年一事,我們有以下意見:
關於劉山青是否「公開審理」,我們甚表懷疑,連劉君家屬亦事前一無所佑,則可見社會周知。因此,我們要求立即公佈劉案的所有審訊紀錄:包括:偵查過程、起訴書、全案法庭紀錄及判決書等,方為符合法制嚴謹精神,並不能以抄一遍《刑法》雷同之罪名描述方式,作為交代。
就該法院覆函,劉君雖然被指控所謂「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但卻沒有正面透露具體証據,而所據者又是否屬實、合理,還待實事求是。惜最具說服力部份,該函均付厥如。因此,劉君被判之罪名,並未使社會信服。
根據現行憲法,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同時,根據中國所同意簽署之《聯合國人權宣言》內有關各國人民基本權利,對此亦有述及。所以,我們認為,中國絕不應以言論思想等問題入罪中國公民,入罪港澳同胞。
故此,我們要求當局必須:
(一) 公佈劉案全部法律紀錄;
(二) 撤消「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予以平反,並釋放劉君。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想望神州,牢獄路冷
山青常在,不墜寒芒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抗議
中國政府無理判牢十年!
立即釋放劉山青
今天,是香港市民劉山青被廣州市公安局拘捕三周年前夕。本會認為有必要向你們再次重申對劉山青被無理判囚十年一事的抗議,並申明我們的强烈要求。
我們認為,劉山青一案絕非公開審理,實屬一棒秘密審判。因為劉案開審之前,劉山青家屬竟不獲通知前往聽審。再者,劉案之所有審訊紀錄文件亦不公開。所謂公開審訊,其實是掩人耳目而已!
而且,根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所述的「罪狀」,劉山青實無觸犯所謂「反革命宣傳煽動罪。首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所羅列的所謂罪狀,其實祇是覆錄中国刑法第一O二條一遍而已,根本並無指出具體的犯罪事實。既無「罪証],又焉能劉山青以罪呢?同時,根據中國刑法,中國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会、结社、示威、遊行等自由,縱使劉山青與國內民辦刊物编辑及家要接觸,亦不應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因此,本會再次向你們重申以下要求:(-)公佈劉山青一案的全部案情:(二)立即釋放劉山青,並予以平反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廿四日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印製
一九八五年一月
要求中國政府釋放劉山青(新聞稿)
這份聲明是八個宗教團體在九月份的行動,但沒有即時公佈。當時的團體為: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基督教工業委員會、天主教大專聯會、職工青年聯會、馬利諾正義和平委員會、米蘭會關心社會小組、葵涌新區基層團體、基督徒學生運動關注中國小組。
他們再收到浸會學生會社會事務委員會、新青學社、新婦女協進會、國際公教學生運動亞洲書處、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共五個組織支持並十二月三十日召開記者會,引來媒體報導。
這是第一份團體願意走出來聲援,它有段故事的。甘神父從我被補不久就一直奔走對告,可是沒有團體願意出名。一天,他去了秀茂坪見職工青年聯會的負責人,對方表示可以聯署,他有些驚訝。有了第一個團體,之後陸陸續續,才有其他團體加入。這個人就是唐綩清!
香港居民劉山青,現年卅一歲,一九七六年香港大學理學士,原任職營業工程師;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廿五日前往廣州,在中國旅行期間被中國公安局拘捕。起初,公安局一直拒絕透露拘禁原因,及至後來始悉劉君被指為「觸犯刑法第一二條從事反革命宣傳煽動,判刑十年,被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事件引起香港及海外的很大反應,一般都認為此次拘控欠缺足夠之事實根據及判刑過重。最近,本港八個團聯署一封函件分別送予中國廣州法庭、新華社香港分社及港澳辦公廳主任姬鵬飛等有關部門,迄今尚未有答覆。
這三年來,劉氏只獲准每隔三個月左右與在港的家人通訊一次,每次來信的內容都十分簡短,多數表示在獄中的情況尚好。據劉氏的父親表示,會經在數月前往廣州市郊的監獄探望過劉山青一次,相信劉氏目前仍被拘押於該處。
我們作為香港社會的一份子,我希望能表達一下對該事件的意見:
(一)案情非嚴重,奈何重判之。
據了解,劉山青只是表達了對中國民主前途之關注及意見,並關懷民主運動被捕者家屬情況而已,實不應重判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二)是社會改革,不是反革命。
事實上,劉山青在香港積極投入社會,進行改革,先後參加工人夜校工作,支持金禧中學師生爭取復校,以仁義之心支持油麻地避風塘艇戶爭取上岸之正義要求等,都充份說明劉氏熱衷於推動社會前進的工作,要說他犯了反革命罪,委實言不成理。
(三)已拘禁三年,求予以特赦。
由被捕期間開始計算,劉山青已被拘禁喪失自由三年,縱使有犯輕微過失,懲罰已應足夠,更何況刑法第一0二條極為含混不清,我們要求中國政府儘早特赦劉山青,俾能使他回香港與家人團聚,繼續他的有意義的社會參與。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聯署團體: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基督教工業委員會、天主教大專聯會、職工青年聯會、馬利諾正義和平委員會、米蘭會關心社會小組、葵涌新區基層團體、基督徒學生運動關注中國小組
(其他團體)
(我們的意見,希望得到貴團體聯署,以便再次提交中國有關當局考慮,儘早釋放劉山青。)
***
劉山青陷獄四周年
致中國政府公開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在香港市民劉山青被廣州市公安局拘捕四週年之際,本會認為必須再次重申對劉山青被判刑一事的强烈抗議;並再次强调我們的要求。
根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对中文大學學生會覆函透密劉山青被指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之罪证,意然是中國刑法第一O二條而已,其中并無列舉任何其他的「犯」事實。既無罪证,又豈能治劉山青以?又為可判之以刑?
我們認為,劉山青一案開審至今,審訊紀錄及其他文件並未公開,進一步說明了此案絕非公開審理,實為一椿不折不扣的秘密迫害性審判。必須強調,根據中國憲法規定,中國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示威、遊行等自由,因此,劉山青與國內民辦刊物編輯及其家屬接觸,非但不構成所謂「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而是中國人民所應有的權利。
所以,正如國內民辦刊物編輯不應因行使上述權利被判囚一樣,劉山青亦不應因此而被判牢十年。
屆此香港基本法展開討論之際,市民倍加關心基本人權自由,而越來越多社會及學界團體關注此事件,採取行動,相信你們必定不能充耳不聞,依舊陷獄劉山青。
基於上述理由,我們除對劉案表示抗議之外,更向你們重申以下要求:
(一)公佈劉山青一案全部案情
(二)立即釋放劉山青,并予以平反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廿五日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印製
一九八六年二月
十二月簽名信(正面)
五角郵票
PRINTED MATTER
印刷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
北京市國務院辦公室
趙紫陽總理
冤獄囚犯·聯合營救
劉山青是香港市民,現年卅四歲。他在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五日赴穗探望被捕民運人士家屬時被扣留。一九八三年二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透露經以「反革命罪」判之入獄十年。同年,國際特赦協會將他列入為良心囚徒,呼籲舉世救援。
劉山青就讀於香港大學期間,已積極關心社會,參加爭取市民權益運動。畢業後,與朋友創辦「新青學社」,致力教育工人認識社會從而投身社會運動。一九七八年底,我國興起民主運動,各地群眾紛紛辦報、結社、鼓吹民主。劉山青本着參予促進我國民主化的熱誠,多次與內地民主運動人士交流。一九八一年四月,當局全面鎮壓民運,搜捕各地民運人士。同年,劉山青赴穗探望何求、王希哲家屬,遂招致上述的冤獄。
劉山青被囚十年,顯然與他積極支持民主運動有關。同胞們,沒有民主,就沒有現代化!早日實現民主是我國人民及香港同胞的共同心願。民運人士辦刊,結社爭民主,既屬行使其權利的合法行為,也是我公民應有之義務,劉山青支持其行動,亦絕非反革命罪行,而是值得每位國人所贊同的行為。同胞們,不要對劉山青寃獄沉默,請即聯署背面的聯署信,以切實行動營救為民主而坐牢的良心囚徒─本港市劉山青。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廿日
十二月簽名信(背面)
請簽名支持!
劉山青
本人贊同聲明之意見及各項要求
簽名:
發起團體: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聯合簽署聲援行動
營救良心囚犯劉山青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趙紫陽線理閣下:
本人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示威、遊行的自由。」歷史經驗表明,沒有政治的民主化,便沒有四個現代化。
因此,中国民主運動人士倡辦刊物,議論國是,推動政治民主化之活動,係符合中國國情利益之所在,亦係憲法所赋予之基本民權,實不容當權者横加壓干涉。
同理,香港市民劉山青與中國民主運動人士接觸交流,支持民主運動之發展,完全係合法行為,實不應被扣以「反革命」之罪名,秘密判刑十年監禁。
對此,本人深表熱切,並向閣下提出下列要求:
一、立即釋放劉山青,並予以平反,
二、公布寃案之全部案情;
三、確保劉山青親友有探望之權利。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於香港
致廣東省公安廳勞改局:
廣東高級人民法院:
我們是香港十五個團體的代表,一向關心香港居民劉山青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下旬在廣州被捕之事件。劉氏於一九八三年被判為「觸犯刑法第一O二條,從事反革命宣傳煽動,判刑十年,被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事件引起香港市民的關注,而我們的團體特別關心此事,因為劉山青曾和我們一起參加很多改革社會的行動。例如:一九七五年牛池灣木屋居民爭取入住公共屋邨、一九七六年在工人夜校工作、一九七八年支持金禧中學師生爭取復校、一九七九年支持油麻地艇戶爭取上岸、一九八一年多次去探訪在街邊露宿六個月的馬仔坑火災災民………等。充分說明劉氏熱衷於推動社會前進的工作。
在過去五年漫長的牢獄生涯,只有其父親的探訪成為他精神上的支持。劉氏的父親現患病,因此極希望其子能早獲釋放。我們也希望他能盡快與家人團聚,繼續參與有意義的社會服務。這次我們到來是為了:
(一)詢問廣州法庭關於劉氏早日回港的機會
(二)由省公安局安排我們去探望他
聯署團體:香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香港天主教大專聯會、職工青年聯會、瑪利諾正義和平委員會、米蘭會關心社會小組、葵涌新區基督徒基層團體、新青學社、基督徒學生運動關注中國小組、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香港天主教青年聯會、新婦女協進會、國際公教學生運動亞洲區秘書處、草根文化中心、浸會學生會社會事務委員會、聖雲先堂和平小組。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廿二日
十五個團體之代表前往廣州
詢問有關劉山青事件座談會
十五個團體之代表前往廣州
詢問有關劉山青事件座談會
今天是劉山青在廣州被捕五年之日子。他在被判十年刑期後,現仍在梅縣第三監獄服刑。
我們十五個團體會於本月十二日前往新華社香港分社請求安排,前往廣州探望劉山青。其中三名代表已於本月廿一至廿三日到過廣州。我們的目標是:
1.由省公安局安排我們去見劉氏
2詢問廣州法庭關於劉氏早日回港的機會
關於探望之要求,我們曾詢問廣東省公安廳勞改局。經過他們一天考慮後,他們的答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例,非犯人直系親屬不可以前往探望。原因是若准許一般朋友探望,則會有很多人藉朋友之名義前往,恐怕因此而大大增加有關部門之工作量。而劉山青現已服刑五年,剛好是刑期的一半,根據勞改局的規例,他將有機會被減刑,但必須符合一定之條件。不過發言人並未有解釋何謂一定條件。指示我們前往廣東省高級人民法庭去查詢,因為釋放犯人之權力屬於省法庭。
在省高級人民法庭,發言人歡迎我們詢問。我們提出下列五問題:
1.重審的機會。他的答覆是犯人被判刑於上訴失敗後仍有權申訴。可以自己或請一位中國律師申請。
2可否請香港律師辦理。答覆是可以。該律師可以在香港寫信申請或親自前往廣州辦理。至於香港律師可否前往監獄探他,則要待有關負責人商量後才能決定。並叫我們寫信給法庭,他們會在書面上答覆。
3.對於平反劉山青的機會,發言人說需要重新研究該事件才可決定。
4.對於減刑的機會。主要條件是他在獄中的表現要合作,積極勞動。並調他認罪與否跟減刑無關。至於減刑多少則由法庭決定。(從劉氏親屬處知道勞改局人員曾透露劉氏近期的態度很好)
5.法庭歡迎有關團體聯名寫信或直接前往廣州詢問此事,並應承會答覆。
勞改局及法庭並接收了我們一封信。而且登記了我們的名字及香港居住地址。我們希望此行能夠對劉氏早日獲釋機會有所貢獻。
十五個關心劉山青之團體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廿四日
為營救一位支持中國民運的香港青年
請您慷慨解囊
為營救一位支持中國民運的香港青年
請您慷慨解囊
中國的民主運動,有一位既平凡、又偉大的支持者,他叫劉山青,男,香港居民,現年三十三歲,在港任職營業工程師。一九七六年,他曾在香港支持「四·五天安門事件」羣眾運動;一九七九至一九八一年,他曾參與「中國民主運動資料中心」和「香港支援中國民主運動協會」工作,積極支持民運,不時與國內民辦刊物人士交流思想。八一年十二月,正當國內一片紅色恐怖,民運人士紛紛被捕的時候,他鐵肩擔道義,前往廣州,探訪慰問王希哲、何求等民運人士的家屬。自此被中共當局秘密逮捕、秘密審訊,判刑十年。
劉山青被捕之後不久,一幫正直之士激於義憤,在香港組織了「營救劉山青委員會」(簡稱營劉會),迄今五年。該會堅持不懈地為營救劉山青而奔走吶喊,他們的吶喊激起了越來越廣泛的共鳴,要求中共公佈劉山青的犯罪事實及要求中共立即釋放無辜的呼聲此起彼伏。一九八三年四月,國際特赦協會亦已嚴重關注劉氏一案,把劉山青列為中國地區的良心囚犯。
中國之春認為:劉氏一案,是中國民運的一件大事;營救劉山青的工作,顯然就是一件悲壯的民運工作。對於營劉會百折不撓地致力於這一工作,我們致以崇高的敬意。在此,我們謹向各界呼籲:為營救一位支持中國民運的香港青年,請您慷慨解囊,捐款將由中國之春轉交營劉會。中國之春的成員並將響應營劉會的呼籲,將與營劉會一起為營救劉山青同赴艱難。
中國之春(香港)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內外支援
***
一群加拿大華僑來信
逕啟者:
我等實為遠居加拿大的華僑,對祖國民主運動的發展,異常關切。多月前,由報中得知中共為落實社會主義的高度精神文明,更在上次人大中,強調貫徹從劉山青先生事件,及國內民主運動的先驅者,均被無理的逮捕,可知中共決無誠意落實社會主義的高度精神文明。社會主義的高度精神文明,具體的說,忠誠施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中共企圖穩定其官僚獨裁政權,無所不用其極,運用各種漂亮的口吻,欺騙人民及海外僑胞。為尋求營救劉山青及國內民主運動的先驅者,祇有發動廣大的工人及學生群眾,聯同社會各界人士,用實際行動,前往中共駐港新華社,示威遊行,要求中共立即釋放劉山青先生,早日恢復其自由。
此致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具名上
Jan 28, 83
***
日本讀賣新聞在香港分社 戶張東夫
敬啟者:
本人是日本讀賣新聞在香港分社負責人戶張東夫。最近從你們貼出的宣傳海報上得知,香港巿民劉山青因前赴廣州探訪被捕的中國民主運動人士的家屬而突然失踪的消息。對此事件,我們表示十分關切。為了能進一步瞭解此事件的前因後果,特提出以下幾點要求,敬請閣下考慮:
1.我們希望「營救劉山青委員會」能安一個時間接受我們的訪問。
2.我們希望能夠得到一些有關劉山青本人的資料。如有可能請將資料寄來本社:香港雲咸街3A威靈頓大廈404室,電話5-228485
3.為了方便今後的聯絡,希望能提供「營救劉山青委員會」之電話。
此致
敬意
日本讀賣新聞在香港分社
戶張東夫
1983.3.10
***
荷蘭一大學教授來信(中譯)
編者譯
親愛的朋友:
今天我與倫敦國際特赦協會的負責人談及劉山青事件。她說該會肯定會處理,還要我寫信給你們取資料,特別是你們出版的小册子。
希望你們工作順利。
班國瑞上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編按:班國瑞爲荷蘭阿姆斯特丹大學教授。)
***
英國支援組來信
親愛的朋友:
你們好。
這裏一羣熱心中國民主運動的朋友,為了能反映及配合香港「營救劉山青委員會」的工作,在英國亦組織了一個「支援組」。因為這組織在極緊急的情况下成立,故或許未及周詳之處,希望能多作批評和鼓勵。
我們基本上是完全同意你們對此事的分析和三點要求,亦認為能爭取海外支援力量是重要的。英國這裏亦有不少關心香港問題的學生,但他們第一是分散沒有組合的;第二,對香港問題都抱有能脫離中國影響的幻想,而迴避了面對中國問題。第三是認為救國皆以科技,經濟發展為重,民主祇會造成對大局發展的一個逆阻或解體力量;認為民主是無政府狀態底下的混亂。相信國家富强後,自然會帶來民主法制。
最近五月廿八日,在Oxford
University內舉行的香港問題探討亦不外再一次反映以上三點。但同學們的熱誠是可喜而樂觀的,表示了這裏並不是寂寞的沉默。我們把六種不同有關民運,主要是劉山青的資料在會場內分發。反應亦佳。我們希望你們能盡快與「營救劉山青委員會‧英國支援組」聯絡,及提供寶貴建議。如果可能的話,煩請盡快寄來有關資料和最近發展情況。謝謝。
現僅附上「致留英各中國學生及各僑胞的公開信」影印本一份,希能作批評。佇覆。
祝工作順利
「英國支援組」
許乾上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日
***
Gregor Geatay 班國瑞
27.3.83
Dear Friends,
I spoke today
with Kate Shiress*, of Amnesty International(London), about the case of 劉山青, and she told me
that Amnesty with definitely take it up. She also asked me to write to
you ask you to send her whatever information you have about 劉, especially the
pamphlet you produced.
I hope your work
goes well.
Fraternal best wishes,
Gregor Geatay
班國瑞
*Her
address:
Kate Shiress
Amnesty
International
China Section
10 southampton
St.
London WC2E 7HF
***
日前路過,得悉劉山青一事,本人乃一夜校中五學生。對於共產政權加害民主的運動者,深表關注。現函附上址,望想略盡綿力,垂聽遣用。
一學生:
李 上
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
SYDNEY AUSTRALIA
13th June, 1983
Committee for
the Release of Lau San Ching
PO Box 89278
Kowloon City
Post Office
Hong Kong
I
have forwarded copies of the enclosed letter to the Chinese Embassy of
Australia and als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
read with dismay of Lau San Ching; a Hong Kong socialist jailed in your
country. The treatment of this person is not at all consistent with a
democratic way of life.
His
family and himself should be informed of the sentence he is being imprisoned
under and the time of trial.
I
request this be done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with a just trial the man’s guilt
or innocence will be proven.
Thanking you
S. Boughar
***
逕啟者:
本會時事部從雜誌中獲悉
貴會就劉山青失蹤事件發表聲明。本會時事部對此事甚表關注,希望能與
貴會有聯絡,得知詳情。聯絡人為本會時事部幹事陳盛賢同學。
此致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一九八二年九月卅日
***
敬愛的營救劉山青先生的負責先生,
本人昨天從快報見到您們的公開信,甚表同感和支持。我們作為中國人,亳無人身保障是何等悲哀。本人之妻子也為劉山青先生的遭遇,自去年9月至今仍為中共所拘留,其中原因也拒絕透露,也不准接見,欲問無門,所以徬徨終日。今特來信與你們聯絡,望其賜教,共商辦法,以營救親人。
***
聲援書
強烈要求立即釋放劉山青
我本人對於中國公安局無視世界歷史的進步、民主和自由,實行一套獨裁、專制的暴行,對香港公民劉山青無辜的迫害,我對拯救劉山青的行動給於同情和精神上的支持,對中國當局處理劉山青事件表示憤怒和抗議。
去年我曾遭受劉山青同樣事態。我回大陸探親,因沒有允承派出所一位所長的電視機,被無辜所謂保護性審查,被關押二個多月,在在一言難盡。所以對劉山青更為同情。
強烈要求中國當局立即釋放劉山青,恢復劉山青的人生自由,維護社會民主和自由。
徐
11.4.83
***
劉青山營救委員會
諸先生鑒:
謹以此函表示堅決支持你們的大無畏正義行動,並對中共當局倒行逆施表示極大憤慨與強烈抗議!
我本人曾無緣無故遭受中共十四年監禁,僅「反革命」三個字就葬送我的青春。現在當我置身於青春活潑的香港青年中時,更時刻痛惜這十四年所加給我的創傷之深。我不責怪香港人對綠印人的一視同仁及誤解,因為這一切都是中共及其罪魁毛澤東一手造成的。
雖然我至今仍堅信歷史的車輪不會倒轉,但也確對今天的中共權貴抱過份的良好願望,至少希望他們與毛江氏已有的本質的區別。然而劉先生的遭遇說明,中共改良派仍是換湯不換葯,依然是一群專制獨裁君主。他的無非像維新派一樣,希望借洋槍洋砲洋學堂來維持其窮途末路的封建王朝。
我不否認「與其毛澤東,不如鄧小平」。(這是中國人民無無可奈何中的唯一選擇)。但為了使中共的改革能夠長大,最終脫穎而出,必須抛棄幻想,不斷揭露其改革過程中的口是心非及左傾危險,形成一種使其無法倒退的聲勢。因此,你們的行動不單是救劉山青,也是救中國。
希望你們持之以恒,堅靱不拔,擴大影響,發動群眾,鬥爭到底。建議你們:
(一)以劉先生的事件為引子,擴大工作範圍,揭露中共之偽善面目,揭露其憲法的虛偽本質,使工作達到更高的主題,取得更深的意義。
(二)聯繫香港人最關心的問題——「九七年問題」。目前尚是英人治港,港人的自由與安會己無保証,到中共治港或「港人」治港時,更是可想而知。
(三)鍥而不捨,不斷地向巿民呼籲,不斷地向中共首腦機構,「人大」機構,司法機構,駐港機構發出信函,每周一封。中共的脾氣是你不我他,他求閉眼養神,必須使他不勝其煩,才會當一件事看待。
(四)也不要放過專拍中共馬屁,一心想做港督的霍英東、李嘉誠之流,使他們感到輿論的壓力,如果他們想取得民心的話,可能會暗中疏通,傳遞消息。他們夢想做港人領袖,就必然最怕人說他們是中共代理人或應聲蟲,給他們一個機會,讓他們以實際行動表示並非與中共共產共妻。
(五)爭取港督的同情,(將劉先生與九七年聯繫一起),使港督能在談判中提及此事,相信會有很大作用。
(六)不但通告本港巿民,形成輿論,而且通告海外華人組織,尤其是美國的致力於中國改革的青年組織,形成國際輿論。
(七)可以募捐經費來進行上述工作,同時向巿民派發傳單,即使不能得到公開的支持,相信巿民的意見是一致的。
用毛澤東的話來講,堅持到最後就是勝利。我堅持勝利必將屬於人民,屬於民主,屬於正義,屬於未來。
雖然由於你的可以理解的原因,我無法給予你的經濟的及公開的支援,但我的心和你們在一起,希望我們不久能見到劉生先重獲自由的黎明,也能見到中國重獲民主的黎明。
祝你們
順利。
一個大陸反革命,香港打工仔
你們的同志
謹啟
一九八三年二月十四日
***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對於劉山青先生的不幸遭遇,我深表同情與關注,強烈抗議中共一小撮統治者野蠻、卑劣的行徑及迫害、鎮壓,扼殺大陸同胞的民主運動和民主運動進步人士的罪行。
共黨黑暗統治以來,一小撮寄托在人民頭上的貪官污吏為了保住他們永遠騎在人民頭上作威作福的地位和燈紅酒綠、荒淫無恥的生活,他們不擇手段的在政治上對大陸同胞實行了「法西斯式」的殘無人道的所謂「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經濟上亦大肆搜刮民脂民膏,揮霍無度。在這水深火熱之中的大陸同胞是多麼渴望著自由、民主、繁榮啊! 然而他們又是貧困和被愚弄的一群,共黨當局竭力渲染「馬列主義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暴力革命是全世界工人階級消滅資產階級、實現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唯一道理」;「資本主義制度的滅亡,共產主義制度的實現是歷史發展不可抗拒的規律」,等等謬論。但我們亦可以從中共的登場表演當中,看到了他們是多麼厚顏無恥和蠱惑人心的一副醜惡咀臉。該收場了吧! 「馬列主義和社會主義制度」在今天衹不過是一堆腐爛、臭粂熏天的廢渣而已。人們確實能夠從「社會主義比任何社會制度都有著不可比擬的優越性」當中得出社會主義制度的不優越——死路一條。
在此我想為中共當局奉獻一句他們之所以能夠冒天下之大不韙,狗膽色天而又沒有膽量說出口的話——獨霸世界,登上「世界王國」國王的寶座。
「正義必勝,邪惡必敗」。這才是一條真正的規律。不管中共當是如何施展伎倆亦挽救不了自行滅亡的下場,一切「虛偽的標榜」和「血腥統治」在人民覺醒的憤怒洪流中被淹沒。被愚昧者的覺醒是愚昧者的失敗和死亡。中華民族在歷史上一是一個富有光榮傳統的偉大民族,中華民族的優秀兒女不畏強敵的英勇鬥爭,必定贏來一個民主、自由、繁榮、豐盛、美滿、幸福、歡樂的國度! 中共當局逆歷史潮流而駛,必定被人民和新的社會制度所替代,決沒有好下場!
在此我們高呼:
「打倒中共獨裁壟斷、法西斯的殘暴統治!」
「為人身自由和基本權利而鬥爭!」
「最空前的強烈抗議中共當局對劉山青基本人權的侵犯!!」
「最徹底、最堅定、最堅決地支持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為香港的光明前途而奮鬥,絕不答應中共的魔爪伸及香港!!!!」
賴
***
香港市民來信
***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全體同仁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全體同仁:
您們好!我在十二月二十一日星期日路過奶路臣街旺角地鐵站時,接到了貴會於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刊印的有關營救劉山青先生的傳單,但傳單上對於劉山青事件發生的整個過程缺乏詳細的敘述,當然,傳單本來是越簡單越使人容易接受,尤其是繁忙緊張的途人,要詳讀較長的文章,是不容易的。
不過,我從傳單上看到的是:劉山青多次與內地民主運動人士交流。一九八一年四月,當局全面鎮壓民運,搜捕各地民運人士。同年,劉山青赴穗探望何求、王希哲家屬,遂招致冤獄。我在過去,也曾從報上閱到劉山青赴穗探望民運人士家屬被捕。
我翻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從第一條到第一百九十二條,就沒有一條規定,探望反革命分子(民運人士)的家屬,就是犯反革命罪,刑法也沒有規定,和反革命分子交朋友,就是犯反革命罪。中國歷代刑法,也從來沒有逮捕犯罪分子的朋友之規定。劉山青先生是何求、王希哲的朋友,朋友坐了監,劉山青先生去探望朋友的妻子、兒女是人之常情,怎麼也算反革命分子呢!因此,不論從人情和法理上都是講不通的。
同時,從整個事件過程,廣州市人民法院的處理是不當的。假定劉山青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被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级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依照前款規定延長後仍不能終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偵查的案件,偵查終結後,應當作出提起公訴、免予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偵查終結後,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或者免予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自行偵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訴。」
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從以上條文綜合觀之,一個被告,從羈留之日起,到宣判之日止,最長不得超過七個月,其計算方法如下:
偵查中羈留期限 3個月(假定經上級檢查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 1個月
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起訴 1.5個月(假定案情重大、複雜)
人民法院受理至宣判 1.5個月
合共 7個月
然而,從傳單上看,劉山青竟被扣留達二十五個月之久,人民法院才透露經以「反革命罪」判之入獄十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貴會上書趙紫陽總理,要求立即釋放劉山青,並予以平反。但趙總理是否有權撤銷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是有疑問的。憲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而憲法第八十九條所列明的國務院職權並沒有可撤銷各級司法機關不適當的判決。目前可以補救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執行。」享有這種申訴權的人範圍很廣,除了案件的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可以申訴外,其他公民也有權提出申訴。所以,中國大陸的法學上稱它為非專屬性的申訴權。並認為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的重要來源。所謂「審判監督程序」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對案件進行審查並作出補救和糾正的一種訴訟程序。而且,這種申訴不受時間限制,只要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論是否已經執行完畢,任何時候,都可提出。申訴書是有一定格式的,茲根據王保涵著「怎樣寫訴狀」一書第七十一頁所列申訴書格式:
申訴書
原案案由 劉山青反革命案
原案受理單位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案判決編號 (8X)X字第X號刑事判決
申訴人 XXX(性別)* XX歲
漢族 XX市(縣)人XXXX(寫上服務單位和職別)住香港XX道XX號樓XX
原案被告人 劉山青 男 三十四歲 漢族人(服務單位和職别)住
申訴目的 為不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反革命案被告人劉山青的判决,提出申 訴,要求改判由
申訴事實和理由
此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或檢察院)
具申訴書人XXX
一九八七年X月X日
*性別:寫男或女
不過,具體的情狀,要看過判決書才能下筆。一般來說,中國大陸法院的判決書是寫得很簡單的。
訴狀紙的大小,一般用十六開的白色紙張,大陸各基層人民法院或法律顧問處,均備有空白訴狀紙,可供購取。繕寫訴狀時,必須用毛筆或鋼筆(墨水筆)字體要端正,字跡要清楚。
以上是我對於劉山青先生事件一些個人意見,提供給貴會作為參考。最後套用一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條所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希望劉山青先生早日出獄和回港。
順頌
新年快樂!
劉
一九八七年一月二日
***
寰宇齊聲
by Jonathan Mirsky
Some Peking leaders now refer to Mrs. Thatcher
as 'that stinking woman for her resolute defense of the Britishness of Hong
Kong, but for long-time Hong Kong resident Liu Sanching, in his Chinese prison
cell, the reality is different.
It is spelt out in the small print on the
back of his Identity Card, Number DO 48096:'The issue of this certificate does
not confer a right on the holder to the protection of British diplomatic or
consular representatives abroad.
Liu, 29, vanished in Canton on Christmas Day
1981. Last week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announced China's confirmation of
Liu's detention for 'an unlawful deed.'
A leading member of the Hong Kong-based
Chinese Democracy Movement Resource Centre, Liu supported the mainland
intellectuals once associated with Peking's defunct Democracy Wall and a host
of equally extinct dissident magazines. All the notable figures of that
movement are now behind bars. None was publicly charged or tried.
Liu's 'unlawful deed' appears to be his
persistent journeys across the border into the People's Republic to make
contact with the families of these political prisoners. Interest abroad in
their fate has been repeatedly condemned by Chinese spokesmen.
After Liu's disappearance, his father and
friends appealed for help to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which conceded in March
that its inquiries about Liu had produced no response. When Liu's father went
to Canton to search for his son, a security officer there reportedly told him
that Liu' had violated the law, and no one could meet him.'
Support, such as Liu's, for China's
intellectual adversaries stiffens Peking's certainty that Hong Kong is a
conduit of political as well as moral and financial infection.
More profoundly, Liu's arrest underlines the
delicate question of the status and destiny of the Colony's residents, most of
whom are not British subjects. This is the key item in the negotiations now
getting under way between London and Peking,
.
Liu's family and allies maintain he was born
in Hong Kong. He was certainly brought up there and received a BA in physics
and mathematics from Hong Kong University. An associate in the solidarity
movement, Lok King choi, insists that the Hong Kong authorities must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imprisoned Liu.
‘He was brought up here, he paid taxes, but
the British do nothing to protect him,' Lok said last week. 'They must insist
on a public trial'.
Admitting the thorniness of Liu's
predicament, a British official observed: ‘From Peking's standpoint, he's a
Chinese and that's that. 'Another official source said: ‘It may sound callous,
but we'd hate to raise Chinese hackles on this one. We're involved in long
negotiations with China about the future of Hong Kong, and if Liu is charged
with subversion or something like that, we'd just as soon stay out.'
November 14, 1982
Sunday Observer
英國怕惹麻煩(摘譯一不理會被拘禁者)
《星期日觀察家》
編者譯部分
北京領袖現時愛稱英國首相戴卓爾夫人為「那個臭娘子」,認為她頑固地保衛英國在香港的一切。可是,對於被囚在中國監牢內的香港居民劉山青來說,現實却並不一樣。在他所持編號D048096的身份證明文件上註明持證人不受外交保護。
至於劉氏的「非法行為」,似乎是他屢次進入大陸,接觸搞民運的政治犯的家屬。中國發言人三番四次抨擊外地人士對這些政治犯的關注。
好像劉山青這類支持中國知識分子的人,更令中國深信香港是政治、道德及金融污染的來源。
更深一層的,是劉氏之被捕突出了大多數非英籍的殖民地居民的地位和命運問題,而這正正是中英談判的一個關鍵內容。
一名英國官員承認劉案棘手,他說:「北京的觀點是劉山青是中國人,於是不容討論。」另一名官方人士說:「我們可能是有點無情,但我們實在不想在這個問題上觸怒中國。我們正在為香港的前途與中國進行漫長的談判,假如劉氏有可能被判顛覆或類似的罪名,我們現在還是不沾手好了。」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83年4月11日《世界革命週刊》
【編者按:此文刊於一九八三年四月十一日之《世界革命週刊》,該列為日本革命共產主義者同盟的機關報。題為《立即釋放劉山青》)
(只有圖, 沒有譯文)
4月13日國際特赦協會緊急行動
國際特赦協會緊急行動(中譯)
中華人民共和國:劉山青
國際特赦協會收到有關被本會界定為良心囚犯之劉山青的報告。報告說他已被提訊和被判監十年,但是,中國官方並未公開宣佈他的控罪、審訊過程和到處等詳情。國際特赦協會相信劉山青是因為行使他的言論和結社權利而被判。
香港居民劉山青,現年三十歲,任職營業工程師。他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往中國旅行時失踪。劉山青支持中國一編輯所辦的非官方雜誌(有時被稱為「民主運動」),為此,他在香港積極地活動。他前往廣州作短期旅行,想探訪一個在八一年四月被捕,八二年五月被判入獄十四年的良心囚犯的親屬。劉的家人在他被捕後數週才獲口頭通知,但却無從知曉其身在何處及被控何罪。
根據國際特赦協會收到的報告,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位高級官員最近再度以口頭通知劉父,其子已被審及判刑,但劉父却未能獲悉進一步的詳情及未能探望其子。國際特赦協會現正為三十名與中國「民主運動」有關的良心囚犯爭取釋放,據報他們中的部分人已經受審及以「反革命活動」罪名被判重刑,根據國際特赦協會所得的消息,官方從未公開披露這些審訊的情形,國際特赦協會對此感到關注,因為這個趨勢可能意味着其他人也將會或經已在同樣情形下受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雙重國籍,並認為居港的華籍市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
建議的行動
空郵信件:——基於劉山青是明顯地因行使其言論和結社的權利而被囚,呼籲立即無條件釋放他。要求當局公開宣佈資料:包括劉山青及所有與「民主運動」有關、以非暴力方式表達其政見的良心囚犯的審訊詳情。
呼籲信寄往: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國務院國務院總理趙紫陽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公安部公安部部長趙蒼壁
呼籲信可寄往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在貴國的使館代表。請儘快寄出呼籲信。若於八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後寄發,則請與國際書記處聯絡。
一九八三年四月十三日
URGENT
ACTION Amnesty International
International Secretariat. 10 Southampton St. London
WC2E7HF United Kingdom Telephone :0-8367788 Telex :28502
EXTERNAL (for general distribution)
Distri :UA
UA 82/83
Legal Concern 13
April 1983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IU Shanging
(also spelt Lau San Ching )
Amnesty International has received reports
that Liu Shanging, a prisoner of conscience adopted by Amnesty International,
has been tried and sentenced to 10 years' imprisonment. However, no details of
the charges, trial or sentence have been publicly announced. Amnesty
International believes that Liu Shanging is imprisoned for exercising his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association.
Liu Shanqing, an electronic sales engineer
aged 30, is a citizen of Hong Kong. He
disappeared in December 1981 while on a visi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iu Shanging is a supporter of a group of editors of unofficial
journals, sometimes known as the "Democracy Movement”, in China on whose
behalf he has actively worked in Hong Kong. He went on a short trip to
Guangzhou (Canton) to try to visit the relatives of a prisoner of conscience,
who was arrested in April 1981, tried in May 1982 and sentenced to 14 years'
imprisonment. Liu's family were informed verbally of his arrest some weeks
later but were not told where he was or what the charges against him were.
According to reports received by Amnesty
International, Liu's father was recently informed, again verbally, by
high-ranking officials of the Guangzhou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that his
son had been tried and sentenced. He was given no further details and has not
yet been able to visit his son.
Amnesty International is working for the
release of 30 prisoners of conscience arrest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hinese
"Democracy Movement ". Several of them are reported to have been
brought to trial during the last year and received heavy prison sentences for
"counter-revolutionary activities ". According to information
available to Amnesty Intonational, no official statement has been made about
any of these trials. Amnesty International is concerned that this trend may mean
that all the others will be or may have been brought to trial in similar
circumstances.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oes not
recognize dual nationality and considers that the ethnic Chinese resident in
Hong Kong are citize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COMMENDED ACTION: Airmail letters:
- appealing for the immediate and unconditional
release of Liu Shanging (Lau San Ching) on the grounds that he has apparently
been imprisoned for exercising his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association.
-urging the authorities to make public
information, including details of the charges, about Liu Shanqing's trial and
the trials of all prisoners of conscience detain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
"Democracy Movement "for the non-violent expression of their political
opinions.
APPEALS TO: Zhao Ziyang Prime
Minister
Minister of Public Security Prime Minister's
Offic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Beijing (Peking )
Beijing (Pek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pies of appeals may be sent to diplomatic
representativ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your country.
PLEASE SEND APPEALS AS SOON AS POSSIBLE.
Check with the International Secretariat if sending appeals after 25 May 1983.
Amnesty International is an independent
worldwide movement working for the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t
seeks the release of men and women detained anywhere because of their beliefs,
color, sex, ethnic origin, language or religious creed, provided they have not
used or advocated violence. These are termed prisoners of conscience. It works
for fair and prompt trials for all political prisoners.
Human
Rights Internet Reporter
BRIEFING PAPER No. 104,
Index on
Censorship, U. K.,
May 27, 1983,
"China :
Liu Shanqing,
A Hong Kong Engineer, Sentenced,
"1 p.
Provides information on Liu Shanqing of Hong Kong, a graduate of Hong Kong
University, arrested in China in December 1981, after he visited the wife of
well-known dissident Wang Xizhe. Liu Shanqing had been active in the Hong
Kong-based solidarity committee which supported China's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Movement. He went to China to visit Wang Xizhe's wife after Wang
Xizhe had been sentenced (in May 1981)to 14 years imprisonment for' spreading
anti-socialist propaganda, sabotaging law and order and organizing
counter-revolutionary groups'.A "Save Liu Shanqing Committee" was set
up in Hong Kong after he was arrested,"to urge the British colonial
authorities to intervene for his release or if found guilty,' to ask that his
charges should be made specific" In April of this year (1983), Liu
Shanqing was sentenced to 10 years imprisonment, but details of the charges
have still not been announced. "So far neither the British colonial
authorities nor the British government has intervened, even though Liu Shanqing
is a British subject. "
Sept-Nov. 1983
Human Rights Internet Reporter
《人權聯絡報導》新聞簡報(中譯)
编者譯
中國:香港工程師劉山青被判刑
此文提供關於香港人劉山青的資料。他是香港大學畢業生,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到中國探訪著名不同政見者王希哲的妻子而被捕。劉山青是以香港為基地的「支援中國民主運動委員會」的活躍分子。王希哲因「宣傳反社會主義言論,破壞法紀和組織反革命團體」而於一九八一年五月被判入獄十四年。劉山青事後到中國探問王希哲之妻子。劉山青被捕後,香港有人組成「營救劉山青委員會」,「促請英國殖民地當局介入,尋求釋放劉山青;或者「假如有罪」則明晰公佈其罪狀」。一九八三年四月,劉山青被判入獄十年,但控罪詳情仍未見公佈。「儘管劉山青是英籍公民,但至目前為止,英國殖民地當局和英國政府都沒有介入………」
一九八三年九至十一月號
中國部分
力民譯
國際特赦協會主要關注的有:一、未符合國際標準的對於政治犯的裁決,二、良心犯的監禁;三、政治犯未經審訊被拘留;四、死刑的運用。
大部分在一九八一年被捕的良心囚犯仍被拘留,未曾審判,對於控罪亦一無所知。然而,一系列政治審判據報導已於一九八二年下半年舉行,其中部分普及特赦協會所界定的良心囚犯。
經過國際特赦協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今年在日內瓦和紐約會商後,特赦協曾於一九八二年底致函中國政府,表示其關注的重點。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中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新的憲法,取代七八年的舊憲法。法例第三十五條保證了「言論、新聞、集會、結社、遊行及示威的自由」。其他條文加强阻止任意的拘捕和非法的搜查。然而,國際特赦協會注意到新的憲法不再保證某些一九七八年憲法所保證的基本權利,如通訊、出版和罷工的自由。新憲法更包含一些條文去限制所保證的自由,如第三十六條宣佈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同時亦列明「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宜不受外國的支配」;這樣一來,條文便可用以對付任何與外國教會及宗教團體聯絡的人。
八二年下半年的一系列政治審判,其中包括一些被指為「四人幫追隨者」的前省級及地方幹部。官方新聞媒介大事報導這些審訊。相反地,一些國際特教協會所界定的良心囚犯的審訊,却似乎已閉門進行,官方沒有聲明或透露清息。最先據聞被判罪的良心囚犯是王希哲和何求,兩人均為廣州民辦刊物前編輯。據報導,王希哲於八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廣州的審訊中被判入獄十四年及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半。何求則在八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被判入獄十年,兩人均被控「反革命罪」。根據非官方消息,兩人的家人在審訊前都未獲通知,這是違反八O年一月所制訂的刑事法,而且官方更沒有公開發表裁決的正式紀錄。
在同時期受審的有徐文立,《四五論壇》的編輯。他在八一年四月在北京被捕。根據香港刊物《百姓》在八二年十月十六日發表一段據稱是法庭判決的紀錄,徐文立是在八二年六月八日在北京被人民法院審訊,被判入獄十五年及奪政治權利四年,罪名是「組織反革命集團」及作「反革命宣傳煽動」。控罪包括在八年六月在北京「秘密」開會、組織「中國共產主義聯盟」、計劃出版《學習通訊》,及創辦「中國民主統一促進會」,以香港為一聯絡處。至於第二條罪名——「反革命宣傳及煽動」罪,是指他反對官方措施的言論和文章,以及將它們散播海外。
該文件提到其他一些被拘禁而被指為與徐文立的「反革命團體」有關的民刊編輯,他們是廣州的王希哲、青島的孫維邦又各孫豐、南京的徐水良、上海的傅申奇及安陽的劉二安。該文件聲稱上述的人和「其他」被捕的,將會分別處理,即在個別被拘留的城市審判。自一九八一年四月至八月,已有超過二十五名民刊編輯及支持者在各城市被捕。直至八二年底,只有王希哲、何求徐文立據稱已被審判。國際特赦協會要求中國政府提供有關徐文立及據稱和他有關的人的資料。
另外一批良心犯據報已在八二年中在北京受審,包括自八一年中在北京被拘留的民刊《探索》編輯路林。據稱他被判入獄四年,他的控罪不詳。
據報,五個前紅衛兵領袖的審判已於八二年十一月在北京舉行。他們是因為文化大革命(一九六六至六八年)的活動而在七八年被捕。關於這次審訊,並沒有進一步的資料。
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一名美國女教師韋絲(LISA
WICHSER)在北京被捕,據稱有九至十個人亦被拘留。韋絲霞被指「偷取中國秘密貨料」。她獲釋放後聲稱控罪是指一些有關中國經濟的非公開文件;這批文件是廣泛流傳的,是她的中國朋友給她的,沒有可能算得上是「國家機密」。韋絲霞被拘留數天後被逐出中國。和她這案件有關連的包括她的讀經濟學的未婚夫易協工(譯音),及八名其他學生。據稱直至八二年底,他們仍被拘留,是否被控罪却不詳。
國際特赦協會亦關注到香港居民劉山青的被捕。據報他在八一年十二月到廣州探望一個良心囚犯的家屬時「失踪」。他的家人後來從廣州當局知道他被捕的消息。他在港的家人及朋友屢次詢問中國政府有關他控罪詳情,但仍未有官方的消息。
一位西藏自治區猶克區的四十四歲藏族隱士道倫,據報在八零年十二月,由於宣傳佛教而在拉薩被捕。曹達(譯音)(LOBSANG
CHODAG),一位拉薩貨車修理廠的工人,據報由於貼海報而在八零年四月二十三日被捕,被捕後更遭受虐待。國際特赦協會正調查在西藏自治區由於政治或宗教理由遭受禁人士的個案。
八二年初,國際特赦協會接到更多有關在八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在上海被捕的羅馬天主教教士和平民的消息。最初的消息以為只有五名教士被捕,但後來顯示起碼有十三名教士和平民遭受禁錮,他們相信是由於一些獨立於中國官方天主教會的宗教活動而被捕。中國官員聲稱,他們被控以「藉宗教名義從事反革命活動」,其中包括與梵帝崗保持聯絡。直至八二年底,他們仍未被審判,控罪也未公開。然而,其中一名天主教徒朱列(譯音)(MATTHEW
ZHULIDE),據稱被送到「勞改營」服役三年,這種不經審判的拘留方法,令被拘留者沒有法律保護。
國際特赦協會關注到「勞改營」繼續被用作一種不需要控罪審判的拘留所(見八二年特赦協會週年報告)。新的個案有薛明德(譯音)一位四川的獨立畫家,由於在八0年在成都的家中安排了自己作品的畫展,在八一年下半年被捕,被送往「勞改營」三年。另外一位是陶森,一名長沙師範學院的學生,他曾經領導其他學生抗議校方在當地選舉作弊。據稱他在八一年六月被捕,其後被送往「勞改營」服役三年。
一九八二年九月,國際特赦協會重新要求釋放劉青,民刊《四五論壇》的創到人之一。他因為售賣某編輯[魏京生]的審訊紀錄而在七九年十一月被拘捕,直至八零年才被送去(勞改)三年,本應在八二年釋放,但據報他在八二年中在北京受審,以「反革命」罪被判入獄七年。中國官方並沒有公佈或承認該次審訊,詳情亦一無所知。沒有經過審判而接受「勞改」者隨時會在服刑期間或之後受審訊,控以新的罪名。在劉青案中,他被審訊的原因可能由於他在勞改期間寫出他被捕和拘留的經過,同時敘述他如何受拷打及在被捕後單獨囚禁了幾個月的經歷。
國際特赦協會關注到這種因政治理由長期沒有審訊的拘留,而多數是沒有正式的控罪。就如「中國人權同盟」的創辦人任畹町,自一九七九年被拘留,仍未經審訊,亦未有公開對他的控罪。
死刑的運用始終受到重大關注。國際特赦協會在八二年接到七十六宗死刑的報告;其中四宗延遲兩年執行,六十五宗經已行刑,而通常在「公開審訊大會」上宣告後立即實行。得到兩年緩期的其中一個是不足十八歲的楊俊華(譯音),他被控於八二年一月在一宗尋仇事件中放置炸彈,殺死一人傷十一人。
一九八二年十月,國際特赦協會重新要求中國政府廢除死刑。協會對在八二年執行死刑及對於緩期執行死刑後沒有公開該批死囚的命運表示關注。这會更促請中國當局提供所有有關該批在八一年十一月至八二年十一月緩刑期滿的死囚獲重新審查的資料。
一九八四年四月《十月評論》第88期
拘禁始末
林南生《劉山青下落:中國未答覆》
(《新聞周刊》1982年8月30日)
前港大學生接觸國內民主份子後,被中國拘禁,至今已九個月
涉及中國政府時,英國政府表明不保護香港華人
圖:營救委員會貼海報
去年十二月廿五日早上八時,劉山青半睡半醒地別了身旁的女友,趕上九時往羅湖的火車。同日在珠海旅館登記投宿後,劉山青直奔河南小港新邨的中國民主運動代表性人物王希哲的家中,探訪「亞蘇」──王希哲的愛人。從王家出來之後,劉山青便一直不曾再露面,而亞蘇翌日被中國公安局召見,要她把和劉山青見面的情況交待出來,並要亞蘇寫了一份檢討書。
劉山青的父親從廣州當局口中,得悉劉山青已被捕。
英國外交部答國會議員質詢時說:香港華人擁有雙重國籍,倘若中國政府拘留香港華人,英國政府不會提供保護。
劉山青、香港出生,今年二十九歲,父係五金工人。劉山青小學時有電腦神童之稱,進入英皇書院就讀,後進入港大理科修業,七六年畢業。
七九年初國內民主運動興起,劉山青熱心與該運動中人仕來往。在劉山青被捕前,他連續兩年間斷往來廣州。起初,劉山青曾數次曾與本港專上學院他相識的學生拜訪廣州民主運動份子,如王希哲和何求等。去年四月,全國各地民運份子先後被捕,在香港支持民運的份子發起一些活動,如簽名、示威、集會和出版刊物,試圖聲援那些大陸被捕民運份子。他們仍走訪國內,以圖接觸殘餘的民運份子和營救被捕者。
十二月廿七日原是劉山青回港之日,準備在假期過後上班。他是一間外資電腦公司的營業工程師。但廿八日,劉山青仍未見音影。劉山青女友不得不將劉山青返回國內未返的消息告訴一位劉山青好友。該位朋友聞訊後,立即向一位即將回廣州的中大學生說明原委,拜託他在廣州查明究竟。一個星期後,八二年一月初,那位中大學生回港透露劉山青曾到廣州,此後去向不明。
八二年一月中,劉山青仍下落不明,他的一群友好,齊集一起,商量辦法。另一方面,劉山青家屬知道了劉山青在廣州「失踪」的事情。最後決定,先由劉家向觀塘警署報警,觀塘警署的坐堂沙展說明了劉案不能受理後;劉氏友好便轉向移民局查詢,移民局的回覆說他們沒有劉山青出境的紀錄。劉家和友好再向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求助,辦事處的職員告訴他們這樣的案件只能向港督申訴才有機會獲得帮助。
劉山青的家屬和友好卒分別寫了兩封信給臨將退休的港督麥理浩爵士。四月中旬,他們收到港督府回函聲稱收到關於劉山青事件的來信。
在另一方面,劉山青家屬在獲得劉的「失踪」消息,便迅速委託一位律師朋友去信廣州市公安局查詢。但書信去如黃鶴。
事情直至三月中旬,劉山青的父親往廣州市查詢時有了較明朗化的發展。起初一天,劉父四處奔走,仍投訴無門,後來旅店中的同志指引劉父往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分局,當劉父抵達分局接待處後,並向接待處解釋來由,接待處的同志着父稍等片刻。一位操外省口音中年的幹部和兩名看來職位稍次的幹部出來帶領劉父往一間房間中。
坐下後劉父向三位幹部再一次解釋來由後,那位操外省口音的幹部向劉父證實劉山青被廣州市公安局拘捕了。當劉父向他們詢問因何事拘捕劉山青,他們的回答是劉山青「觸犯了國家刑法」。「可否探望劉山青嗎?」「目前仍在拘留偵訊期間,不能探望。案結後便可探監,如父親願意,可寫信給劉山青勸他服從國家法律,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我們收到香港方面的律師信,但依例例不作答」──這是這位負責幹部向劉父的解釋。
劉父回港後,會在四月中往新華社香港分社要求協助,新華社港澳組負責人接見了劉父,向他解釋道,新華社是一個新聞機構,不能處理劉案的,但當然可協助使下情上達。
劉山青一群友好,卒在四月初組織了一個名「營救劉山青委員會」的組織,並召開了一次記者招待會,澄清關於劉山青和他「失踪」的傳言,並要求中國和香港迅速處理劉案。
劉山青在中國大陸失踪而被拘捕的報導,輾轉傳到英國去,工黨國會議員狄利向國會裏詢問此事。隨後英國外交部答覆謂:「劉山青不是持英國護照的;香港華人是具有雙重國籍,倘若中國政府拘留香港華人,英國政府不會提供任何保護,英國已向中國詢問劉山青一事,但迄今沒有得到任何答覆。」
***
何立《劉山青在大陸被拘禁始末》
***
何立《劉山青在大陸被拘禁始末》
(《七十年代》五月號)
劉山青,營業工程師,現年三十歲,七六年香港大學畢業,八一年十二月赴廣州,八二年三月獲知已被拘留,八三年三月廣州當局透露已判處徒刑十年。
今年四月初,消息傳出,在一九八一年底前往廣州的香港大學畢業生、現職工程師劉山青已被中國政府判刑十年。這是劉山青的父親在三月二十四日第三次到廣州探聽兒子的消息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位不透露姓名和身份的官員口頭告訴他的。劉山青在中國大陸被拘禁已是十五個月了。
劉失蹤了!
十五個月前,即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劉山青趁聖誕假期坐火車北上。行前,他曾經告訴朋友,說他三天之內回港,因為十二月二十七日假期結束,他要回來上班。他說,北上的目的是慰問廣州被捕的民主運動人士的家屬。就這樣,他一去不回,音訊杳然,家人和朋友完全不知他的行踪。
去年二月,香港青年知識界對吳仲賢在中國大陸被捕及護釋之事正在議論紛紛,劉山青的朋友相信劉很可能是出事被捕了。(吳仲賢是香港托派組織「革命馬克思主義聯盟」的領導人,八一年三月北上,接觸過一些民刋份子,他在北京南下的列車上被捕,在被盤問時答應與當局合作以換取自由,四月回港。詳見本刊去年二月號吳默然《香港托派領袖在大陸被捕始末》一文。) 他的朋友召開了一次非公開的座談,提到劉山青返穗「失踪」之事,可能會是「吳仲賢事件」的翻版,倘若劉已經被中國當局所拘禁,當務之急是先查出他的下落,設法營救。因為當時未知有關情況,他們不打算把事件渲染擴大。但劉的「失踪」,終於由一份刋物以《香港青年疑被中共非法拘捕?》為題,未披露姓名,搶先報導。
去年三月十二日,劉山青的父親第一次到廣州查詢,廣州市公安局的人員口頭證實劉已被拘留,並且在偵訊階段,不准探視。但是,公安局人員並無透露劉涉嫌何罪或是否公開審訊。至於劉山青在港的一批朋友,已開始組織「營救委員會」。
劉父為兒子第二次到廣州奔走,是去年六月的事。那一次,他帶了些用品去,希望能夠獲准探望被拘留的兒子。跟劉父有聯絡的「營救委員會」成員說,那次劉父到廣州,有關當局的人員拒絕接待,而且態度非常惡劣,對劉父不予理會,物品不予轉交,結果劉父空走一趟,全無所獲。
劉父原打算在今年春節之後再次赴穗打聽一下,但未有成行。他這次在三月二十四日到廣州,據認識劉山青的一位朋友說,是在搞中國貿易的圈子中聽說劉已被判五年,他們聽到傳聞之後即通知了劉父,故此劉父馬上到廣州查詢案情的發展。劉父查詢回港之後,「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召開記者招待會,透露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位官員接見劉父,告訴他劉山青已被中國政府判刑十年,現已轉解勞改中,在廣州市範圍,但未能安排探望。該名官員表示,中國當局將於一個月內循正式外交途徑,通過香港政府當局通知劉山青家屬有關劉案詳情,並答應將准許家人探望。該名官員同時對劉父說,他的兒子在拘禁時「不合作」,並說國家的政策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着劉父勸喻他的兒子與中國當局合作,坦白交待。
特立獨行的邊緣人
劉山青今年三十歲,香港出生,一九七六年畢業於香港大學,畢業後當過中學教師,又當過建築公司職員,被捕時任職營業工程師。
劉山青在港大時給人的印象並不特出,也不算是活躍份子,一位與劉山青同年畢業於港大的朋友說,劉在港大唸一年級時,跟其他剛厠身這所最高學府的「天之驕子」一樣,不大關心什麼社會大事。由第二年起,他參加港大學生會時事委員會的工作,和學生會的活躍份子有頗多接觸,並跟着學生會參與當時的社會事件。他畢業之前,香港的學運正處於一個大分裂的時期,活躍於學運圈子的學生主要分成二派 : 其一是認同中共政策的,被稱為「國粹派」; 另一批重視改革香港社會,對中國是否社會主義制度持批評或懷疑態度,被稱為「社會派」。兩派以外,還有些反對「國粹派」而又非「社會派」的,可以稱為「反粹派」,而劉山青當時大概也勉強可以歸入「反粹派」之列。
畢業後,正如很多在學時曾經「搞」過運動的人一樣,劉山青也不甘就此「安份」地找份工作,安安定定做個「小資產階級」。當時,一批曾參與過學生運動和社會運動的青年正籌組「新青學社」,計劃成立工人夜校,劉山青也是參與者之一。「新青學社」在一九七七年初正式成立,以工人夜校為主體,對內的目的是維繫一些比較關注社會問題的大十專同學,不希望大家畢業後各散東西;而對外是通過夜校的教學活動,提高學員對自己及社會的認識。改變環境,掌握自己的命運。這個「實驗夜校」介乎一般夜校和青年中心之間。具體的活動有教學、文娛及社會和時事的討論座談。
一位曾和劉山青一起投入「新青學社」的朋友說,劉山青初期曾在那裏做過導師,教一些科目,但主要是總務和聯絡。搞了一年左右,劉山青老是覺得學社維持在固定的狀態之下是死胡同,需要突破,需要「提升」──他的意思是希望學社和工人在政治上激進化。然後,有一段時期,他對「新青學社」也是若即若離。
劉山青給人的印象是不善於理論,思想不大成熟,沒有較完整的思路和系統,有時顯得相當衝動。他投入任何工作都不大穏定,不能持久,不容易與人合得來,往往關係很不和諧。因此有人說他為人「神神化化」,也有人覺得他是個「邊緣人」。在個人生活方面,他喜歡剌激,烟、酒、桌球、電單車都是他的良伴。據說,他常帶着游泳用具,參加活動時也不離身。他無論是在思想或個人作風方面,都可以說是比較特立獨行的。因此,廣州法院的官員說他「不合作」,以他的性格而言,他的朋友認為是很可能的。
豪勇有餘的民運支持者
一九七八年,震動一時的金禧中學理財不當和封校的事件爆發,引起社會各界廣泛的關注。劉山青和「新青學社」的成員也參加支持。翌年,油麻地艇戶因為遷徙上岸的問題與港府對抗,劉山青也是支持者之一。
七九年至八○年間,中國大陸各地的民主運動開展得如火如荼,民刋分子一度非常活躍。香港的青年和學生,很多人對中國的民主化懷着熱切的期望,紛紛北上,與民刋分子接觸,交流意見。他們帶回不少中國各地的民辦刋物,也把香港的一些書刋帶給國內的民刋分子。當時,香港的青年和學生與國內的民運人士可說是處於「蜜月期」,廣州著名的民運分子王希哲的家,訪客不絶,門限為穿。劉山青的名字,和很多其他北上造訪的人一樣,也曾在王希哲的訪客名單錄上出現。當一些關心中國民主運動的青年在香港成立支援中心和資料中心時,劉山青也是成員之一。他的朋友說,有一段時間,他經常來往香港和中國之間。聽說他有一次在回程經過海關時,曾被仔細搜查,可能當時他已經受到中國當局注意了。
吳仲賢在八一年三月被捕時,中國的公安人員曾給他看過一份名單,裏面有五十多人的名字,是公安機關認為在香港與國內民運有關的人,要他逐一提供背景和有關資料。據說劉山青也榜上有名。據知,吳仲賢獲釋回港之後,曾經醒過劉山青等人切勿隨便返回中國大陸,以免被抓。事實上,在八一年初,中共下達「九號文件」,開始逮捕全國各地的民運分子之後,香港關心民運的人士已頗為警覺,大家有個默契,不再為民運的事到中國大陸去。故此,在劉山青冒險赴穗出事之後,有人也覺得他行動盲目,豪勇有餘,謹慎不足,甚至有人覺得他「搏拉」,準備去當「烈士」。
香港的營救行動
劉山青的父親是一個普通的小市民,怕事,被動。他一直擔心其他人插手介入,會害苦了他的兒子。
在劉山青被拘禁之後,劉的朋友組織了「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委員會的成員包括他的同學和以往曾經共事或認識的朋友。委員會的成員表示,他們是相當鬆散的一堆人,沒有什麼組織性,也沒有核心,大家是因為關心劉山青的事件而聚在一起,委員會主要是一個消息聚散的中心。
委員會成員和劉父最初曾因為劉山青「失踪」而到警署報案,跟着又查詢移民局出境的登記。然後,他們去信港督,並向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求助,但未獲受理。去年四月,他們找新華社香港分社,但新華社的答覆是,他們是新聞機構,不受理劉案。他們也曾接觸香港的政協代表,但無任何消息。跟着他們寫信給國際特赦組織,並且就劉山青被扣留之事,發出致中國人大常委會、廣東省人民法院、廣州市公安局及香港政府有關部門的公開信,徴求簽名。
刋登聯署公開信的事,也曾經出現一些波折。報紙方面只有一份接受,以廣告形式刋出,並要求交出聯署人的身份證影印本。當時,圈內有人認為劉山青事件很複雜,表示不了解劉山青的背景。有些傳聞或暗示說劉山青和「托派」有關連,也有托派中人說他是個「托派」。但是,一位和劉曾是同學也曾共事的朋友卻認為,沒有什麼政治意識形態可以概括劉山青,勉強可說他是個無政府主義者。他另一位朋友說,如果把所有像劉那種比較特立獨行的人打成「托派」,那實在是抬舉了「托派」。他認為劉山青算不上是香港學運和社運中活躍的「大人物」,只是一個普通的「小人物」而已。
然後,劉山青的事件在英國方面也有了反應,去年七月,國會議員賈樂文在下議院質詢英國政府如何處理香港居民劉山青被中國扣留事件。他問英聯邦事務部部長,英國或香港政府有沒有派代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磋商香港市民劉山青未經審訊而被廣州當局扣留之事。英聯邦事務部部長的答覆是:劉山青並非持英國護照,英國政府已通過正當途徑詢問中國政府有關劉失蹤及被拘留情況。此外,英聯邦事務部部長在另一次答覆質詢時曾表示,持香港英籍護照的華人在中國不能獲得英國領事的保護,因為他們被認為持有雙重國籍,但英國領事官員人乃會盡力為他人門提供必須幫助。
之後,在去年十月,劉山青父親及「營救劉山青委員會」的成員獲得香港布政司署的覆信,答覆他們去年二月給港督的信件,內容是:英國駐北京大使館曾向中國當局追查劉山青下落,中國當局表示將劉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國民,而由於他前往中國時所持之證件為「同胞證明書」(發予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回鄉證),因此已承認身份為中國國民。中國當局並解釋稱劉已「因不法行為而遭受當局扣留」。
秘密審判?
劉山青被拘禁至今,中國當局一直是諱莫如深,未有公開事件的任何消息。劉被拘留之後,他的家人完全得不到通知和音訊,直至他父親在事發後三個月到廣州公安查詢,才獲得口頭通知劉已被拘留,但卻不告知拘留的原因,也不准劉父探望兒子。
如果中國當局認為劉山青的身份是中國國民,按照中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家屬應在二十四小時內獲得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有關公安機關扣留人的規定是:「扣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扣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扣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對逮捕亦同樣有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的規定。如果說劉的家屬在港,「無法通知」,那麼劉父去年兩度赴廣州查詢,又為何不告知扣留的原因呢?
同時,對劉山青的長期拘禁,也未知是否與《刑事訴訟法》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依照前規定延長仍不能終結,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然則,劉山青被長期拘禁,是否「案情特別重大複雜」呢?
中國的憲法明言「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又規定「國家保護華僑和僑眷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劉山青如果沒有觸犯刑法,依法應早就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同時若被扣留,也應在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法院必須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詢問。如果劉山青的指控不是「欲加之罪」,如果他確犯了中國在答覆英國政府時所稱的「不法行為」,應依法審訊,而公安機關移送的起訴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決定,並公開進行。這些法律條文規定的程序是否實行,未見報道,連劉山青的家屬也未得到通知,結果是出事後十五個月,才給劉父口頭答覆,說已判刑十年。
很有可能,對劉山青的審判是秘密進行的。因為八一年吳仲賢被捕時,公安人員曾對他說:如果審判,過程一定是秘密的;奴果罪名成立,可判處十年徒刑,也可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死刑,而外界始終會一無所知。還說即使人「失蹤」了,海外的「聲討」也起不了什麼作用。
現時,仍未肯定的是,劉父被廣州法院官員籲請要他的兒子「合作」,是否表示量刑方面還未最後「拍板」,仍有「議價」的餘地。這相信是在劉父真正獲得通知之後才有眉目。
劉案是「殺雞儆猴」?
雖然中國未公開劉案的因由,但一般估計是和民主運動的問題有關。拘禁劉山青,無疑有警愓香港支持中國民運並跟民運分子有交往的人士的作用,是「殺雞儆猴」的手段。中國官方對民運的態度是非常嚴峻的,八一年被捕的國內民運分子先後被判刑,其中比較知名的如王希哲、何求、徐文立等,均被重判十年或以上。故此,倘若劉山青與民運有關而被拘留,很可能會被重判 ( 廣州法院對劉父口頭證實判刑十年,是極重的判罸 ) ,而指控的將是「反革命罪」。
廣州法院官員說劉山青「不合作」,但也未說明具體內容,有可能是要求劉山青提供材料不果,也有可能是已提供但中國方面的有關人員未滿意。有人甚至推測中國當局可能指控劉山青與國內民運分子曾討論發起的「中國共產主義者同盟〉有關,而劉山青不肯承認或被為在這項指控上不予合作。據一份流傳出來的未經證實的北京法院對北京民運分子徐文立的判決書所述,徐文立、王希哲等曾於八○年六月在北京聚會,圖謀組織「中國共產主義者同盟」( 見《七十年代》八一年十一月號 ) 。很可能中共當局要把劉山青與這個「同盟」聯繫入罪,把民運和海外支持者打成內外串通的集團。
此外,據「營救劉山青委員會」的一位支持者透露:劉父在廣州時曾被告知,營救委員會的都是壞人,而且不無恐嚇地表示,如果他們為劉山青的事而來,就會「來一個抓一個」。
踐踏人權
劉山青是為數眾多的中國大陸「失蹤」,被捕或被判的「港人」之一,還有很多是不為人知或未經透露的。哈佛大學法學博士黃賢就是一個很顯著的例子,他被中國秘密拘留,已經一年有多。此外,香港一個大專院校的學生曾在國內被指為特務,判刑五年,他寫下這段經歷,以方易軍的筆名在去年《百姓半月刋》上發表。另據了解,曾任香港《北斗》雜誌編者、其後編輯大陸來港知識青年的小說集《反修樓》的林志毅,亦於去年三月在廣州被拘留。據去年十月《亞洲華爾街日報》的一項報道,估計香港約有一百餘人因各種理由在大陸被扣留。
在國內宣傳法治的時刻,像劉山青這樣的事件,,使人對中國大陸的法制和實行情況再一次產生懷疑。最令人不解的是:劉山青到底幹了些什麼?總得有公開的交待吧。無聲無息地拘禁,無聲無息地審判,只會在香港居民的心中造成恐嚇。
在目前香港處於政治敏感期的時候,香港居民在中國大陸得不到人身保障,那麼中國領導人對收回香港主權之後的任何保證,都難以取信於香港的居民。
李金鳯 新報特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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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報》1982年9月27日)
因關懷王希哲事件竟挺身入險境
劉山青在大陸被拘捕 扣留逾九月生死未卜
慈父倚閣望子歸,交涉無門哭無淚
「他是一個好兒子,平日和家庭間的關係很和睦。現在,家庭要的經濟因為少了他而陷入困難中。」香港青年劉山青在去年十二月向中國旅行,豈料一去之後全無音訊,生死未卜。長期以來,劉的家屬一直向新聞界保持緘默,默默地做着營致愛子的工作。
直至日前,劉父首次接受記者訪問,同外界披露真情。「山青現年二十九歲,在內地出生,惟在香港長大以受教育。七六年在香港大學畢業,獲理學士學位。曾任職工程師和教師。」劉父本人現年五十七歲,是一個辛勤勞碌的五金工人。愛兒學業有成,並立志投身入服務社會的職業和理想,在眾兒女中可成一良好榜樣,而且更實實在在地幫助父母減輕經濟重担。
劉父昔時的老懷安慰,是不難想像的。可是,愛兒到一夜之間在異地驀然失踪;這時,劉父的惶恐失措和惦念愛慮的心情,自然是更易想象了。
只稱犯了法其他概不答
「我在三月和六月間再次前往廣州市公安局查詢。首次往訪時,得到廣州當局派出一位不知姓名的傳達員口頭通知,說我兒子犯了法,已被扣留待審。至於所犯何法,囚禁在那裏,可否曾面等則被一一拒絕透露。我只有不得要領而回。六月那次,他們更說多訪也無謂。二三月間,我曾往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求助,獲得秘書接見,但無結果而回。我又曾去信前任港督,獲得港督府覆函,意謂適當時候會給我切實答覆,不過直到今天,我再未收過中,港兩地政府的進一步消息。」迄今劉山青失踪九月,劉父說:「我不理解我的兒子為何被捕,這點我需要聽取中國政府的解釋。」
港親友奔走營救無結果
對此,劉山青一輩關心他的下落和權利的朋反發起了一個「營救劉山青委員會」,據說會的成員解釋:「劉山青關心社會大眾事務,又關心中國的民主前途。他曾經積極參加金禧學運,艇戶事件。十二月二十五日,他獲悉在國內認識的王希哲被捕,貿然前赴廣州探問王的下落和慰問家人。可能他這種熱心不受中國當局歡迎,所以便被拘捕了。」
這委員會曾經數度發起簽名運動,共集得二百五十個親筆簽名;這些簽名會連同一封要求公開劉事件真相和釋放劉的函件一併以雙掛號寄上北京,獲人大代表會簽收。鑑於久無正式反應,委員會三位代表在九月四日前往新華社遞交請願信,結果却被拒收。委員會亦在九一八維園集會派發六千傳單。劉父對這委員會又有什麼看法呢:「朋友之間互相帮助,是很應該的事,朋友間的起碼道義。」
對中,港政府,他有什麼要求呢?「希望中國方面能盡快釋放我兒,讓他早日平安回家。港府方面,希望它能代查我兒下落,並代說情。」
八月間,英國議員卡納曾任國會質詢港府是否曾就香港市民被中國當局未經審訊而拘留一事向中共政府查詢,獲英國外交及聯邦次官李法堅覆:劉並非持有英籍護照。但英國曾循正當途徑查詢有關下落,但至今未接被中國答覆。
持香港英籍護照的華人在中國不能獲得英領事的保護,因為他們被認為有雙重國籍,但英領事官員仍會力為他們提供必須的帮助。
再反映出中共藐視人權
近來,回大陸旅行的人倍增,在訪中,不幸身入囹圄的人又知多少呢?在一個民主講理的社會,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是起碼的應享權利。香港市民能否有這樣權利,受政府保護呢?劉山青山事件可謂是對港府的民主櫥窗一項挑戰了。
(本報記者:李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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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按:「胡平看了文章,他多年後在我的臉書上說:『我是從那時就記住了一個香港人的名字——劉山青。』
胡平是海外民運的理論家,學者,先後在《中國之春》和《北京之春》雜誌主筆。」
各家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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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行《劉山青應獲立即釋放!》
(《十月評論》第九卷 第四期 1982年4月)
香港各大報章近日廣泛報導香港青年劉山青被廣州巿公安局拘捕一事,已引起社會人士的關注,因為這不僅僅是一個關心祖國的香港同胞的人身自由得不到保障的問題,而且顯示出中國的法制仍然是有名無實,執法者繼續在違法枉法;在這有法不依的國土上,不但國內公民的應有自由權利不斷遭到踐踏,而且海外的同胞在回國旅行時,也動輒有被拘囚的可能。
據報導,劉山青於六年前畢業於香港大 學,求學時曾任港大時事委員會委員,和天主教大專聯合會時事委員會委員。在四五天安門事件時,曾表示支持北京群眾這次革命行動。畢業後,他繼續關心及支持各地社會運動和鬥爭,例如金禧中學事件,第二次保衛釣魚台事件,油麻地艇戶爭取上岸居住權利,佳藝電視倒閉後被裁員工的鬥爭等等。近兩年,他更支持中國的民主運動,並與中國民運人士作過思想交流。所有這些都表現他是熱愛人民和祖國進步的有為青年。在被捕前,他任職本港一公司為工程師,也曾任教師職。
但在1981年12月25日到廣州,打算探訪被捕的中國民主運動人士的家屬後便即返港。但去兩個多月,他的家人完全得不到他的音訊。今年3月中,他父親到廣州巿公安局查問時,才得到該局人員口頭證實劉山青已被該局拘捕,但並未獲告知拘捕的原因,和是否會公開審判,亦被拒絕與其兒子見面的要求。
各港報的上述報導說明了:
第一,劉山青在本港受教育及工作的全部歷史和表現,為許多同學、同事、朋友所認識,認識他的人諒會相信他不是甚麼壞人,而是一個品德良好,愛人民愛祖國的進步青年;即使到國內探望被捕民運份子家屬,他純粹由於對那些家屬的關懷與同情,進行慰問;這樣的探訪是每一個人都應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而不應構成什麼「罪」;何況,爭取中國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活動,決不是什麼犯罪的行為。因此,如果中共以劉山青去探訪被捕民運份子的家屬而拘捕劉君,那是絕無理由的。
第二,如果中共以劉山青在政治思想上持有與中共不同的意見這一原因而拘捕他,那便是以思想入人以罪,同樣是亳無理由的。這樣的拘禁也是直接違反中共所頒行的憲法條文的,它規定公民有言論,通信等自由(第45條),這種自由當然意味著容許存在不同的言論、思想,它規定公民有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第46條),這當然更應有信仰不同政治思想的自由。而這樣的拘禁更違反了它的第47條的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違反了它的第54條規定:「國家保護華僑和僑眷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
第三,中共拘禁劉山青整個的過程,也是直接踐踏了中共自己製定而在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該法律」)的,具體的表現是:
1該法律第50條規定,在逮捕後,「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但廣州巿公安局不但在兩個多月內沒有履行這項規定,而且,在劉君的父親見到公安局負責人時,仍沒有得到通知逮捕的原因等事。
2該項法律第92條規定:「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但從去年12月23日起,到劉父見廣州巿公安局人員證實劉山青確被逮捕時止,已有兩個半月以上;由劉被捕時起,到各港報報導這件事件時止,則又已三個多月了,但報導仍未知悉劉山青已獲釋放或已予以起訴。
雖然這項法律為官方的無限期地羈押作了「解釋」,說什麼「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一個月,「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理」,但像劉山青這樣的情形,卻談不上什麼「案情複雜」,更不會是「特別重大、複雜的」吧!
為了促進中國實施真正的社會主義法制,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阻止冤假錯案的重演,劉山青的家屬、友好以至一般社會人士,完全有理由要求中國政府依照法律公正地、公開地處理劉山青事件。如果中國政府認定已掌有真憑實據證明劉君犯了罪時,就應該進行公開的審訊;在審訊時,劉君的家屬和友好應有聽審權利,劉山青亦依法有權自行「委托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110條)及行使各種自己「陳述和辯護」、「最後陳述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審訊過程及其記錄也應公開發表,以昭公允。
但如果劉山青根本沒有犯什麼「罪」,而只是犯了「欲加之罪」,不同思想政見(如有的話)之罪,那就應該立即無條件地釋放劉君。
既然該項法律明文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第111條),「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中國的司法機關就必須做到「有法必依」,而不能執法犯法。既然它也規定「人民檢查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第97年);那麼,檢查機關便必須依法處理。因此,上述對劉山青事件的要求,即便照現行的中國法律,也是完全有理由的、正當的。如果中國的執法機關和人員不這樣做,那就再一次地自暴中共所定的法律是裝璜門面的,騙人的。而八一年被無理逮捕的全國各地民刊及民運戰士(已知的有卅餘人),至今未聽到或見到報導他們已受到公開審訊和判決是否有罪,又未獲釋放,這使人不能不疑慮有更多的被捕者也遭同樣對待。
而且,儘管上引法律第3條規定「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但實際上在這項法律公佈施行之後,已知有許多人(如劉青等)便是被法院以外的「其他」機關──公安局非法地「判處」「勞改」(用好聽字眼形容的變相囚禁。)
上引的這些事例,在在表明中共即使對自製的「法律」仍然不依。他們一直在自己破壞自己的威信,加劇人民對它的三信危機。這些就是最具體的表現。
個多月前,《百姓》刊出了一篇題為《神州路冷》的文章,作者方易軍(原是本港某大專院校學生)自敍他在國內「無理被捕,繼而無辜被判為『特務』,坐了五年牢」的經過。在中國的冤假錯案五年來已不斷地平反了無數宗(當然有更多的還未得到平反),而新的仍在不停地製造出來!掌權者以為自己有權可以任意胡作亂為,繼續幹「和尚打傘」的勾當,那結果只是在自己斷送自己在國內外人民中的信用、信仰、信心(如果這些還在某些人中有若干殘存的話)。這亦等於在自掘墳墓!
前不久,本港的一些報章曾大力宣傳中國領導人的寬大政策,歡迎台灣的軍政大員(特別指名蔣經國等最高層人物)親回大陸看看,保證所有的人「來去自由」。而幾年來,在「開明」「改革派」當權之後,宣稱對外開放,歡迎海外同胞回國旅行探親參觀。但有不少人卻會突被逮捕。這些平民百姓,可沒有台灣的統治者那樣受優待。已經被披露而較有名的,例如方丹,據說他是想去參加一個畫展而在旅途中被拘捕,後來聽說被判刑。但真相如何至今仍是一個謎,亦即不明不白地因回國而喪失了自由。
吳仲賢是另一個事例。而劉山青則是較新的一位。其他未經透露而遭受迫害的又有多少呢?
據目擊過中共中央第九號文件內容的人報導,該文件指示:凡是參加過民間組織,或者提供過本單位的工具或者材料,以支持民主運動,或者曾經閱讀過這類(民間)刊物的人,都在清查之列。凡是黨員、團員、或者幹部,有以上任何一種聯絡,都要受處分或動員退黨。這些規定顯示,中共要鎮壓的對象是很廣泛的。在國內不知有多少人已受到清查、處分。
由此可想像到,在海外曾表示過支持國內民主運動的人士,大概都會被「清查」而列入黑名單內;如果這些人踏入國境,便有「受處分」之虞了。劉山青的事例,便是這樣的一個警號!
但是,劉君等所損失的會是個人的自由和肉體的痛苦,這大都是暫時性,並可換回有益的教育代價的;而中共所損失的,卻是國內和海外同胞的人心,這卻是長期性的、甚至是永遠性的損害!
一九八二年四月六日
艾凡 《聲援劉山青》
(《信報》「胸懷祖國,放眼世界」1982年
4月)
劉山青在國內被扣禁事件,終於通過報界公開了。這件事件跟吳仲賢事件一樣,國內人一早已經知道,但是今次為了不使當事人更尷尬,使事情更複雜,大家相約在未正式知道他的下落之前,不把事情公開──但有一份雜誌不顧這一默契,一早搶新聞,不點名的公開了這件事,小小的信約都守不了,說甚麼仁義道德?還不是「他們主義」的偽君子。現在劉山青的家人到廣州證實他被拘留,却不知道他的罪名,點名公開審訊等,向報界公開這件事情,大家也應起來為他聲援一下了。
我不認識劉山青,但經一些與他交往一段時期的朋友給我的描述,劉山青是一個典型的小人物型的人,為人或許滿腔熱血,但行事十分怪癖。這樣的人必不可能對中共構成甚麼威脅。
應作公開審訊
劉山青與民運分子串連大概是事實。但大家都是中國人,一個獨立的個人,跟國內的意見相投的人交朋友,我不知道可以入他什麼罪?交友罪?當然還有一點,是「欲加之罪」。
即他是「欲加之罪」,又或者劉山青在國內犯了其他的罪,在國人講究法治的今天,劉山青起碼應該得到公開的審判。如果他是罪有應得的話,被扣留,被懲罰是應該的事,公道自在人心我們也怨不得中國。而以中國立場來說,如果不是心虛的話,公開審訊劉山青,將公道昭於世上,證明劉山青罪有應得,不但有助中共在海外的形象,更有助法制的建立,是好大事,應做。
中共或許想藉劉山青事件向海外們傳達一則訊息,就是中國內部的不同政見者,「生人勿近」,有組織關係如吳仲賢者,固然曾遭殃,就算熱血青年也一樣對待。中共這樣做法的話,只會加深國內外普遍政治恐懼和政治冷感,這對中國民主自主的發展,是一大障礙。光明正大、公開的活動既然不准,一切自然向地下發展;孤掌難鳴,就組織起來;沒有國際聲援,容易陷險境,人人都找關係。今天國內政治千奇百怪的現象,可以説是由中共迫出來的,反而腐敗透頂的「英帝」,她的人民就不用搞什麼陰謀詭計,教訓就是很明顯,只是中共不張開眼睛一看而已。
殺難儆猴手段
由於中共的政治路線瞬息萬變,今天正確的,明天可以是錯誤。連香港一些同派報都往往拍馬屁拍了痔瘡。香港人與國內任何人交往,都可能有劉山青同樣的危險,某月某日見過鄧小平,在鄧小平失勢的時候可能也起一條罪名,而大家都知道,他老人家已有三次失勢的紀錄了。誰曉得將來有沒有第四次?
與港商的關係
從這個角度看,劉山青事件有十分普遍性的意義,香港任何一個人與國內任何一個人有親戚、朋友、通訊、通商的關係的人,都有處於劉山青今天的處境的危險。以肅貪為例,香港沒有一個與中國貿易的商人没有送過一兩條香烟、一部計算機之類的小禮物給國內的幹部的。有大洋行在一次交易會中,甚至公開的送每個國內工作人員一部計算機,這在那時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情,但可能下一回港商進國內洽談時,會被拘留起來,要「坦白從寛」的
──我這樣說不是危言聳聽,今期「七十年代」就呼籲肅貪者可從香港找線索,而任仲夷更此地無銀地指示肅貪不要口嚇怕港商 ──港商如有行賄的行為,經過公開審訊罪名成立,倒也無话可說,怕只怕「莫須有」的便秘密扣押起來,連在港家人不知下落,三五年後,在另一次運動之中加以「平反」,突然出現於家人面前,到時不知是悲還是喜了。
港台人心所繫
上述的錯案、冤案、假案、政治反覆案,中共自己公開承認的也已經不少,生活在國內的,有寃無路訴,無話可說,我們在香港見到這些例子,兔死狐悲。有些香港人不願中共收回香港,害怕一九九七年問題,這種無法無天的社會是最大的隱憂之一,至少今天劉山青被捕,我們還可聲援他一下,收回之後,能嗎?中共自己「倒米」,我在這兒天天反「港獨」都沒有用。我相信台灣方面人民,也不無這種恐懼。鄧小平叫「投資者放心」這句话不生效,也是因為中國沒有法治的緣故。他說了算數,其他人可以不算數,放什麼心?
劉山青既已被捕,放與不放,一定要公開審訊,他無罪的話,放,有罪的話,押。以後,香港人在國內如有犯罪,也一定把得到公開審訊。這是每一個中國人──包括我們「港澳同胞」在內的起碼人權。
李龍根· 何國沛 港府應就劉案採取行動(中譯)
李龍根· 何國沛
編者譯
香港公民劉山青自去年聖誕在中國失踪。他一九七六年畢業於香港大學,在港最後任職電子業營業工程師。
據我們了解劉氏到廣州去探問個別民運人士的家屬。他原擬最遲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返港。事實上他的僱主早根據他表示返港的日期為他安排了工作。
可是,到目前為止,無論他的家屬、僱主、同事或朋友都沒有接到他的任何電話或訊息。他的家人及朋友因而迫切渴望知道他到底發生了甚麼事。
其父已到觀塘警署報警,又向兩局議員辦事處,甚至港督陳情,但他們都保持緘默。
劉父在得不到任何法律途徑的援助下,在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三日親自上廣州打聽其子的下落,並獲廣州市公安局官員口頭告知劉山青已被拘捕,卻沒有透露劉山青涉嫌的罪狀或審訊的詳情。劉父被拒絕探望其子,只被囑回港等候。今已近半年,仍然未見任何較確實的消息。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懷疑港府是否應對其守法公民表示關注;應有責任調查劉氏在大陸失踪之事;能否協助劉父找出劉山青涉嫌的罪狀及其安危。
我們渴望能有劉山青的一點訊息以解劉氏家屬之憂。
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虎報》
HK Govt
should act on Lau Shan Ching
A HONGKONG
citizen, Lau Shan Ching, has disappeared in China since last Christmas. Lau
Shan Ching was graduated from the University of Hongkong in 1976. His
employment was an electronics sales engineer in Hongkong
We understand
that Lau went to Canton to visit some of the relatives of Democratic Movement
activist. He was expected to be back to Hongkong latest by December 28, 1981,
and in fact his employer had scheduled his working plan from his expected
return date.
However, up to
the present moment, there is not a single message or call from him to say of
his family members, his employer, office colleagues, or even his friends. All
his family members and friends are therefore extremely anxious to know what may
have happened to him.
His lather had
reported the case to Kwun Tong police station, UMELCO,
and even the governor but all parties remained silent.
without any
legal channels to help tackle the case, his father went to Canton personally on
March 13, 1982 to investigate the whereabouts of his son. He was verbally
informed by the Canton Security Branch that Lau Shan Ching was under arrest. No
detail of Lau's suspected offence nor (trial)if any, was revealed to his
father. He was refused permission to pay even a brief visit to his son, but was
told to come back to Hongkong and wait. So far, nearly six months has gone but
nothing certain about Lau is heard
In this case, we
wonder whether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should show some concern for its
law-abiding citizen ; whether the government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investigation of Lau's disappearance across the border ; whether the government
could help Lau’s father to establish the safety and suspected charge against
Lau Shan Ching
We hope the
worries of Lau's family members can soon be relieved by some news on Law Shan
Ching
Li Loong Kun
Ho Kwok Pui
Hong Kong
Standard ; May 24(Mon), 1982
PEOPLE ARE
SAYING.
***
張羽 中共應立即釋放劉山青!
張羽
香港市民劉山青於去年底往穗,探望被捕民運戰士家屬;不料被中共拘捕,至今已經半年。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即使劉君會經犯法,亦應早已被提交法庭公開審訊。然而,中共卻一直對其下落諱莫如深:
沒有人知道劉君現正被囚於何處
沒有人能夠探望劉君
沒有人曉得他因何被捕
甚至劉君的家屬,也祇是親身逕赴廣州公安局查詢,才獲悉其子已經被捕。此外,對劉君的情況一無所知。根據中國的訴訟法,中共祇可以把劉案列為「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理」,聊作解釋。
但是中共這種守口如瓶的態度,顯示出它並不打算「依法審理」劉君。
人們祇要回顧一下,中共如何對付民主運動戰士,就明白劉君決不會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了。去年,中共大肆拘捕各地民運戰士,至今仍然把他們長期囚禁。今年五月下旬,中共假惺惺把何求、王希哲「公開審訊」。但是,就審訊的過程而論,這次審訊卻祇不過是一次「以言入罪」的秘密審訊而已。人們如果讀過劉青的《獄中手記》,看過《魏京生的法庭審訊紀錄》,就知道所謂審訊,到底是什麼一回事!
中共雖然絕口不提因何拘捕劉山青。不過,劉君支持國內社會主義民主運動的立場,與及他積極與國內民運戰士交流,以至在「大逮捕」之後,仍然不避風險探望被捕者家屬的行為,顯然為中共所不容。
根據去年中共下達的《九號文件》,中共除了要把辦民刊及民間團體的人抓起來之外,顯然還要對付支持和同情民運的人士。在廣州市一份根據《九號文件》精神所寫的文件中,廣州市官方就曾着重指出香港同胞支持民運的作用。據曾經被中共拘捕的吳仲賢透露:中共已經掌握了香港支援、同情國內民運的「黑名單」。去年七月,廣州地區的民運人士王一飛,就因營救王希哲而被捕。人們將上述的情況聯繫起來,劉山青被捕的原因不是昭然若揭了嗎?
中共長期囚禁劉君,卻絕口不提他的案情,甚至不准家人探望他,根本是一種無視中國法紀的迫害,也是遏止人們聲援劉君的辦法(使人們碍於缺乏資料,難以争取大眾的支持。)
毫無疑問,中共拿不出理由和證據,就應該立即釋放劉山青。不過,從中共一貫對待民運戰士及異議者的手法看來;顯然人們還須積極為劉山青奔走,才可以迫使中共釋放他。
一九八二年八月五日《戰訊》
***
素絃 並非電影
素絃
「北京之春」乍暖還寒,大陸活躍民運分子如王希哲、何求、劉青等紛遭當局無理拘禁之際,香港一位青年劉山青,於去年十二月底,由於關心彼等一道,只想深入了解中國當前的情況,利用聖誕假期,匆匆前往廣州探訪王希哲的家屬。豈料一去不回,從此下落不明,迄今已逾七月。
劉父於三月初親赴廣州四處查詢,始獲公安局口頭証實劉君的被捕,但公安局拒絕透露拘禁理由,亦不允其父探望他。這種情況,不是與剛公映過的外國片「大失踪」一模一樣嗎?電影的「大失踪」發生於南美洲長期政治動盪、社會不安、軍人專政的國家;自詡為共產主義的中國統治者卻原來一直是導演這類戲的能手!
中共统治大陸三十餘年,它的本質已老早暴露了:封建、官僚加專制,它除了製造以億計的貧民愚民外,最能幹有效的大概就是這副鎮壓人民的專政機器了。
一九八二年八月六日
《星島晚報》「隨意篇」
***
李志堅 給教育制度叛徒劉山青
山青老兄:
有朝一日,你會讀到這封信的。你在那裏?廣州公安局的人拒絕答覆你父親,我們又何嘗知道。中共拘留你八個月而不向你親屬透露任何消息,什麼刑法人權社會主義,統統「得個講字」,中國仍是封建主義幽靈籠罩下的家長式專制社會。寶刀難斬你的中國苦戀情意結。他們拘你、禁你、悶你、盤你,為什麼?因為你以行動支持中國民主運動。
如果說香港的教育目標教人屈服順從而非自主創造、教人競名逐利而非相互合作,那麼,讀了十多年書的你,失敗了。你甘心做香港教育制度的叛逆者,如今前程未卜,查無音訊,親朋斷絕,鐵窗外可是漠漠北大荒?
你記得中學時學過的「經濟及公共事務科」嗎?那位教師大談聯合國組織、人類理想、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當時我們都信法律可保障人身。現在英國政府當你是屬土公民,無能為力,即是說,無論你出了什麼事,世界上沒有任何政府會保障你的基本權益。香港有很多人的身分跟你一樣:香港英籍。
近日報章大談香港最好維持現狀。資本家當然這樣想。他們的資金若在美國,那能聘請廉價聽話的勞工?英國政府當然這樣想,香港能提供的政治經濟收益有如上好的西冷牛扒。普通市民也這樣想,可能他們尚未試過更民主、更公義的社會制度。而你,劉山青,當然堅決反對維持所謂「現狀」,一於精衛填海。
關於你的冤情,有議員在英國國會提出;香港的朋友搞過記者招待會;接觸過警務處、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發了信給港督查詢,至今未有回音;發了讀者來函給一些報紙,只有英文虎報肯刊登;寄了資料給國際特赦釋囚協會,已入了檔案;百多人簽署的公開信曾在「百姓」及「快報」登載;公開信的海報有些已經上了街;你老兄的印象集每本三元,正在發售;我們曾上新華社查詢,負責人竟說他們在香港只做辦報工作;又接觸過一位政協代表,他應允代查,但一次又一次向我們說,仍在了解情況;有一位神父乘上廣州之便代我們向公安局查詢,不得要領;我們找過本港執業律師,他們表示愛莫能助。
前星期飲茶,阿拔、金仔、阿龍都在,欠了你哩。你與官僚無情,卻被迫與他們「朝朝暮暮」,世事之險,徒令人唏嘘嘆息而已也。猛志固常在,豈肯出樊籠?重獲自由之後的你,仍會一飛沖天,數天不落的。我的性格、處事策略和實踐方式都與你不同,不過,仗義執言,則是我們之間的最大公約數。
敬祝
身心健康
早日自由
李志堅上 八二年八月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信報》「教育眼」)
***
何為 扣留劉山青必有原
何為
港督偕同五議員赴英討論九七問題之同日,另一則與中國有關之港聞,不為人注意。一個名為營救劉山青委員會之三名代表往新華社交一封公開信被拒,該公開信在街頭張貼,並曾於上月五日以雙掛號信寄北京,中國人大常委會簽收。
一分西報以顯著篇幅報導此事,刊登遞信之代表照片,其中兩人着T恤,一人還戴太陽眼鏡,口啣香烟,貌似某類人物。
劉山青,二十九歲,大學畢業,任職工程師,去年十二月入大陸,探望被捕陷獄兩名民運分子家屬,從此下落不明,相信被捕。
公開信呼籲讓劉山青自辯,或聘律師代辯。
劉山青在中國大陸之行為,是失踪還是被捕,觸犯何罪,外人不知。
但可以肯定,中國正積極發展旅遊業,吸引港客返國,絕不會無端拉人,劉山青被捕,必有原因。
有人認為中國推行法制,不將劉山青公開審訊,有損形象。
但政治事件情況特殊,不宜公開。法治如香港也不循正常程序起訴政治犯,羈留無限期,查明其活動屬實,遞解出境。中國不將劉山青遣返原居地香港,大抵要他受罰,以阻嚇其他民運分子之同情者。
(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五日 《信報》「港聞以外」)
***
馬家輝 逼港府就劉山青事件表態
編輯先生:
劉山青被拘押事,這個「值得尊敬的榜樣」,「不安於營營荷生」,「不附從潮勢」,「勇於撕爛人世虛偽」、「表現得如金剛石造的孩子」、「支持中國民主運動的真鬥士」被扣押了。劉山青畢業於香港大學,他堅持知識分子的「社會良心」,他認為「社會需要他」!
「社會需要他!」,「社會需要他!」他已把自己獻給社會了。他參加港大學生會時事委員會,他參與「反對增加駐港英軍軍費」運動,他支持「天安門事件」群眾運動,他辦工人夜校,他反對香港政府封閉金禧中學,他為油麻地艇戶爭取上岸,他為「佳視」員工爭取復工,他支持中國民主運動,他為社會運動付出了淚和汗。可是現在,不是他不再理會社會,而是社會不理會他。
劉山青「因不法行為遭當局扣留」是意料中事。假如「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希望拯救劉氏於囹圄,有而且只有一個方法:逼港府「表態」!現時向中共當局提出的種種「要求」,根本是與虎謀皮,不要多談也不可能多談,因為談也是白談。中共自立國以來對付異己手段千奇百怪,難道不足為我們的教訓嗎?區區一個劉山青算老幾?唯今之計,是盡力逼港府「表態」,表明立場和原則,絕不能就此了事,因為這不僅是劉山青的「身分」問題,更是我們五百萬香港人的「身分」問題。誰甘心做「邊緣人」?誰不希望獲得自己政府的「保護」?「營救劉山青委員會」應多開記者招待會,向港府的「不表態」表現提出强烈抗議,向市民解釋「劉山青事件」涉及問題的嚴重性。
殷海光在二十二年前說過一段話:
「我置身於這小書室中,我正神馳於古今的興亡歷史,可是我畢竟與這樣的一羣人處在同一時代和同一個島上。我底身體,正像一切講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的人之身體一樣,毫無掩蔽地暴露在一個沒有約束權力之下。」
我們雖然跟殷先生不是處在「同一個島上」,可是「一個沒有約束的權力」已漸漸伸展到我們頭上了。我們對此「怪現象」,能不吭一聲嗎?
寫到這裏,我不禁心寒了。說不定在不久將來,中共當局可隨意派人來香港抓人捕人,而「我們的」政府卻冷眼旁觀,甚至予以方便也說不定。
這封信,請刊登在《百姓》上,作為給「營救劉山青委員會」的一點建議,也作為「劉山青事件」的一點聲援。祝
好
馬家輝敬啟
八二年十一月八日
***
李培忠 黃賢與劉山青
去年年底時,當劉山青踏入中國大陸土地上的時候,他做夢也想不到他會被中國政府看成為一個中國籍公民,他更想不到英國政府亦把他看成為中國籍公民。香港出生的劉山青,原可根據英國和香港國籍法例,申請加入英籍;但他並沒有這樣做。中英政府的態度令到這位香港公民在中國境內被中國政府沒有解釋下拘留了近一年,仍未獲香港政府的代表探望在牢獄中的他。劉山青的情況充分顯示香港人在中國境內不受任何法律保障的情況。
另一位香港公民黃賢的情況和劉山青的十分類同。香港出生的黃賢在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取得博士學位後並在美國工作了一段時間。他今年年初在北京被中國政府拘捕。他的美國長期居留證件和香港英籍護照並未帶來使他得到一個合理的處置。黃賢在美參加的保釣和統運等愛國行動,也沒有使他得到中國政府的「合法」處置。黃賢被捕後,好像劉山青一樣,中國當局一直沒有知會其親友。拘留偵訊期按理只是三個月,劉山青和黃賢的例子都已近一年。長期拘留偵訊的決定和原因從來未獲有關當局宣布。看來中國的法律並未保障這兩位香港公民。
中國政府宣稱它的刑法在對待外國和中國公民是一致的。但這樣的宣稱看來對劉山青和黃賢不適用,無論他們是中國公民還是外國人。
中國政府認為劉山青等是中國公民,其理由是劉山青持回鄉證回中國大陸。但七九年中國宣布頒發回鄉證時,並未有同樣的說明,不然申請使用回鄉證的香港華人也許會大減。因為重要的是,中國政府根本不准香港華人使用其他旅行文件進入中國大陸,這其實是一種強迫入籍的陰謀。當然香港華人可以不進入大陸境內,那樣事情不會那樣發生了。
但現在中國打算收回香港,香港華人的國籍是不能靠不回大陸旅行這樣子可以避過去。
中國不單打算收回香港這塊土地,它也認為香港華人的絕大部分是它的「同胞」或公民,但這不知根據什麼。中國政府在八0年九月頒布的國籍法中,第三條規定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這種規定,香港華人或其他華人一是中國公民或不是,人們不能同時具有英籍或中國籍雙重身分。中國國籍法第五條又規定任何海外出生人士,其父或母是中國公民,則他會是中國公民。但如他本人經已取其他國籍,則他不是中國公民。
(九七與香港人的國籍 之一)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信報》「論盡太平山」)
***
陳玲 只有積極奔走,才可拯救劉山青!
陳玲
中國當局最近向駐北京的英國領事館証實香港青年劉山青確實已被拘捕。
然而,中國政府始終拒絕透露劉山青所犯何罪、拘於何處、何時會被釋放。
劉山青在廣州失踪的時候,恰巧是中共大力鎮壓民主運動最高峯之時。因此,我們可以相信,不論中共持甚麼理由拘捕劉山青,可是它要打擊的目的和對象決不是劉一人,而是整個民主運動,整個中國的歷史前進方向。因此,它處理劉山青的事件,像它處理其他拘捕的民運人士一樣,是運用秘密手段、莫須有罪名、非法的監禁。中共要運用這些手法,恰恰由於它無法拿出實據入罪,無法駁斥民運者所持的理想,無法說服人民相信它加諸民運者身上的誹謗。中共偷偷摸摸的行為反証了被秘密拘禁者的清白、無辜。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証。拘留後,除有碍偵查或者無法通知情形外,應把拘留的原因和羈留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之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訴訟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條》中共希望人民相信它尊重憲法、尊重法制;希望人民耐心等候它完成四化任務;可是,它的行為卻屢屢更强有力地說服人民:它與這些意向背道而馳。
我們知道,如傅月華、劉青、任畹町、王希哲、何求、徐文立等已知「下落」的民運分子,他們的音訊也不是由中共執政者自願地傳播,而是由有心人偷偷地流傳出來;我們知道其中一些人被扣以十四、十五年不等的徒刑……然而,尚有更多被言論思想入罪的「良心囚犯」,仍是下落不明;劉山青只是芸芸眾人之中我們比較熟悉的一位。到本文刊行於讀者面前的時候,劉山青經已被中共秘密拘禁達整整一年;而更多的中國民運分子,亦囹圄於中共黑獄下更為長一點的時間。
根據以往經驗,我們知道中共是不會無緣無故地放人的。正如現在已成民主運動里程碑之四五天安門廣場暴動之被「翻案」,也非出於中共的自願。只有人民的呼聲,人民的壓力,才可以匯成一條比中共鎮壓機器更强有力的通渠洪流,迫使中共釋放被拘禁的民運分子。只有我們的覺醒,我們的團結,我們的積極奔波,才可以拯救劉山青,以及其他民運分子的命運,以及中國民主改革的命運。
關心中國社會主義民主前途和五個現代化的人,是坐言起行的時候了!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十月評論》)
***
黃松明 海外華人的國籍問題
黃松明
對香港居民劉山青被中國當局拘留一事,我從不發一言,因為我對該事的來龍去脈完全不知道,沒有資格去發言。我現在想說的,也不是劉山青被中國當局拘留的政治問題,而是香港出生的華人屬於什麼國籍的問題,因為據說劉山青是英籍,中國當局把他當中國公民加以拘留是不合法的,是一種強迫入籍的陰謀。
首先,我想談的是中國的國籍法,它的適用範圍是海外有中國血統的華人,並不包括香港和澳門,因為在中共自建國以來就一直堅持香港和澳門是中國的領土,因此,無論是從中國移居到港澳的華人,移居到港澳的東南亞華僑,或在港澳出生的華人,在中國當局看來都是港澳同胞,並不是華僑。港澳華人如果回中國大陸旅行、探親或定居,是不必申請的,但要按照當局的規定領取港澳同胞回鄉證(以前是在過邊境時填寫港澳同胞回鄉介紹書)。當然,在目前的情況下,香港的華人可以不承認自己是中國國籍,而只要他能取得一種外國國籍,按照中國的國籍法,等於是他自動放棄了中國國籍。但這裏也有一個例外,就是英國屬土(香港)的國籍不算在內,因為中國是不承認香港是英國的屬土,因此英國屬土(香港)的護照在中國境內是無效的,如果香港居民想以這種護照進入中國大陸旅行或探親,是不會被接受的。
中國當局是沒有强迫香港的華人拿港澳回鄉證的,不承認自己是中國的同胞的,大可以不拿。但如果一位香港居民自願地拿了港澳同胞回鄉證,並進入了中國大陸境內,參預中國內部的政治活動,出事了以後卻說自己不是中國籍,那還像話嗎?我不相信劉山青是這樣虎頭蛇尾,如果是這樣,那他就沒有資格搞政治。
海外華人的國籍問題,由於中國的歷史複雜性,是一件令人頭痛的事。中國過去曾和印尼簽訂雙重國籍條約,後來因印尼發生政變而不了了之。至於中國在一九八0年頒布的國籍法,那是讓持有外國國籍的海外華人自動放棄中國的國籍,這對海外的華人,對海外華人所居住的國家,都是好的。但不是每一個持有外國護照的海外華人都願意自動放棄中國國籍,尤其是他在中國境內旅行或探親的時候,他想自己被當成一個中國人。因此,一個持有外國護照的海外華人,以前是可以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歸國證,以這個證件在中國旅行或探親的時候,他想自己被當成一個中國人。因此,一個持有外國護照的海外華人,以前是可以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歸國證,以這個證件在中國旅行。而無論是那一種身分的海外華人,進入中國境內是要預先申請的。港澳的華人居民不必申請,因為是被中國當局看做是同胞。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八日 《信報》「新觀察」)
***
賓尼 劉山青與奧尼爾
賓尼
誰是劉山青?
劉山青是鄧小平「三中全會路線」陽謀下的犧牲者!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北京之春」已經因利用價值完畢而被鄧小平鎮壓了,各地大捕民運分子,劉山青,這個「香港仔」,還懵懵然上廣州,去探望民運分子王希哲的家屬。結果是,一去不回!
消息說,劉山青已在廣州被判監禁十年。
劉山青是香港大學畢業生,在香港任職的工程師,標準的「香港仔」,而將他下獄的人,就是作狀叫「港人治港」的那一批人。
幽默嗎?其實也不幽默,而是痛心!
多少殘酷的現實教訓,喚不回今日一些頭腦仍然糊塗的人的心,更沒法改變一些近視者的視力。
有些人,以為劉山青是傻瓜,而他們不是,因為他們會隨着風向而改變,他們以為,「港人治港」他們會得益。
事實上,他們太自信了,忘記了:鄧小平也是靠「民運」打倒華國鋒的,而打倒華國鋒後,第一批挨鄧小平整的就是民運分子。
X X X
誰是奧尼爾?
奧尼爾是長期在西方教育下長大的典型!奧尼爾是美國眾議院的議長,他熟悉美國事務,但顯然對中國事務尚未能進入情況。
昨日外電報道說,當他在訪問北平時期,他會晤趙紫陽後,在北平「美國大使館」的招待會上對記者說:「一個十億人口,充滿問題又亟需現代化的國家對於一個小島竟如此擔憂,令我們吃驚。」
奧尼爾,這位在西方社會長大的政治家,他之吃驚,只為他以往所看到的只是中國問題上的數字表象,沒看到最關鍵性的人心問題
中共完全靠意識形態起家,也是靠意識形態在統治大陸。如今,共產主義日薄崦嵫,冰山化解,土崩瓦裂。三信危機嚴重得令它發抖,但最能致它命的,就是在意識形態上和它對立的,和它爭人心的那個小島──中華民國台灣省。而不是任何一個數字龐大、而意識形態上卻軟弱無力的國家。
這次在北平旅行,對奧尼爾來說,用一個外交術語,應就是:「極有趣味,而且有收穫。」對於有許多在西方社會中長大的人,如對奧尼爾的話作一番深思,相信也會有極大的收穫!
一九八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香港時報》
***
李志堅 劉山青事件應有公平合理的解決!
──據悉港府會轉交一份文件予劉山青的父親
李志堅
中國政府在十六個月前拘捕了香港市民劉山青。最近劉父第三次親往廣州查詢被捕兒子的下落。根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員口頭透露,劉山青已被判「十年勞改」。至今,整整十六個月了,劉山青仍與香港的一切親友失去聯絡,即使他的直系親屬也不被允許前往探望。究竟劉山青犯了什麼法?中國政府一句話都說不出。劉山青有沒有自辯或律師代辯的機會?也沒有人知道。
按現行的中國法律,常規偵訊期最長只是三個月,現在劉山青事件又是一宗例外。筆者懷疑劉山青有否經過公平審判?是否秘密判刑?雖然香港的朋友為劉山青事件多方奔走,並通過各種渠道向中國政府查詢,俱屬徒然。劉山青涉嫌什麼罪狀?中國政府為什麼要加以隱藏?
仍不知兒子的「控罪」
劉山青因持回鄉證(英文直譯是「同胞證明書,即COMPATRIOTS CERTIFICATE)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在中國旅遊,所以受中國法律管治。但有關的執法者,卻沒有利用法律去保障他的基本權利,沒有「通知」這位「同胞」的在港家屬,他已被拘留。
失踪三個多月後,劉父前往廣州公安局查詢,方知悉他的兒子的下落;被拘禁後六個月左右,劉父的第二次廣州行歸來,仍然什麼也不知道;十五個月後,劉父第三次上廣州,才得知判刑十年的裁決,但劉父仍然「不知道」他兒子的「控罪」。我們可以想像劉父的失望心情、和長期承受的精神壓力。連續幾百天,天天念及愛兒時,便只有「不知道」三個字,這是何等樣的悲哀?劉父何罪、要受此心理折騰?即使劉山青涉嫌犯了滔天大罪,他的父親也應知情。中國政府這次的處理手法,充滿着仇恨哲學色彩。筆者在半年前探望劉父,他正給雀鳥餵食,把香蕉切好一片片才送入籠中;接鳥糞的報紙只有幾次污穢,他便要更換。畢竟飽經世故,他沒有欲語淚先流,但聲調低沉、若斷若續,令人感到五臟六腑有如一排古箏弦線,被他彈撥出幾首怨曲。
強權只可勝公理於一時
中國政府對紅色資本家笑臉相迎,但卻貿然侵犯劉山青的「基本人權」,這是否「有錢便有尊嚴」的旁證?劉山青是一個人,不是一塊石頭。種種跡象顯示,他的命運可能比一塊石頭更壞。石頭尚可修路架橋,為人民服務,他卻要把青春埋葬、活在不明不白的疏離之境。人生在世,該有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這「天賦人權說」源於西方,今天的中國明顯地沒有吸納進去。黃賢、劉山青均受秘密拘留,其他未知名的人數更難以估計。現行憲法規定中國人民有言論、出版、結社等自由,實際上中國人民連出版幾本油印刊物的權利都被禁制。筆者想起中國政府大捕民刊人士便覺心傷,當權者統治十億人民,何懼三幾十個業餘民刊編輯?漠視人權固不待言,長遠來說,一個封閉的、不容思想異端的警察國家,更難以進步。劉山青當日被捕,可能與他會探望中國民運人士有關,而這在我們眼中,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自覺行為。强權可以戰勝公理於一時,公理將摧毀强權於永遠。
對一切申訴不聞不問
現在很多人都會說中國社會缺乏「法治」精神。憑執政者的個人喜好、性格、脾氣、情緒等來治理國家,是一件危險而荒謬的事。但除非人民羣眾都意識到這種觀念,否則人治局面還會持續下去。中國政府秘密審判劉山青、拘禁十六個月而不公佈罪證或罪狀,是徹底違法的行為。當然,中國政府可以「國家安全」或「案情複雜」為理由,拒絕向外界透露任何消息。作為劉山青的同學和朋友,筆者不太相信他犯了如此嚴重的罪行。誠然「幫理不幫親」的態度較為文明,而我們不過要求「公開」審判過程和內容,但中國政府卻對一切申訴不聞不問,拖久了,令人對劉山青事件逐漸遺忘,這是應該批評的。
岳飛遇害以「莫須有」三個字概括,劉山青則連一個字也沒有。在法制尚未健全的國家,黃賢身為律師亦難自保,何況不善詞令的劉山青?中國的司法系統有多大獨立性,使人懷疑。政治及軍事集團官僚似乎就是中國當代的權力操縱者,黨政不分的局面早為識者所詬病,司法系統又不能發揮足夠的制衡力量,的確使人憂慮。
剝奪基本的人權尊嚴
廣州法院的一名高級官員向劉父表示劉山青「不合作」,又說「坦白從寛,抗拒從嚴」。這些話可以使人作如下的理解:第一、公安局證據不足,審案時左右為難。第二、有關方面逼劉山青承認一些他沒有犯過的罪,劉山青當然抗拒(這是個很壞的猜想。筆者希望法院不存在任何黑社會式政治)。第三、中國政府知道劉山青曾與民運人士來往,想從他身上套取口供,進一步鎮壓中國民主運動。第四、劉山青被剝奪基本人權尊嚴,滿肚冤屈,無處宣洩,長期受困,親朋斷絕,表現出的態度自然是受挫之後的必然反應。以筆者對劉山青的認識,他一向性格剛烈,言辭木訥,那懂亂編故事,更不會卑躬屈膝。
禁锢一個人的肉體容易,徹底改造他的思想可是困難了。劉山青現今是形格勢禁,我們只能希望他繼續堅忍沉默地抗議。筆者從不幻想寫幾篇文章便可以拯救他,但是誠意呼籲同情劉山青的人,將中國政府這次「錯誤處理」的消息散播開去。不錯,是反統戰。信心危機早已爆發,中國政府要挽回聲望,誠意不可少。事實上,過去中國的「冤、假、錯案實在太多了。
由此事而想到「一九九七問題」。若「港人治港」之日,也隨時出現「大失蹤」;若人民批評一兩句,便被冠以「反華反共反人民」的「反革命」罪名,豈非香港政治開倒車?劉山青的問題不是孤立的災禍,而是關乎全香港市民切身利益的課題。香港主權屬於中國,這點毋庸置疑;但回歸中國並非如貨幣易手那般簡單。香港和中國都要實行民主化,才能適應現代社會的組織形式和政治目標。
過去十多年,由於市民的爭取,香港社會較前開放;市民有不滿,較多人敢於投訴;公眾利益受損,大眾傳媒會追蹤報道;即使涉嫌肢解屍體的被告人,也有律師代辯,公眾的情緒不會影響司法過程。開放、法治的精神,是值得珍惜的。這不是說香港可作中國的樣版。其實香港也有很多不完美的地方(如政府太偏袒資本家利益等)。
歷史遺留下來的悲哀
劉山青「出生」及「長期居留」的地方是香港。但香港政府和英國政府至執筆時都沒有運用正常外交途徑去保護他。雖說香港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但在「借來的時間、借來的空間」未完結之前,香港自有異於中國大陸的政治單位。現在劉山青因「雙重國籍」身分受困,實際上變成「無國籍」的人,他持回鄉證(同胞證明書)在中國境內旅行,處境馬上變得很尷尬:「身分」他是中國人,因為中國不承認香港是英國的屬土(但中國承認劉山青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嗎?若然,他應具有「公民」的權利——中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行為上他受中國法律約束(這是合理的,正如他若前往法國,亦應受法國法律約束),但他「原居地的政府」卻不能給予任何政治保護,或代替他爭取基本的權利。這的確是歷史遺留下來的悲哀。戴卓爾夫人說,英國政府對香港居民有「道義上的責任」,真是胡言亂語。可以想到,在「一九九七問題」上,中英雙方都會以本位利益行頭,香港人意願是「不會」被照顧的;到了關鍵時刻,也許會各自爭取民眾支持,但那是手段,不是目的。紮根香港的人,有時會以為香港很重要,事物圍繞香港旋轉,這是危險的天真的地域中心想法,外在政治勢力可能凌駕一切。
據說,香港某代表團月前會見中國高官時,曾問及中國民主的問題,答日那是中國政府「自己的事」,還是談香港前途好。筆者以小人之心,大膽猜想,意思大概是:「你們香港人能維持香港繁榮安定便好了,做經濟動物(Homoeconomicus)便算愛國。政治思想、意識形態,不關你們的事,最好不理!」
社會運動的運作包括「控制」及「管理」兩方面。控制涉及權力因素,利便管理:管理需要知識才能,間接鞏固控制。政治官僚善於掌權控制,科技官僚協助管理,政治官僚的心情是矛盾的,他們依靠科技官僚來控制,又怕後者會動搖及奪去權力。中國對香港的要求大概如此──香港人做技術人員好了,為祖國創造財富好了,不要過問權力分配、政治路向!
當年中國共產黨在地下潛伏時,會受迫害;今天當權,卻反過來壓迫那些年青一代為中國摸索出路的民運分子,令人唏噓歎息不已。如果愛國的準則是無條件支持執政者,那不過是封建主義的忠孝之道的移植,父系中心社會、單向服從年長男性的翻版。我們更不能因為感情上認同中國文化、或者神交中國古典文學的優秀作者,又或者在神州萬里行中陶醉落日晚霞,而「抽象愛國」,對現實政治存而不論。中國是一個有現實意義的「政治實體」,不是神話裏的龍的傳人聚居地。
特赦協會列為良心囚犯
劉山青事件一定要有公平合理的解決!據悉以倫敦為總部的國際特赦協會(Amnesty International)已經接受劉山青為「良心囚犯」。關心香港和中國的朋友,可否為他盡點棉力?對中國政府用「人權、法理」這個招牌似乎不大靈光,我們只好等待中國政府通過香港政府轉交劉父的文件(劉父說這是中國官方口頭承諾的),看事態發展而工作,再進一步繼續爭取劉山青應有的人性尊嚴和權利。
筆者曾與劉山青同住一段短暫時期,家中還保留了他贈送的一個塑膠卡通公仔。若他真的在數年之內不能安然返港,筆者但願可送他銅管風鳴器,掛於窗前,讓他知道,即使在風狂雨暴的夜晚,遠方的友人仍然沒有把他遺忘。
一九八三年五月一日
《百姓》半月刊
***
小兵 「為甚麼要爭取釋放劉山青?
小兵
於八一年末赴穗,探望被捕民刊人士家屬的香港市民劉山青,被捕後命運一直成謎。儘管擔心他的朋友組成「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先後多次信訪有關部門交涉,但中國官方却對此守口如瓶。即使劉父兩度赴穗詢問,所得之答覆亦僅限於「因觸犯法律而被捕」,連探望其子亦被拒。
最近,劉父三度赴穗,始獲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員告知,劉山青已被判監十年。不過,該官員却不允透露劉被判罪的理由及案情,並以劉正被押赴勞改場為由,再次拒絕其探望要求。其實,十六個月以來,中共處理劉案的措施一直都非法悖理。首先,他們拘捕劉後一直保持緘默,甚至連其直系親屬也不通知一聲。直至劉父於二個月後赴穗,才承認已經拘捕了劉山青。其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期一個月。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依照前款規定延長後仍不能終結的,由最高人民檢查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而據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要逮捕人犯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證據,一併移交同级人民檢查院審查批准。」換言之,即使中共運用法例的漏洞,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長期羈押劉山青,亦應有足夠材料公佈因何要拘禁他。然而,他們在人們的多次催促下仍三緘其口,不但非法,而且也有悖情理。這不能不使人懷疑他們有着不可告人的動機──淡化此事,以求為所欲為。
現在,官方在人們鍥而不捨的追問下,不得已公佈劉被判監的消息。不過,却仍然避談劉君的判罪理由及案精。他們沒有解釋為何要對此諱莫如深。不過,人們自然有權追問一句:「你們憑甚麼將一個人囚禁十年?」
中共的把戲
中共近年號稱「有法必依,有錯必糾」,大肆宣揚平反「冤、假、錯」案的成績。然而,他們却在新的條件下製造了如劉山青一類的冤案(在八一年夏季被捕的民刊人士即為一例)。現在,讓我們先從法律的範圍講起吧!《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寫道:「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機密或個人陰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現時,官方不允透露案情和「罪由」,顯然是把劉案當作不公開審理的案件處理。因為,假如它是公開的話,劉父理應被通知出席旁聽,而不致於事後始偶然獲得通知。况且,審判過程據法應有詳細紀錄,如果審判是公開的,按理人們應有權知道其中案情(否則,又何來公開呢?)劉父詢問審判情況被拒,審判公開與否是自明的道理。
因此,中共只可强辯劉案「有關國家機密和個人陰私」,但這却是缺乏說服力的:
第一,根據上文所述的同一條款規定,「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但是,中共却連自己制訂的《訴訟法》也懶得遵守,劉山青又豈會得到公平、合乎法理的對待呢?
第二,劉山青是香港居民,他的「個人陰私」肯定不會構成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他探望被捕民運家屬是光明磊落的行徑,也不涉及個人陰私。至於所謂國家機密方面,拘捕他自然不屬國家機密。他與民運人士交往也無「機密」可言,因為民刊是行使憲法賦予人民的自由而組成的,其本身活動及與香港同胞交流不但並非機空,反而是合法合理的事情,況且,中共慣用「國家機密」為由,迫害被認為異己的人,就更令人對此反感了。文革時期千萬冤案暫且不說,人們從中共自詡的法制改革以來的表現就可知一二。例如,魏京生將街聞巷議所得告訴記者,就被控「洩露國家機密」。甚至在「公開審理」他之時,又不對外公佈整件案情,民到《四五論壇》負責人劉青將之油印公佈,却因而被判勞教三年。相信每個曾閱讀魏案審訊記錄的人,都會明白所謂「國家機密」是甚麼回事了。因此,即使說劉案涉及國家機密也不能服眾。
第三,中共破獲台灣、蘇聯特務案後,一般都圖文並茂大肆宣揚,甚至將之繪形繪聲寫成故事以廣流傳。以最近破獲的李家祺一案為例,他們甚至不厭求詳地將間諜者的姓名、背景、通訊方法、援助金額列出。處理諜案尚且如此,難道劉山青比一個特務集團更可怕?要對其審判及罪由保密嗎?
中共為何三織其口?
其實,中共三緘其口是有其苦衷的。
首先,劉山青的遭遇引起了廣泛的關注,中共又不能把他與民運人士交往列為罪證。因此,唯一的方法就是絕口不提此事,使營救者苦於無確實資料而難於展開工作,並把事情逐漸冷却。
其次,一旦公佈案情,勢必引起海外人士的追問及據理力爭。三年多前公開審判魏京生以示「法治」精神,反而因此使人們獲悉真相而群起聲援他,中共是不會不引以為誡的。自後,他們即採取秘密審判的方式處理同類性質的案件(如劉青和前年四月被捕的民運人士),對劉案秘而不宣正是理屈詞窮的表現。
同時,劉山青被捕以來,一直被剝奪會見家人、朋友及公開申辯的權利,甚至連毫無罪名之下仍被判重刑(對社會大眾而言,不公佈的罪名比「莫須有」更荒謬)。凡此種種情況,充分證明了他是被無理無法地迫害,理應立即獲釋。
支援劉山青的意義
不過,許多人大概會說:「假使劉山青確曾犯上未公佈的罪行,要求釋放他是否過份一點呢?」
我們姑且撇開上述的分析不談。然而,一個人被囚十六個月,由法庭的正式宣判重刑,却連一個罪名也沒有,難道這就不算過分嗎?假如人們要「審慎」一點,也應該要求中共公佈全部案情及容許人們探望他,以保障劉君的最起碼權利。年前大專團體聯訪查詢王希哲等人的情況,正是一例。
同時,也許有一些人認為:「劉山青的遭遇固然值得同情,但畢竟是特殊的,人們只要不自招煩惱,自然不會有同等遭遇。」
其實,這種見解既不符事實,也不合情理。類似劉山青的案件是有的。黃賢一案即是例證。況且,許多人亦因其他理由與中共官員衝突而被拘禁,只不過囿於勢孤力弱而啞忍吧了。況且,十四年後香港重回中國的懷抱已是不可改變的事實。假如中國一日仍然無法實現民主的法治,那麼人們到時要行使各種自由民主權利,就會同樣遭遇國內民運人士和劉君的命運了。人們時常談論「民主的港人治港」,說要保持「民主、自由、開放」的社會(筆者不打算在此討論這些少得可憐的權利的內容)。然而,假如人們對劉山青及民運人士的遭遇緘默,就無疑助長中共任意鎮壓異己者。
所以,每一個關心香港和中國前途的人,都應該積極聲援劉山青。
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五日
《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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繆雨 國慶談國
繆雨
一位已經去世的先生,會在香港一家報紙担任副刊編輯三十餘年,每逢過年過節必有應景文章,例如「狗年談狗」、「中秋談月」、「端午談粽」、「清明談鬼」之類。本人深受感染,所以今天也來東施效顰一番。
但是拿起筆來,發覺「國慶談國」比「狗年談狗」難得多。因為談狗可以扯上香肉,隨着飲食文化的發展,有談之不盡的話題,聽說以前的大師傅可以把一隻狗烹製三十六味,現在的新派大師傅可烹製四十八味,本人去冬曾品嘗過一味「中美蘇三角大會戰」,原來是草狗炆美國甘笋加俄國伏特加調味。將來可能有六十味,一個甲子才五個狗年,所以這類應景文章可以寫之不盡。但是這個人民共和國,年年有個「國慶」,而年年都是一樣,三十年前廣州東山路上的那一排破破爛爛的房屋,現在仍「岸然屹立」。二十年前的糧票和布票,現在也仍是一個樣。十年前高喊向四個現代化邁進,現在也仍在高喊,只有喊而沒有進。
那怎麼辦呢?國慶談狗或國慶談鬼,總不像話吧。想來想去也想不出有什麼話題值得大家慶一慶。談談「十二大」又如何?本來可以成為一個新鮮熱辣的話題,但是讀畢「十二大文件彙編」也找不出有什麼新鮮的東西,再看看那些被護士們扶進扶出的「老鳳」,也實在不忍心吃他們的豆腐。
唯一值得一談的與往年此日不同的現象,是沒有發表一系列各行各業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的百分比數字。這究竟是個好現象還是壞現象,仁智互見。從好的方面看,現在「務實」了,不再胡亂吹牛。從壞的方面看,現在連吹牛的本錢也沒有了。
可以談談高度文明與高度民主,這是當前揭櫫的偉大目標。文字資料倒有一大批,趙紫陽講過,胡耀邦講過,鄧小平講過,連下定決心鞠躬盡瘁的葉老帥也講過,但是想到自行失踪的王希哲,下落不明的劉山青,高度文明與高度民主原來又是偉大空話。
偉大的人民共和國慶祝偉大的國慶,渺小的本人只能寫這麼一篇鷄零狗碎的應景文字。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五日《東方日報》「繆面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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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鋒 劉山青的「罪行」
凌鋒
中文大學學生會公佈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待室的覆函,回答他們對劉山青案件的查詢。
根據來函,劉山青所犯的罪是:「以反革命為目的,與何某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這段話相當噜囌且不去說它,如「以反革命為目的」純粹是廢話,幹了下面那一大段反革命活動,怎麼會不以反革命為目的呢?問題是那一系列被指控的罪行,有哪些事實根據?如果不學出事實,僅是一大堆帽子,何以使人信服?例如──
「與何某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到底怎樣「勾結」法?
「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如何攻擊法?有哪些言論,哪些行動?
「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既然是「大肆」,就必然有成籮的,「反革命言語」,可能比林希翎的還多一些。
另外,「宣傳和煽動」而又是大肆的話,應該有廣大的聽眾在傾聽他的宣傳和煽動,因此可能是在群眾集會上進行的煽動和宣傳,可惜又沒有具體的地點、時間、人數。另外受他煽動的群眾又如何去「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何這些都無資料公佈?
上述所欠缺的具體材料,相信都不是甚麼黨和國家的機密。黨和國家的機密是要帶出來售賣給帝修反的,在公眾場合的宣傳,人們都知道了,有何機密可言?因此不妨公開。
覆信最後所說的「對劉山青反革命一案的偵察、起訴、審判,都是依據我國刑法、刑訴法進行的;確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存在違法問題,請勿疑慮。」
大陸由中共控制,中共願意如何立法、執法,是他們的事,外面人只能根據外面看問題的立場觀點方法去評論是非。
劉山青是香港人,因此才引起香港人的關心。但當局的這種解釋,絕對不會消除香港人的疑慮,這點明天再談。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四日《信報》「人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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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鋒 並非聳人聽聞
凌鋒
香港的學生和知識分子,因為「關心祖國」,所以也很關心劉山青在中國的遭遇,希望中共能夠真正實行法治。但是香港人現在更關心這件事,還因為中共的法治,在不久的將來,也會降臨到任何一個香港人身上。
劉山青是香港人,但因為他有一張「回鄉證」,所以他是中國人,因此大陸的法治也適用於他。在他被捕後,完全按照中國的法律行事,香港政府對他的遭遇置之不理。
他「失踪」後,根據中國的法律,不需要通知其家人。經過家屬和這裏學生團體的努力,才知道他被捕了。他是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被捕的,到今年二月七日才「公開」審理(不知此地關心劉山青的人士有幾個受邀作旁聽的),並且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但是遲至最近,才見到中大學生會公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覆函。大概是因為中共要收回香港主權,為使香港人對中共的法制有信心,也表示中共對香港人的尊重,所以對這類事情不再如以前「無可奉告」,而是「有問有答」了,可能就是效率低一點就是了。
香港人仍有疑慮的是,中共「刑法」中所定的「反革命宣傳煽動」,範圍太廣,彈性太大。
在茶樓裏和朋友一面飲茶,一面彈中共,是否也是向羣眾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
大讚香港資本主義的制度和活力,認為大陸的社會主義制度不如香港,會不會就是和「社會主義好」唱反調?從而就是「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大陸為了安定香港人心,可能會說,「不會的」,但是「會」和「不會」的界限在那裏呢?「刑法」中並沒有明文而具體的規定,屆時只能聽長官意志或基層的「黨意」。
香港有言論自由,香港報紙整日彈這彈那,包括彈中共,有的人雖然以前看在眼裏已很不舒服,因為手裏無權,無可奈何。但是現在情況不同了,中共要收回主權了,他們儼然已經以未來治港的港人自居,食指已經大動,有空話已忍不住從嘴裏或筆下漏了出來,只待時機成熟,「一朝權在手,便把令來行」,執行他們的土政策。這並不是聳人聽聞的事。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五日《信報》「人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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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 劉山青無罪!
小兵
九月七日,中文大學學生會公佈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該會詢問劉山青一案的覆信。該信可分為二部分:(一)劉山青的罪名及判刑依據;(二)劉山青一案的處理過程。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顯然希望藉此使人們相信,劉山青被判刑是合法合理的。因此,它在信末針對人們對中共處理劉案的非議而寫道:「劉山青反革命一案的偵查、起訴、審判,都是根據我國刑法、刑訴法進行的,確保了被告的合法權利,不存在違法問題。」
白費心機
然而,看來他們這次是白費心機了!因為即使根據他們所透露的有限情况,人們仍然可以知道,劉山青被判刑十年,其實是中共鎮壓民主運動的另一項罪證。所不同者只是這次是進而壓迫同情、支持民運的海外人士而已!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為,向海外人士交代了劉案經過檢察院提出公訴,由法院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而且還進行了二審終審駁回上訴等程序,就會使他們信服了。
不錯,假如中共確實以上述的法律程序處理劉案,無疑是比過去無法無天的做法進步一些。但這又有甚麼值得光彩呢?只不過是一些必須的步驟,並不證明劉山青應該被判入獄十年。況且,即使人們放下劉山青被長期拘押,剝奪了與外界接觸和申訴的權利不論,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所誇誇其談的合法性,還是經不起人們質疑的!
公開審判
首先,根據信中透露:劉案是「於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進行了公開審理」的。但是,這次公開審判却連劉山青的近親屬也懵然不知的,甚至審判結果亦只是輾轉獲得口頭通知,這又算是甚麼的公開審判呢?
其次,劉案既屬公開審理的案件,按理其審訊紀錄應對社會公開,否則就不成其公開審訊了。但是,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覆信,却只是不斷重覆劉氏的罪名而沒有提及劉山青的具體罪證。人們根本無從判斷他是否有罪。因此,假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強調這是公開審判的話,就應該公佈劉案的全部案情和審判紀錄。讓人們能夠清楚了解劉案的案情及得知劉君的自辯。
其實,中共拒絕透露所謂「公開審訊」的紀錄已非首次,這在被捕民運人士的案件中已屢見不鮮。在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中共為了表示尊重法制,會將被捕民刊《探索》負責人魏京生一案公開審理(旁聽者要領得許可證),並發表部分審訊紀錄(刪去魏的自辯詞)。但魏案的審訊紀錄却被民刊《四·五論壇》油印散發,暴露了中共以言入罪的羅織手段,引起中外人士群起非議。而《四·五論壇》的負責人劉青亦因此而被判處勞改三年。自此之後,中共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就採取了名為公開,實則秘密的審判手法。尤其在一九八一年四月,中共大舉拘捕民運人士後,更對他們的下落秘而不宣。去年六月,香港大學和中文大學的學生會,赴穗查問何求和王希哲的審訊情況,並索閱兩案的審訊紀錄,但却被拒絕了,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時仍然聲稱二案是「公開審理」的!
由此可見,所謂「公開審訊」,其實是掩人耳目的把戲!
至於有關劉山青的罪名和判刑根據,廣州市中級法院作了以下的描述:「被告人劉山青以反革命為目的,與何某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抗拒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院根據劉山青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判處了被告人劉山青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表面看來,它似乎陳述了劉山青各種罪狀和判刑根據,勉强算是一個交代。但是,假如人們參照一下中國刑法,就會發覺所謂罪狀也者,其實是把刑法第一百零二條和九十條重抄一遍。難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個檢察官將刑法的某些章節唸一遍,硬指為被告人的具體罪行,就足以判處他人入獄十年了嗎?
況且,就其陳述而言其中也有許多牽强之處。「被告人劉山青以反革命為目的」一句,就是一例。檢控官和法官憑甚麼知道他是以反革命為目的呢?難道是根據猜測嗎?假如不是,就應該拿出具體的證據:如綱領、文件等等。隨便一句「反革命為目的」,除了給人家戴帽子之外,是沒有說服力的。
不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却在無意中間接說明了,劉山青是以因為與民運人士交往而被入罪的。據其覆信透露,劉山青是「與何某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何某,應該是指民刊《人民之路》和中華全國民協會會刊《責任》的負責人何求。因為他正是被控以與劉山青相若的罪名,而被判囚十年的。所以,劉山青被判刑是否合理,可以從何案借鑑。
以言入罪
去年,何求被控從事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證是他在民辦刊物上「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然而,這些指控是站不住脚的。因為根據中國憲法規定:中國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自由。何求創辦民刊,表達自己的政見,只是行使其權利的正當行為,是不能構成罪名的。其次,民辦刊物的內容主要是鼓吹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反對官僚專制特權,根本不能與反革命宣傳煽動相提並論。中共歷來把人民爭取民主、批評專制特權的言論,認為「惡毒攻擊」,動輒以「反革命罪」逼害敢言之士。最近,林希翎女士揭露當年被打成反革命分子的黑幕,正是一個絕佳例子。
長期以來,中共為了維護其政治和物質的特權,因而對於批評其一黨專制,爭取人民民主的言行十分仇視,他們將自己等同為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把各種異己的聲音打成「反革命煽動宣傳」,藉此為其鎮壓人民民主的行動辯解。事實上,根據社會主義民主的原則,人民應該可以擁有言論和出版的自由,以保證他們可以監督和批評國家官吏和政府。只要不是以具體行動復辟資本主義,即使有人發表反對社會主義的言論,也可以通過公開的討論展開思想鬥爭,而不按其言論而入罪。中共用「以言入罪」的手段鎮壓何求等民運人士,是與社會主義民主原則不符,於中國人民無益的官僚行徑。
至於所謂「抗拒、破壞國家法律的執行」罪,就更為可笑了。罪證竟然是指「何求屢次指斥公安人員逼害民刊,是非法的行為」。道理十分明顯,辦刊是中國人民所應有的權利,公安人員阻撓民刊的發行及其出版,是一種侵犯人民自由權利的非法行為是理應受到指斥的。何求指責他們,非但不是「抗拒國家法律、法令的執行」;反而是捍衛公民權利的正當行為,又何罪之有呢?
因此,何求等民運人士被判入獄是根本不合理的。同樣,將劉山青「與何某等反革命分子勾結」所進行的活動,列為罪證,也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報復
其實,劉山青是香港市民,他根本不可能在國內從事民刊工作。充其量,他只是同情和支持國內民運人士的活動吧了!而這些是完全合法和合理的行動,是不能也不應構成罪名的。現在,中共把他打成反革命分子,只不過是一種對海外人士支持民運的報復和恐嚇吧了。
中國能否實現真正法制和民主化,其實是中國和香港群眾未來命運的關鍵。因此,人們顯然不應對中共「以言論、思想治罪」的做法緘默,而應挺身而出,聲援劉山青和國內的民運人士!
立即公佈劉山青一案的全部案情!
立即釋放劉山青和被捕的民運人士!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日 《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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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家評說
胡菊人 劉山青判刑十年
胡菊人
讀到了劉山青被判十年的消息,不禁慨嘆,中共的執法人員還是「和尚打拿」,無法無天,只是毛澤東當年以「革命」、「造反」之名,攪得天下大亂,而如今之無法無天,則是通過「法律」程序來進行。「無法」也者,是判劉山青如此嚴重的刑罰,於法無據;「無天」也者,是這樣判決了以後,劉山青及其家人,根本就呼天不應、叫地不聞。
劉山青之被捕,不過是因為他基於同情心,帶了若干衣物,去廣州探視了王希哲的家人。同情別人是很值得敬佩的美德。王希哲是「犯人」(以思想入罪)也吧,難道探視「犯人」的家人,也算是一種罪名嗎?而且,就算中共認定他「有罪」,難道就要判十年嗎?這量刑的標準又定在甚麼地方?
中共近來強調「法治」、「現代化」,這次對劉山青的判刑,違背了這兩大原則。「法治」的原則必須是客觀性而非主觀性。一切以法例為根據,而且要公開審判,有辯護和上訴機會,而不能像封建時代那樣,僅憑當權者的主觀喜愛。據說所以判劉山青這麼重的刑罰,是因為他在獄中和審判時不合作。可是你叫他怎樣合作,合作也者不過是照公安人員的主觀願望「承認」一切罷了。「現代化」精神凡事要合理,從劉山青被捕至今判刑,他父親要求見一面也不許。這不僅有違人情,更悖於理性。從劉山青的判例,使我們面臨一九九七恐懼的香港人,對於「港人治港」,又怎能有信心呢?
(一九八三年九月《東方日報》「港裡港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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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菊人 劉山青與香港言論
胡菊人
廣州中級人民法院以「接待室」的名義,就劉山青事件致覆中大學生會一信,有些人為此竟感「欣慰」,認為終於得到了覆信了,自比完全不予理會來得好一點。我不知道「接待室」在中共的一個法律機構內,地位如何?「接待室」的法律代表性及權威性如何?總之,有個「接待室」已使人「受寵若驚」了。
不過,從這封覆信,可以見出中共對在香港從事「民主運動」的人的看法。劉山青的「罪狀」據說是這樣的:
被告人劉山青以反革命為目的,與何某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以上這些「罪狀」,雖在信中說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照例是沒有「事實」公開的,而且,那些所謂「事實」,依照廣州公安人員主觀定義而定,芝蔴綠豆小事,也可以判為「罪大惡極」的罪行。
以上一連串「罪名」中,最後是定為「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也就是說,僅屬於「宣傳煽動」,並非有具體行動,「宣傳煽動」主要是「言論」,是以劉山青乃以言論入罪的。
這使我們覺香港「言論自由」之可貴。
其次我們不得不注意到,劉山青那些所謂「宣傳煽動」的言論,主要是在香港發表的!也不過是參加為「中國民主運動」聲援集會,發發信件傳單,到新華社抗議之類,在廣州他是不可能從事這些活動的。
足見廣州公安已把香港視為中共法權之內,在香港從事這些「言論」活動,可視為「反革命煽動」,一樣可以繩之於「法」。奉勸那些熱中民主的青年,千萬提防,趕快收手。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東方日報》「港裡港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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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行 《真理和正義在劉山青這邊!》
《十月評論》是一份托派刊物,托派運動基於政治傾向分成多數派和少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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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行《真理和正義在劉山青這邊!》
(《十月評論》第82期 1983年10月)
幸虧中文大學學生會海峽兩岸民生比較團的仗義執言,於今年6月中致函中國公安部,要求徹查劉山青事件,得到了廣州巿中級人民法院8月10的覆函,才使社會人士第一次從官方資料獲悉了部份的情況。中大同學們這種堅持維護人民民主權利、敢於為受迫害者挺身而出的言行,首先就贏得了社會大眾的欽敬!
劉山青何罪?
廣州法院這封覆信,對於劉山青究竟犯了甚麼罪,衹簡單地提出空洞的罪名,而沒有接納中大學生去信中呼籲的公佈該案的全部案情。但它這個答覆,卻顯露出自己的矛盾、破綻、虛偽、站不住腳的論點,和一些未為人知的事實。現在且讓我們擇要來看。
首先,它指責劉山青「與何某等反革命份子互相勾結」。為甚麼不指明何等的名字?如果是指全國民刊機關刊物《責任》負責人何求等,則人所共知,何求(還有王希哲)是真正革命份子,而絕不是「反革命份子」!這個指責恰恰連帶證明劉山青也絕不是「反革命」份子。再從可見的事實來說,何求和其他民運人士,早在81年4月間已被當局非法逮捕;劉山青則是大半年之後到廣州的,劉君與獄中的何求之間又如何能夠「互相勾結」呢?這不是自露破綻,證明虛構「事實」嗎?
跟着,它指控劉山青「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妄圖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其實,中國長期以來都不存在馬克思主義所主張的無產階級專政的民主政權,而只存在官僚專政。這項「妄圖」指責本身已是無的放矢。而當局也從來沒有提出過證據,指證劉山青在甚麼時候、甚麼地方、向甚麼人發表了甚麼樣的言論。正如這封覆函所重述的那權,它只是搬《刑法》的條文詞句,當作劉君的罪狀,而沒有事實證據去支持他們提出的控罪。
退一步來說,就算劉山青曾經發表過言論,以致嚴厲批評(在中共看來就是「惡毒攻擊」)中共和國家幹部的不民主、和不應無理拘捕民運人士,等等,那是每個中國人民所應享有的民主權利;這些批評也合乎事實,即使官方不同意,大可以據理力爭。而且,連官方也只指為「宣傳煽動」,證明這些都完王屬於思想的政見的範疇。假如因劉君提出過批評和持有不同政見,便判以有罪,那就是又一宗的以思想、言論入罪;表明真正有罪的,只是中共及其獨裁統治下的政權,而完全不是劉山青!
覆函一方面指劉山青犯了上述的,即《刑法》第102條的罪,同時又指他犯了第90條的罪,即「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都是反革命罪」。這又是已被批臭了的四人幫「無限上綱」的帽子工廠產品。人民說的任何一句話,都可被官方引伸為「危害」國家的「行為」。對這頂使用慣了的「反革命」帽子,中國人已是很熟識的了。中共口中的「反革命」,往往就是「革命」的代名詞,這是1976年4月天安門暴動曾被誣的實例所告訴中國人民的。(中共後來被迫正式承認那是「革命行動」,亦即是公開承認,中共所指的「反革命」時常都實則是「革命」。)
覆函說出劉山青對第一審的判決「不服」,提出了上訴。這項透露恰恰反證指控的罪名是缺乏確證和事實支持,是無理的。否刖被告人不會「不服」。從他被拘禁到開審的這段長時間,中共必然已使盡一切威迫利誘手段,盡力去企圖說服劉山青俯首認罪,以釋放回港或其他好處,作為交換條件。尤其因為這事件已在世界各國傳遍,引起了廣泛關注,中共更要全力使他屈服,以證明拘捕他多時是有理由的;否則勢將增多一個實例,證明中共繼續在製造冤案。但結果始終不能使他屈服認罪,而寧願接受長期監禁的苦難。這就足夠反證法院的指控是虛假無理的,而劉山青則確是無罪的!
劉山青的權利被確保了嗎?
中大學生的信,曾列舉許多事情,義正詞嚴地質詢中國有關當局,在處理劉山青案時,「有否認真根據憲法之精神,給予疑犯及有關人仕以必要及合理之權利」?但法院覆函卻避開了那些事實,只是籠統地答稱:「對劉山青反革命一案的偵查、起訴、審判,都是依據我國刑法、刑訴法進行的,確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存在違法問題。」這又是偽善地強詞奪理,與事實不符的。因為:
首先,憲法規定公民所應享有的合法權利,例如:言論(第35條),人身自由(第37條)禁止對公民進行誣告陷害(第38條),批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第41條)等權利或保障,劉山青在被秘密拘留時起,都是完全被剝奪了的。整個事件過程的許多表現,都已作出了說明。
其次,從被拘留到開庭審判,劉君被完全剝奪了自由及與家人的聯絡,長達一年多,國家機關完全不依照《刑事訴訟法》所明文規定的拘留、逮捕、起訴、審訊等的期限行事,也不按照刑訴法第43、50條的規定依時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劉君的家屬(甚至劉君的親人多次到廣州向有關當局查問,也不獲明白告知)。刑訴法第111條規定,審判應當公開進行;第121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第129條規定,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可以對第一審的判決提出上訴,等等。但劉山青有無自聘的辯謢人呢?他的近親屬並沒有獲得通知開審事,因而無從列席以獲知審訊情形,更無從依照法定權利提出上訴,亦即被完全剝奪了聽審和上訴的權利。當局這樣做,顯然是害怕劉君的親屬會看到審訊的不公正實情,聽到劉君的自辯(如果他真有此權利的話);這些真相將可能被洩露了出來,揭破中共的審訊假戲。因此,這些權利之被剝奪,進一步反映出這件冤案是被精心地泡製、蓄意地保密的,並無「公開」可言!因而是違法的!
總括以上的剖析,廣州法院這封覆函,不但沒有證明劉山青確實犯了被起訴那樣的罪,反而說明了劉山青是新冤案的受害者!
我們要向中國當局製造出這宗劉山青冤案提出強硬抗議。中國當局必須把它完全平反,立即恢復劉君的自由和民主權利(正如對其他被囚民運人士一樣)。
我們同時要向中國司法機關的負責人提出挑戰;假如他們確信對劉山青的控罪真的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就必須把那些「事實」、「證據」,和審訊記錄等資料,全部公開出來;同時把劉山青的答辯詞全部發表,以讓社會人士知道他的確實解釋,這樣才不是只憑片面之詞,繼續表演一言堂,從而證明他們的「正確」。假如他們繼續拒絕這樣做,那只能證明他們根本拿不出事實和證據,法庭的開審記錄根本見不得光,劉山青的答辯是有力地說明他自己無罪的。
顯然,中共的各級領導幹部,即使在社會人士的不斷催促下,也不會公開上述的資料,和立即釋放無辜被囚戰士的。但歷史是最公正的證人。將來,真相總要大白於天下,冤案遲早總會平反的。
劉山青雖然暫時蒙受了奇冤大辱,要長期飽嘗拆磨苦難,但他寧願選擇這條最坎坷難行的路,也不肯向只有歪理的罪惡官僚低頭屈服。這表現出他是非常可貴的堅持真理的勇敢戰士,顯示出他的崇高精神和品質。
中大同學們的勇敢熱情呼籲,正是這許多堅強戰士形成的感召力的反應表現之一。
劉山青和所有反官僚而被囚的戰士一樣,他們的血汗苦難和犧牲是不會白費的!繼續堅持鬥爭吧,真理和正義都在你們一邊,人類在向你們致敬!
198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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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在十月一日的《爭鳴》雜誌裏指這是站不住腳的宣傳煽動罪,「同情即罪」,「法院的判決是對當政者的判決。人民自有自己的良心法庭,這個良心法庭將會作出公正的判決,認定劉山青既非反革命分子,也未犯過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他是國內當代民主運動的海外同情者,僅僅因為這一點同情,觸發了當政者的憎恨,給他判了十年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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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評廣州法院對劉山青案的判決》
(《爭鳴》第72期 1983年10月1日)
劉山青案從被捕到判決
本港青年劉山青,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赴廣州探訪國內運人士王希哲的家屬,一進去即告失踪。當時,劉山青在港的朋友,曾多方面加以打探和營救,中共當局始終不留一詞,只是劉山青的父親,於去年三月十三日親赴廣州向廣州市公安局查詢,該局才口頭證實劉山青遭荔灣公安分局拘捕;究劉山青犯了什麼案,準備怎樣處理該案,迄無消息,亦不准其父探望。
去年三月間,廿多名關心劉山青的朋友和同學,在港成立「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到處奔走呼號,並發起簽名運動,聯名致信人大常委會、廣東省人民法院、廣州市公安局和香港政府有關部門。參加簽名的一百多人,都是本港文化界活躍人士,信發後,仍是音訊杳然。
今年六月初,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主辦「海峽兩岸民生比較團」,去北京訪問,就劉山青被捕一事中向公安人員查詢,並給公安部寫了一封查詢信。過了三個月,卻得到意外的結果,
九月初,中大學生會會長羅水生收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待室的一封覆函,原文如下: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羅永生:
最近接到有關部門轉來你的信件一封,現就信中提出關於劉山青一案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劉山青是由廣州市檢察機關以反革命罪向本院提起公訴的,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進行了公開審理,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山青以反革命為目的,與何某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妄圖推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已構成反革命宣傳動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本院根據劉山青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判處了被告人劉山青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劉山青不服,提出了上訴,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劉山者在關押及服刑期間的會見,通訊等問題,由看守所和勞改部門按規定辦理,據悉,劉山青母親曾前往獄中會見過劉山青。
三、對劉山青反革命一案的偵查、起訴、審判,都是依據我國刑法,刑訴法進行的,確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存在違法問題,請勿疑慮。
此覆,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待室。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日』
公開審判徒具形式
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這封殺函中,首先令人不解的是:劉山青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赴廣州被捕,為什麼要拖延一年又一個多月,直到今年二月七日才進行公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告人在偵訊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宗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由此可見,法定的偵查羈押期是二個月到三個月,但劉山青的羈押,在公審前竟長達將近十四個月,還難道是合法的嗎?
覆函說,劉山青案是經過公開審理的。什麼是公開審理?公開審理必須允許被告親屬、朋友、新聞記者和社會一般人士旁聽。廣州市中級法院有這樣做嗎?顯然沒有。没有旁聽的「公開審判」,實際上同秘密審判無異,它是一種不愛人民監督的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對公審作了這樣規定:「公開審判的案件,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由於國內沒有新聞自由,誰會留意法院門口貼著的公審佈告?所以國內的公審案件,除了部訊四人幫案經過特殊安排之外,大多是在無旁聽狀況之下「公審」的。這樣的「公審」,實在是一種虛偽的形式。
「同情」即罪也
覆函中更可笑的是判決劉山青的罪狀。據聞廣州市中級法院的判決,劉山青所犯的罪,分開來說,是:
(一)以反革命為目的,與何某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
(二)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
(三)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
(四)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因此,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這裏所說「與何某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大概是指與民運分子何求等來往而言。何求等民運分子均於八一年四月份的大逮捕中被捕,劉山青卻於八一年十二月廿五日赴穗,顯然在何求等被捕之後,何來「互相勾結」?據香港各報報道,劉山青當時赴穗,目的是探望被捕民運分子王希哲等的家屬。探望被捕者家屬也算是「互相勾結」,這個社會還有什麼同情可言?今天的中共當權者曾否記起,在文革期間,當你們被誣害為走資派、打入寃獄或勞改場的時候,是否也曾珍惜過別人給予你的同情,為什麼當你們一旦舊權重握,就將劉山青給予王希哲等的可貴同情,判成是「與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之罪,給他十年牢獄呢?
「惡毒攻擊」「妄圖推翻」嗎?
說劉山青「惡毒攻擊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說劉山青「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有什麼證據?既然叫做「大肆進行」和「惡强攻擊」,一定有許多曾經傳播過的文字証據,但就劉山青在香港的表現,他似乎從未在報刊上發表過政治性的文章,當然更沒有在國內民刊上發表過文章,怎能「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
對於社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海外人士,除了真正親中共者之外,是普遍採取懷疑批判態度的。這種態度,不僅海外人士為然,國內人民也大都如此,否則何來「三信危機」?將懷疑、批判當作「惡毒攻擊」,這是中共量刑的標準,它只顯得中共當權者氣量狹窄,聽不得反對話,受不了批評語,毫無民主風度而已。在西方,攻擊資本主義制獲、攻擊當政者的施政方針甚至攻擊國家總統,都是家常便飯,決不會因而構成罪狀,為什麼自稱比資本主義更民主的社會主義,這樣懼怕批評和「攻擊」呢?
說劉山青「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真是玄妙之詞。劉山青出生在香港,長期在香港居住,怎有能量「抗拒、破壞」中共法法令在國內的實施?說劉山青「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妄圖推翻」這四個字是很成問題的。究竟「妄圖推翻」指的是行為抑或只是意念?在法律上,只有意念,没有行為,算不了犯罪,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編第一章中對反革命罪所規定的條文,全都是指具體行為的。究竟劉山青有什麼具體「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廣州市中級法院為什麼不想點行為事實給大家了解了解?
站不住脚的「宣傳煽動罪」
從上述的分析看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山青所指的罪狀,都是站不住脚的,但他們卻偏偏從這些站不住脚的罪狀中得出一個總結,判他「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根本没有籠統的宣傳煽動罪,有的只是刑法第一百零二條所規定的具體煽動罪和具體宣傳罪。它是這樣規定的:
『(一)煽動羣眾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實施的;
(二)以反革命標語、傳單或者其他方法宣傳煽動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
依照上述規定,問題便來了。劉山青幾時曾對群眾作過煽動?幾時會貼過標語和散發過傳單。沒有這些行為,怎能判他宣傳煽動罪?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自己也說,它對劉山青的判罪是根據刑法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二條和第五十二條的刑法第九十條說的是反革命罪的定義(原文如此:「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都是反革命罪。」);刑法第五十二條說的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所以真正能用來給劉山青定下行為罪的,只有第一百零二條,可是這條條文,正如我上面所引述過的,在劉山青身上是根本找不到証據的。劉山青既未對群眾演講過,也未寫過標語和傳單。何罪之有?
退一步說,刑法第一百零二條的刑期是還樣規定的:「以反革命為目的,進行下列行為之的(筆者按:即指煽動群眾和張貼標語散傳單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惡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縱使廣州市中級法院按用刑法上這一條條文判處劉山青罪狀,充其量也只能判他五年以下徒刑,怎麼可以判他十年?
劉山青是民運的同情者
說實在的,劉山青並未犯過反革命罪,也未犯過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他是香港一位同情國內民運的青年。他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出生在香港(出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七三年畢業於英皇書院,七六年獲得香港大學理學院理學士學位,被捕前在本港一間公司任工程師。香港大學畢業的學生,在香港屬於精英分子,個人前途原都美好,但劉山青卻不為個人前途著想,熱情關心國家和社會事務,成為一名社會運動的活躍分子。他曾任「天主教大專聯合會時事委員會」委員和「香港大學時事委員會」委員,曾支持過「四·五天安門事件」、「金禧中學事件」、「第二次保衛釣魚台事件」、「油麻地戶爭取上岸事件」、「佳視關閉事件」以及國內的青年民主運動。據說,他曾多次聯同本港學生與廣州的民運人士作過思想交流。中共既憎恨國內民運人士,自然也憎恨由香港前去與他們接觸的人,這是劉山青被捕和被判刑的真正原因。
中國社會缺乏民主,是眾所週知的事實。在中國爭取民主和人權,促進中國社會前進的歷史任務。這種任務由孫中山於辛亥革命之前提倡起,更由轟轟烈烈的五四運動加以繼承和發揚。從二十年代至四十年代期間,當共產黨還處於國民黨壓迫之下時,共產黨也曾舉起過民主和人權的旗幟,那時候,由宋慶齡、蔡元培等所組織的「中國民權保障同盟」,就曾在維護人權的旗幟下拯救過無數被國民黨投入獄中的共產黨領導分了。但是共產黨一旦當政,便忘了人權和民主,便將人權貶斥為資產階級的遺毒,硬將共產黨一黨專政說成是「人民民主」。正因為這種關係,國內才會產生新一代的人權運動者和民主運動者,像魏京生、王希哲、何求、徐文立、傅申奇、任畹町、路林、劉青、楊靖、孫豐、陳爾晉,鍾粵秋等。姑不論這批人的政治見解彼此並非一致(不一致正是民主的表現),但他們作為當代的民主戰士,是當之無愧的。
海外的熱血青年,感於他們英勇的精神號召,設法回國與他們進行思想交流,這種行為,完全是正當的和正義的。只有那些對民主和人權恨之入骨的人,才會狠心用重刑加諸國內外這批青年身上。
法院的判決是對當政者的判決。人民自有自己的良心法庭,這個良心法庭將會作出公正的判決,認定劉山青既非反革命分子,也未犯過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他是國內當代民主運動的海外同情者,僅僅因為這一點同情,觸發了當政者的憎恨,給他判了十年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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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萱人 揭破「劉案」虛偽的審判
中共當局自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廿五日起秘密拘禁香港巿民劉山青。八二年春季後,劉君在港友人和同學所組成的營救委員會不斷地奔走呼號,展開各類形式的工作,包括專函掛號「人大」和國務院的各界人士聯名呼籲信。要求公佈劉案及釋放劉君,在街頭張貼事件海報,聯繫國際特赦協會,召開記者招待會;去函港府各部門,轉托一些外國人士遊說英國國會議員在國會上提出質詢;接受多份本港及海外的刊物雜誌專訪;發動報章專題專欄談論本事件;甚至不惜冒被「點相」的危險,前赴新華社請願。也有個別的熱血人士(包括日本記者和美國記者、意大利神父)直接接觸新華社港澳科、左報友人和親赴廣州公安部查詢,均全部不得要領。
直至八三年八月十日前,中共對劉案不敢正面向香港營救人士交待。整整一年一年零五個月,所有在港中共機構,一句話也不敢說;所謂港區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在這件事上,也裝聾扮啞。
直至中文大學的「兩岸民主比較團」在京,與某位高級公安幹部討論民主法制,拾舉實例時,才觸及劉山青一案,也順便被邀請就此事作出書面說明後,代表們才有機會火速飛電中大學生會擬函拍電北上,結果由中大學生會為劉山青一案的十七個月悶局,打開一道訊息的窄門:一封可笑的所謂《廣州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劉山青案覆函》。
在這封覆函發出之前,有一些不能證實的傳聞。這是從一份已停刊雜誌,發出了異常聳動人的「罪名」報導。事後又聲明從任何方面都不能求證消息屬實與否。再前,我們亦已由劉氏家人獲悉,劉山青被判十年冤獄!
究竟,這封與「案情有關的法律文件」的覆函,為劉案帶來了甚麼反應?它爭取到了那些效果呢?有的,它使所有本港著名雜誌和報章,作出了使中共詫異不堪的評論和指責。九月份的《信報》專欄《人在香港》,凌鋒先生在十四、十五兩日,一口氣寫了《劉山青的「罪行」》和《並非聳人聽聞》兩篇鏗鏘懍然的文章。十月份《爭鳴》月刊,作了前所未有的反應,李健先生非常詳盡有力地反駁了覆函羅織的所有「反革命宣傳煽動罪」、《戰訊》月刊和《十月評論》月刊,也分別刊出了絲微入扣的說理文章,強調劉君完全不是「反革命」,因為中共目下並非奉行民主的社會主義;十一月份《百姓》刊登了「香港大學學生會國事學會」的支援劉山青的聲明,反駁了這覆函中不少法律程序欠奉和沒有充份給予劉君應有的權益。
在九月十八日,營救劉山青委員會發出了《我們的態度》的抗辯聲明,在維多利亞公園的反加風民眾大會上派了六千份傳單,十月廿三日,召開了《劉山青蒙難公開論壇》。
我們認為有關當局,在以上眾議面前,在國際特赦協會列入劉山青為中國地區良心囚徒的強大事實面前,拘禁劉山青的背後動機,又何其齷齪和醜惡!
我們不需再次細緻地辯說法院、公安部門、中共法制如何如何,因為上開的聲援文章,已經分析得很夠很夠了;因為,中共根本就沒有膽量和誠意,主動公佈劉案的詳情和事實,它拿不出證據來。所謂「公開審理」只是過場的幌子,有沒有上訴、中共還是要拿人抛入黑牢。
一九八0年至八一年初,中共全面非法拘捕民運公民,發出中共文件第九號通告,聲明海外(尤其是香港)不少支持民運的人士,均是反革命。他們壯大了國內民運的膽,廣州地區的何求和王希哲,訪客川流不息,包括香港不少大專學生,也包括了不少的激進青年政治人,內裏當然有劉山青的份兒。那時候,無論在本港持甚麼旗幟的流派,都憧憬着中國民主運動的明天,由於中共還要顧及統戰,所以對於光明磊落的訪客,只止於特務的監視。假如在那時候抓人,肯定不會以劉山青為「首要份子」,也絕對不止劉山青一個。所以,現在論當時,劉山青只不過是一個代罪的符號而已。
八一年中期,劉山青曾經參與工作的「中國民主運動資料中心」和「香港支援中國民主運動協會」,基本上陷入了訊息斷絕的悶局,相繼停滯了活動。而深圳河對岸的氣候更是嚇人,幾乎所有露了頭的民運公民都失踪了。已知被捕的名單,只是極少數。廣州地區,只剩下聊可慰問的家屬。一向不逑不作的劉山青,也沒有特別的志氣要幹甚麼驚天動地的事,他只渴望盡一個普通人的情分,去探望一些民運公民的家人,探個近訊,留下丁點「心意」罷。在別人是不願考慮的危險舉動;在他來說是人之常情。這就是朋友的疑竇,他因何燈蛾撲火呢?甚麼驅使他步入虎口,用十年以上漫無天日的歲月,去使鬱結得以舒懷?唉,有個性的人,總是容易招惹悲劇的。我們心中常念: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為甚麼呢?雖然劉山青在行前,已有一個虎口餘生的摰友給了他非常非常實在的忠告。
明白了這段緣由,更能證明劉山青只是被中共當作殺雞儆猴的祭品。此亦是中共根本拿不出甚麼十惡不赦,非判以十年重刑不可的證據的原因了。它要示警的是,在官僚層的統治下,不許可有自發的--民主運動。
尤其是來自香港的支援。
營救劉山青的工作,依然要繼續的。但私以為劉山青蒙難,着實是給香港所有關心國是,甚至有志於為現代中國換新貌的朋友,一記重重的敲擊。中國--
官僚們說--不容議論,所有議論都是反革命。香港的中國人?是討厭、可惡的「社會主義/人民民主專政」的漏網之魚。官定憲法的白紙裏寫得清楚:反革命,無論在本國國土或海外,對所有中國人都有效,而所謂「反革命」,沒有明確的定義,卻是一把寒光陰森的尚方寶劍,沾血不留痕。
當此香港行將光復回歸母國之際,劉案帶來的意義是:沒有荒謬的中國與香港的提法可逃避官僚的君臨,而只有討論、更熱烈地討論,繼而不惜用血汗去促成全中國的民主化,才有未來更繁盛安定的香港。官僚們封建鎖國兼霸權的治國心態,肯定無時無刻可製造盈千上萬的劉山青冤案。所以,時至今日,我們再不可以單線地陷入中共所設的圈套,以為劉案只要改妥「法律」程序,爭取假釋特赦,即可說完案大吉。
根本,劉山青是完全是「莫須有」的冤案,他現時坐的是一個視民如敵的統治層所設的黑牢。他的一切痛苦均由於他本人道行事所致。他的人身自由、性命、完全掌握在無理可喻的所謂「人民民主專政」機器上,隨時可被輾成肉靡。這一切都是發生在五百萬人眼前。
這次「審判」是虛偽的,是一台戲。
相反,審判劉山青的人,將要給中國人民、香港的中國人,提到未來的法庭去真正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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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蘇 革命已死
方蘇先生
我今天要講的是個人的一些想法,並不能代表其他人,也不能代表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對劉山青事件首先要講幾點。第一,我不認識劉山青其人,可以講我跟他並不是朋友關係。第二,他以往做過甚麼事情,我並不知道。第三,我也不曉得他前年前往廣州及以後發生的事情,有關他一案的整個案情審訊過程和其他事情,我們大家都可說是不清楚的。我自己心中所能想到的,只是劉山青整個案情,與中國政治的關係何在。
我覺得圍繞這件案的關鍵似乎是革命與反革命問題。我們都知道一件基本事實,那就是中國大陸現時的政府,基本上自稱是一個革命的政府,它是經過一次革命取得政權的,然後才成立政府。直至現在,它還是自稱是代表革命的。而且,在憲法裏,亦堅持有革命的字樣,它是堅持以革命為理想或目標的。同時,在憲法和刑法的條文中,都十分強調革命,而非常反對反革命,反對任何反革命的行為和事件等等。如困我們回顧一下一九七八年爆發的民主運動,就會發覺劉山青事件與它有很深淵源。我們可以追溯到民主運動的興起、受到鎮壓、以至最近已近乎死寂的過程。大家都可能知道其中的一些過程和人物,而令我們印象最深的,應該是近二年被捕和判刑的一大批人,其中包括在座各位熟悉的名字如何求、王希哲等,而他們的罪名,就是──反革命!
於是,我們對於甚麼是革命和反革命這個問題十分懷疑。我個人涉獵的經典十分少,說出來可能有錯。但據我概括的印象,如果重溫一下那些舊經典章(只包括一些大師級和領導級的人)。譬如根據馬克思主義那一方面歸納起來,他的講法是:「人類有文字以來的歷史,就是階級鬥爭的歷史。」當時,他們看到社會裏最主要的衝突,是源自分裂為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兩大陣營之間的矛盾。他們認為:當時無產階級的使命,是以暴力的革命達到無產階級的統治。當然,這只是停留在理論的層次,至於具體也推行革命的人,就要數到列寧了。列寧在其一生中,除了搞革命之外,著書立說亦不少,其中有一本書叫《國家與革命》。我們翻開這本書看,內文是說:「革命的目的就是打碎舊的國家機器,然後成立無產階級政權。」我們再數得近一點,就應該數到毛澤東了。毛澤東曾經形容過革命,他說:「革命不是請客吃飯,不是綉花,不是做文章。」跟著他給革命下了一個清楚的定義:「革命是一個階級推翻另一個階級的暴烈行動。」(大意如此)。如果根據這樣的講法,我們可以發覺到一直發展下來,革命是有其對象的,那就是革甚麼人的命,與甚麼人鬥爭了。
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如果要革命的話,自然就需要有一個革命黨。首先組織起一個黨,然後再成立一個革命的力量,最後,如果革命成功的話,就推翻原有的統治者或政權,由勝利了的革命黨組織一個新政權。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其間一個很大的分別:在掌握政權之前,它有一個明確的鬥爭對象,而問題是,於革命成功後,革命成鬥爭的對象將是甚麼呢?這正是我的第一個疑問。
如果我們再往下看,革命和掌握政權後,無論這個政權是以人民民主專政或無產階級專政為標示;說到底,剩下來就只得「專政」兩個字!而專政最簡單的講法,或者可以稱之為「一黨專政」。一黨專政這回事,在中國已有幾十年歷史了;也不是始於中國共產黨。由此,我們也可以同時看到另一些東西,那就是一個已經專政的政黨,在一黨專政之下,它當然是要有所堅持的。到底堅持甚麼呢?它就是革命了。
現在,在中國大陸上所講的,就是所謂四個堅持,其中有一條就是堅持黨的領導。我看,這可能是四項堅持裏最重要的核心部份。那麼,專政的對象是甚麼呢?那就是所謂階級敵人,也就是執政者在認為階級鬥爭尚未熄滅之時,任何被他們認為是與無產階級對立的人。例如:資產階級的殘餘。於是乎,我們可以看到對資產階級全面專政、要對走資派或右派專政的論調,這都是我們在過去卅年可以看到的。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大約捉摸到而不能明白它。因為如果大家可以明白,那就不會有如此多的人,因某些行為而被視為反革命了。籠統地講,反革命就是反對專政政黨的革命目標、專政和革命需要等等,或者是意圖影响和甚至被認為意圖影响上述目標和需要者,都是反革命。
從這些論述再往下看,反革命是源自民間或是專政的對立面。這裏還有一個考慮,就是專政的政黨怎樣理解現實和民眾,以及怎樣想像其他人的行為。而必然地,就會出現反革命的措施。這樣的措施大致上有二種:第一種是所謂「無法無天」,即不論對專政對象施以何種措施及根據甚麼法律,只求專政。第二種叫「依法辦理」,就是按照某種特有的法律程序去懲治被視為反革命的行為。但問題是,這種法律由何人所訂呢?它是在甚麼環境下,根據甚麼制訂的呢?由甚麼人執行它呢?
當然,我們還會想到另一個問題:這種所謂「法治」,到底是由法制來統治,還是由特有的「法」制統治其他東西呢?我想這是一個基本的分別,是一個有關法律精神的問題。如果是以「法」治的話;那麼,法律只不過是一種為達到某種目的而採取的手段而已!
我所想到的第三件事,是革命和反革命的問題,到底會產生甚麼後果和悲劇?我們只要回顧一下中國近幾十年的歷史,就可以看到很多了。國民黨本身是一個革命政黨,所成立的也是一個革命政府(雖然它自稱為國民政府)。處於國民黨的對立面是共產黨,它也是自稱為一個革命黨,亦成立了革命政府。我們看到,在這個過程裏,就是以革命去推翻另一政權或上一階段的革命(我不是搞理論的,不知道這是否可稱為不斷革命,就讓搞理論的人去搞清楚吧!)。
第二種可能出現的情況,是由一個革命的政黨執政,視其他個人和某些小團體之行為是反革命。於是,針對他們實行「反反革命」,而其他人對此不滿,又反對這些「反反革命」的措施,這大概可以解釋中國近幾年所發生的事情。首先,民主運動發生,曾經得到官方某派人的支持和鼓勵。但到了官方派系頃軋解決了,已經不需要民間的支持和民主運動的聲音時,就以這些人的言行和組織是反革命,把他們抓起來,以反革命罪判刑。
魏京生被審之後,發生了劉青事件。劉青出事之後,王希哲曾為此寫了一封信給人大代表。其後,這封信成為了王希哲的反革命罪證。官方根據刑法九十八條和一零二條,指控他「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和「散佈反革命宣傳文章」之類,之類。在王希哲被捕和判刊後,又有其他人反對官方這種行為;這些反對的力量既來自國內和海外,也來自香港,最後的結果是大家都知道的了。我想,如果沒有上述的事情,劉山青是不會因此而回國內的。(當然,這只是猜想!)也不會有這樣的結果。
由此想來,我得到兩個結論:第一、如果將革命絕對地提到一個如此衝突化和矛盾化的高度時,那個革命的政黨就會將其他行為,一概視為反革命而加以鎮壓。這種絕對化的程度,將會把自己凌駕於他們稱為資產階級人權的東西,我不知道人權這回事是否資產階級所獨有,但反正我認為任何人都應有其作為人的權利,無論它是屬於任何派別,或是否贊成革命也好,甚至中國共產黨認為是相當罪大惡極的托派也好。只要他是一個人,他應該有作為人所應有的權利。我們看到,這種權利在中國共產黨的政權下,是不太可能存在,甚至是被踐踏的。
我第二個感覺是,社會發展到現今階段,所有的意識形態早已經了黃昏,(我想大家可能不會同意的)。我們可以看到革命在現時階段,只會帶來悲劇,我還感到──它的後果正告訴我們──真正的革命其實已經死了!
同時,我還想講另一段話,我不知到現在我所講的是否屬於反革命言論,也不知道這個論壇,更不知道參與這個論壇的人是否屬於參加反革命行動,我希望在座其中能夠回答這些問題!完了。
***
港大國事學會 談劉山青事件
香港大學學生會國事學會
自劉山青八一年十二月失踪到八二年四月確知被捕以後,學界就一直心着這件事,但鑑於資料掌握不足和局勢並未明朗,故對此事一直保持緘默。而隨着日子的過去,學界對劉山青一案掌握更多,一些同學訪問了劉山青父親;蒐集了報刊上和各方面有關劉山青案件的資料;亦走訪了一些對國內形勢和法律有了解的人。在六月的中文大學學生會會就劉山青一事詢問國內有關單位,得到國內有關單位頗為迅速的答覆。劉山青雖然在港大畢業已經多年,但港大國事學會仍覺得有責任關心該事件。
劉山青,三十多歲,任職工程師,在香港會參加一個自辦團體名「新青學社」對香港和國內許多問題都非常關心。七九、八零年間,與當時許多熱心青年一樣,到國內主動接觸搞民主運動的人士。然而,八零、八一年國內對民主運動採取可以稱之為「鎮壓」的行動。八二年五月,失踪了四個多月的劉山青終被控「反革命罪」,並判囚十年,香港不少團體和人士聯署去信國內查詢,都沒有得到答覆,國內亦一直沒有提供有關資料。我們實在希望知道劉山青被捕的具體原因、過程和證據等,這是關心判決必要的步驟,然而遺憾的是我們到現在尚沒有途徑去掌握必需的和足夠的資料,無從了解該判決是否正確和正當。
就我們所知的案件處理過程,有些疑問以至於不滿的問題:
劉山青父母在兒子失踪後,始終無法得知其下落,奔走多次,才在失踪後四個多月得悉其子被捕。應接觸甚麼機關、有何權利和其他資料都沒有通知,至今(八、九月我們訪問時)都沒有收到正式的判決書,當時亦沒有被通知聽審和出辯,求助無門,使劉山青在該案中非常孤立,甚至可以說是隔絕的,我們不知國內在這方面下了多少努力,但就我們所知,其中的司法公正是不足夠的。
鑑於我們身處香港,對許多消息都無從實證,但以下幾點是值得我們考慮的:
1.審前有關審判的時間、地點、罪名、主審法官、起訴書等是否有效的讓其他公民或有關人士清楚知悉?
2.審判過程有否讓其他公民(尤其香港人)列席旁聽?我們有沒有這個權利?
3.劉山青被捕後拘留兩個月才開審,超過了刑訴法所訂的期限,處理上是否有含糊的地方?又如何保證嫌疑犯之權利?
4.劉山青之辯護律師是誰,誰找的,誰人有權找和知道上述資料,他父母又有沒有得到知會?另外,劉山青是依「刑法」第一百零二條之有關「煽動宣傳罪」而被判刑十年的,按該條刑法所示,犯罪程度至「罪惡重大」者始判刑五年以上,信中(國內回覆中大有關劉的信)僅提及劉山青勾結反革命分子何某(推測應是何求),到底做到甚麼事值得控以「反革命罪」則全未公佈,在我們看來,從劉山青的角度來看,刑期實在判得太重!如果國內此項判決有特別的原因,希望能向大家提出,以釋疑團。
我們都身居香港,我們關心祖國民主法治的發展,我們亦關心作為香港居民在國內的權利,劉山青一案一天不能得到一個明白的解釋和答案,就難免有許多人擔心、不滿或誤解,香港的居民,一旦在國內觸犯了法律,每每得不到應有的保障,隨着時代的發展,爭取對人民更多保障和法治精神,對國內及香港市民都是有利的,而學界亦希望在此盡一點綿力。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一日 《百姓》半月刊)
***
維基介紹:「羅孚(1921年-2014年5月2日),原名羅承勛,1921年出生於廣西桂林,香港資深報人,原《大公報》副總編輯、《新晚報》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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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搞民主運動比間諜更罪大?質問中共官僚》
十一月六日,中國新聞社發出了有關羅承勛獲假釋的電訊。羅承勛是前《新晚報》總編輯和政協委員,在去年七月旅行途中被扣留;其後被控觸犯刑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為敵人竊取、刺探、提供情報」罪,判刑十年。
羅承勛自於去年七月失踪後,一直引起海外人士的猜測和議論,直至中共首次公佈他的判刑消息,還是眾說紛紜。事實上,由中共當權以來所造成各類「冤假錯」案,以至近年逮捕民運人士和香港居民劉山青的近事,此案的確令人生疑。因此,今次中新社的電訊,除了報導和解釋羅承勛何以獲釋之外,更特地發表了訪問他的紀錄,借羅的口以證明自己被判刑罪有應得。此外,中新社記者還訪問了北京巿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劉雲峰,對提前假釋羅承勛一事解釋,強調這次假釋是根據刑法第七十三條行事,於法有據。
用心良苦
中新社的電訊可謂用心良苦,它一則證明了羅承勛罪有應得。二則說明羅案審理合符法制手續,三則宣傳了中共「坦白從寬」的方針。
不過,筆者看過這則電訊後,卻不禁泛起了連翩浮想,為被捕的民主運動人士和劉山青不值。
據電訊報導,羅承勛自承「曾經多年利用報社總編輯和政協委員的方便,將所能得到的國家機密文電、機密情況,提供給美國情報機構,領取他們的津貼。」,並認為「對十年徒刑的判決我完全接受,寬大已到極限,量刑不能再輕。我完全認罪,不要任何辯護,判決後也無意上訴。」同時,劉雲峰在答覆有關羅案的量刑和假釋標準的詢問時說道:「法院考慮了他的情況及認罪態度,決定在法律幅度內從輕處理,處以十年徒刑。關於羅的假釋,由於在整個審理過程中,一直是老實的,痛恨自己見利忘義,表示沉痛悔改,在服刑改造期,認罪服法,表現較好……根據刑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於六月二十八日裁定假釋。」
筆者不認識羅承勛其人,中共又沒有發表詳細的案情紀錄,不能斷定他是否確曾犯罪,也不知道他是否以認罪搏取假釋。如果報導屬實,羅承勛獲釋已足證中共是以「法制」為名、羅織為實,逼害民運人士。以北京民辦刊物《探索》編輯魏京生為例,他的控罪其中一條與羅承勛雷同,但他的具體罪證是向外國記者洩露道聽塗說的軍事情報(或報機密),如中越戰爭中國軍隊的司令員姓名,出兵和傷亡數目等等。顯而易見,魏京生既不能如羅一樣,「利用報社總編輯和政協委員的方便」,將國家機密文電、情況交給美國情報機構,也不能「領取津貼」。這證明了,魏京生根本不能獲取什麼機密,也不是拿機密文電、情況資敵以領取津貼,羅承勛的情況可說是嚴重得多了。而民運人士根據憲法規定的權利辦刊物,宣傳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和批評官僚專政,則更屬無罪有理之舉,但卻被判刑十年或以上的刑期。劉山青北上探望民運人士,支援民運及與他們交流,以至在他們被捕後慰問其家屬等行為,與羅承勛比,又豈算是罪呢!
因此,民運人士和劉山青的行誼與羅承勛比,不啻是天壤之別,他們是無罪的,應該立即釋放!
雲泥之別
羅承勛之所以量甚輕與迅速獲得假釋,(據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一般犯人須服刑過半,始能獲得假釋。)獲北京人民法院院長的解釋,「是考慮了他的情況和認罪態度,在審訊過程中一直老實;在服刑改造時認罪服法,態度良好。」
因此,筆者不禁想到,民運人士在被捕以前,於官方強行壓制和迫害民刊之時,就已經屢次根據社會主義民主的原則和憲法賦予公民自由的條文,駁斥中共的無理壓迫。被捕後,一向堅持原則的他們,自然據理力爭。例如王希哲就曾當庭引馬列主義的經典自辯。由於中共嚴密封鎖有關他們的消息,筆者祇知王希哲、徐文立曾自辯及上訴,劉山青亦否認控罪和上訴,其餘的至今仍下落未明。但如果他們其中有「認罪服法」者,一定會像現時的羅承勛和過去的楊光(《探索》總編輯,因指證魏京生而不予起訴,尋且被免予起訴)一樣,被列為樣板事蹟而見諸報端。
然而,就我們所知,被捕的民運人士,除下落不明者外,一律被控以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而被判十年或以上徒刑。辦刊物宣傳民主思想和批評專制特權,以至探索中國前途;與向美國情報機構提供情報;兩者之間,是不可以度量計的。但是,前者的合法合理行為,卻換來重重刑罰;後者卻因表現良好而獲得假釋。難道中共認為爭取民主的言行比間諜行為更可怕嗎?說穿了,中共顯然視爭取民主的力量為大患;對於肯「俯首認罪」的合作者,尤其願意偽造事實誣衊他人如楊光者,卻不管其刑責如何,予以輕判的。
由此,劉山青被判刑十年的事件就不難理解了,根本缺乏足夠證據支持。況且,他與民運人士交流而至支持他們,也不能構成罪名。但從他被捕後一直音訊全無和對法院的判決表示不服而上訴,足證他的據理力爭,拒絕與官方合作誣衊民主運動的。因此,他就要比長期資敵的羅承勛坐多九年牢獄了。在中共官僚眼中,法制其實是一根隨心所欲的棍子吧了!
立即釋放民主戰士!
同時,雖然劉雲峰沒有進一步說明,中共基於何種理由輕判和特別優先假釋羅承勛。但據中新社的報導估計,應該是指羅處身於香港這個「複雜的環境」,由於不滿四人幫而失節昃值得原諒,兼且卅多年來的統戰功勞值得肯定。
根據同樣的道理,民運人士大都是反對官僚專制,尤其是反對「四人幫」的先鋒戰士。當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一致認定天安門運動是「反革命事件」,甚至在打倒四人幫後仍然不予平反之時,他們早就英勇地站出來為民主而吶喊和鬥爭了。這與羅承勛的通敵行為,又豈止是雲泥之別呢?如今,前者逍遙自在,後者身繫囹圄,實在是對中共所謂「法制」的一個諷刺。同樣,劉山青在大學讀書時,就積極為香港的低下階層請命,先後參與各種爭權益、爭民主的行動。他更主張將香港前途與國內社會主義民主的前途相結一起,以尋求香港勞苦大眾的出路。這點,學生運動和社會運動中人和劉的朋友是見證人。其後,他身體力行,回國與民主運動人士接觸,希望為促進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盡一分力,是值得大家所尊敬和支持的行動。劉山青與羅承勛比,同是處身香港;一個長期資敵領取津貼,一個盡力支持群眾運動和促進中國民主化。兩人孰優孰劣,顯然是自明的。羅承勛可以假釋,民運人士和劉山青就更應該立即得到平反和釋放了。
應該保持緘默嗎?
目前,香港前途引起社會各階層的議論紛紛。一般來說,人們是希望在收回主權的前提下實施「港人民主治港」,以免中共把官僚統治強加於居港中國人頭上。但是,奇怪得很,形形式式為香港前途而立的團體以至群眾團體,對劉山青和民主運動人士被判刑卻保持緘默。筆者最感詫異的是,許多與劉山青相熟的社會運動活躍份子,也甚少對劉山青事件有所反應。
須知道,正如劉山青及許多人指出,中國一日不能實現社會主義民主;香港是難言有利於勞動大眾的民主政治的。現在,人們在中國恢復行使香港主權之前,要求中共不要採國內的一黨專政移植香港,是合理和可以理解的。但是,假如對中共迫害民運人士和劉山青的行為噤聲,豈不是與自己要求中共保證的言論、集會、結社諸種自由及民主選舉的原則相悖了嗎?
因此,凡是希望在港實施民主政制,享有各種基本政治權利和自白的人們,請想一想,聲援民運人士和劉山青,要求中共為他們平反及釋放他們,是不是一件義不容辭的事?
一九八四年一月十日 戰訊
***
內地的香港政治囚犯(撮譯)
一由失踪引起的大問題
《南華早報》關玉慈
編者譯介
記者先簡要地報導劉山青失踪至被判的經過,帶出國際特赦協會界定他為良心犯。該會又詳述在中國有數以萬計的疑犯失踪、非法拘捕及羈留、不提控提審就收監、單獨禁锢等等侵犯人權的普遍情況。
該會雖呼籲中國從多方面改善對人權的尊重,但却認為很難令中國改變。
記者說,劉案給港府提出一個敏感問題,香港居民的國籍身分複雜混亂,而港府及英國國會都不擬提供外交保護。
記者引述營劉會發言人說,失踪者的親朋最苦莫如無了期的等待;受害者害怕了報復而往往噤聲。劉父也顯得失望和認命。
最後,記者說,觀察家和分析家指出越接近一九九七年人權問題越重要,尤其對敢言者的威脅;中國並沒有簽署國際人權公約,人們祇得信任中國不會將其法制強加於香港。
一九八四年十月七日
SCMP Sunday, October 7, 1984
HK Prisoners in China
Disappearance raises key questions
By Ann
Quon
Mr. Liu Sanqing boarded a train at
Hunghom station on Christmas Day 1981 for a short visit to Canton to see
relatives of two political prisoners.
It was the last time he would be
seen in public.
After repeated efforts by his father to obtain
information from the Canton authorities, it was disclosed in March last year,
fully 26 months after Mr. Liu's disappearance, that he had been tried and
sentenced to 10 years in prison on counter-revolutionary charges.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have never released details of the trial, but in letters to a
Hongkong activist group that campaigned for his release, they made it clear
that although the computer sales engineer was born in Hongkong, they considered
him a Chinese national.
As such, he was found guilty of
collaborating with others to overthrow the Government.
Mr. Liu (30) is one of 24 people adopted by
the human rights group Amnesty International as prisoners of conscience in
China. But his is the only case involving a Hongkong-born Chinese.
The implications are important for
Hongkong because despite the guarantees, in 13 years we could be living in that
system, says a civil rights activist
Amnesty believes there are tens of
thousands of political prisoners who, like Mr. Liu, are being held in prisons
and labour camps throughout many without being charged or tried, in conditions
described as cruel, inhuman and degrading. While there is no evidence of
torture, in its report on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in China, Amnesty says
prisoners are often held in solitary confinement for prolonged periods,
sometimes shackled for weeks and forced to stand motionless without food for 24
hours.
Beatings are not unusual, it says.
The human rights group also believes the numbers in prison have risen sharply
in the past 13 months as a result of the country's anti-crime campaign.
Although China has not released
statistics on the numbers arrested or executed during the campaign, Amnesty
charges that more than 10,000 were executed between August last year and
January this year. "Our main concern is to appeal to the Chinese to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it is a basic violation of human rights," says
Miss Sreelata de Costa, Amnesty's London based Asian regional officer, who is
in Hongkong as part of a touch-base tour.
Since 1981, China has almost
doubled to 44 the number of offences that are punishable by death, ranging from
murder and rape to robbery and plotting to overthrow the Government. Amnesty
has also appealed to Peking to free prisoners jailed for their beliefs.
Official statistics on the number
of Hongkong residents being held in Chinese prisons for their beliefs are not
available in Hongkong, where the Government treats the matter as an internal
Chinese affair.
However, our inquiries have
uncovered several cases of Hongkong residents who have gone missing and been
imprisoned in recent years -- some, for reasons that have never been fully
explained, others for beliefs and activities that in Amnesty's view, would
label them as prisoners of conscience.
Our inquiries confirm Amnesty's
findings that there is a common pattern in the detention of prisoners. They are
often held for several months without being charged, often denied permission to
contact their families, friends or seek legal advice and tried without the
right to plead their case. Many were sentenced to several years in prison,
often without the knowledge of their families.
In one case, the mother of a
Hongkong-born detainee read about her son's plight in a newspaper, a year after
his detention. After contacting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she was asked to
produce three boxes of documents that her son had left in her safekeeping and
she believes the contents were later used against him.
He was held in prison for 26
months without trial during which time his mother was not allowed to visit him.
We object to the imprisonment of
people for prolonged periods. We'd like to see them charged and tried as
quickly as possible, said Miss de Costa. Apart from mounting letter campaigns
to put pressure on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 strategy that Amnesty employs, it
would appear little can be done to speed up the process of law.
Chinese notions of justice lag far
behind those in the West and like it or not, they can be brutal," said a
political analyst. So what can be done for political prisoners who find
themselves on the wrong side of the law in China? Apparently very little.
The issue is a sensitive one for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which cannot offer consular protection to Hongkong-born
residents. Since most Hongkong Chinese enter China on a "hui xiang
zheng," a kind of multiple re-entry visa for Overseas Chinese issued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ravelers forfeit any consular protection and place
themselves under Chinese jurisdiction.
"It doesn't matter whether
your birthplace is Hongkong because as soon as you step on to Chinese soil, you
are considered a Chinese national and it would be improper for the Government
to interfere with the laws of another country," said Mr. Ian MacCallum, of
the civil rights group Justice.
That view was echoed in a British
parliamentary question raised on July 20, 1982. When asked what consular
assistance was offered by London to citizens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its
colonies, the British Government disclosed that those ethnic Chinese of
Hongkong who are citizens of the UK and colonies and citize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e not entitled to official consular protection within
China.
But there have been instances
where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has been known to make inquiries through channels
other than official consular ones.
In one case, the colleagues of a
civil servant became worried when he failed to turn up at work. It was established
he had gone to China for a visit and disappeared.
After making inquiries through official
channels, it is now understood the man was sentenced to between five to eight
years in prison and is working out his term in a labour camp. It is also
understood the civil servant's junior rank ruled out the possibility of
treason.
Our information is there have been
other cases of civil servants disappearing. But it is understood the number is
very small.
However, it is not only Government
employees for whom inquiries are made. Sometimes they result from lobbying by
local human rights groups.
It was through such a group that
members of Liu Sanqing's family found out he had been detained. In that
instance the Government acted only as a go between for inquiries between the
British Embassy in Peking and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The group was informed in a letter
from the Canton People's Court that Mr. Liu has been tried and convicted for
conspiring to overthrow the Government and sentenced to 10 years.
What makes the ordeal unbearable
for many families is the months spent not knowing what has happened to missing
people. There are no late-night phone calls.
"We've received letters from
distressed relatives and friends of people who went to China and simply
disappeared," said Mr. Francis Lau, who set up a committee to help rescue Mr.
Liu shortly after his 1981 disappearance in Canton.
The one-time student activist and
teacher said former political prisoners now consider him a Samaritan.
One young man came to see him
after his release from a five-year jail sentence for tearing a page out of a
literary magazine that was meant for circulation inside China only.
In another case, a youth active in
the student movement locally had gone on a pleasure trip to China and
disappeared. He surfaced in Hongkong five years later. When he came to see me,
he refused to say anything about his experience or why he was jailed,"
said Mr. Lau, who feels many are reluctant to provide details of their
experiences for fear of reprisals against relatives still in China.
He says the tendency to keep quiet
extends to families trying to get incarcerated relatives out. The fear is that
any publicity or pressure from human rights groups might hurt their chances,
or, worse, result in retaliation.
Such a case was the imprisonment
of Mr. Liu, around whom most of Mr. Lau's human rights work is centered.
Mr. Lau believes Mr. Liu was
guilty of no more than having the courage of his convictions and was simply a
victim of overzealous idealism during the victim's student days.
"If he were here now, he'd
probably be supporting the district board elections," he said. He added
that Mr. Liu's father at first worked actively through Mr. Lau's committee for
his son's release. Now however, after two years, he has virtually severed links
with the group.
"I think he felt it was
better to try and deal with the Chinese directly," says Mr. Lau. While the
elder Mr. Liu (60) acknowledges he has been in touch with the Canton
authorities, he scoffs at the suggestion that he has tried to make any deals.
"It's been three years since my son was jailed and it'll be at least
another seven before he gets out," said the metal worker, who has
apparently accepted nothing can be done to secure his son's early release.
It will be an even longer wait for
Mrs. Huang Yeung-yee, whose son Hanson (33) is serving a 15-year prison term on
espionage charges. Mr. Huang vanished in January 1982 and was later tried and
convicted of possessing secret "internal" material on China's nuclear
energy programme and intending to pass it on to the Americans.
Mr. Huang's background is far from
that of a criminal. Hongkong-born and raised, he studied in the United States
where he graduated from Harvard law school in 1976. He worked in the United
States for the prominent law firm of Baker and McKenzie, but in 1979 took leave
to teach law at the Foreign Trade Institute in Peking.
"Hanson always wanted to do
something for China, even as a kid and teaching law to Chinese students was his
way of contributing to China," a former classmate said.
A firm believer in the Peking Government's policy of
modernization, he also became a consultant to a newly formed Chinese investment
company which was set up to attract foreign investment.
A former classmate from the Diocesan Boys' School recalled that Mr.
Huang was "extremely intelligent" but "extremely arrogant. He
claimed to have known Chinese leader Mr. Deng Xiaoping personally, which
somewhat justified his claim of inside knowledge of Chinese affairs. Another
former friend said: “There is no way Hanson was a spy. “He was too pro-China
and wanted to help China any way he could.”
Like many parents of prisoners who were not informed about their
children's incarceration or conviction, Mrs. Huang waited two years before she
was allowed to visit her son in his Peking detention center.
She does not believe her son is a spy either. In a recent
interview, she is reported to have said prison life does not appear to have
affected her son's outlook on life and he has set up a strict reading schedule
-- economics and natural science during the day and law and literature at
night.
Despite a few grey hairs, he was in good health, she said. Mrs.
Huang says she has not sought the help of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in securing
her son's release.
Like Mr. Liu, she is prepared to wait it out. Observers point
out the issue of human rights will becom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in Hongkong in
the runup to 1997.
"If political prisoners now languishing in China's jails
are any indication, imagine the repercussions if the Chinese found out the
names of those who are voicing their objections on the joint declaration to the
assessment office?" asked one analyst.
Although the joint declaration on Hongkong's future makes it
clear individual freedoms will be respected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fter 1997, it fails to point out China is not a
signatory to this pact.
“We have to trust the Chinese will respect and observe the
covenant as it affects Hongkong residents and so far there is no indication
they will not," said a political analyst
Said another: "Even though China's has lagged far behind
ours, they could have imposed their own judicial system on us any time they
wanted to in the last 35 years.”
“The fact that they didn't must mean something. “
ANN Quon's interesting article (SCM Post,
October 7) on Hongkong prisoners in China, is a timely reminder that it would
be unwise to assume that the continuation in force, after 1997,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s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s an
adequate guarantee that the provisions will be respected.
China's
ratification of those covenants might well give greater confidence. But it will
still not be a guarantee. Among the list of states that have ratified the
covenants, according to Amnesty International's report for 1982, are the Soviet
Union, East Germany, Iran and El Salvador.
The
message is, as with so many other seemingly reassuring features of the draft
agreement, that as soon as it has been signed, Hongkong people have got to
organise themselves to make sure that these paper promises become realities.
JOHN WALDEN
***
章瑜 用嘴巴救不了劉山青
章瑜
若干大專及教會團體組織,近日又發起要求中國政府釋放香港大學畢業生在中國大陸陷獄已經三年的劉山青,此舉在技術上雖成疑問,但也提醒港人和其他關注中國民運人士,中國大陸的監獄裏還有劉山青等在文革以後的開放運動中,以並不十分明確罪名陷獄的政治犯,包括中國大陸本身的魏京生和王希哲等。
雖然,透過外交壓力,在文革之後的早期開放變局中,曾經有如李爽等獲得自由,但牽涉反革命罪嫌的劉山青,卻不能與風化及民族聲譽案相提並論,而本港若干學生和教會組織也不能與堂堂一國的外交部等量齊觀,因此三番四次要求提早釋放劉山青,看來不會在短期內由希望成為事實。
由於劉父曾經在最近到廣州某監獄探望劉山青,再加上早些時中國當局在應付港之輿論時,曾正式答覆了劉山青陷獄的理由,因此劉山青事件實際上已是明白交代,而所謂國有國法,相信不可能因為港方的輿論壓力,而可使中國當局屈從。
當然,犯人在獄中行為良好,再教育的學習效果良佳,在中國的服刑法例中仍有提早釋放的事實,而營救劉山青的各單位,提出以中港關係良好、香港重歸中國懷抱,對於劉山青「法外施仁」,有助於增强港人的信心,雖然已經懂得利用環境條件和時機,但因為要求提早釋放劉山青的論調,大前提仍繫於有「冤」的成分,這當然是中國當局所不能接受的,起碼現在不能。因為這無疑是認了反革命罪莫須有的扣帽陋習。
其實,以當前中國對港人開放的程度,竟日在港高叫開釋劉山青的人,大可親自到大陸去尋求在法律途徑上,對劉案看看有沒有再翻案的可能,據瞭解,劉案可能未經上訴程序,當然再搜集若干證據和資料,向人民法院提出覆審要求,也未必不可行,祇要凡事依中國法律而行,營救人員相信不會因此而惹禍上身,未必不是可行之策!
筆者與劉山青曾有共事之誼,對劉的個性略有瞭解,筆者相信在出事前他是不知天高地厚而被理想狂熱迷惑的青年,他根本沒有將一己的名利與生活的安逸放在心上,對於政治羅網的可怕,在狂熱的理想支持下,根本沒有一點恐懼感,而劉的理想,祇是一種順性的自由傾向,他不同於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冒險主義者,因為他對危險沒有常人的感悟力,因此一個作用不明,效果不彰的探訪民運分子,便換來十載牢籠之苦,他是有熱情而欠缺政治家的智慧的典型香港青年模式。
(一九八五年一月六日《明報週刊》「新聞裏的新聞」)
***
木子 營救劉山青
木子
每年這個時候,會有一群人士出來,用記者招待會、到新華社請願等方法,要求中國當局釋放香港青年劉山青。其實這幫人也不是一年一度才奔走一次,只是必定會在年尾時候多些公開活動,皆因劉君在八一年底被捕,迄今被囚已經五年。
稍留意新聞的讀者對這名字大概有模糊印象。香港人年間在大陸因種種有或冇的罪名被拘禁、投獄,不知凡幾。唯獨劉君受到最持之以恒的公開奔走營救和關注。無他者,公道自在人心。無實証的「証明」反証劉君的清白。他在八一年底上廣州探望被捕民運者家屬,從此「失踪」未回。經家屬和熱心人士一再循用請願、投函港府、新華社、「人大」港澳委員等施壓查訊,時歷兩年許,香港的學生(注意,不是劉君的父母)接到廣州方面正式函件回答,謂經地方法院判明反革命罪,判牢十年。不消說這次「開庭審訊」是在被告家屬也未獲通知的情況下進行」的。正是這種不明不白,國際特赦協會把他列為「良心犯人」,呼籲全世界支持司法公正的人努力,要求中國當局將之釋放。而目前香港許多為劉君奔走的學生、教會人士,與劉君素不相識,是秉承正義良心站出來說話。而此舉,也可算「為公為私」,因為九七臨近,誰也不想因為有良知而失踪。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新報》「陽關道」)
***
江流 事件報告書
《中國之春》駐港記者 江流
一
劉山青,在香港已經大名鼎鼎了,但在世界範圍內,則仍然不為人所知。劉山青是一位香港青年,因為支持中國民運而被中國政府秘密逮捕、判刑,中國的民主運動不應該忽視他,說得準確些,劉山青應該與魏京生、劉青、徐文立等人排名一起,受到大家的尊敬和關注。中國之春在一九八三年即已關注劉山青一案,並已參與了香港民眾的某些營救劉山青的活動;然而我們所做的實在太少了。迄今為止,《中國之春》月刊甚至仍未做過什麼報導。這樣忽視他是一個過失。
二
劉山青,現年三十三歲,男,一九七三年就讀香港大學,曾任香港大學學生會時事委員會成員,積極從事學運。一九七六年,他與其他人一起抗議學生會盲從中共的潮流,譴責中共違憲,聲援「四·五天安門事件」。大學畢業後,他與朋友在香港創辦「新青學社」,致力提高年輕民眾的社會意識和家國情懷。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七九年間,凡是香港發生的較大規模的社會運動,如抗議政府封閉金禧中學事件、佳視電視台員工爭取復工事件,以及偉大的保衛釣魚台運動,他都會積極參與,捧出他的赤子之心。
「北京之春」發生後,他滿懷愛國激情地在香港響應中國的民主運動,參與了「中國民主運動資料中心」和「香港支援中國民主運動協會」的工作,並曾多次冒着坐牢的危險,回到中國與民運志士聯絡,力爭把中國民運的衝擊力,傳到香港,引向全世界,藉以加强中國民主運動的聲勢。
三
一九八一年,中共大舉鎮壓民主運動,大批民運志士被捕。神州大地,一時間寒流滾滾。也許由於血濃於水吧,劉山青無視兇險,在十二月二十五日前赴廣州,探訪慰問被捕的民運戰士王希哲、何求的親屬,從此失踪,下落不明。八二年一月至三月,劉父及劉的好友多方多次向香港和中國政府查詢,至三月二十三日,劉父始獲廣州公安局口頭通知:劉因觸犯刑律已被捕在獄。四月,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在香港成立,不斷進行記者招待會、發動簽名運動、出刊劉蒙難書刊、登廣告、貼海報、散發傳單、赴新華社請願等等活動,强烈呼籲中國政府公佈拘捕劉氏的原因,要求對劉氏作公開的審訊。八二年十月六日,香港當局覆函劉父及劉的好友,表示駐北京的英國大使館已向中國政府查詢,答覆是劉持回鄉證(意思是劉屬中國公民)回國,因不法行為而被拘留。八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劉父赴廣州,獲廣東省中級法院口頭通知:劉被判入獄十年,至於究竟做了什麼不法之事,則拒絕說明。消息傳回香港,當即輿論嘩然。國際特赦協曾經分析,在四月三日把劉列為良心犯,呼籲中國政府應立即釋放。唯中共在港機構及所謂的港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均一概裝聾作啞。八三年八月,香港中文大學的「兩岸民生比較團」赴京,向中共高層查詢劉案。隨後於九月,中文大學學生會羅永生獲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函,指稱對劉的處理「不存在違法問題,請勿疑慮」。究竟劉幹了什麼不法行為,則還是堅決避而不談。
此後,越來越多的團體及熱心人士,為劉氏撰寫、散發了越來越多的宣傳文字。中國之春在八六年四月五日,亦就劉氏及其他民運人士事件,在港九街道上散發了六萬張傳單。令人憤慨的是,面對群眾的强烈要求,中國政府竟可充耳不聞,終是不肯公佈劉氏究竟如何「不法」。
四
劉氏一案開至輿論嘩然,根本原因在於各界對劉案始終充滿疑慮:究竟劉氏有何「不法行為」?究竟是劉氏犯法還是中國政府犯法?中國政府要嚴肅法紀,明正視聽,就應該公佈劉案的全部法律紀錄(包括偵查紀錄、起訴書、全案法庭紀錄、判決書等等),甚至還應該讓劉氏會見記者。而中國政府面對天下人之疑慮,竟以一句「請勿疑慮」來搪塞,這是什麼民主?這簡直是視民為彘。
八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0條規定:「把人犯逮捕後,應當把逮捕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而劉被捕後,廣州市公安局不但在兩個月內不履行這項規定,而且在劉父追查到廣州市公安局時,仍拒絕通知劉被逮捕的原因。廣州市公安局如此作為,顯然就是違法。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稱對劉案的審理「不存在違法問題」,完全是睁着眼睛說瞎話。至於還有多少「違法問題」,則還有待追查。
從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致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羅永生會長的信,可以看到中國政府指控劉氏只是空洞的「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依據現行憲法,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我們認為以言論思想定劉山青的罪,是違憲行為,是非常不適當的。
五
劉山青極少寫文章,他不像魏京生、劉青、徐文立、王希哲等人以紙筆針砭時弊,鼓吹民主改革。他所做的,只是傳播民主意識,支援受迫害的民運人士及其家屬。在這些平凡的民運工作中,表現出他對中國、對中華民族的偉大忠忱。為此,儘管他並非民運主將,儘管中國政府對劉案擺出老子就是要一意孤行的姿態,香港的熱心民運的人士,仍堅持為劉氏吶喊,不讓劉山青冤沉。
其實,站在人權立場,也不容許不公佈劉的犯罪事實就把劉囚禁十年,見冤獄而置之不理,這冤獄明天將囚禁我們。為此,很多社會人士,也不斷地為劉吶喊、為劉呼冤。
劉被捕至今,已五周年了。今年十月,營劉會召請了若干團體的代表,舉行會議,經檢討國內的改革形勢,會議認為:在輿論的壓迫之下,中國政府已釋放部分民運主將,如貴州楊在行、上海的傅申奇等,實在沒理由不釋放民運的支持者劉山青,為消除香港民眾對中國政府的疑慮,以促進香港九七的繁榮安定,實有必要作一次廣泛的發動,為此,就劉山青案向中國政府特作如下呼籲:
(1)公佈劉的犯罪事實,公佈對劉案審理的全部紀錄。
(2)給劉山青人道待遇,讓劉的至親好友探監。
(3)對劉山青予以假釋或平反釋放。
這次會議決定:派人與新華社對話;派人去廣州監獄,要求探望劉山青;動員國際輿論,關注劉山青案;募集款項,以支持各項活動。會議又決定:如中國政府堅持不理不睬,又聾又啞,便發起簽名運動及舉行請願抗議活動。
中國之春香港成員派代表出席了這次會議,代表們向會議表示:中國之春將會通知全球全中國各地分部,籲請他們採取各種方式,支援香港的營救劉山青的運動。
這裏,我們謹呼籲所有中國之春成員及中國之春讀者,請你們行動起來,為打碎劉山青冤獄,為一個民主、法治、自由、人權及多元的美好中國而鬥爭。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一九八七年四月《中國之春》月刊)
***
報刊立論
快報短針 《為劉山青說幾句話》
***
(《快報》1982年5月19日)
《為劉山青說幾句話》
今天本報第一版,刊登一則「公開信」的廣告,內容是關於營救港大畢業生劉山青(香港工程師)在廣州被拘禁的呼籲,這則廣告我們考慮了一個星期始予刊登,目的是向熱心國事的青年們提出警惕?
過去幾年間,「港大」與「中大」的部份學生,很熱心社會工作。尤其關心中國的政治現勢而經常往來於國內與香港之間,偶有所感,即憤世嫉俗,高談闊論,他們昧於形勢,熱心有餘。思考不足。
據說劉山青此次在穗被拘是與「李一哲」在廣州張貼大字報餘波有關,「李一哲」三人中一位王希哲,因寫了一篇不見容於當局的文章被拘捕,劉山青同情王君。去年十二月廿五日親赴廣州慰問王氏家屬,因而「下落不明」,經公安局証實已被拘留。
其實,在現階段海峽兩岸的政治形勢,張貼大字報與寫文章惡意攻擊政府,都是不能被接受的。劉山青屬於不滿現狀的憤怒青年,據說在港時曾參加過「金禧事件」活動,愚昧的是他把廣州作為香港。過於衝動,致遭囚禁。這是憤怒青年的不幸,也是時代的悲劇!
從種種事實去推斷,我們認為劉山青赴穗只是一腔熱血,可以說完全沒有半點政治成份,其行為雖愚,但其情可憫。如果他沒有觸犯其它刑法,中共當局似應予以寬恕,縱或真有錯誤,亦宜公開罪狀,免使「心儀祖國」的青年們諸多猜疑,產生失望與離心傾向?
當代的青年思想長期陷於困擾,苦無出路。尤其在殖民地生長受教育的青年,在海峽兩岸的政治鬥爭下,更感徬徨。
審時度勢,北京然未能實行西方國家的高度民主自由,但人身保障應該予以尊重,願正在公開呼籲港澳同胞熱烈討論憲法草案的中共當局三思之!
《香港時報》「短評」 抗議中共非法「判刑」香港居民
于田
本港居民劉山青,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前往廣州,他因為同情廣州民主運動人士王希哲(「李一哲」三人中之一人,因從事民主自由運動,被中共逮捕,非法「判刑」十五年),專程到廣州去探望王希哲的家屬而被中共非法拘留,一直下落不明。最近,劉山青家人告訴「營救劉山青委員會」發言人杜鏡明說,劉山青已被中共「判刑」十年。
劉山青在香港任職工程師,他被中共非法逮捕後,一直如石沉大海,查無音訊。劉君的家人多次到廣州向中共廣州當局探聽劉君之下落,但均不得要領,甚至連與劉山青見面的目的也達不到。劉君的同學和友好特別組成「營救委員會」,到廣州等地為劉君奔走,也毫無效果。中共隨便扣留一個香港居民,又不宣佈任何「罪狀」,一扣留就是一年多,直到非法扣留一年半之後,才傳出消息(並非正式公佈)說,已「判刑」十年。而這種「宣判」,又是在不公開,無家屬旁聽的情形下進行。
看中共的無法無天,蹂躪人權,到了何等地步!劉山青是香港公民,他依正當手續進入大陸,卻被中共逮捕,中共既一直未宣佈劉山青的「罪狀」──假如他有「罪」的話,「審判」也是秘密進行,這是對香港法律和香港公民人身自由的蔑視。
由於大陸沒有法治,中共也從根本上蔑視香港的法治。
在所謂「收回主權」,「港人治港」的問題上,中共好話說盡,但是劉山青的遭遇,劉山青的例子,可以為「收回主權」,「港人治港」提供很生動現實的答案。
(一九八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香港時報》「短評」)
***
《新報》「社評」 所謂「劉山青事件」
《新報》「社評」
一個名為「營救劉山青委員會」的組織宣稱,「最近經廣州法庭一名官員證實,劉山青已被判處徒刑十年,現正接受勞改。」
據說,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劉山青由香港前往廣州,探望被逮捕的「民運」分子王希哲及何求之家屬,劉自此即「一去無踪」。
較早時,香港街頭曾多處貼出海報,除了揭露劉山青「失踪」經過之外,並呼籲中共當局「釋放」其人返回香港。
在四月二日的記者招待會中,委員會發言人訴說:「廣州當局不允透露劉山青的正式控罪及審訊詳情,同時拒絕劉父探望其子。」
對於所指的「劉山青事件」,中共官方似一直保持緘默。究竟真有其事否?事實如何或案情如何?是否確已把他定罪?會不會又是一宗「冤、假、錯案」?抑或另有於此時不便公佈的理由?中共當局都默不作聲,莫名其妙!
設若某人在國內涉有任何罪嫌,譬如支持反政府的「民運」、或陰謀攪政治顛覆、或替外面作其反共的特務活動、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對於這種種犯罪問題,中共政府現時已有一定的司法程序,從調查、檢察、提控、到審訊、答辯、裁判、以至上訴,都當依法公開處理。這樣,又為甚麼會有一個令人不明不白的「劉山青事件」?中共官方何以竟像對海外出現的「呼籲」完全聽不到?
應該指出,假如北京為了一個「劉山青」,就不惜弄其不可告人的秘密刑罰,這在一九七六年以前的毛共作風,大概是不會令人感到驚奇的;可是,倘今日還要攪上這一手,那就不祇太不值得,而且完全沒有這個必要。因為,這樣做實無異對現行憲法及法治制度的自我破壞,並可能由此損及國內外人們對中共誓言「依法辦事」的信心,而此種事件據我們看來是簡直不可能會在這時發生的。
新華社本月四日電:北京今天宣佈破獲了一起特務案,公安局已將案中證及三個疑犯「移送北京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此看來,所謂「劉山青事件「有什麼理由需要攪得像個鬼把戲?
我們認為,任何意圖反政府的「民運」,或任何人敢作任何奸犯科罪行,都必須要依法處理。因此,對於所指的「劉山青事件」,北京政府或地方當局,應即進行調查及公開澄清,勿使中共的法治威信會受到任何人的懷疑或誤解。
(一九八三年四月五日《新報》)
***
(《十月評論》總第95/96期 1984年11/12月)
《十月評論》在十二月三十一日發表社論。
國內一大批從事民運的戰士,被無理囚禁已將近4年了!
香港居民劉山青,因同情被囚禁人士王希哲的家屬而去訪問,結果被監禁,也有3年了!
他們都是許多冤假錯案中的受害者。他們並沒犯有官方所稱的「反革命」罪,官方拿不出確鑿罪証,又沒有經過公開的、容許被告自由答辯的公正審訊,便被扣上政治帽子,判處10年或更長的徒刑。儘管中國公佈了一批新的法律,誇稱中國已在實行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了;但5年來,立法執法者並没有依法律行事,而仍然只依當政者的意旨去做;仍然像過去一樣,對人民扣帽子、抓辮子、打棍子!
當局這種做法,在國内外人民雪亮的眼中,再一次顯出其有法不依、知法違法的一貫行徑。
這幾年來,海外曾有許多正義人士公開發言,認為中國當局應該釋放一切被囚的不同政見者、「政治犯」,例如魏京生、劉青、王希哲、何求、徐文立,以及劉山青等。本刊也曾多次重申這個主張。
最近,香港大學學生會,上書中國國務院,要求釋放現在獄中的不同政見者;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和13個社會、工人,學生團體,也先後發表聲明,要求中國政府釋放劉山青。這不過是許多同類事例之一;而這些事之接連出現,也具體表現
出我國這句話的真實性,「公道自在人心」。
中國今天正在農村、城市進行大改革,容許私人僱工進行剝削;同時向外國資產階級大開放、大讓步。對這些過去曾被視為「階級敵人」的勢力如此寬容優待。但對某些普通的勞動人民卻那樣無情虐待(例如把魏京生摧殘到精神崩潰)。這種明顯對照,怎能使一般人民信服?
國内不同政見者和劉山青的遭遇,不僅僅是受害的人自己的事,而且是國內外中國人的事;因為,這些人既然會被剝奪應有權利、遭到無理迫害、毫無人身保障,則其他人民的民主權利和人身自由,又怎能得到保障?
因此,今天香港那些學生、工人、社會團體的仗義執言,不僅僅是魏京生、劉山青等被囚者講話,而且也是在替全國人民(包括港人)爭取民主體利。
由此看來,港大學生會、營救劉山青委員會,要求釋放劉山青的13個團體,以及其他許多從事同樣努力的人士,都在做着極有意葬、有價值、對全中國人民有益而重要的工作,是值得讚揚的。
我们呼籲:國內、香港、世界各國的團體和人士,發出聲明,作出支援,要求中國政府釋放囚禁中的一切不同政見者、「政治犯」。
198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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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餘波
王天君 為何不表態
王天君
日前在大會堂咖啡座巧遇朋友,談及市政局選主席的問題與劉山青事件時,朋友的一語令我印象深刻。他說:「那些聲稱力爭民主參政的壓力團體與活躍分子,為什麼對劉山青在大陸被拘禁年多以來毫不表態呢?」他更說:「劉山青被秘密裁判十年的消息已明朗,這事件將是這些壓力團體和活躍分子的一試金石。」
自問以往他一直未有如此直接連系這兩方面,但朋友這一看法,實在非常正確。原因有二:(一)這是有關政治民主權利的問題。無論是大陸本土的公民,還是在香港或海外出生的中國人以至外國人,如是在中國國內犯了法,必定要有接受公開審判的權利。這個基本政治權利的重要性今天在世界各地(獨裁政權掌政的地方除外)均受到普遍的實行,儘管掌握財勢的階層佔了絕對有利的位置和在很多法律的環節進行擺弄,但以上犯罪人這基本有被公開審訊的權利始終受到保障。這也是任何真正法治的基礎。在國家憲法清楚地聲明是法治為國家統治法律為基礎的中共,一就是在最短的時間內把有關劉山青秘密審訊的控罪、劉本人的辯護詞、正式的判罪及有關的文件公佈,否則這案件的秘密處理將會構成中國法制治國的一個大諷刺。劉山青是香港出生和受教育的市民,其基本民主權利在大陸受到侵犯,不明不白地被拘於大陸已十五個多月,聲言力爭政治民主擴大化與民主參政的各基層壓力團體,難道有對這事件避而不答的道理乎?可以對這事件客觀上所提出的控訴不置理睬?
(二)這事件是直接結連到現時香港前途問題大勢所趨下「港人治港」的解決方案。劉山青作為香港市民,無論在大陸內是否有作出刺激中共或令之不滿之事,更無論他有沒有在中國進行非法之行為,對他進行不公開之審判,就是直接反映出中共「港人治港」方案的民主實質和內容非常值得懷疑。在香港出生於美國哈佛大學取得法律博士資格的黃賢,雖然是持有在美居留權的綠咭,但他也持有英國(香港)護照,以回鄉證進入大陸,被「保護性拘留」年多了。說真點,這也不過是秘密拘禁,是否有進行審判,有誰知曉?在對「港人治港」的方案申述裏,中共至今也沒有擺明車馬會進行廣泛的非殖民地化和與之貫徹的政治民主化。但各群眾性傾向的壓力團體今天力爭的卻正是朝向這個民主化的道路,若孤立地看長遠的目標而未能就活生的事情貫徹地實踐這些主張則不是門徑。表態的時候到了。
(一九八二年四月廿三日《信報》「論盡太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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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凡 中國有明天
艾凡
上兩星期,同文黃松明先生花了兩天的時間,就「七十年代」觀點的一百八十度轉變表示慨嘆。十多年前,借洋人的口,把中國捧到成為人間天堂的,是「七十年代」,今天以同樣的手法,通過選擇性的譯文,借另外一批不同的洋人的口,把中國描述為「倒胃」透頂,比第十八層地獄還熱的地方,挾洋自重,還是同一手法。有人美其名自稱是對中國的「再認識」,這很好,只不過我們不知何時何日又來一個「再再認識」,「再再再認識」之類。唉!幾十歲人了,要是頭腦簡單,不時被人蒙蔽的話,就應有自知之明,不要强作思想導師;要是善變的「風派」,也應知道這種作風對誰都沒有好處,不應再自欺欺人了。
從天堂到地獄
一個人還是要看清楚路向,才能向人指指點點,當然還容許有錯誤,但一會兒天堂,一會兒地獄的,實在太兒戲一點了。我們要是放下了過時的道德主義過濾器,不再將中國簡單地判斷為好與壞,中國還不是一個掙扎脫離貧窮境地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出現不少千奇百怪的醜惡事情,但那個發展中國家沒有這些事?香港今天就很乾淨了嗎?我們總可以批評中國的種種不是之處,正如我們十分痛心疾首地批評香港的種種不是一樣,但是香港從來都不是地獄,因此今天也不是天堂;同樣道理,中國從來未成為天堂,她今天也不是地獄。
有些人做些外表好像是大義凜然的事情,我們只須看清楚一點,便覺得齒冷。以劉山青事件為例,胡菊人先生做了好幾天文章,把中國看到一錢不值,而他主編的「百姓」,更登了整版營救劉山青的廣告,這廣告是劉山青的一些熱心朋友和托派發起籌款刊登的,我與托派甚少交往,有朋友告訴我這回事,我也覺得有義之所在,不避與托派混在一起,甚至不怕這個廣告登在一些我的名字不想出現的報刊之中(廣告原想登在「東方日報」,被該報拒絕了)。可是正人君子的胡菊人先生和托派分子們,都決定不准艾凡革命,認為「艾凡」不是真名,把我的名字抽起了。只是公開了的托派分子的「一丁」、「許行」等,還不是以筆名出廣告?更有甚焉者,如「阿水」、「生」等,甚至連筆名都不是,你看!好一個岳不羣!
好一齣「革命鬧劇」
我以「艾凡」筆名出廣告,原因十分明顯,小商人賤名無足掛齒,「艾凡」還是個不大不小的專欄作家、不過以「阿水」上陣,你叫中共公安人員問起,你們的朋友劉山青如何交待?自己做戲革命一番,到頭來還不是在劉山青背後猛刺一刀!而且張三、李四的登一篇廣告,兒戲一些吧,藏頭露尾的,又革甚麼命?少跟我大義凜然了!這場污穢而廉價的鬧劇,倒要謝謝你們放過我!
舊文化人才令人倒胃
從以上這個順手括來的事例,就可以看到年青一代自封為「新文化人」的為什麼對舊文化人們心惡之而痛絕之,要跟他們割裂了。舊文化人們的所謂理想是喊出來欺騙純情靚仔靚妹仔的,他們的政治真的骯髒得很,「新文化人」就是曾經一度被騙過,才會今天如此憤世嫉俗。各位參觀過表演的後台之後,我們還是談談如何認識中國吧。
每個嬰兒長大到某一階段,都會把弄一下自己的性器官,每個小孩子都會掏過爸爸的錢包,做父母的當然要糾正這些不當的行為,但卻無須大驚小怪,事實上,在成人的社會之中,也會有不少相近的事情發生。對中國的事情也應如是觀。時下對中國的「再認識」,資料百分之九十來自中國本身的報刊。當你的孩子告訴你他又打破了鄰家的窗門時,你責罵他之餘還要欣賞一點──他肯告訴你,甚至自認為自己的行為不當,只是因為各種原因,他又再犯而已。從這點看來,你的孩子還有救。
把中國罵得一文不值,看得萬劫不復,只有一個結論,就是去救出自己,移民做寓公,爭取香港成為國際共同自由市,為與中國割裂找藉口,這就是舊文化人俱樂部,「九七學社」精神,他們甚至厚顏地自稱這才是「民族主義」。其實去與留,都沒有對與不對,又何必死撐正人君子的面具,非要把中國打成地獄不可呢?
我的三個觀點
我認為時下看「人民日報」寫文章的中國問題專家把中國看錯了,他們現在看到的,只是六十歲以上行將就木的老人家,殊不知中國是世界最年青的國家,比香港的人口還要年青,大概百分之五十人口是二十歲以下的。這個國家怎樣走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人民日報」不能給我答案,而以現時中國社會結構,沒有人真正知答案,此其一。
其二,好像是孫隆基先生說的,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的命運,會蹈佛教的覆轍。作為國教,並且貫徹地指導人民一舉一動,它會證明行不通而沒落,但作為民間思想,馬克思主義可能會在中國發揚光大。
其三,「天下皆知惡之為惡者,斯不惡矣。」中國的未來,不是憑今天的現狀直接推斷的,從歷史觀點看,美蘇兩大國都危機重重,今日之星日本,定後勁不繼。中國不一定不能追上來的。五十年,一百年,我們的子孫會看到中國富强的一天的。
(一九八二年六月《信報》「胸懷祖國放眼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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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寶珊 營救劉山青廣告事件內情
艾凡兄:
偶然買了份信報來看,剛巧看到你寫的一篇文章《中國有明天》,內裏提到「營救劉山青廣告一事」,而我亦是這份廣告發起人之一,欲澄清其中疑惑。
首先,這廣告的發起和熱心推動者是山青好友及前期活躍於社運的朋友,有托派,亦有無政府主義者和個別的「新左派」;為什麼你要那樣標榜托派呢?
另外,關於你表示要出名支持一事。記得有一個晚上(記不起那日期),有朋友把一分名單給我,內寫上艾凡、碧琪、許冠傑,他表示這三個名字必須連在一起刊登,當時亦登記在「聯署人」名列上,未有任何問題。
但當負責聯絡某報編輯商及廣告事宜時,該編輯表示過去有人在該報登廣告,許多人聯署,事後許多讀者來電投訴說他們未有簽署,為何濫用他們的姓名。因此他要求我們全部百多個簽名人附上身分證明的號碼,以茲負責,但辦好這手續只作為考慮刊登與否的第一步,並未決定刊登。
這個要求對我們來說是無法辦到的,許多用筆名的朋友目的都是不想暴露其真實身分,他們既然出錢支持,而我們又知道真有其人,便希望能想個兩全其美的辧法。
另外在投稿《百姓》前,我們(三位負責人)再看名單,發覺儘管是筆名也進是負責的,而不應冒其人之名,於是再翻看艾凡、碧琪、許冠傑,要求我們連續刊載而又不是屬實時(後來再查,知道碧琪、許冠傑都是假的,而艾凡是真的,所以在交與某報的簽名欄上有艾凡一名),我們三人都覺得要尊重自己也要尊重別人,不可強人所難,無中生有,而他們都是當今影壇、歌壇的巨星呢,我們何必貽人笑柄呢?所以擅自將三名除下,打算(並未收取)將捐助費退還。一方面在遞稿給某報時免卻冒名之煩,而我們亦從不沾「天皇巨星」之光。很清楚,如果說是問題有什麼誤會的話,是那個交名單給我的朋友(他不是托派,但我不想道出他名,他是前七O年代的朋友)和我們負責人無法作個清楚調查的責任而已。
現在某報仍未肯刊登,索價一萬六千(半版),為什麼你對這些商家罵也不罵呢?你認為他們作了明智選擇嗎?你同意他們的要求嗎?在你的文章中顯然是罵錯了人,也許是你無意去調查研究吧,但你既然把我們駡個一錢不值,亦有責任把這事實坦白出來,俗語說,罵人需有理!
讀者何寶珊
一九八二年六月六日
【信報編者按 何寶珊君來函,本報略有刪節)
《信報》「讀者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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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凡 廣告餘波
艾凡
何寶珊先生:
謝謝你的來信。
信中暗示我與許冠傑及碧琪有關連。事實上,艾凡只代表艾凡,艾凡不負責其他任何人的行動,而你們也不是不明白這一點,所以你們才把我的名字放在打算發表於某報的廣告稿上,如果你們真的如你們所說那麼尊重所謂「三個名字必須連在一起刊登」的指示,你們根本不會這樣做。
既然你們這麼注重「調查研究」,一開始不作調查研究便抽起艾凡的名字,豈不有違原則?我甚至懷疑你們有沒有調查碧琪和許冠傑是否真的確有其人。「歌壇巨星」既有名碧琪者,《靚妹仔》主角也叫碧琪,本報同文《中區電人》也叫碧琪,我自己認識的碧琪,大概有十多廿個之多。香港的碧琪,恐怕上萬計。至於許冠傑,這也是一個很普通的名字,你們大概眼中只有歌壇影壇巨星,而不知道民間還有碧琪、許冠傑等人。「阿水」也准革命,廣告之中,「冒名」的不計其數,單獨碧琪和許冠傑不准。嘿,這就是你們的群眾路綫了。
據我所知,這篇廣告本來打算登在某報剽,某雜誌的,而《百姓》則只是一個未經通過的提案,現在前二者拒登,你們「負責人」自己決定登在《百姓》,這大概又是「先鋒黨」式的民主了吧。
事實上,今次我倒佩服某報編輯專業和負責的態度,每個簽名人要附上身分證號碼,甚至身分證副本,才表示出簽名者負責認真的態度。這樣一來,碧琪和許冠傑如果真的沒有其人,必定無所遁形。而報紙本身,這樣做了之後也無須負法律上的責任。
至於某報索價一萬六千,我覺得不值得罵,是你們選擇玩這個遊戲,不是人家逼你的,要登廣告就要給廣告費,理所當然。唉,從吳仲賢事件之中,你們還不汲取到革命一定要付出代價這點最顯淺的道理。登廣告別人要收錢,你們心心不憤,還要煽動我罵這些「商家」,你們既然那麼鄙視該報和「商家」,起初又為什麼要選擇它們來登廣告呢?你們的邏輯真是奇怪得可以。
一個人做錯了事,如無公開認錯的勇氣和風度,也可以私下檢討,像現在那樣,只會越塗越黑而已。
祝你們進步!(因為你們太不像話了。)
艾凡上
再 你看《信報》不是「偶然」的,何必作態!
後記 關於聲援劉山青廣告抽起我的名字的責任,現在有人出面承担,我不想再深究事實的真相了。既然如何先生所說,這件事與胡先生無關,上星期本欄對胡先生的指責,全部收回,此事所引致的麻煩,謹向胡先生抱歉,不過對胡先生如此輕率和不專業地處理這段廣告,我仍不能不表示遺憾。
(一九八二年六月《信報》「胸懷祖國放眼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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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南山 劉山青事件的風波
吳南山
香港青年劉山青由於支持民主運動不遺餘力,在去年底冒險赴穗拜訪王希哲家零,以致被捕獄中,至今不見天日。以人而論,劉山青敢於逆流而上,為中國的明天慷慨獻身,至少已是民主運動的義士,成為香港學生運動以來首位最值得尊敬的榜樣。雖然,論赴穗此行,在中共嚴厲鎮壓民運期間,劉山青確是有點不智,豪勇有餘而謹慎不足。但北京當局拘禁劉山青是否合理?拘禁是否最低限度根據明文刑法辦事處理?稍為公正一點的人,大抵也會覺得是非黑白分明。
既有這點不爭之論,劉山青在港的親朋、學運社運的熱心分子、號稱「社會良心」的知識分子,理應鼎力聲討北京當局,要求釋放劉山青。雖然在目前形勢下,面對這樣一個要根絕民運的政權,就是支援營救運動搞得有聲有色,暫時的收效也恐怕不大。只是形勢在今天看來雖然比人强,但盡盡綿力還是重要的。一來任何運動,鮮有不是由小變大,從積極的社會少數,在客觀形勢條件轉變為有利的情況下,擴散到真正具備社會影响力的社會多數人身上。只見其小而不明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因而退居為旁觀者,就永遠不會無端出現一個龐大運動。並不是說任何社會運動都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而是說不發星星之火,就永無燎原之日。
其次,對於理應對社會有所承担的知識分子也吧、新舊文化人也吧、進步分子或革命分子也吧,劉山青既因為民主請命而落難,北京當局既運用强權鎮壓他,公然坦然站出來替劉山青說話,口誅筆伐北京當局的不義,應該理解為份內事。否則,一面在說天地良心,社會正義,一面卻無睹强權作惡,不是盲了眼睛,麻木不仁,就是連唾棄也不配的偽善之徒。此中涉及的,不僅是一個表態問題,而是一個更重大的個人原則,名實是否一致,以及言行是否一貫的問題。
其三,聲援營救劉山青,至少會在社會大眾中發揮一點教育作用。點出的課題是,中共的統治,是今天不容,明天亦不容民主的。而今,連鼓吹民主變革的人都抓了,連支持民運的劉山青也囚了,要說中共官僚會帶來中國的明天,簡直是放屁的說話。
反過來,中國要有明天,必要條件是人民要明白目前的統治者是站在民主的對立面,只有在人民普遍認識官僚不會帶來民主之後,真正的民主改革才有可能。
話雖是這樣說,營救劉山青的工作甫開始,竟然掀起一連串意想不到的風波。風波雖不大,也有一談的必要。
【劉山青事件之一】
(一九八二年六月《信報》「論盡太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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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南山
艾凡先生的「冤情」
吳南山
艾凡的名字沒有出現在六月上旬《百姓》半月刊登載的聯名致北京當局要求公平對待劉山青的公開信中,其實並沒有甚麼人在暗裏做手腳的,只是出於一場誤會。誤會本是小事,但而今艾凡藉此為口實,左摑托派一巴,右掃胡菊人一掌,就不能將事實始末公開,以正視聽,以求公論。有賴「營救劉山青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不厭其詳的解釋,莫昭如的佐證,事情原來是這樣的──
「在「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徵求聯署人的過程中,收到從《七十年代》一位朋友湯某交來的三個名字,「赫然」是許冠傑、碧琪和艾凡,而且聲言「委員會」一便是完全不接受這三人名,一便要完全接受。這是很奇怪的一回事,因為「委員會」的原則是只要同意公開信,而且願意籌捐刊登公開信的廣告費五十元或以上,則不論對方是有頭有面,還是升斗小民,都一概接受。後來發現許冠傑和碧琪都是冒名,所以便三個名字都拒絕接受。」所以始作俑者,分明是這位湯某。「委員會」雖然由於時間關係,沒有小心求證他們不認識的艾凡是否同意聯署,是否也要求跟另兩個冒名共署作為條件(當然我相信艾凡斷不會提出這種條件)也要負担一小部分責任,但也不至不可原諒,可是艾凡不分青紅皂白,大叫大嚷是托派和胡菊人做了骯髒的手脚,不准艾凡「革命」,這就不能不叫人再三唏嘘。至於艾凡何以會如此想,何以會如此肯定地口誅筆伐,究竟是誤聽奸人所言,還是以己之腹度人之心,而今罵錯人要怎辦,我也不欲多言,只好拭目以待。反正艾凡知錯能改的話可喜,否則也不見得足惜。社會不會因一人而進步,也不會缺一人而淪亡。
更大的問題是,文人必須自律,必須保持最低限度的客觀態度。同樣的事實雖然可以有不同的解釋,但起碼認識事實,尊重事實,以事實為依據。斯大林式和中共式的故意歪曲或抹殺事實的做法,固然毫不足取法,胡亂地作的瘋婦謾罵,更是文化垃圾,但以想當然來論當然,以自己臆造的事實來打人家帽子,同樣也是有損品德的行徑。在這個問題上,就是「新文化人」也不得不「道德主義」一點點。
而今阿Q時代已成過去,艾凡也好,其他人也好,既沒有人不准你去革命,也沒有人不准你去反革命。文人是否願意自律,也無不悉隨尊便,只是群眾的眼睛既不是無時無刻都雪亮,也不見得會永遠盲目。
【劉山青事件之二】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五日《信報》「論盡太平山」)
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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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南山 護胡菊人之長
吳南山
艾凡諷刺地尊稱胡菊人為「聖人君子」,而且無中生有的誣告胡菊人不准他「革命」,令我替他十分不值。在過去十多年來,胡菊人也可說招來了很多不很公平的非議。在積極傾向社會運動的時期,他被人臭罵是「新左派爬蟲」;在人家跟風左轉,追隨今天幾乎人皆惡之的四人幫狂熱中,又給人公然說是「落水狗」,大棍棒打,到今天的「新舊文化人」論爭中,他還是要成眾矢之的。這就不能不使我要替他說幾句公道話。首先得聲明一下,我不是舊文化人,也不想自稱是新文化人。其次,我並不是因為胡菊人是我的朋友才是來了。我在一九六九年認識胡菊人,認識艾凡,也是在同年。兩位我都視為朋友。論交情早年跟胡菊人是較深,論交往則近六、七年我只見過胡菊人兩面,接觸艾凡的機會倒較多。論思想觀點,我距離胡菊人和艾凡都十分遠,所以自忖不會有所徇私偏頗。我第一點要指出的是,胡菊人是六十年代青年學生運動的啟蒙者。他與林悦恒、文樓、鍾華楠、包錯石等人創辦《盤古》、「創建學會」,他鼓吹青年學生自象牙塔跑到十字街頭,他從反對帝國主義的立場反對越戰,都奠立了啟蒙者的地位。就是後來胡菊人成為十惡不赦的反動分子,這個地位,這種貢獻,還是要不折不扣去承認的。
其次,就我所知所見,胡菊人對社會運動的支持和熱心,就是「新文化人」中,可以匹論的相信十分有數,拿艾凡來相比,簡直就不可以道里計。早年胡菊人甘冒被捕危險參加「非法」的「保釣」示威,「舊文化人」中是僅見的可貴例子。在金禧事件中,他也站了出來。今次劉山青事件,胡菊人的表現,比我所見所聞許多自命「進步分子」強了不知多少倍。在他的專欄中,他的確是以事論事,認為公開信提出的要求,的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最低温和要求,因此爽快加上他的名字。他並沒有斤斤計較劉山青是甚麼人,是托派還是非托派,也沒有斤斤計較「委員會」是甚麼人,有沒有可疑分子,會不會給人家「利用」!就以艾凡而論,如果劉山青是托派,他的態度立場恐怕便要改變了。仿佛是非黑白不是由事實判斷的,而是從當事人的政治立場來決定,仿佛有類人可以享有人權,有類人卻連基本權利也要被剝奪,仿佛支持一個人受無理迫害,便是支持這個人的政治思想!這種人事不分的立論,用「陳舊」兩個字老伯還是過譽。現在的胡菊人是否進步,是否革命,是完全另外一個問題,但以人而論,胡菊人的品格比很多胡亂咒罵他的人高尚,我倒深信不疑。
作文「七十年代,應為七O年代」之誤。
【劉山青事件·之三)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六日《信報》「論盡太平山」
吳南山 評「七十年代」之短
《信報》
吳仲賢《評「七十年代」之短》
「七十年代」月刊斷然拒絕刊登劉山青事件的公開信,這是一件十分奇怪而可惜的事。奇怪是「七十年代」近年似乎支持民運相當盡力,可惜營救劉山青運動卻缺少「七十年代」的支持,影响力不無削弱。
我由於恰巧是「七十年代」馮董事長與編輯吳默然跟「委員會」負責人的介紹人,敬陪末座,所以才有緣親耳聽見拒絕的原由。
原來「七十年代」認為劉山青事件是一件「複雜」的政治事件,按照我低能的理解,所以「複雜」者,就是不敢確定劉山青是否托派。至於其他理由,在我看來都是推諉的遁辭。在這個問題上,「七十年代」跟艾凡是一致,而且如果我所聞是屬實的話,兩間大學學生會長的態度也是一樣。
劉山青是托派便不應支持這種態度是錯誤的。
我們所以支持民主運動,是認為中國應該實現社會主義民主,這種民主落實到個人層面,便是人民有思想的自由,有結社、出版、組織政黨的自由。思想是不能入之以罪的,否則,高貴的先生們,如果劉山青是托派,按照你們的標準,便應該任由中共官僚魚肉,中共官僚不正在運用同樣邏輯,以他們的標準,判決民運分子民主思想有罪而進行鎮壓嗎?你們同意這種邏輯,還是以思想無罪的邏輯來對抗官僚呢?
劉山青在國內幹了甚麼,你們可以往最複雜的地方去構想,可是,難道你們不同意應該進行公開的審訊嗎?如果你們認為因為劉山青是托派便可以省回這些繁文褥節,中共官僚不正是以同樣道理,認為民運便是反革命,便可以秘密囚禁判罪,省回同樣的繁文褥節。
敵人的武器可以拿來自己使用,但使用敵人的思想武器卻只會替自己拆台,以致自己不是投降便是失敗,這是不變的歷史殷鑑。諷剌的是,如果堅持這種態度,把「七十年代」搬到國內,恐怕又和民主運動發生衝突。在相當封閉的環境下,北京民運在魏京生事件後,已得到一個教訓,應該保衛魏京生,原因是壓制無理,儘管魏京生是反對社會主義!甚至對親蘇的民刊「北京青年」、民運人士都認為應該保障其存在和不受當局壓制的權利,因為認識錯誤可以改,思想本身無罪,結社出版是基本民主權利。
更諷刺的是,就我所知,民運中至少有個別被囚的積極分子表示支持托派,難道你們發表聲明支持民運分子時就不包括他們嗎?
凡事都是做得貫徹始終,正確的如是,錯誤的也應如是啊。
[劉山青事件之四].論盡太平山 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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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南山 哀劉山青
吳南山
看見八月份《爭鳴》雜誌刊登二百六十一位以真實姓名聯署,聲援中國民主運動知名戰士王希哲和何求的公開聲明,心中不免非常傷感。因為在七月二十八日刊登在《快報》支援劉山青的公開信中,只有三十七人聯署,其中發表真實姓名的,僅得三十二人。爭取署名支持劉山青進行日長,要求聲援王、何時間卻短暂,比較之下,分別更加大。就刊登此封不同的公開信而言,劉山青的那一份僅有《百姓》半月刊接受作為廣告,《七十年代》拒絕刊登,各份日報也諸多留難,幾經辛苦才找到《快報》。相反,聲援王、何的聲明,則《百姓》、《爭鳴》、《七十年代》都樂於拔刀相助。獄中的劉山青要是知道此事,相信心中少不免有點兒那個,就是跟劉山青交情很深的王希哲和何求獲悉此事,亦一定會替劉山青不值。
但究竟要怪誰呢?想來想去,第一個要怪的,還是劉山青本人。千錯萬錯,劉山青只錯於兩點,第一,劉山青在香港學生界、文化界、學術界和社會上的知名度實在太小了。他大概沒有徹底明白,今天的社會,明星制度其實已渗透到社會的每一個層分和領域。昔日知名度高的魏京生被捕下獄,海外支援的聲音可謂如潮湧至,但到海外寂寂無名的傳月華和「中國人權同盟」的負責人被抓時,支援就零星落索,不可同日而語。對知名者的反應惟恐落後,對無名者的回應惟恐爭先,正是明星制度的精神。歷史和光榮,始終都是知名人士的私產。劉山青的第二個過錯,便多少學上「托派」的形象。「托派」是甚麼呢?聽過其名的人恐怕多,知道其實的人就相當少。但是「托派」既被中國視為洪水猛獸,此間左派曾全力攻擊,同時上不受政府歡迎,下不為「壓力團體」接受,敬而遠之也就自然而然。在千夫所指時,時下社會心態是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真理還是留待歷史學家分辯。因此劉山青的人權受壓,值得聲援申訴的地方不免打了個七折八扣。
第二個要怪的是「營救劉山青委員會」。錯的亦是兩處。一是由於劉山青沒甚名氣,這個委員會的人自不是各界明星組合,所以號召力自然弱,票房記錄當然不如理想。二是錯在委員會從開始便容許聲援者以假名簽署,其實要麼便不是支持人家,要支持的話便要堂堂正正站出來。否則在劉山青來看,是沒有種的怯弱,對中國當局而言,是沒有力和不足掛心的反對。況且,如果連發起人都以假名示眾,要如何爭取他人以真實姓名獻世?
至於那些自以為任重道遠,要策略性的隱蔽本身真實姓名的進步分子,倒不如完全潛入地下算了。
(一九八二年八月五日《信報》「論盡太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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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學生會國事學會致莫昭如信
敬啟者
對於 閣下於四月七日蒞臨替本會所舉辦之有關「中國民主運動」之「午間講座」演出一齣「街頭劇」及放映有關之錄映帶一事,本會深表感謝。
當日 閣下等於校內派發傳單及書籍,因事前未經學生會中央的批准,實違反了學生會之內務守則,故遭學生會有關幹事上前阻止,學生會此舉乃是執行內務守則,並非對 閣下等存有敵意。希 閣下等見諒。
就當日 閣下等在未知會有關方面的情形下把在場的同學拍攝入鏡及當場錄音,與及演出時言詞間出現的人身攻擊、粗言穢語及對學生會的敵意而引起大部分同學的不滿,本會亦覺得 閣下等此舉有點過分,並深表遺憾。
由於本會是次的疏忽而引致的混亂,本會特此致歉!
此致
莫昭如先生
香港大學學生會國事學會
謹上
一九八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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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劇社 深表遺憾
民眾劇社
街頭劇之所以吸引人是因為很多時候它能夠打破演員與觀眾的分野,原來是觀眾的到頭來可以成為主動的演出和參與者。街頭劇之所以吸引人是因為很多時候它把演戲和現實生活的界限消除,而演戲便成為了直接干預和影响生活的媒介。
在我們來說,四月七日中午在港大圖書館門外的演出,並未曾結束,事後同學們的回應,大字報,國事學會的聲明,學生幹事會的開會討論,國事學同學向新報記者要求交出菲林底片,找我們取去五十呎十六毫米的電影菲林去冲印,要求獲得是日的現場錄音,甚至乎使到在中文大學一星期後有同學退出學生會街頭劇的演出……這一切,我們都可以當作四月七日中午演出的延續,不過,當然我們已經從演戲演變至現實生活,很多原本是觀來的已經走到舞台台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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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有部分同學對我們的表現形式有所不滿──又或者說,部分同學不太習慣街頭劇的「表演」。我們的「演出」,似乎使若干同學受驚和吃不消。
我們不知道受驚和吃不消的同學是一小撮還是十分眾多。我們演出後接觸了不少同學──有同學前來向我們道賀,有同學覺得幾好玩,也有一位似乎是你們劇社的同學要約我們談談……。
老實說,我們之向國事學會建議取消演講會改用街頭劇形式的目的,並非使同學受驚或吃不消,而是相信街頭劇所能夠引起的反响,要比一個演講會為大。從知性的角度來說,演講會是一個有效率快捷妥當的方法,同學們出席演講會,得到一些資料,一些分析,省卻了自己看書的麻煩;不過聽完之後,他可能無動於衷。我們不希望又是一次學術性一如既往的講座,我們以為街頭劇的方式是比較感性的,是較能使同學在感情上產生一點漣漪,從而自己主動地閱讀一些關於民主運動的書刊,從而參與支援中國民主運動的行列──這當然是主觀願望,事實是否如此,當然還是要事後檢討。
為了上述原因,同時由於我們對於戲劇,音樂和錄音機混合表現形式與趣甚大,我們樂於運用超過了純粹準備一個講座許多許多倍的人力物力和時間來準備這個街頭劇。我們當日放映的法國電視台錄影帶是國事學會的同學們看過的,我們要用戲劇和音樂配合錄音帶演出,也是負責同學知道的。不錯,國事學會的同學並未看過我們的劇本,他們並未這樣要求。同時整個演出的劇本和程序根本是演出前一晚深夜才正式決定。況且,我們不曾聽過到大學演講/發表意見需要預先被檢查的!我們還必須注意到街頭劇這種表演藝術,即與的成分是相當重的!
我們不打算在這裏更詳細指出我們怎會嘗試將映像、動作和說明作出配合,但同學們或者會記得映像出現中國大學生學習語文的時候,我們演了一段學英文的。據說有部分同學對這一段的兩三個英法語「粗口」(如Bloody,FUCKING等)十分不滿,對於這些不滿,我們無話可說,我們只想指出兩年前協進劇團應文學獎之邀在學生會禮堂演出「翻身」時(當時我們亦有成員參加演出),對白中有打X死佢,X佢老母等語。香港話劇團在大會堂演出時常也有粗口出現。如果同學們有人看過最近英國兒童樂劇團演出歌劇《頑童歷程》時,可以注意到這齣適宜九歲至八十歲人士觀看的話劇,充滿BASTARD,SHITTY,PISSPOT等詞)。同學們又或者記得錄影帶中出現傳月華、魏京生被審情況時,我們嘗試將一些法庭上的對答讀出,還有同學們應該注意到,我們在劇中兩度派發印刷品,一次是《革命的成長》一書,另外一次是《營救劉山青》的傳單,都是配合了電視畫面出現民主牆上售賣刊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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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若干同學最不滿的據說就是我們破壞了「內部守則」,未得學生會許可而派發刊物/傳單。首先談談我們是否破壞了「內部守則」──同學們或許記得其中的一場戲,構思中是其中一名演員將王希哲、何求、劉山青的海報在演區附近張貼,而飾演獨裁者/官僚的演員就是一張張的把海報撕下、撕爛──這場戲的象徵和意義至為明顯。但有趣的是,這一場戲演出時,國事學會的主席李君很熱心地把桌上的海報派發和傳遞給其他同學──這就是說,這些海報,是我們無意派發;派發者是一位同學,他由一位觀眾變成了一位演出者!
不過另外兩次派發印刷品《革命的成長》和《營救劉山青》的傳單,是我們進行的。我們說過,是配合了電視出現的畫面,《革命的成長》三篇文章都曾經在香港大學的刊物刊登過,解釋了我們對文化大革命的認識。《營救劉山青》的傳單是關於你們港大的校友劉山青因支援民運人士被判入獄十年,兩分印刷品都與街頭劇的主題密切相關。因此有一位學生會幹事在街頭劇完結時作最後說明,派兩分印刷品的舉動,是容許的,是街頭劇的一部分!
有同學認為我們是知道有所謂「內部守則」,所以認為我們是故意破壞,因為我們曾經在一年多以前在紅磚梯演過街頭劇,而亦曾經破壞過「不准胡亂派發傳單/印刷品」這條內部守則!
那麼讓我們告訴你我們怎樣理解一年多以前的紅磚梯事件。
那一次是港大電影會邀請我們在紅磚梯演出街頭劇《1984/1997》。在劇完結的時候,我們把一些書籍,主要是克鲁泡特金著,巴金譯的《麵包與自由》派送給同學(在較早時我們在中文大學演出,亦有派送同樣書籍,受到中大同學的歡迎),但是轉瞬間卻發現有人將書籍收去,於是我們要求收書人士表明身分,但經過多次請求,並無人站出來解釋收書一事。及後,我們知道收書的原來是學生會的負責人,他們後來更意圖阻撓我們在理工學院的演出!
在毫無解釋的情況下沒收了我們的書籍,事後也無書面解釋,更阻撓我們到別家專上學院演出,使我們對香港大學學生會的官僚作風,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這使人覺得學生會的官僚,真有點像中國鎮壓民主運動的官員。
所以今番應國事學會之邀而來,而劇中又編有兩段配合民運人士銷售民刊的影像而派發印刷刊物,雖然我們知道學生會已經轉換幹事,但我們仍然是有心理準備可能會遭受干擾。不論出現干擾與否,我們都會在派《營救劉山青》傳單之後重播上次紅磚梯演出我們質詢要求收書的人表示身分的錄音片段(每一次演出都現場錄音,是我們其中那位玩音樂的朋友的習慣),一方面是加重戲劇效果,另外一方面是提醒同學們去屆學生會的官僚作風。
很不幸地,當我們派發《營救劉山青》傳單時,真的有同學以學生會名義(初時誤為國事學會)干涉禁止我們去繼續派發,我們的即時反應就是繼續把劇演下去,派傳單的繼續派,飾演獨裁者/官僚/鎮壓者則喝令同學們不可以接取那些傳單,因為它是被禁止的,而稍後錄音帶便放出上次紅磚梯有關收書的錄音,而差不多同時間,電視機的畫面突然消失。這一連串的事情,可能產生了不少的誤會,正如國事學會的李會長說(雖然我們不明白為甚麼),播上次收書的現場錄音,破壞了他對我們的信任。至於電視機畫面的突然消失,也觸起了我們對負責電視機運作的同學有小小敵意(不過,國事學會的同學後來指出,並無見到有人干擾電掣電線)電視畫面消失了一段短時間,我們還是照原定安排演出《劉山青》的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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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點頗受部分同學非議的就是在演出街頭劇時我們有人拍電影和現場錄音。
同學們似乎不願意接受一些簡單的事實──一群人演出一個劇,渴望把自己的演出紀錄下來,不過是人之常情,有時候人們用硬照,有時候用VIDEO,有時候用電影。你們劇社前些時在荃灣大會堂演出《高加索灰蘭記》不是有人拍電影嗎?
至於錄音,專上學院裏面的講座不是十分普遍的事嗎?我們過去幾年來出席大專界的座談會演講會作為講者,主持講座的同學們也時常將講詞及討論錄音呀!
我們將街頭劇拍攝和錄音,可能又是破壞了學生會的「內部守則」?但如果有這樣的守則,除非你們特別通知,否則你們不期望別人知道的吧了!不錯,前一天(四月六日)國事學會與學生會的同學在紅磚梯重演一九七六年北京天安門「大暴動」,我們會經請求在場拍攝記錄片遭到拒絕(先是國事學會的同意,然後是學生會的否決)。但翌日我們是拍攝自己的表演呀!當然我們了解到在拍攝過程中,若干同學可能被攝入鏡頭而他們是不願出現的,當學生會的一名女幹事這樣提出要求找我們取菲林去冲洗,我們很爽快地取得協議,我們願意與國事學會/學生會合作,決定删去可能影响同學的某些鏡頭,同時立即將菲林交給國事學會取去冲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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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們無須揣測我們的政治背景。在《革命的成長》一書的序言,我們說到,我們沒有成員眾多的組織,我們走在一起,共同工作,完成一些個人不可能做到有革命意義的事情。這也就是我們幾個人合作演出支持中國民主運動街頭劇的原因。支持民主運動,致力使被捕民運人士獲釋,街頭劇只是其中一個方法,一個可能並非很有效的方法,我們只能說,我們盡了力,我們期望在學生界,在大專,有更多的人,盡更多的力!
一九八三年四月十八日
***
黃國華在五月在《時代新聞》寫了一篇文章。
***
黃國華《本刊獨家消息報導 劉山青案仍未定奪》
(《時代新聞》 1983年5月14日特稿)
香港青年劉山青在中國大陸被捕,案件仍未見結。
根據本刊獲得的消息,雖然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判處劉山青十年有期徒刑,但是並未正式宣判,故此可說,該判決仍未正式生效。
目前劉山青仍被拘留在黄華懲教所.
本刊接獲來自廣州市高層的靈通消息透露,有關劉山青案的文件,已經越級傳遞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由中央審核並作出詳細檢討。
四項反革命罪
劉山青被控以四項反革命罪名,最初是按慣例,在就逮地方的中級人民法院審訊。根據中國大陸司法程序的習慣,有關文件的覆閱,應先交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辦理,但是現在直接上遞北京,可見中國執法和司法機關部認為這一宗案件不能按一般方式處理。
本刊又接獲獨家消息,透露劉山青被控的四條罪名。各條和指證的支持如下:
(一)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違反刑法第98條。指證的支持,是說劉山青乃「共產主義者同盟」的積極策動人之「共盟」是中國境內一幫民主運動和地下刊物活躍份子的組織,也有一些香港居民參與。
(二)為敵人刺探情報,違反刑法第97條。指證的支持說,劉山青曾經向王希哲和何求的家屬,刺探兩人在獄中的近况,相信是為香港的敵人「托洛茨基份子」服務。
(三)以反革命為目的,散發反革命標語、傳單、刊物,宣傳煽動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違反刑法第102條。指證的支持說,在劉山青的行李中,搜獲香港「托派」的刊物和傳單,可供散發用途。
(四)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違反刑法第92條。指控的支持說,劉山青探望王希哲和何求的家屬,並且餽贈現款,企圖搞串連活動。
本刊接獲的靈通消息又透露,劉山青在整個審訊過程中,一言不發,不答辯,也不招供。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會指定律師替他辯護,但他拒絕接受法律援助。
反特務科執行
由於四條罪都是反革命罪名,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11條,可以不公開審訊;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一切宣判都應該公開。至今劉山青案仍未公開宣判,故此技術上說,第一程序的審訊仍未結束。
靈通消息人士又說,在1981年底執行拘捕劉山青的,不是公安局人員,而是中共中央情報組反特務科。
反特務科是直屬中央的組織,不受省和地方的政府機關管轄,連公安局也不知道他們的行動過程。但是本刊得知,在拘捕劉山青時,反特務科曾知會廣東省公安局。
由於不是公安局經手,所以申請探望被告的手續,也不是經由公安局,反特務科也由於本身的性質限制,不能辦理這些手續。所以劉山青的父親,雖曾向公安局申請採望,結果是碰壁。
本刊接獲的消息說,探望劉山青的手續,由法院辦理,若被告家人向法院申請,獲批准的成數甚高。不過,廣州市公安局也不希望有人探望劉山青,故此沒有主動將這一點資料提供予劉家.
一位接近廣東省高層的官員說,他們完全清楚香港「營救劉山青委員會」的底細,他們認定「營劉會」內有「托派」人士。這位官員說,「營劉會」將劉山青一案,擴大地宣傳成為香港人返國內沒有保障,這是不可容忍的;但他、又補充說,「營劉會」的人若果返中國大陸,祇要不從事顛覆活動,也不會被拘捕。
「營劉會」反駁
在香港,一位「營劉會」發言人說中共指控的四條控罪不能成立。
這位發言人表示,「共盟」是1980年活躍的組織,在1981年各民主運動領袖相繼入獄後,已經沒有活動,因此第一條控罪不能成立。
至於第二條和第三條,都牽涉「托派」,但發言人說,劉山青祇是對「托派」友好,本身並無加入。
對於第四條,發言人認為,劉山青餽贈與王、何兩家,祇是出於關懷,不能構成罪行,而劉山青那一次北上,主要目的就是探望兩家人,問候和安慰而已。
國際特赦會已經將劉山青列為「良心囚犯」,並呼籲全世界的人士,在本月25日前各自致函中國國務院總理趙紫陽或公安部長趙蒼壁,提出請求釋放劉山青。』
營劉會 致時代周刊
致《時代新聞》
貴刊在1983年5月14日出版的一期,內有《劉山青案仍未定奪》一文,其中涉及本會之處,查與事實不符,現特澄清如下,並請貴刊予以盡快刊載:
(一)營救劉山青委員會並未曾就劉山青一案之「四條罪名」問題向貴刊或其他雜誌報章發表過任何談話或聲明;
(二)營救劉山青委員會未曾接獲過貴刊的任何查詢,亦未接受過訪問,故該文內有關本會發言人的所有「反駁」的報導,絕對不是事實。
最後,對於貴刊報導的「四條罪名」,據本會了解,中國官方並未循正式途徑,証實過關於四條罪名之判罪的傳聞,故本會對貴刊上文之有關報導,不擬評論。此祝
編安!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一九八三年七月四日
《時代新聞》
我們報導事實
《時代新聞》編者
收到「營救劉山青委員會」的來信,本刊仝人均感詫異。
起初,我們懷疑來信的真實性,因為信件沒有負責人簽署,沒有聯絡人姓名,衹有一個很簡單而且模糊的膠印蓋章,來信的信封和信紙都是粗糙的柯式速印品。
因此,本刊記者聯絡了一位曾以「營劉會」成員身分召開記者會的人士,這位人士說信件是他執筆的,並非「營劉會」以外的人偽造。沒有負責人簽署,也沒有聯絡人姓名,因為他們組織中沒有這些職責的人。
該位人士自稱不是發言人,而他也知道本刊第四期刊載有關「營劉會」的反駁,是訪問了一位該會成員,並且照錄無誤。但該位人士爭議說,本刊訪問的成員並非發言人。
事實上,本刊訪問的該位「營劉會」成員,會多次以發言人身分與報界會面。本刊在第四期刊載《劉山青一案仍未定奪》時,連同列出的劉山青照片,也是該位成員供給。
因此,對於這封來信所聲稱「營救劉山青委員會未曾接獲過貴刊的任何查詢,亦未接受過訪問」,本刊認為絕對不是事實。
關於本刊報導的四條罪名,其實是極度機密的消息,故此任何人士,包括「營劉會」,無法從其他官方或非官方途徑得到印証,毫不為奇。
本刊記者一向沒有要求「營劉會」証實四條罪名的消息,事實上,該會亦沒有辦法在其他方面得到証實。本刊當日訪問該會發言人時,已經清楚表明,本刊得到四條罪名的消息,希望該位發言人評論四條罪名証據確鑿的可能性;本刊得到的答覆是四條罪名都不能成立,已在第四期予以報導。
「營劉會」的「澄清」,是要說明當日接受本刊訪問的成員在當時已非發言人,抑或要否定該位發言人的評論?本刊希望該會能明確表示。
我們報導的是事實。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時代新聞》
營劉會一成員
致《時代新聞》編輯部
營劉會一成員
你刊第九期第55頁刊登《我們報導事實》一文,內與本人有涉及不符事實之處,有勞澄清。文內第三段云:「這位人士說文件是他執筆的,……」此話有誤,「信件不是本人執筆的」才是,曾三番重覆斯言於劉均華君,是他聽錯了?還是執筆的編輯搞錯了?
文內第四段云:「……並且照錄無誤……」本人亦從未發表此言。此言的的語態暗示本人曾在場見黃國華君(或知道)他用筆錄(?)或錄音機錄(?)了那位所謂發言人的「反駁」?絕對沒有這回事,不要生安白造。
本人與劉君晤談次數甚多,大都朋友閒話聊天,關於「營劉會」事,只聲明願証實去函屬實有其事,其他事項一概強調不經同意不得發表。現時劉君竟然當該次晤談為採訪活動,擅自提供欠準資料,以致誤導讀者視聽,殊感遺憾。
你刊篇幅有便,刊登此信與否,悉隨尊意。投寄此信,主要是為事實作個存証。慎重業德為盼。
一位曾以「營劉會」成員身份召開記者會的人士寄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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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致《時代新聞》
貴刊在1983年5月14日出版的一期,內有《劉山青案仍未定奪》一文,其中涉及本會之處,查與事實不符,現特澄清如下,並請貴刊予以盡快刊載:
(一)營救劉山青委員會並未曾就劉山青一案之「四條罪名」問題向貴刊或其他雜誌報章發表過任何談話或聲明;
(二)營救劉山青委員會未曾接獲過貴刊的任何查詢,亦未接受過訪問,故該文內有關本會發言人的所有「反駁」的報導,絕對不是事實。
最後,對於貴刊報導的「四條罪名」,據本會了解,中國官方並未循正式途徑,証實過關於四條罪名之判罪的傳聞,故本會對貴刊上文之有關報導,不擬評論。此祝
編安!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一九八三年七月四日
《時代新聞》編者 我們報導事實
《時代新聞》編者
收到「營救劉山青委員會」的來信,本刊仝人均感詫異。
起初,我們懷疑來信的真實性,因為信件沒有負責人簽署,沒有聯絡人姓名,衹有一個很簡單而且模糊的膠印蓋章,來信的信封和信紙都是粗糙的柯式速印品。
因此,本刊記者聯絡了一位曾以「營劉會」成員身分召開記者會的人士,這位人士說信件是他執筆的,並非「營劉會」以外的人偽造。沒有負責人簽署,也沒有聯絡人姓名,因為他們組織中沒有這些職責的人。
該位人士自稱不是發言人,而他也知道本刊第四期刊載有關「營劉會」的反駁,是訪問了一位該會成員,並且照錄無誤。但該位人士爭議說,本刊訪問的成員並非發言人。
事實上,本刊訪問的該位「營劉會」成員,會多次以發言人身分與報界會面。本刊在第四期刊載《劉山青一案仍未定奪》時,連同列出的劉山青照片,也是該位成員供給。
因此,對於這封來信所聲稱「營救劉山青委員會未曾接獲過貴刊的任何查詢,亦未接受過訪問」,本刊認為絕對不是事實。
關於本刊報導的四條罪名,其實是極度機密的消息,故此任何人士,包括「營劉會」,無法從其他官方或非官方途徑得到印証,毫不為奇。
本刊記者一向沒有要求「營劉會」証實四條罪名的消息,事實上,該會亦沒有辦法在其他方面得到証實。本刊當日訪問該會發言人時,已經清楚表明,本刊得到四條罪名的消息,希望該位發言人評論四條罪名証據確鑿的可能性;本刊得到的答覆是四條罪名都不能成立,已在第四期予以報導。
「營劉會」的「澄清」,是要說明當日接受本刊訪問的成員在當時已非發言人,抑或要否定該位發言人的評論?本刊希望該會能明確表示。
我們報導的是事實。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時代新聞》
營劉會一成員
致《時代新聞》編輯部
營劉會一成員
你刊第九期第55頁刊登《我們報導事實》一文,內與本人有涉及不符事實之處,有勞澄清。文內第三段云:「這位人士說文件是他執筆的,……」此話有誤,「信件不是本人執筆的」才是,曾三番重覆斯言於劉均華君,是他聽錯了?還是執筆的編輯搞錯了?
文內第四段云:「……並且照錄無誤……」本人亦從未發表此言。此言的的語態暗示本人曾在場見黃國華君(或知道)他用筆錄(?)或錄音機錄(?)了那位所謂發言人的「反駁」?絕對沒有這回事,不要生安白造。
本人與劉君晤談次數甚多,大都朋友閒話聊天,關於「營劉會」事,只聲明願証實去函屬實有其事,其他事項一概強調不經同意不得發表。現時劉君竟然當該次晤談為採訪活動,擅自提供欠準資料,以致誤導讀者視聽,殊感遺憾。
你刊篇幅有便,刊登此信與否,悉隨尊意。投寄此信,主要是為事實作個存証。慎重業德為盼。
一位曾以「營劉會」成員身份召開記者會的人士寄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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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救創作
莫昭如 牢戲(劇本)
莫昭如
劉山青,你嗰班香港朋友,成班反革命,又喺度開乜嘢第二次記者招待會,其實邊度有用㗎!今次重話你係香港人,喺香港出世,返嚟呢度,香港政府有責任追查、負責?港英政府有乜嘢資格負責?有乜嘢資格追查?你呀,你係中國人,所有香港同胞都係中國人,你次次返嚟都係用《中國同胞證明書》格,你自己都承認你嘅身份係中國國民啦!有D香港人係想做英國人嘅,不過你們愛英國,英國愛你們嗎?都唔睇清楚條新英國國籍法!
你都算不識時務嘞。喺香港大學畢業,重做營業工程師,你知唔知道,中國而家先至有四百幾萬個大學畢業生,加埋香港嗰D,搞四化都未必會搞得好好睇睇,我地遲D收翻香港,除咗資本家有錢佬,最吃香就係D專業人士啦,你就真係蠢,好搞唔搞,同王希哲、何求、傅申奇、徐文立成班搞埋一齊,我地拉咗王希哲佢地,你重夠膽上嚟?王希哲、何求一早判咗啦,而家徐文立都判理嘞,話埋俾你聽嘞,徐文立已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徐文立話上訴喎,上訴咪上訴囉,呢D係佢嘅權利,罪就實有㗎嘞,刑期又唔會轉嘅!
劉山青,你如果重唔講嘢,遲早都係好似佢地咁呀。你想做烈士?但係香港點會有人當你係列士先至得㗎?你個班朋友,十個八個組織個乜嘢叫做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做過D乜嘢支持?剩係識得開記者招待會,去年新華社遞請願信,重有所謂公開信叫人簽名,簽咗好多個月啦,簽嚟簽去得三百幾個名,三百幾個人支持你,少唔少D呀!香港有五百萬人喎!反對日本竄改侵華史,一簽就三十萬人,反對電力公司加價都有幾十萬人啦!你就得三百幾人!哈!重有D人用假名、筆名──有個叫做乜嘢打傘、重有個叫做亞水,邊個係亞水呀?通街都係亞水、乜水物水!重有班人叫做德全、裕禮、宏達!你估做話劇演出翻身咩?!難怪嘅,喺大學內識得你嗰班人,唔係打緊政府工就係考緊律師,有D重係知名人士,見報率咁高,又點會簽名支持你呢個反革命分丫!重有呀,佢地支持你嗰封公開信,俾錢人都無人肯同佢地登,除咗嗰份百姓、重有份快報,呢兩份嘢,梗係啦,尤其係百姓,乜鬼垃圾都登嘅呢,明報就唔肯登啦,東方、成報、中報、乜報都唔登呀!連七十年代月刊,呢班叛徒,都唔肯登支持你嘅公開信,俾錢佢地都唔登!呢D嘢我地好清楚格,嗰次委員會D人,去跪喺度求七十年代嗰個馮可強同黎廷瑤,佢地兩個都耍手擰頭!
劉山青,你要明白一樣嘢,有好多乜乜教授,物物名知人士或專欄作家簽名支持王希哲,係因為王希哲好嘢,佢有名,你唔係,支持你個委員會,得幾條友仔,做得乜嘢出樣?你寫詩個大孩子朋友乞靈就講得啱嘞:「奔走呼救/奔走是徒然的/呼救是無助的/我們舉起手/卻不見憤怒的拳頭/我們都關心/福克蘭韋島的紛爭/值得炒多少手金/置地收購港燈/大市是否猶可追/我們明天還要上班/我們更需要一層樓結婚/和一輛房車來談戀愛/一分更高薪的工作……我們睡不寧/因為想着明天發達……」你以為你的朋友會想念你?唔好想創你嘅心嘞,佢地想發達就差不多!
你重咁硬頸做乜丫?嗱,坦白D同你講,將就點都唔會立即放你格嘞,吳仲賢嗰個反骨仔,應承同我地合作,返番落去香港爆大鑊,不過唔駛幾耐,最多十四年,我地就會同佢算帳!你,我講過好多次,有兩個選擇,一係就好似徐文立、王希哲嗰D反動分子咁,坐十五年,甚至坐一世,睇夠唔夠運,一九九七你或者有機會返香港,到時去摩星嶺探下新青學社民眾劇社嗰D朋友啦,但係如果你合作,供出D人,供出D名,同佢地劃清界綫,站到人民一邊,揭發佢地D罪行,將功贖罪,黨同埋人民會原諒你。咁你坐監都係坐一陣間,你真係表現徹底改過,我地好快就喺適當嘅時候放你返香港,你會有機會幫人民做D有益嘅事,幫我地接收香港,你諗清楚。我同你講過好多次:你重好後生,有大好前途,你嘅老豆老母重有你嘅女朋友,佢地都喺香港等你。你老豆上過嚟兩次,第一次我見過佢,見完佢我講過俾你知。但第二次上嚟,噢,都幾個月前咯,哼,我地澎走咗佢。係,我地澎走咗佢,好出奇咩?不過如果你合作,咁就唔同,唔止俾你老豆見你,你女朋友上嚟,你同佢係監度到瞓兩晚都得啦!你好好考慮下,我都唔知第幾次同你講。我地嘅國家同埋黨從來係唔怕D國內國外嘅階級敵人嘅搗亂同破壞,佢地結果都係會好似林彪、四人幫咁嘅下場。
你,劉山青,如果你咁不識好歹,乜都唔肯講,如果你重係堅持反動立場,同人民反抗到底,你就一定無好下場,你好講啦喎!你究竟有無參加組織「中國共產主義者同盟」,同盟裏頭有乜嘢人,台灣、香港同埋海外三個分會有乜嘢負責人,同乜嘢外國反動組織掛鈎!你地誣衊我國人民民主專政係一黨專政,你地煽動群眾抗拒政府法令實施,你地張貼散發傳單,歪曲事實,顛倒黑白,煽動群眾,將詆譭司法機關文章送俾外國記者,外國大使館,又出版反動刊物,偷偷寄去外國欺騙輿論,混淆視聽,向反華反共勢力對我國的攻擊和誣衊提供藉口,你地大肆叫嚣,公然誣衊我國係「扼殺個性嘅封建社會主義」,誣衊我國係「特權」官僚專制嘅國家資本主義,你地併命進行反革命宣傳,你地不自量力地企圖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嘅政權同埋社會主義制度……哈哈哈哈哈哈……
劉山青,你地真係不自量力,你地想推翻我地,你地有無槍桿子,你識揸槍嘅咩,我睇你地螳臂擋車、蜉蝣撼大樹……哈……哈
我話俾你聽,劉山青,你而家係砧板上嘅肉,我可以將你剁成肉醬!
我可以一槍打死你,打散你嘅頭!
又或者一刀斬咗你個頭!割斷你條喉嚨!
抑或你鍾意吊住條頸?釘口大釘入你嘅頭。
餵你食山埃?
唔得,唔得?咁容易?便宜咗你啦!
我地嘅黨,從來對階級敵人唔會仁慈,我地有好多好方法!
打五十大板?倒吊?
跪玻璃?瞓釘床?不如飲水丫嗱?你飲得幾多?十公升!五十公升?又不如潜下水?你可以唔透氣幾多分鐘?兩分鐘?五分鐘?你唔鍾意,我地可以用油、滾油丫?淋落隻手,淋落隻腳?又或者試下除大赤腳係火炭行下跳下舞呃!幫你成身搽蜜糖,放幾隻蟻喺身邊?抑或你鍾意喺D籠同D餓老鼠一齊?
哦,現代化,係喎,現代化,四化喎,我地要用現代化嘅方法。好簡單啫,我地喺巴西同埋阿根庭度學番嚟㗎!佢地嘅方法最現代化㗎啦,用電㗎嗎,D電綫縛住D手腳,耳仔或者眼皮,一通電流就得啦,一係用電插,插入個鼻哥隆或者屁眼……
不過,劉山青,你行埋嚟,等我地個女同志幫你除咗條褲,係囉,乖乖地唔好郁,重有條底褲,等佢除埋佢,係,但手勢好唔好,慢慢嚟,唔駛緊張,勃起,勃起啦,慢慢啦,唔駛緊張,我地喊女同志手勢好唔好呀?我叫佢用口好唔好?嗱,嘆下啦(手用針插入勃起之陽具)
哈哈哈哈哈哈……
不是戲外話
•希臘的一個無政府者曾經這樣說過──在任何專制的政權和獨裁的社會裏面,無論是在左傾的或是右傾的,在東方的或是西方的,是過去了的,現存的或是明天出現的,一次精采的盤問就有如一齣戲的劇本。有人依照精確的指示而進出進入,從幕後指使眾人的導演就是調查的總負責人。在盤問過程中出現的各式人等扮演不同的角色,不過他們都懷着同一個目的──使受害人/被囚者招供。為了成功地獲得口供,調查的總負責人讓他的手下利用不同的方法,他只在等。他擁有一件非常可怕的武器,那就是時間,他知道只要他有耐性,被囚者遲早也會軟化!而被囚者為了不致落敗,就要嘗試使時間這個武器無效──他必須作出抗衡的反應,使戲不會像劇本擬定地演出。絕食,拒絕飲水,侵略性的行為,以暴易暴……任何的方法使到迫供者加倍打擊,以使自己失去知覺或昏迷的時候,盤問就需要停止!被囚者於是便有機會喘息,然後在新的情況下再度面對酷刑,不過,現在被囚者對整齣劇的唸白、場景、段落和風格已有更深一層的認識。
•以劉山青為題寫一個獨腳戲,還需要甚麼原因?
劉山青差不多兩年前被捕,他的朋友和支持者通過多種的途徑追查他的消息和將他的遭遇公開使更多人知道以爭取更多的支持。兩年來舉行了多個記者招待會、演講會、研討會、印海報、發傳單、進行簽名運動、登廣告、向新華社請願、寫信給港英政府、國際特赦會,向北京當局追問……
筆者只不過是眾多關心劉山青朋友的其中一個,嘗試用戲劇形式使觀眾關注劉山青的命運,必須承認筆者通過戲劇的方法,是或多或少帶着訴諸感情這個意圖,對很多人來說,對劉山青事件上理性的認識,已經是十分足夠,但為甚麼許多人仍然覺得事不關己
•當然筆者並不知道中共審問劉山青的過程,他有沒有受到刑訊,我並不十分清楚,我只讀過劉青的獄中手記,國際特赦會報告和很多有關過去這些年來中共怎樣處理犯人(政治犯與非政治犯)的資料。
劇中述及刑求方法:審問者將針插入犯人勃起的XX,並非憑空製造,上文提及的希臘無政府者就曾經因反軍人獨裁政權被捕下獄,遭到刑訊者用這樣的方法折磨,刑訊者更用火燒插入XX的鐵針。
劉山青這個劇寫成後,也算是演過兩次,是一個有關民主運動的「街頭劇」的一部分。如果任何讀者有興趣,那怕是幾個人,筆者也就願意為他們演這個戲,跟他們討論劉山青這件事。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五日 《破土3》
***
如秀 末路.征途
如秀
第一次看《戰士之路》時便不斷地想起劉山青。劉山青是我的朋友,雖然大家並非相熟。山青一九七三年就讀於香港大學。他在三年大學生活中,活躍於學生運動,曾任香港大學學生會時事委員會成員。一九七五年他參與反對增軍費運動。一九七六年支持「四、五天安門事件」群眾運動。山青畢業後,與其他朋友一同致力於辦工人夜校,接觸工人,增加他們的認識。在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七九年間,他先後參與各項社會運動,反對政府封閉金禧中學事件、油麻地艇戶爭取上岸事件、第二次保衛釣魚台運動及佳藝電視台員工爭取復工事件。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一年,山青積極支持中國民主運動,時與民辦刊物人士交流思想,去年十二月廿五日,山青啟程前往廣州,他希望能探望被捕民刊人士何求及王希哲的家屬,但豈料一去不回。今年三月十三日劉君父親親往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查詢,獲口頭證實:劉君已被拘禁。
劉山青的遭遇與《戰士之路》的田惠芳和李家輝十分相似。
所以我在第二次觀看《戰士之略》,到了最後一幕戲,當所有的演員都出現在場中靜默,從擴音機傳來一九七0年以來在香港、中國、世界發生的大事,燈光從七十年代初的紅變藍,然後變淡黃,到七十年代的末期變成灰暗的十多分鐘之間,突然記起在我的書包當中放有幾張有關劉山青被無理拘禁的海報,另外還有在一九八二年七月廿八日快報第一版刊登過有關劉山青一事致中國人大代表、廣東省人民法院,廣州市公安局和港府有關部門公開信十多二十張的影印本,我很慎重的考慮了幾分鐘,然後鼓起勇氣,從觀眾席的第一行跑進演區裏面,把那些海報和公開信放在地上,然後又放在演區之外,還派了兩三張給其他的觀眾。
對這樣突如其來的觀眾介入,演員的反應是有趣的,飾演共產黨幹部的黄志遠,雖然是第一次演戲,反應卻是最合乎戲中人的,他拾起一張海報,就把它撕爛。不過當飾演激進學生的演員跟着這樣做時,卻與他演的角色出現矛盾了──他再不是支持民運的激進學生,而是憤怒的八十年代劇藝社的成員!
X X X
後來跟幾位八十年代劇藝社的朋友談及當晚的介入,他們對我不滿的是事前未曾照會他們或徵求他們的同意,同時也不應該將公開信派給觀眾。
關於事前未曾徵求同意的問題,我只能說,介入的行動是即興而非預謀的,所以根本不能事先照會。因此問題的重點是八十年代劇藝社怎樣對待自發的觀眾參與?個人覺得這是一個值得劇社討論的問題。個人認為觀眾的介入,能夠使一個劇的內涵或形式提升和更加豐富,那麼這樣的介入便是成功的,否則就是失敗的。如果劇團和當晚的觀眾認為我的介入是失敗和破壞了《戰士之路》這個劇的,我會感覺內疚。至於把公開信派給觀眾而誤導觀眾以為劇團與營救劉山青一事有關,本來劇團可以在劇終時在擴音器解釋一聲便是了。但既然劇團未曾這樣做,也只能由我承担製造這個誤會的責任,我也只好向劇團的朋友致歉!
《電影雙周刊》
[編按:此文為節錄本]
***
***
乞靈《想念山青》
想念是徒然的
山青,我直率告訴你
聖誕節後你失踪的消息傳來
幾十個大孩子聚在巴芬道
奔走呼救
奔走是徒然的
呼救是無助的
我們舉起手卻不見憤怒的拳頭
我們都關心福克蘭群島的紛爭
值得炒多少手金
置地收購港燈大市是否猶可追
我們明天要上班
靠電話追價位行情
還要趕下班
我們更需要一層樓結婚
和一輛房車談戀愛
一份更高薪的工作
只是不管明天
山青,你的工作肯定丢了
你前程未卜
你不是一個想念的人選
差不多六個月了
你還不值得一個審訊
但你必須寛心
你探訪的民刊人士
他們統統被捕一周年了
連審訊都沒有人提
我們睡不寧
因為想着明天會發達
你卻盼望夜深獨醒看民主日出
我們仍然想念
我們仍然奔走呼救
***
***
乞靈 寂寂中國
獄卒的方步
窺視牢洞的珠子
算是不徹底的交談
讓你猜到了昏和曉
毋須工作
便毋須休息
你怎會知道
波蘭拘禁了團結工會領袖
十一個月
終於無條件
釋放了
華里沙
沒有跪倒
還侃侃然招待記者
而你
劉山青
沒有錯生在波蘭
沒有八字鬚,也許早剃了光頭
不似華里沙
讓人想念
只因你是個中國公民
去年聖誕節回去
就沒有出來
一個剛念完大學的僑生
回來說人民穿得暖
吃得飽
不肯說半句話
全為了支援四化
一個朋友念完博士學位
就回去搞翻譯,譯而不作
你自應更感卑屈了
既不懂為國儲材
更輕信文字
說了出來就是聲音
幻想一條蚯蚓的翻動
驚起了天上的雷鳴
山青
你能否懇求
無聲的中國
給你說出一個小小
的罪名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
乞靈 聞山青判刑十年
多少次拿起筆
又放下
拿起筆
把職級、薪俸都暴露了
如果這樣能助你
找十個大學時的朋友
辭掉了工作,甩掉女朋友
賣了房子、賣了汽車
每人替你坐一年牢
也不算得冤枉
反正你也是胡里胡塗
背負民主之名罹禍
古老又博大的國家
容不得一個年青人愛國
心底裏只是難受
今年坐牢的是你
十年後
等待批判和坐牢子的
也許是我們這一撮
不肯不說話的寫詩人
***
乞靈 重回學生會舊樓餐廳寄國沛
舊樓無恙
窗前一杯奶茶
明德格物的旗布跟流雲去了
近十年了
那時我們住宿舍,流連學生會
飯都沒錢吃
午後卻來嘆七毛錢的奶茶
於是收銀的清姐和鸞姐
給我們每人一個記賬專欄
倒霉的劉山青當然有分
那已經是很久以前的軼事了
你都從英國深造回來
山青在國內關了二年和八個月
幾年前遇到清姐
她猛追問申請公共房屋的竅門
問起她的近況
我們畢業後不久
餐廳的肥老闆意外死了
不到一年鸞姐又腎病死了
鸞姐的病竟是經年的了
那麼飄飄的日子
再過十年
窗前一杯奶茶
舊樓無恙
而國沛你呢
山青又怎樣
(中國發言人最近說魏京生態度改進了明天去美國的朋友對我說魏京生已經瘋了)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
***
乞靈 釋放劉山青 致鄧小平詩
乞靈
我怎樣渡過
一個
又一個
無言的晚上
新搬的舊大屋
滿園子果樹
星天無數 涼風匝地
五年來
搬了四次屋
屋子愈搬愈大
人愈來愈沉默
再會時
也許不再熟悉了
當時的戀人
嫁了
一塊塊
紅磚
不過是歲月
的墊腳石
還記得你
含飴追踪
的新聞圖片嗎
可憐山青父老
五年來僕僕
港穗
探望一個坐牢
香港大學畢業
的兒子
又有誰
垂注呢
就像我寫給
山青的三首詩
你老人家一定
不會看到的
言者有罪 聞者足戒
十年
文革的經歷
現在才痛入心澈
究竟還要揭露多少
才會打開言路
十一年前
我們是坦率的學生
抗議英女皇訪問香港
而今女皇從中國經港
我只是港英一員小吏
捲入歡送的儀式裏
總不明白
共產黨變幻莫測
的統治哲學
留一個
劉山青
評了獄中勞模
究竟對四化無功
又有損海外聲威
何苦來由
何苦由來呢
誰會更有信心
相信一國兩制
的天空
今夜星光燦爛
供你老人家散步
隨手摘下
一顆
兩顆
把玩
一個
又一個
難言的晚上
夜夜深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五日
凌晨
小記:三首有關劉山青的詩,《想念山青》、《寂寂中國》、《聞山青判刑十年》,
都是在《百姓》半月刊發表的。這詩經已於十二月十二日郵寄中南海鄧小平同志。
(一九八七年一月二日 《新一代》)
***
***
***
***
***
吳亦弘 一些說話
吳亦弘
那是八二年初春的事了。
奇怪為甚麼當時會走出去搞一場打波蘭工人即興。
維園是多事之地,對我來說維園是我們成長的一部分,也肯定會與我們成長。只是,當時卻沒人留意他坐在那裏。
直至最近,我才知道劉山青是支持波蘭工人行動一分子,而那一天,他卻在距離維園很遠很遠的地方。
根本就不認識劉山青。
我想他大概是第二綫,並不是嶄露頭角的人。吳仲賢事件令人唏嘘,但劉山青,我們有甚麼可說,我們為找不到他已往的文章、紀錄,片言隻字而煩惱,而他卻被判反革命宣傳罪。
反革命!
若果革命不是支持被壓迫人民、革命不是支持民主,那末劉山青就是反革命。
革命是甚麼?三十多年的革命是甚麼?
委實很難理解。
對,很難理解,我們會以明目張胆的態度支持遠方的「國際兄弟」卻不敢為共事的朋友幹同樣的事。
有人認為中國,維護主權,發展民主法治,卻對劉山青不聞不問,他們又怎可以這樣。
或許我們畢竟有點害怕。
兩年來,營救劉山青的行動斷斷續續地進行,總覺得這大概又是維持兩三年的事件吧。但今年四月,當傳來山青入獄十年消息後,霍然感到一陣難過。十年。人的一生有多少個十年,而明天,每一天都要孤單寂寞過。
不單如此,中國監獄的黑暗,尤其是對民運分子待遇我們已經認識很深。
「四五論壇」主要編輯劉青由於發售魏京生審案紀錄被北京公安機構秘密拘禁,個多月後被判勞改三年,在陝西服刑。在扣押期間,不斷受到凌辱、烤打、烙刑、渾身傷痕。
人權同盟張溫和被捕入獄,但在獄中不斷抗議,因此吃苦亦最多,他的雙手於背後帶着手扣,一扣就是幾個月。吃飯、去廁所、睡覺、換衫都極之困難痛苦,也被烤打過數次。
這些都只是片段,更痛苦難過的可能仍在進行,但我們在這裏又可以怎樣呢?
正如乞靈所說,明天我們仍要工作,為股市,和供屋利息煩惱。劉山青事件總不能算是大問題,但只要我們稍作停頓,略為回首,我們都感覺到一件未完的事。細水長流,我們仍會奔走相告,明天會怎樣做。
倒是總有一絲懷念,明天或許山青來電,告訴一個朋友,這只是一場誤會。
山青,儘管我們無能為力,我們仍然會想,會幹,會懷念,會告訴我們的兒女,而你要好好的活着啊!
(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常在1》)
***
***
杜志忠
現代罪與罰
──想起劉山青
杜志忠
劉山青被中國大陸逮捕快將近三年了。這三年來,經過山青家人和朋友多次追究,中共迄今仍未詳細公佈拘禁劉山青的原因和經過,中共公安局只在回答中文大學國是學會的查詢時說,劉山青犯了反革命宣傳罪。但甚麼樣的反革命宣傳呢,中共片言隻語也沒有透露過;中共只把劉山青牽上王希哲及何求等人的案件上去。如果說王希哲及何求等人犯上「反革命」宣傳罪,也算有迹可查。但山青第一自己沒有辦民刊,當然更沒有協助他們辦民刊,第二他沒有寫文章,筆者曾向山青其他友人翻查和山青有關組織的資料,發現劉山青除了在大學時交功課外,根本沒有寫任何文章,山青連和親友寫信的習慣也沒有;劉山青也沒有公開演說的紀錄,這包括在大陸上和香港的。劉山青可說得上沒有宣傳活動的痕跡,更遑論「反革命」的宣傳。究竟劉山青犯了甚麼罪?
中共一直力勸劉山青甚麼「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但當一個人根本是清白無辜的,要他坦白「罪行」時,這豈不是莫須有的?也許由主審的官員來說,劉山青是犯上不坦白罪了。
我認識山青是在七五年的日子裏,在一次牛池灣居民反對地鐵迫遷居民的鬥爭中,他日以繼夜,以富想像力的言語打動我們和居民的心靈。一位意大利神父在追憶當時清拆民屋前的晚上,山青忽然對在場的居民和人士說:「在這個多月的日子中,我們這羣外來的支持者和居民花了這麼多氣力和功夫和地鐵與政府週旋,在這最後的一個晚上,難道我們不應和居民一起度過最後的一夜嗎?」在場的人士為之動容,卒臨時決定和居民一起,靜待一夜,以待次天的清拆。
七六年中,當山青尚未完成他的大學畢業試時,他已開始與一幫同學和朋友思量畢業後的出路了。為了繼續大學時的理想,為了和工人們走在一起,他們籌辦了新青學社。在新青籌辦和以後的日子裏,山青一直是身先士卒的。當然他對工人的過分熱情,曾引起小圈子內一些不大不小的風波。當其他人因為日間工作和社會的壓力,大學時理想日漸褪色,對新青學社的工作也日漸失去熱情,而山青不斷以言語和新的計劃來打動人們。
到了七七年底,新青學社以由一個工人夜校的工作來作為吸引人們的熱情走到了日落西山的田地。山青希望以推動學社成員走出夜校,介入金禧師生要求學校當局民主化的鬥爭中。一個早上,我們和三位金禧老師經過徹夜的討論後,各人都帶着疲憊的身軀離開會場。山青在電梯中回顧為了一些糾纏不清的事實和觀點而進行徹夜的爭吵,對其他四人說,他花費這麼多精力來說服各位,並不是想指出金禧多數老師的不對處,亦不是想追究其中一位教師在報上公開攻擊其他老師的事情。他說他來到這裏,並不是想審判各人。
這一番富宗教哲理的說話,出自沒有任何宗教信仰的劉山青口中,令我一直銘記於心。
經過無數次的爭辯,山青卒能說服我,介入支持大陸上正在發生的民主運動中。我對他許多作法,心中實不以為然。他的熱情,固然實令我激動,但他的衝動,同樣令我十分擔憂。從歷史上的事例來看,大陸外的中國人對大陸人民的民主鬥爭一直有正面的幫助。對大陸上的民運戰士來說,他們一直有隨時被捕的危險。
他底聰穎和專注,成為偉大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犧牲品。他底聰穎和專注,再加上他的强烈正義感,成為他會面對強權而不屈的支柱。他不是一個政治人物,因為他不會撙節和妥協,他不懂為自己莫須有的罪名,而去寫自白悔過書。他有面對十年牢獄之苦的勇氣,因為監獄會使他更能參透生命的苦與樂。人們可以用悲劇英雄來形容他,這雖不是他本來期望的,但更合乎他的本性。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文化新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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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特輯
王岸然
劉山青的五年
信報 12月23日
一個國家如果沒有穩定的法律制度,上上下下沒有尊重法治的傳統,就無論這個國家立了多少條完整的法律,都不是一個法治的國家,亦可以說不是文明的國家。港人在有點無奈的情況下討論基本法,努力在有限的時空之間爭取最多最大程度的民主,為的是不希望生活在一個無法度、無規律的制度中。我們不單布望個人的財產、努力成果得到法律的確認,更希望人身自由有保障,進而在政治權利上亦有公平而合理的保障,這其實只是很低很合理的要求。
港人的回歸是被迫的,港人的恐共、拒共是發自內心的。這不單是大多數市民的心態,亦是大資本家的想法,更是表面上對一國兩制有信心、對香港前途有信心的社會活動家的心中說話,這根本是港人的基本「共識」。分别只是顧意承擔的人(筆者自認是其中之一)還在盡力爭持,有利益的人盡快謀取最後利益,在政治上爭取特權以延續他們的利益。不願同流合污的人,有能力移民者盡快移民,無能力移民者默默工作讀書,見日過日,將憂慮埋在心裏,而香港繼續安定繁荣。
港人不可忘卻劉山青案
港人是精明的,但亦是冷漠的,我們分辨是非的能力很強,我們不會因中共少數領導人扮笑面就假定中共已走向開放及理性。亦不會因為中共隆而重之地為港人制訂基本法,及人大在過去數年間制訂了相當數目的法律,就假設中國已經走向法治。港人在大亞灣核电廠的事件已經清楚知道中共如何對待港人的「民意」。香港對中共的法治本來就沒有信心,在基本法的制訂過程中我們固然可以看到「無形之手」的干預,面近年少人提及的劉山青事件,更是港人所輕易忘懷的。
筆者不認識劉君,但一直關心劉山青事件。最近有機會與國際特赦會組織多位成員及劉君的一些朋友交談,趁我們還可以放聲高論的時刻、筆者在這裏而至中國的領導人,在劉山青己經被非法拘留(非法是指違反了中國的刑事訴訟法)五年的時刻,將他無條件釋放。無論在基於人道上、政治上,或是尊重中國本身法治的理由之上,釋放劉君都是絕對符合國家利益的。
在人道的立場上看,如果國家是在革命或動蕩當中,無數人流血犧牲、是無可奈何的事。但現時中國在力求進步,努力建設的時間,則我們對於每一位人的個人價值,都應該加以重視,只要能力所及,都應該加以保護。對於只是政治見解不同,宗教信仰不同,加以排斥反迫害,不單是卑陋的事,亦代表着政治不文明,讓這種現象繼續下去,簡直是中華民族的恥辱。劉山青在大陸幹過甚麼事我們不得而知,但以一個普通港人的能力,他大不了是串連大陸的民運人士,給予有限金錢的支持及精神上的鼓勵,如果這算是反革命要判上十年的刑徒,那實在在吾欲無言。國際特赦會已經將劉君數列為「良心囚犯」((Prisoner of Conscience)。甚麼是良心囚犯,那是指「那些並未有鼓吹或使用暴力而純因其政治、宗教,或其他良心上的信仰、種族、性別、膚色、語言等理由和而疲被入獄、扣留或身體受禁錮的人」。這已經是一個國際人權標準。除非我們失去是非觀念,否則很難認為這是一種過高的標準。我相信中國最終必然走向民主開放,今天固執地將劉君關起來的領導人,必為後人所批評。
不可向北方輸送民主意識
令筆者大惑不解是將劉君關起來是否還有甚麼有利的政治理由。釋放劉君對爭取港人信心有利自不待言,不釋放會加強港人不滿亦是必然的害處。劉君亦不同台灣的民領袖、因為他在港全無政治實力,相信亦不會在獲釋後堅持留在大陸「搞事」。筆者想到唯一的理由,是以劉案作為樣版,警告現時在香港爭取民主的新為社會活動家,令他們明白到民主是有界有線的事,一來不可持民意而忽視北京政府的意見,二來千萬不可以將民主的意識向北鼓動。只要有任何動搖到統治階級專政地位的行為,不論合理或不合理,合法或不合法,「無形之手」都可以隨時變成有形之手,將有關人等收起來。
如果「殺雞儆猴」是中共不釋放劉山青的政治理由,那恐怕只是枉作小人。
香港的民主派及社會活動家都是充滿所謂小資產階級的功利,現實及善變本能的人(但還算是有理想的人)。大家如果小心比較一下「反核聯席會議」及「爭取民主政制聯委會」,又或者「反對公屋富戶政策」之類的計會活動團體名單及「營救劉山青委員會」的成員名單。就可以看到香港的社會活動家的功利之處。
不少甚具公義形象的財運領袖,在劉君的事件不是未盡全力,而是未盡過任何力。劉君被傳聞是「托派」,而「營救劉山青委員會」中亦有托派組織在內,而托派是中共所敵視的政治意識形態組織,於是乎我們香港那些有頭有面,好大喜功的社會活動家就紛紛潔身自愛,置身事外。只是,如果我們因為政治立场不同就對違反人權的事而不見的話,有朝一日,專制的政權對香港的壓力團體及民主人士欺壓之時,我們又有什麼面目,向民眾及國際間的與論,尋求道義上的支持?
海峽兩岸法治都是兒戲
最後,在法理上,及在有一個時機,可以讓國政府在不失面子的情况下,釋放劉山青。根據中國刑法第七十二條,服刑者被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假釋。現時正是劉君服刑十年的中段時間,在這時刻釋放最少可以在法理上自圓其說,雖然,在道義上劉案將永遠是中共統治下的一個污點。據知最近有些朋友接觸新華社,希望可以安排探望劉君,但新華社拒絕安排,只着探問若自行向有關當局查問,中國之大,又如何查問?
最近台獨分子許這良以「煽動暴亂罪通緝犯」的身份,出國回台,而台灣政府的處理竟是拒絕罪犯入境。對犯罪的人不敢逮捕,在可笑之餘亦印證了台灣法律的欠缺權威性。中共有把劉山青扣留,投入獄中,但無膽公開審訊,無膽讓親朋探望,同樣是因為法律本身的不公義,無勇氣公諸於天下。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華民族基本上已站來了,但代表這一偉大民族的政府,是否同樣有「格」站了起來呢?
(附圖為去周日本港爭取釋放劉山青人士在街頭搜集名的情况「南華早報」圖片)
***
江鴻雁 還有半個劉山青
一個人能經歷多少個春天?一生人最初的二十年,通常都要託付給成長和學習,隨後的十數年光景,可算是一生人最寶貴的黃金時代。若在這段時間,一個人因客觀環境未能貢獻社會,及嘗試在社會中找到工作或獻身的立足點,則這人以後幾十年的光陰,也將會是斷送了。這種損失,不單對個人,還更對社會,都會是不可彌補的。看來劉山青身處的境況正正是這樣。
本來判定劉山青是否有罪,根本就不在我們局外人及他的朋友的能力範圍之內。當然山青是和民運分子有聯繫,但當時八十年代初香港不少人都和民運分子有聯繫。連中共黨員中不少人士,也和民運分子有聯繫,而中共中央也不清楚民運對四化要求的安定團結,會起何種破壞的作用。中共當時對民運分子的鎮壓,只是基於民運分子對中央政策提出質疑和批評而已。若共產黨能切實地考慮「政權出自槍桿子」,則這幫人數少又手無寸鐵的民運分子所受到的壓制和刑罰,實在與他們起的社會(反?)效果不相稱。事實上,民運分子的力量,差不多連社會滋擾的程度也未能達到。
支持民運的海外力量,當然可以是品流複雜的,也可以是別有用心的,不少是希望影响民運分子,使他們這股愛國家及社會的批判力量轉化為他們一廂情願的目的,或可能混水摸魚,利用這股力量來達到這些目的,但這些問題不在民運分子身上。無論任何情況下,國民黨、中央情報局這些右派勢力與無政府主義者及托派等,都會關注中國社會內的一切發展和活動。就如民主、開放及具批判態度的人士,一樣會以關心及愛護自己祖國,希望她會成為一個更民主、公義及撤除特權的社會。若中共不邁進往這新的社會,抗議及批判的聲音,還會更大。單以殺雞儆猴的方式,來鎮壓批判的呼聲,只是削足就履的做法。不單不能真正解決社會轉化成更公義及民主的問題,也只會更浪費人及社會資源。
重徵民運分子及其支持者,根本不能杜絕批判的聲音,那是一個社會改革的問題。眼前我們所見的,是不少人被禁錮及喪失了他們生命裏的黃金時代,國家資源也造成了莫大的浪費,以人來監管人──這是造成最大社會浪費的社會制度。
劉山青已經入獄五年多了,五年鐵窗生活的懲罰是極其嚴厲的。為要避免過度的資源浪費及對人的基本權利的蔑視,中共應釋放或假釋劉山青。釋放是考慮到當時判決未能公允;假釋是基於劉山青儘管有罪,但一直以來在獄中表現合作和良好。但這還要中共中央全面公開劉山青的罪証,使人心服口服。可惜,這方面中共中央一直未能做到。
***
劉仲明 營救五年
劉仲明
劉山青已坐了五年牢。
這五年間,世局固然變化多端,但就在他被囚五週年之際,卻出現一些發人深省的事情。
首先,國內再次出現爭取民主、自由、人權,反對官僚特權、官僚專制的運動,遍及全國十多大城市。隨後中共施展一貫的伎倆,拘捕了幾名「反革命」分子,又開除劉賓雁、方勵之和王若望的黨籍。
另方面,蘇聯的戈爾巴喬夫宣佈最高蘇維埃的決定,釋放百多名離心分子。據目前情況推斷,還會有更多離心分子陸續獲釋。
這些國際矚目的事件,與劉山青的個人命運有什麼關連嗎?就目前來說,似乎沒有絲毫關係。
不過,正如資本主義生產模式產生它的掘墓人,官僚統治也產生它的對立面。
匈牙利、捷克、蘇聯、波蘭、以至中國,均先後出現反官僚統治的鬥爭。山青只是這股民主洪流的一點一滴,說起來是那麼微不足道,但正因為有這樣一個先行者願意為民主前仆,才會有後來的百個、千個、萬個的後繼。
山青固然是歷史發展的必然產物,世上又何止一個山青?
為營救山青的人來說,他同時是具體和抽象的。
具體的是,他是我們的朋友,是一個關心中國前途、為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為人民當家作主而奮鬥的友人。要爭取的,就是要中共立即釋放這樣一個為人民的福祉而甘願冒險犯難的人。
另方面,山青支持中國人民爭取民主,他更認為享有各種特權的官僚,千方百計不讓人民參與管理生產和管理國家,導致過去三十年的各種重大挫敗和失誤,嚴重阻碍中國向前發展。他為中國的民主運動貢獻自己的力量和青春。從這方面看,釋放這個人也不表示什麼,因為官僚騎在人民頭上作威作福、假四項堅持之名而行惡的事實還沒有改變。
無論就那方面而言,營救劉山青的工作遠遠談不上達致它的目標。
五年過去了,總算取得一定的工作成果,最低限度,在本地有更多人和團體知道和關心山青的命運,在國際上,也得到各方面友人的支持。
問題是,中共自始至終三緘其口。除了透露山青犯了「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外,有關犯罪的事實、審訊的紀錄等等則一律欠奉。這種用手扣、牢房代替說理的做法,實際上為社會主義之名抹黑,使人認為社會主義、無產階級專政與野蠻主義、法西斯主義是一丘之貉。
既然中共聲稱社會主義民主比資產階級民主還要民主得多,便很難設想連朋友探訪也以可笑的「增加有關部門工作量」為理由而拒絕。山青一案完全沒有國家機密可言吧,但卻連審訊也不公開,這稱得上是法制、法治之道嗎?
這種「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實在令人望而生畏,因為一切都可以假專政之名而行事。
除了龐大的專政機器以外,營劉的第二個難關是「民主人士」的真面目。
山青不是刑事犯,是為爭取民主而被囚的人。照理,一切關心人權、支持民主的人士都應義無反顧盡一點力。但是,儘管民主、自由常掛在唇邊,到了要冒中共大不韙的時候,那些民主人士又那會理會這些東西?强權政治才是要考慮的因素。
聽過的藉口不勝枚舉,什麼「不知道他做過什麼」啦,「據說他是托派嘛」等等。
其實這種種說法正好讓人們看清楚這些人的本來面目。
原因十分簡單,保衛政治犯的工作在任何地方從來都是如此,標準只在於基本人權的考慮,要求統治者公開真相,不得以種族、宗教、信仰、言論等問題拘禁任何人。這些標準完全不是營救劉山青委員會搞出來的。
國際特赦協會在八二年把劉山青和數十名中國民辦刊物編輯列為良心囚犯,就是最有力的証明。
保衛劉山青個人的權利,其實等於保衛所有公民的權利,不被統治者隨意踐踏。其中的道理本來就是十分簡單的。
奈何有些人自始至終根本就不是什麼真正的民主信徒。口中空洞無物的民主不用花什麼氣力,還可能帶來一官半職,但到了要拿自己的名字在劉山青的身上,要求中共尊重人權的時候,便立刻退避三舍。
客觀存在的困難不可能輕易克服。但營劉會有一個基本的認識,就是只要山青還未重見天日,營劉的工作定必繼續下去。
國內一位著名民運鬥士劉青,給我們一個十分重要的啟示,就是向社會法庭控訴。
真理是透過實踐試煉出來的,而歷史更是最後的裁判者。
五年前,我們已經走上向社會法庭控訴中共官僚壓制民權的道路,以各項公開的行動為劉山青抗辯。
所謂仗義每多屠狗輩。五年中,正是這些卑微的朋輩使營救劉山青的訊息和行動得以開展。
展望下一個五年,面向羣眾,深入社會是營劉工作的必由之路。也唯有這樣,才可以為劉山青討一個公道。
***
吳萱人 罪與非罪
吳萱人
引言
劉山青蒙難已經超過五個年頭了。
這些年來,營救工作斷斷續續,時熾時淡。每年耶誕節近,一班常年忙得不可開交的朋友,又自然而然地,想起為他作多少聲援行動。好使中共當局,以為香港的劉山青們,並不好搞,並未匿跡銷聲。
甲部
五年來,在各式各樣的營救過程中,漸漸分開為五堆人士。這五堆人士的集結,雖然有各自的背景和崗位因素,但總的來說,環繞的一個主要因素是劉山青有罪或劉山青無罪。當然,認為劉山青有罪的人士,並不等如說不同情不理解劉山青,反之,他們中有個別人士,是全心全意,堅靭而持久地做着營救工作的;另方面,認為劉山青無罪的人士,也每年集中地在年底與年頭之間,以較激越的行動形式,表達對中共的抗議。同樣反之,平時便各忙各的,沒有細緻的全年度運作計劃,包括與劉氏親屬的常設聯繫,以便取得最近情況。
為了便於探討劉山青的罪與非罪,首先略為介紹五堆人士的觀念,兼及一些評析。
在國際方面,國際特赦協會已於八二年底承認劉山青為「良心囚徒」,是該會的中國部分常年關注的人物,但卻未達至為「專組營救」對象。「專組營救」者,如台灣高雄人權日事件被捕的呂秀蓮,便是其一。從呂秀蓮最近出獄後寫成的接受救援感受文章看來,「良心囚徒」到「專組營救」之間,所出營教力量,確有分別。就所知,當年國際特赦協會在決定列劉氏為中國部分「良心囚徒」之前,主要資料是倚仗「營救劉山青委員會」中的個別成員所供給。該等個別成員,本身亦有以「營救劉山青臨時行動委員會」的名義,做過一些街頭文化抗議行動,亦有以個人名義及泛名義進行的劇本創作和戲劇政治行動。無論如何,國際赦協既從此一渠道獲得主要資料,此渠道的立場取向,便多少影响營救的决策。而我們假設在劉山青與呂秀蓮之間,雖然有「罪與非罪」的輕重分量的區別,足以影响他們是否設立「專組營救」或「當年全球呼籲對象」;營劉會和營劉臨時會對劉山青的「罪與非罪」採取了什麼立場,有甚麼可資深入分析的,在另節再談。雖然我們一貫知道,國際赦協是明文不介入各國意識形態的政治是非的,這個基本原因,足以使國際赦協可以根本地避開劉氏「罪與非罪」的課題。我們也知道,中共當局回答國際赦協的質詢是:中國沒有政治犯,只有刑事犯。國際救協在中國部分的工作,難以有所進展,也是可以理解的。
其餘方面,在國際層面或西方,以美國為基地的《人權聯絡報導》曾在八三年報導過劉氏一案;八二年間英國曾有一位留學生以「英國營救組」名義,向營劉會索取資料,從此再無音訊;八六年底,美國「東亞人權協會」的司馬晉會晤過營劉會的幾位成員,初次取得較豐富的營劉資料。以上情况,都談不上對劉氏「罪與非罪」有所取向,他們只是同情,尋求瞭解和報導。其他個別零星外國記者或激進政治信仰者如無政府主義者,都不外索取資料報導或了解一下而已。嚴格來說,國際上對劉氏的「罪與非罪」取向,不是只講人道,不究底蘊,就是意識型態上跨越,視為墮落政權的常見現象。
在本地輿論方面,除開從新聞角度及右報策略必然報導的報章,可以不提之外,確然有一組雜誌報章的專欄作者,對劉氏蒙難事件,力加報導和分析。他們分別會在如下報刊撰寫過專文:《百姓》、《九十年代》、《爭鳴》、《時代新聞》、《國際城市》、《文化新潮》、《新報C和《信報》。這裏特別要提出的是,《信報》副刊的《胸懷祖國放眼世界》、《論盡太平山》和《教育眼》等專欄所激起的討論浪潮,它先由艾凡先揚後貶,提出劉氏的托派關係及嘲諷托派的不濟事,繼有吳南山間接的寫出因劉氏在托派嫌疑底下,《七十年代》拒絕刊登「各界公開信」廣告的義憤:「劉山青是托派便不應支持,這樣態度是錯誤的。」(《信報》論盡太平山[劉山青事件之四]:評《七十年代》之短》),至後來方卡謬抱打不平的文章出現(或是阿水與王天君在其他專欄的呼應。),已是論談人物得失和前學運界至後文化界是非的另題餘緒了。
熟知七十年代學運和後期發展的人,當然知道吳南山這位作者,對在香港繼起的中國托派運動的重要性。他如是撰文,雖然信筆比方,指出思想是不能入之以罪的,不因該人是否托派;因為國內民運中人,派別信仰亦有異,中共對其鎮壓則一。同為香港新一代,何厚彼薄此?他立論是正確的,但劉氏與托派的關係,則越難弄清。發展下來是:《九十年代》的執行編輯方蘇以「何立」筆名於八三年底撰文指出,劉氏是托派的事實,是一位「老托」親口向他說的。至此,輿論的標籤,已為劉氏──托派,繫在一起。事情發展至此,筆者觀察到:關心劉氏蒙難的各界人士,尤其是學界和團體,已認為劉氏是托派成員或隱名成員。劉氏所為,是政治信仰的犧牲代價,他們可避則避,深潛着的政治恐懼感,成為他們討厭托派的一道疏洩渠口。他們已不能從基本政治人權的立場,去探討劉氏事件。
輿論到此地步,只會妨碍營劉的廣闊面。筆者作為一個從不迴避任何政治信仰派別朋友和團體的個人,曾於當時向革馬盟的一位主要成員提問:香港托派的三個小組織是否有責任出來說明一下?可惜得不到正面的答覆。反而,他向筆者說:在八三年間舉辦的一個營劉會公開論壇上,有講者說明劉山青不是托派。這說明很重要。因為它關係一般人發揮他們的正義感。他們要拯救的,是「純潔」的良知青年,不要淌政治渾水的人,他們會認為該人「自作自受」。當然,這一般人,實在還未成熟。誰沒有腦袋?誰沒有思想?怎樣的思想也離不開政治學上的歸類。
迴避不是辦法。筆者理解,作為組織原則,托派不可能因市面上流傳某某是托派分子,而忙於表態聲明,某某是或否。托派至現時仍在當年作為中共反對派的「戰時狀態」,地下黨的氣息很重,分露面和隱名的,這無可厚非,反正外人無從干涉。但托派好擴大結盟的運動方法,卻常常圍起了一重「朦朧托派圈」。一切對托派不反感和不排斥的朋友,都進入了圈子。有得有失,得的是可以較深入討論政局,失的是在運動界的「常性地位」。早年派介入運動的手法,常被誤傳為洪水猛獸;另方面,托派又是否有仔細地檢討他們要起領導作用的做法呢?這又只有托派自己才可解答的問題。劉山青既有人代公開說明不是托派,然則又是否「朦朧托派圈」的圈中人呢?
筆者有機會得到一種來自托派分裂陣營的看法,它多少批判了往日香港托派在這方面的缺點:
「……他們費盡氣力所得到的收穫,只是從直接有關的群眾圈子以外吸收到幾個能夠接受他們那套『革命』幻想的人,以及在一部分社會工作者和關心公益的知識分子(沒有政治背景而又思想比較開放的)裏面得到一點好感……」(節自《給國際的報告》)
從多次非公式的機會裏,筆者又印証了同一資料的另一段說話:
「……和國內民運戰士聯繫的工作(這是他們這兩年唯一自豪的工作)……」。
因而,筆者可以認為,劉山青在大學畢業後,基於對民運的關注,他和他的大學朋友們,結合為一個大學生和畢業生(泛院校性)的民運關注支援小組,繼續大學培養起的興趣。這時期,他們亦有接觸做着同樣工作的托派國內組,互相交換資料,人力上協同工作。小組和國內組之間,難免有些相同的實質工作。這樣情況下的劉山青,是托派嗎?沒有人代為回答。他是與托派交好的朋友嗎?差不多是。所以,他不是托派「分子」,是朦朧托派圈中人而已。就因為這段過往,運動界應離棄他不顧?
不出
不錯,他們是營救的第三堆人。他們盡可能以個人身分關顧他的安危,他們擔當不起鼓動本團體聯名營救。這堆人士包括民意團體和學界團體。貫穿着這些團體中起重要的突破作用是一位來自意大利的甘浩望神甫。這位苦行僧式神甫,在最低沉的環境下推動了十五個團體(先一輪是八個團體)聯名聲明。他們的立場很明確:劉氏在港時期,活躍於社運和學運界,為人真誠,所以、他們還他以人道的援手。縱使有罪,還望特赦、假釋。在他們第一輪聲明(八五年發出),有小標題可引申出代承有罪的婉轉含義的字眼,引致民眾劇社不肯聯署。第二輪聲明(八六年底發出),指明要求中共假釋劉氏。劉山青的「罪與非罪」問題,在他們心目中不成問題。他們一方面往「善心」想,一方面短缺中共的政治哲學常識。中共要人伏定了性的罪,不喜歡講人道主義,假釋只是賞賜給投降者。劉山青有暗示過他伏罪投降嗎?沒有。因而他們的聲明,也就是一次無力的表態,好交代過場。除了甘浩望神甫是大有誠意和敢於力爭的人。他的人間道德勇氣,使人敬重。
明顯的是,他們仍困囿於劉山青的政治信仰陰影,最好免去該部分;更不要有半點托派關係。他們掰了一半劉山青以平衡良心。
第四堆人士,當推八三年中大學生會和港大的國是學會,當然亦包括一些學界的關社團體。當年的中大學生會藉兩岸民生比較團赴京得唔高層京官之便,提及劉山青一案,因而引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劉山青案覆中大學生會羅永生函》。這無疑是重要突破,中共官方終於打破沉默。從覆函的行文裏,我們亦得知這堆人士關注的重點是:中共有沒有公開審判?有沒有給予通訊權利?有沒有按法律程序拘捕、起訴、審判?法院覆函大致都滿足了他們的疑點。在他們而言,劉山青案的「罪與非罪」問題,不是他們最力爭的,要點是中共有沒有按公佈的憲法以至刑法的人身權利的法律程序辦事。他們忘記了中共政府機構彈性得很的,「具體情況具體解決」,給你多少法律權利是恩賜取捨,所有程序都「不存在違法問題」。這方面進一步的分析,留後本文乙部討論。
總的一句,他們只有興趣於補充檢察院的工作,因而迴避劉山青腦子裏的東西,應該不應該服刑。
第五堆人士,到團聚於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左右的人了。為甚麼筆者如此不敬用詞,因為營劉會由頭到尾都是一個極之「凑合性」的組織,有人形容之為「參與式民主」。初時,陣營是龐大的,它包括劉山青各時期的舊雨新知,和好奇的雜誌執編,求知的學界幹事,主力先是「新青學社」、「青工學社」、「民運資料中心」、「香港支援中國民主運動協會」和同時期的大學同學,其後以上團體漸消散,每年的主催,便不離開沾有托派組織身分的人。筆者在當時的扮演角色是:以「香港支援中國作家行動」聯絡處成員身分參與,「香港支援中國民主運動協會」,協助民主運動中文藝民主化的支援工作。因而,有機會在援中民協的工作上認識劉氏,後來再次在僅有一次行動的「支持波蘭團結工會委員會」會議上碰頭。作以上的說明,將有助於澄清外界(尤其是右派報章刻意的標簽式的報導)對營劉會的組成成分有所瞭解。事實上在初期的營劉工作,並沒有成員以托派身分進行指導的,但由於向來的習慣是開會人多,承担實務人少,不少文件起草工作,便自然而然地落入托派成員的身上。雖然托派在他們的機關刊物上另有專文討論劉案,但在營劉會的文件起草方面,還是有所兼顧的,較為簡潔的。也即是說,辛辣的觀點沒有了,有的只是為二三點要求所做的闡明和推論。
綜觀五年來營劉會向中共遞交的信件,時常集中在以下二三項要求:為更詳盡起見,先開列各年的提法:
在八二年的聯署公開信有四點。「認為中國政府應:(1)將拘留地點知會劉君家屬;(2)陳述拘禁劉君理由;(3)容許劉君親朋探望;(4)若劉君涉嫌違反中國刑法,則應從速提出公開審判,並保障劉君自辯或委派律師代辯的權利。」發信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中國廣東省人民法院、中國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及港府有關部門。
八三年七月的聯署呼籲信有三點要求:「(1)立即釋放劉山青;(2)公佈劉山青一案的全部案情;(3)劉君現時有被探訪及通訊的權利」。發言對象是: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同年七月,營劉會以該會名義再致函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要求中國政府應:(1)立即公佈劉山青一案有關詳情;(2)為劉山青翻案、平反、恢復名譽及予以釋放」。再同年十一月,又再聯署致函國務院總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當局必須:(1)公佈劉案全部紀錄;(2)撤銷「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予以平反,並釋放劉君。這年內多次發言,後一信的原因是得到了廣州中級人民法院覆函中大學生會所作出的反應。
八四年十二月,「重中以下要求:(1)公佈劉山青一案的全部案情;(2)立即釋放劉山青,並予以平反。」發信對象是國務院總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五年十二月,營劉會發出與去年同樣要求的信件予同樣對象。
八六年十二月,提出下列要求:(1)立即釋放劉山青;(2)公佈冤案之全部案情;(3)確保劉山青親友有探望之權利。對象是中國國務院總理。
以上詳列五年來營劉會的主要觀點,大致無誤。這可歸納為三大點,一是探望通訊權利,二是公佈案情;三是釋放及平反。在五年內,曾有人因主要見解不同而公開宣稱離開該會;他認為營劉會的重點應力陳劉氏不是內地人,而是香港人;港府要力爭,甚至不惜運用外交途徑;會內亦要將劉氏的人身自由與香港前途連繫一起,才可觸動對香港前途關心的人,形成更大的抗議局面。另外也不以為要政治性面對中共,所有勢力都應以劉氏獲釋為主。相反則有人根本視劉氏事件為國內民運的一部分,最好混合一起拯救其他著名民運分子,因而對單一的劉氏事件並不太有興趣去花氣力。
問題是:營劉會怎樣認識劉氏的「罪與非罪」問題。
從簡單結論來看,營劉會不會認為劉氏有罪。
從深入層面來評析,營劉會並未為劉氏的無罪,提出强而有力的辯解,嚴峻地說,營劉會未正視現行中共憲法和法制,也由於政治上認同中共法統,因而在法理上更無從拯救劉氏。這是甚麼原因呢?讓乙部展開探討吧。
乙部
從現時的途徑,營救劉山青的希望是微乎其微的,甚至可以說是無望的。
原因有二:
──一在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書明;
──二在法院審結程序癥結。
另外還有兩個更重要的原因:
──先是共黨對思想言論自由的認識;
──後是翻案的常例和手法。
讓我們先評析兩個表因。
打開所謂現行的第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我們發覺內裏到處充斥「但書」和「金剛箍」,收回任何有異於中共認許的思想言論公開發表的可能性,更遑論保護不帶條件不加設限的思想言論自由。以下是「但書」和「金剛箍」的列舉:
──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序言》第八段)
──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鬥爭。(《序言》第九段)
──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造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綫。(《序言》第十段)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總綱》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總綱》第二條)
──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動……(《總綱》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通信進行檢查外……(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四十條)
抄到這裏,大致也足夠了。我們立刻可以察覺到,雖然在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卅五條,有不加「但書」的甚麼「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這種種都離不開通信的需要,也即是隨時要受檢;再加上另一條「但書」(同章第五十一條)「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恰夠嘲諷的是:國家是共產黨領導的,共產黨是「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序言》第八段)
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也就可演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有『錯誤』可『修正』而『堅持』本黨是『真理』的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的」。雖然滑稽,但是事實。
這樣的共產黨騎於頭上的憲法,營劉會尋章摘句來說明劉山青的公民權利,可以嗎?劉山青也景從社會主義,但社會主義有許多牌子和發展,共產黨的「社會主義」是甚麼?共產黨的「社會主義法制」又是甚麼?
共產黨的「社會主義法制」有條不容他人談論、探討、發展革新社會主義的《反革命煽動罪》,但凡有公民試法,即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都是反革命罪」(刑法第九十條)論處。所謂「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即是共產黨獨坐皇位的政權(就《共產黨宣言》來說,它實質上已先淪為反革命。),蟻民與它對立,當然是重罪,「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惡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零一條)。劉山青竟得十年酷刑,又剝奪子烏虛有的「政治權利」三年。在「社會主義法制」的法院審結程序,更是等而下之的坑人程序:「兩審終審制」。
「兩審終審制」竟是甚麼號稱比資本主義法制更健全的審判制度,它解釋說:
「實行兩審終審的制度,是符合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的。它既可以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保証辦案的質量;又可以方便群眾,使群眾不致因審級過多而受訴訟的拖累,避免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浪費;而且,使案件得以及時終結,判決可以及時執行。」(《刑事訴訟法講義》/法律出版社/第廿四頁)
它又說: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判後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終審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任何人不能再對它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不能再按上訴程序提出抗訴。」(同書同頁)。
不容爭辯的分析結論會是;兩審終審制比諸於資本主義國家地區的法制,更為專斷,它巧言「方便群眾,使群眾不致因審級過多而受訴訟的拖累」,目的還是在「使案件得以及時終結,判決可以及時執行」,現在被告既是涉嫌犯「反革命煽動罪」的中國公民香港市民劉山青,「群眾」角色便由共黨政權扮演,「方便」快刀判決「執行」收監。在香港,可知的法制是五重六審*,五重審結還有皇庭特赦,雖然拖延浪費人力,但它是「疑犯無罪論」和「疑點歸益被告」的立法精神,與中共的公安機關偵查、拘捕、搜証、刑求、預審,分別涇渭,尤其是「預審」制度,根本已磨折得出不少冤案,只待法院過堂蓋章。「預審」是黑暗、秘密而殘酷的,法院「提堂」只是程序;「提堂」不順利,可以再發回「預審」,那時候,刑求、虐待、恐嚇、詐騙甚麼手法也出齊;在預審期內,被告有那丁點的公開辯護和訴訟權利?這又與資本主義法制內的緘默權和法援制度,大相徑庭。
所以,營劉會向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檢察院去函抗議,是無望的。在中共現行法制而言,對劉山青的判決,是無可翻案的不歸路,除非劉山青如羅孚模式,認罪減刑,或投降改造。又根據中共現行憲法,「人民法院體系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憲法第七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第一百廿六條),在此情況下,向國務院總理申訴,又是絕路,除非國務院提請人大罷免審理法院的合議庭成員或審判委員會進行重審,趙紫陽會這樣做嗎?
從人道途徑考慮,在現行憲法書明,只有一個人可以發出特赦令,他是國家主席,李先念會為劉山青發特赦令嗎?機會如恒河一沙,但營劉會以至甘浩望們都忽視了這條路。
不要輕輕放過「忽視」這二字。粗枝大葉、唯綱唯線是所有搞運動人士的陋習,在營救劉山青一事上,沒有人敢於正面痛斥中共,沒有人敢於揭露現行憲法、刑法的弱點和失效,違法和專斷,落伍和反常。我們知道現時人大只是一塊奉行中共中央政治局旨意的橡皮圖章,我們又怎可接納它所炮製的憲法──一本從頭到尾由一個獨裁官僚集團團所操縱的憲法!一個自稱無產階級民主專政的冒牌政黨隨時可以越過本子、踐踏本子的憲法!
憑普通常識講,劉山青何罪!?
就因劉山青冒犯了竊國集團的龍顏而已。在香港敢於無時無刻冒犯他們的人何其多,劉山青只是我們的代罪者,因為營救代了我們「罪」的劉山青,我們便要厚顏承認竊國集團的官僚們的尊稱,與之講「理」,向之求「情」,這本就與我們向來的思想不相稱。蘇格拉底在當年不公義的法庭上,在死刑判決前,只冷冷的說,「我去死,而你們去生,何者較好,只有上帝知道。」同樣,法國大革命前夕,左拉面對法皇法庭咆哮:《我控訴》!劉山青還蹲在牢裏,這比我們降低自己的態度尊貴得多。他是香港學運社運中的怪傑,比孔丘的述而不作更進一級;他行不空言,比言而不做伏案夜書的犬儒知識分子,自艾而不堅苦的空頭革命者也見進步。劉山青當然是無罪的,有罪的是竊國集團和它的工具們。
大概這樣確定劉山青無罪還是不足以服人的罷。
人們會說這說那,說中國再經不起大變,說變革並不意味進行暴力革命,說劉山青畢竟與托派有些關連,說中共搞了小康局面,說香港不要干預中國內政,還有許多理由……
無疑,中國共產黨有其可肯定的過往,這就是我們肯定資本主義從封建主義者奪到初期民主和自由一樣。世界永遠在變,應該越變越合理,合乎人民所需,合乎人道所求。為了防止倒退,革命便是日新月新的同類字眼。在現今人類歷史上,還有一本屬資本主義世界的憲法,書明人民可以擁有武器,共同推翻不受歡迎的政府,社會主義政府就比之有愧了。雖然暴力帶來另一次的暴力和廢墟,但竊國集團力阻人民思想言論的抒發,不正是將人民推向暴力死角嗎?中共由來內鬥不休,托派只是內鬥中的一個派別,它甚至是歷史陳跡,香港繼起的托派運動充其量只是一把進諫的聲音吧,它還是奉有許多與共產黨共同的綱領,它甚至定名為「革命共產黨」,它也依從馬克思主義的分析看世界,共產黨何懼一名諌友?而劉山青者,更只是諌友的朋友而矣。他與民運人士交流,他為民運人士帶些香港民刊(據云包括托派刊物),他支援民運人士出刊,捐了些兒錢。最後,他還是探望經已失敗被收拾了的民運人士的家屬,就值得中共判牢十年.這個政權未免對自己太無信心。
現時的中國共產黨,必將在未來歷史上消亡,而且消亡的時期快到,因為它怕風吹草動,怕人們的思想言論,迫人民啞口,人民便只有行動一路。
共產黨也不會自行爲其行為作檢討,除非是內鬥有了結果,一派壓倒一派,翻案只為新當權派的政治利益服務,劉山青案不可能翻,也毋需由他們翻案或平反!
人民和歷史自然會給他平反,給他寶貴的肯定。
筆者再次強調本文結論,劉山青是無罪的,也是非罪的,他不單只無罪和非罪,他更是我們中國──香港新一代的表表者,愛國愛民,挺身而出,苦獄磨礪。筆者作為營劉會一員,建議我們該改變觀念:不在敵人的面前乞憐,而是不斷地在敵人面前懷念他,向他學習。
甚麼派都不是問題,最緊要是他的所作所為,邁步向中國民主的明天!
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
*香港法律中的起訴程序:律政署決定起訴或否為一審;始審於裁判署或地方法院為二審;轉解高院原訴庭為三審;上訴高院上訴庭為四審;上訴英國樞密院為五審;即合共五重,最後英皇特赦為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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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 一脈相承──劉山青繫獄的意義
劉山青繫獄已五年有餘。然而,劉案至今仍然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本文正是要在中共就劉案所透露的資料,以及其他由劉君親友透露的訊息,重新介紹劉山青被陷獄一事,並澄清各種有關劉案的傳聞。
劉山青是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耶誕假期在廣州被捕的。劉山青此行目的,是要探望何求、王希哲的家屬。為甚麼每日有成千上萬的海外僑胞回國探訪親友,獨山青被捕、被囚呢?
劉山青被捕、被囚,是有着深刻和長遠的原因的。首先,單就探訪一事而言,劉山青該次北上之時,正值中共當局掀起全面鎮壓我國民主運動浪潮之餘波。在一九八一年四月,中共當局在全國各地搜捕各民辦刊物、民間團體負責人及主要成員,企圖一舉粉碎發動自四.五天安門事件、大熾於北京之春的民主運動。據北京及各地民主運動倖免者的憶述,在八一年三月底,中華全國民刊協會組織了全國代表上訪團前往北京,同當局的有關負責人當面交涉,說服當局放棄全面鎮壓民運的九號文件。並且計劃在交涉無效後,在北京召開記者招待會,控訴中共當局鎮壓人民民主權利的勾當。
然而,中共當局非但對民運戰士的合理要求置諸不理,反而變本加厲,用鐐銬和牢獄答覆戰士們的抗議。官僚們首先拘捕在京及赴京途中的上訪團成員,繼而更在全國拘捕民刊的主要人物。至此,中共的當權者已一手打碎了自身所營造的民主假象!在人民自己起來行使其民主權利,要求兌現人民權力的時候,偽善的官僚不惜撕下民主畫皮,露出其獨裁嘴臉,悍然扼殺初生的民主運動,有鑑於波蘭官僚的前車;鎮壓,在中共官僚眼中已成為免蹈覆辙的活命草
何求、王希哲這兩位中國公民,就是為了堅持行使自身不可剝奪的權利,不顧一己安危而冒險犯難,抗議中共扼殺民權的被捕民運戰士之一員。
何求,是八0年成立之中華全國民刊協會之主催者之一。為着堅持出版民刊《人民之路》及《自由談》,以及籌組全國民刊協會,早已曾先後進出廣州公安局幾次。
王希哲,是著名的《李一哲大字報》作者之一,在四人幫猖獗的時代,已因張貼及散發上作而被關押批鬥;四人幫倒台後,更被正式拘捕。但由於廣州市民及海外人士的奔走呼號而獲釋。出獄後,堅持投身蠭起於北京之春的民主運動。並潜心撰寫關於社會主義民主和檢討我國政治弊病的理論文章,成為民運的理論工作者和著名撰稿人,後來自辦《學習通訊》,以此為全國民運的思想交流點。他受全國民協會交託,接手續辦其機關刊物《責任》,高舉這面標幟民運戰士不屈精神的孤軍之旗。誠可謂「鐵肩擔道義、辣手著文章」。
結果,他倆都如其他的民運戰士一樣,成為了廿世紀的「異端」,被中共的「教廷」以新的「異端」罪──反革命──分別判以十年和十四年重刑。唯一不同者,是何在請願途中被捕、王則在其工作所在地──一間魚肝油廠──被捕。
王、何之政見如何,在此不能細論。但無論如何,人們是不得不承認他們為民主奮鬥到底的勇毅決心;不得不同意兩人(也是整個民運)所爭取的目標(如人民有權選舉、罷免人民代表及國家官吏,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其實就是中國人民的權力和權利,也是幾代中國人民拋頭灑血的奮鬥目標。
相信任何一個承認人民當家作主的人,都認為王、何等人的基本主張是代表着中國人民的利益和願望的。基於此,聲援以至慰問他們,不應是罪行,倒反是應有之義。
因此,自八一年四月中共大捕民運戰士之後,海外聲援之聲不絕,並非無因。劉山青作為一個王、何的朋友,作為一個積極支援民運的人,在八一年隆冬赴穗之行,正是眾多援聲中的一個部分。所不同者,就是他不惜隻身犯難,履行一個朋友所應負的責任,親自慰問王、何二人家屬而已。如果劉山青探訪家屬有罪,那麼,發表公開聲明聲援被捕民運戰士者何嘗無罪?
事實上,在民運未被鎮壓、民運戰士不會鎯鐺入獄之前,同情民運、絡繹於港中旅途北上,探望民刊人士的港人可算不計其數;其中曾被海關扣留查問者不下十人。只不過當時中共囿於形勢,未悍然捕之、囚之而已。一侯中共鎮壓之意已決,即毫不客氣對付這些北上的客人了,其中最驚心動魄者,為托派組織「革馬盟」負責人之一吳仲賢被捕一事。吳在八一年三月下旬於探訪國內民刊負責人途中被捕,最終以簽悔罪書承認爲反革命分子而倖得逃脫牢獄之災。事後據吳之口述,中共不但要求他透露國內民連及香港支援民運的情況,更安排他回港後潛伏於革馬盟內卧底。毫無疑問,山青及其他支援國內民運者,早已成為中共特務系統之目標,問題僅在於殺一儆百之時間、地點和方式而已。據知,吳仲賢於返港之後,除將其經歷公開之外,亦曾周知各有關人等加意防範。山青與仲賢亦是相識,照理劉應曉得八一年底之行,無異於虎山之行。然而,劉山青何故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呢?
劉山青不累艱險而毅然孤身上路,一如古語所云:「雖千萬人,吾往矣」。
的確,對於未嘗經歷過學生、青年激進化運動,不曾參與在港支援民運圈子的朋友,這是大惑不解的。正因如此,市面(其實是活躍於社會運動的壓力團體和政見團體裏),遂有種種的傳聞,形成了以訛傳訛的故事。山青隻身赴穗,自然不是如那些愛說風涼話的人所謂是一個「小人物想幹大事情」的玩意。不錯,山青比諸同期參與學生運動者,確是一個小人物,既不能擔當甚麼學生會會長在前,也不成就某些人趨之若鶩的學者,以至論政客的脚色於後。但他却保持了七十年代學生激進運動的餘緒,並在其社會實踐的烈焰裏,把這些書生意氣煉就為改變社會的實實際際行動。
在七十年代的學府裏,批判、鞭韃港英政府的殖民地奴化教育者大不乏人;衝出統治者刻意搭建的象牙塔,在不同程度上認識祖國苦難,以至認同勞苦大眾利益而有所行動者亦非小撮。山青,正是在奴化教育裏被奉為社會精英的大學生裏,毅然批判殖民地和資本主義制度,重新反省我國名為社會主義,實則官僚獨裁底現實的一員。同其他同時代的學生運動參與者一樣,他參與了幾乎一切反對殖民統治,爭取羣眾權益和聲援國內人民爭取民主的鬥爭。(例如反對增加軍費、支援四.五天安門事件)
山青畢業後,並沒有將學生時代的激情留作緬懷的話題;相反,他進一步與志同道合者創辦了「新青學社」,致力為被社會輕視和剝奪的工人服務。山青及其同道,希望透過教育,讓年青工人認識到自身的處境,尋找改變社會不合理現象和建制的出路,並從而實踐改變社會的行動。在這段期間,山青除教授文化知識外,更多次與學社社員一齊參與諸如金禧復校鬥爭和艇戶爭取上岸等社會事件。教學相長,山青作為一個老師,教育了不少年青工友;而他也從工友身上,學到許多不能從書本上得到的真知──工人被剝削和壓迫的事實──,這些社會實踐,令山青更堅定地相信,要同勞苦大眾一道,改變社會的不合理制度。
但凡參與改革香港社會的人,都少不免會碰到「中國陰影」這個難題:要改變香港的殖民地制度,難免要考慮中國收回香港的問題。
香港既然要脫離殖民地統治,回歸祖國是自然而然的。但中共統治下的祖國是否理想的歸宿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中共的獨裁統治,並非如其自詡的那樣,是一個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而是由一小撮統治者統治並享有特權的國家。所謂「中國陰影」,顯然就是指港人回歸祖國時,擔心要一併接受中共的官僚統治。山青一方面作為一個站在勞苦大眾一邊的社會主義者,另方面,他又作為一個堅決反對殖民統治的民族主義者,就必然要面對國內官僚統治的現實。正如同年代不少大學生和年青人一樣,他認為中國必須實行徹底的政治改革,廢除一黨專制,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所不同者,他是更熱衷地將認識演化為行動,把社會批判和關心祖國民主化的情懷變或實踐而已。
中國沒有民主,香港也不會有民主。這個論斷現時可謂眾口皆通了。然而,在九七問題未浮現之前,於英帝未正式宣佈交還香港主權之前,不少人(包括現時許多旦旦誓誓民主的論政界明星)不單對殖民統治噤若寒蟬,更甚至擁之護之而不覺可恥,從而也對祖國人民爭取民主的鬥爭敬而遠之,相應不理。山青當年的識見,不啻就是他後來言行的見證,是一分最好的自辯書。
七八年末,國內群眾鍥而不捨的勇毅,取得了應有的成果。中共新當權派在群眾壓力下,不得不將被顛倒的歷史部分顛倒過來,將被評為「反革命政治事件」的四.五天安門事件平反。群眾的熱情在勝利的鼓舞下臻至熾點,人們終於衝破重重禁制的關卡,用自己的嘴巴喊出民主的呼聲,以自己的雙手譜寫我國民主運動史的新頁。
由七八年末至七九年初,我國人民秉承四.五的戰鬥精神,毅然掀起了震動世界的民主浪潮,展開了「北京之春」民主運動。人們用漿糊、墨水、粗紙,將北京西單的一堵牆,建成了一堵人民民主陣地──民主牆。人們又以慷慨鏗鏘的腔調和熱烈的激情,將天安門廣場和北京街頭,變成了真正的人民大會堂。在這個偌大無邊的大會堂裏,人們以集會、示威、演講、辯論,鼓吹、爭取民主和改革。人民,再不是只配被某些大人物口頭稱為歷史動力,他們正以自身的力量真正推動歷史的進程。民主牆、民辦刊物、民間團體等新生事物的蠭立,已標誌着人民的覺醒,顯示了人們決心使本來垂手可得的權利,要用創造社會財富的雙手同時創造歷史。
但中共官僚是並不願意在民主浪潮裏覆沒其特權之舟的。官僚們要重施大禹之父的故伎,用暴力築起强權之堤,截斷民主之潮。中共要在各地群眾改善生活的鬥爭和民主運動匯流之前,用禁制、拘捕去阻止群眾運動的匯流。魏京生等人被捕、各地民刊、民主牆被封殺,已暴露了官僚要扼殺初生的民運的意圖。但儘管如此,各地民刊及民間團體並不屈服,倖存者並沒有被壓制所嚇倒,反而加强了為民主運動獻身的決心。民運戰士繼續辦刊及參與其他群眾鬥爭取得了成果,民運重新在惡劣的政治氣氛裏挺拔生長,並在八0年末露出了復甦的生機,何求等人組織全國民刊協會,已預示了民運正在迅速地發展起來了。
中共眼見殺雞儆猴的壓制不收效,遂在八一年(前述不贅)全面拘捕民運人士,以求根除延綿數年的民主運動。
在上述的民運發展歷程裏,劉山青並沒有因為民運受壓制、挫折而氣餒;相反,隨着他與民運戰士交流日多及官僚鎮壓民運的啟示下,愈益感到中共官療專制是阻碍中國社會發展的桎梏,從而堅定了祇有人民作主,才可以革除中國社會種種弊陋的決心。
於七九至八一年間,山青多次北上探訪民運戰士,與他們交流,並給予精神和物質的支持。在這個過程中,他由一個懷着好奇和激情的探訪者,逐漸變成一個感同身受的積極支持者,以致後來不避艱險、挺身探望王、何家屬而身繫囹圄。
鑑於山青一案公諸於世後,市面流傳種種蜚短流長的讕言,傳聞山青被捕「事必有因」,斷非外人所能輕易了解云云。由於類似讕言,劉山青事件逐蒙上一層神秘色彩,令普通人對此有敬而遠之的想法,令營救工作開展有所阻滯。筆者希望在此說出就所知的箇中情況,讓事實之光晒死上述謠傳的霉菌。
如眾所知,七九年至八一年間回國探訪民刊者是絡繹不絕的。劉山青基於他的政治見解,自然將民主運動視為促進中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力量,回國支持、聯絡民運戰士是毫不足怪的。當時,海外支援者一般都採取以下的方式聯繫及支持民運:其一,是針對中共封鎖資訊的愚民政策,帶書報、雜誌回國供民運戰士參考,並與之互相交流,促進彼此之間的思想發展;其二,在回程時將民刊及個別文章帶回發表,讓更多人認識民主運動和產生共鳴,爭取更多的同情和支援。其三,是將中共壓制民運的實況和民刊的抗辯儘速傳遞來港,組織聲援。其後,隨着民運發展,探訪者範圍愈來愈廣,聯繫網絡也日漸擴大和日益深切。而為了應付中共加强壓制和刁難(在海關)海外探訪者,更形成了較為嚴謹的渠道和系統保持聯繫。劉山青與一幫友人,為了更有效聯繫和支援民運,遂聯合組識「中國民主運動資料中心」。這個中心除恆常聯繫華南區民刊和民間團體外,又出版《每月通訊》,定期報導民運發展和轉載民刊;並以英文版向海外系統地介紹中國民主運動。
無疑,中共對這個在海外出頭露角支援民運,並不時揭露中共鎮壓民運,並組織海外人士抗議中共壓制民主的團體,是極為仇視的。劉山青及其他人等於八一年三月中共明令取締民刊的關頭,也不過回國聯繫民運人士和揭露中共醜行罷了。以中共的立場來說,顯然是所謂「反共、反華」分子了。
及至中共全面鎮壓民運,國內民主運動戰士紛紛被捕。一時間,平常之聯繫為之中斷,被捕民運戰士的下落成謎,命運堪虞,致使海外的聲援工作受阻。劉山青毅然北上探望王、何,為的是要打破這種無聲的悲哀,將王、何及餘,是希望掩蓋這些齷齪勾當,以維護其民主、法治的畫皮的。然而,自八一年底展開大逮捕行動後,中央的醜行即為海外支援民運人士所迅速揭破,並引起連串的非議和責難。中共自然對此極為惱怒,並猜測到海外支援者與民運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秘密聯繫」。這些聯繫在短期內將會發生揭露的支援作用;長遠來說,則會在下一階段民運興起時產生更大效用。故此,中共決不會放棄任何整治支持民運者的機會。
所以,劉山青八一年底之行,儘管祇是想一盡朋友之本分,北上慰問王、何家屬,但中共是決計不會放過他這隻儆猴之雞的。政治,尤其强權下的官僚政治是一種最强力的社會染料,它可以將任何事染成政治事件。劉山青在民運海外支持者觀望猶豫的情形下,隻身慰問王、何,這本屬普通不過之事,實際成為了對中共鎮壓民運的公開蔑視的抗議。中共讓劉山青平安回港,豈不是等於任由他將其逼害民運的腐臭公諸陽光之下?更何況這更間接鼓勵其他人回國探望其他家屬和繼續聯繫倖免的民運戰士嗎?劉山青作為一個圈中薄有名聲的在港支援民運積極者,拿他開刀並把他的新舊帳一齊算,是一個恐嚇海外民運者的儆百材料。
所以,劉山青之所以被囚,並非單由他探望王、何家屬所致,而是由於中共要根絕海外人士支援國內民運所使然。中共囚禁劉山青,是基於兩個重要原因的:第一,是山青長期來往港中聯繫民運戰士,帶動海外關注國內民運行動。第二,是當民運處於危急厄困之際,山青以身作則,以行動表示對民運人士的敬意與支持。中共不惜冒天下之不韙囚禁山青,其實就像古代酷吏將領犯梟首示眾一樣,阻嚇支援民運者,讓他們認識到作為一個民主戰士的代價。從另一方面來說,劉山青假如安心於營役生涯,不問世事,祖國對他來說,可能祇是遊山玩水、消暇之地,決不會變成受刑之所。又假如他在民運被壓後噤若寒蟬,他的「罪」是不會變成「罰」的。
從這個意義來說,劉山青一案是有着一脈相承之處的。它之一脈相承,首先,見諸於中共官僚專制統治的壓制裏,劉山青作為一個堅決爭取人民當家作主的戰士,他的遭遇是千百仁人志士的一個延續,也是中共鎮壓民主的又一罪行而已。同時,劉山青從一個被殖民地奴化教育殿徒的叛徒始,到走向認同勞苦大家的當家作主權力,又進一步把關心國內社會主義民主發展的情操,演化為具體支援國內民主運動,在在都印證了他是一個真正坐言起行的民主戰士。他之被捕、被囚,可說是不甘心、也不恥於營營役役,以「四仔生涯」終其一生的,而決心貢獻一己於中國人民爭取當家作主所致。這一脈,其實也就是國內千萬群眾爭取民主的一脈,是與中國勞苦大眾百年來前仆後繼的鬥爭相承的。
涇渭之間,涉足於何水,這難道還不分明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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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木 援救民運人士,人人有責
象木
號稱是由人民當家作主的中國政府,在四九年執政至今,不斷發生壓制和践踏人權的事例,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得不到保障,以至最基本的言論、思想等自由也沒法享有。就算當權的執政者,也不例外,因為當他們失勢時,也可能受到可怕的對待。究其原因,就是欠缺中國廣大同胞渴望已久的「民主」制度。
一個真正屬於人民的政府,人民有權提出批評、反對或贊成各項政策的意見,這也是新中國憲法所赋予每一個同胞的最基本權利和義務。
因此,一群曾經嘗過民族苦難的年青人,看到很多不善之處,便勇於批評和提出誠懇的意見,希望為建設一個民主、自由的祖國而努力。
這套中國同胞,運用憲法所賦予的權利,通過印發民間刊物來提出意見,批評弊政。可惜,當局連丁點兒自由也容不下,使出不拿証據和沒有提審的莫須有罪名把他們判以入獄。但統治者卻忘記在神州上有十億個腦袋在活動中,除非把所有人民都關於獄中,否則,民主的火花是不熄的。有人可能認為這是民運的不幸,但若從另一角度看,卻可喚醒無數沉醉於幻想憧憬中的同胞們,再一次肯定爭取民主的重要。
同樣地,香港居民劉山青於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往廣州探望民運人士家屬時,卻被中國政府以根本拿不出証據的莫須有罪名,判以十年監禁。試問探望民運人士家屬是犯何法依何據在被拘留後遲遲不公開審判,又何法據何理?
在香港,面對前途問題,很多人都希望建立一個高度自治的港人政府,來繼續享受繁榮安定的生活。這想法很簡單,因為他們都希望獨善其身,但忘記唇齒相依的關係,試問在廣大同胞仍得不到民主、自由的情況下,香港又怎能享有高度自治呢?
在今天,人人只顧沉醉於賺錢或忙於移民等自私的社會裏,我除了再次要求中國政府依從憲法辦事,及早釋放劉山青外,更希望香港或海外的中國人,一同關心為民族的將來而犧牲了自由或甚至生命的民運人士,伸出雙手來支持要求釋放他們的行動。請不要忘記,血濃於水。因此,就算你們身處異地,神州的變化,就可視而不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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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芷玲 近況報導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何芷玲整理
跟劉山青久違五年多了,惦記之情,悠然常生。
究竟他身在何方?所犯何罪?在五載牢獄生涯煎熬底下,精神面貌與身體健康變得怎麼樣了?到什麼時候,他才能重獲自由,與親屬朋友重聚溫情呢?……
每次想念劉山青,總不免夾雜着串串疑團。
迄至上月,才有機會從友人口中了解劉山青獄中生活,雖是零碎片段,然亦能對其被陷獄遭遇有較明晰的理解。現謹將聽聞整理報導,讓關心劉山青的朋友對其「五年生活」及家屬底感受有更深的體會。
劉山青失踪後,家屬四處奔波
自從劉山青家屬發覺愛子失踪後,即四出向本港警察局及其他政府部門尋求協助。但徒勞無功;其後亦四次前赴廣州公安局查詢及要求探望劉山青,卻被當局以「不知情」或「此案尚未審結」為由拒絕。
父子相逢,悲喜交集
直至一九八三年初,劉山青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安排「公開審訊」並判刑十年後,其家屬才被准予在廣東梅縣勞改場探監。(事前,家屬未知會出席審訊。)
劉父經過長年纍月奔波,終能在一九八三年初於廣東梅縣勞改場與山青會面。據悉,劉山青自一九八一年底被中共拘捕後,一直被單獨囚禁在廣州看守所逾年,每年只能離開小室(放風)兩次;由於常被中共要求合作認罪,再加上長時期被單獨囚禁,導致入獄首年,情緒低落、精神幾乎崩潰。
劉父在越過重重波折下能悉愛子下落並久別重逢,確為其帶來無限喜悦,但回想眼前人曾受盡逆苦,及將長期失去自由時,又不禁悲從中來。
轉解梅縣勞改場,生活待遇尚算合理
劉山青自一九八三年二月被法院定罪判刑後,便正式離開廣州看守所,轉解梅縣勞改場服刑,被安排從事與機械有關的勞動,並與其他囚犯共同生活;在生活待遇尚算合理的「好轉」環境底下,其精神健康有明顯進展,而勞改場的幹部亦曾表示:「劉山青獄中行為良好、勤奮。」
同時,其家屬除有探監權外,更可投寄書刊、信件予劉山青,准要先經當局審查,認為對其思想「有幫助」後才轉交給他。
劉山青仍堅持無罪
據悉,中共當局曾多次要求劉山青合作認罪,無奈他至今仍認為自己無罪;當其輾轉知道本港及海外朋友和團體關注或聲援其被捕陷獄一事時,內心感激非常。
家屬函當局,盼山青獲減刑
一九八七年二月,劉山青家屬已透過本地律師致函當局,要求批准山青减刑,迄今仍未有回音。
據了解,其家屬有感於雙親年紀老邁、乏人照顧;而其獄中行為良好;兼且已為國家奉獻了多年勞動;在服刑逾五載的今天,亦是提出減刑要求底適當時候了。其家屬深切盼望劉山青可早日重獲自由!
劉山青因支援中國民主運動而被捕
時至今日,儘管多個人士或團體曾屢次要求中共公布劉山青一案案情(包括罪名、罪証、犯案經過及控辯陳詞等),但當局仍像有意隱瞞事件真相,對有關聲音充耳不聞,令社會人士大惑不解。
據透露,劉山青支援中國民主運動、贊成民運人士組織中華全國民刊協會、出版民辦刊物……而被捕入獄。
中共已表明決心,要全面鎮壓國內民主運動;因這運動本身正不斷挑戰中共的不民主統治,無疑,劉山青被捕一事,是中共全面鎮壓國內民主運動的一個延續行動。
一九八七年
***
一營救劉山青委員會
八一年
25/12 劉山青前赴廣州,探望國內被捕民運人士(王希哲、何求)家庭,原定27/12回港,但却自始下落不明。
八二年
1月-2月 劉父往觀塘警署、人民入境事務署等有關機構,要求協助查詢劉山青下落,却未遭援手。
23/2 劉父與劉山青友好親函布政司署,要求港府代查劉山青(一個本地居民)在中國境內失踪真相。
13/3 劉父親赴廣州公安局,獲口頭通知劉山青因觸犯國家刑法而被拘留,但拒絕透露拘捕原因,亦不予劉父探望劉山青。
25/4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召開第一次記者招待會公佈劉山青失踪消息。進行公開徵集簽名運動,呼籲中國政府公佈拘留劉氏原因,進行公開審判並享有被探望的權利。
6月 中 劉父再度赴穗,遭公安局幹部冷落,不受接待。
出版劉山青印象集,透過劉氏友好筆述其思想行為。
印貼海報,公佈劉山青被捕消息。
在百姓半月刊登載公開信,呼籲各界為劉氏失踪一事加予援手。
英國國會關心香港事務之議員向國會詢問海外事務官員,却回答日英國不負責本港華人往大陸之安全。
5/8 以雙掛號郵寄所徵集得的簽名公開信,(約四百個)寄交中國國務院。
4/9 因寄交信全無音訊,故親派三名代表前往中國新華社香港分社,遞交簽名信,被新華社人員拒收。
18/9 在維園反日羣眾集會上派發六千份傳單,要求釋放劉山青,獲百多人簽名回信,表示支持。
6/10 香港政府函覆劉父及友好關於劉山青下落,表示駐北京英國大使館向中國政府查詢,當局回答稱劉山青持回鄉證(故屬中國公民)回國,因不法行為而被拘留。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召開第二次記者招待會,公布政府覆函消息,要求公開所謂「不法行為」是甚麼?
八三年
23/3 劉父再度赴穗,獲廣東省中級人民法院辦事員接見,口頭通知劉父:劉山青被判入獄十年,但拒絕透露判獄原因,亦不允劉父探獄的要求。
3/4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召開第三次記者招待會,抗議劉山青被陷獄十年,要求立即釋放劉氏。
13/4 國際特赦協會將劉山青及在八一年四月相繼被捕的民運人士(三十人)列為良心囚徒,呼籲中國政府立即釋放上述人士。
29/7 營救劉山青委員會召開第四次記者招待會,並親赴香港人大及政協委員代表,要求彼等能代為向中國政府查詢居港市民劉山青被中國政府無理判獄一事的因由,反映民意。
7/9 中大學生會會長羅永生收到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就查詢劉山青案之覆函。該函指劉:「觸犯刑法第一O二條:從事反革命宣傳煽動,判刑十年。」
18/9 本會在九一八反加風民眾集會場外派發就「判刑」的抗辯聲明單張六千份。
23/10 本會召開「劉山青蒙難公開論壇」,特約方蘇、甘浩望及梁耀忠諸位就劉案作法制、反革命、行誼及抱負等多種角度分析,並接受到會人士發表意見。本會代表亦同時發表本會立場,重申要求從速平反及釋放劉山青。
1/11 港大學生會「國是學會」於《百姓》發表就劉山青判刑的支援聲明。
20/11 本會再次發起聯署公開信,重申各界人士對該判決的異議及要求。
15/12 本會獲悉三個專上學生團體之「國是」組織,行將聯合就劉案的判決有所行動。其中致中國有關當局的聯署意見信,草稿經擬就待發。另有本港社運界人士亦展開一份團體意見聲明的草擬工作,據悉聲明稿已於八四年一月寄交各團體。
25/12 本會為誌念劉山青蒙難二週年,議決出版長期刊《常在》,以廣訊息及推動營救工作。
八四年
22/9 民來劇社電影《追尋一個香港劇場》首映於藝穗會破土社主辦之《中國熱切詩選朗誦展》晚會上,內容輯錄營救劉山青臨時行動委員會的街頭行動。該晚會並選誦乞靈為劉山青而寫的詩作。該電影其後即運尼斯放映及在本港多個社團、社區中心放映。
30/12 八團體聯簽要求特赦信遞交新華社,希望中國當局能夠減刑,早日釋放劉山青。期間亦向訪港之姬鵬飛遞信要求轉陳減刑事。
八五年
四月 當劉會參加天安門事件十週年紀念活動,於特刊刊出劉山青事件剪報圖片,指出與中國民主運動的支援關係。
15/5 以劉山青陷獄為題材的劇本《牢戲》發表於《破土》社會文學集第一集。作者假想對於牢中受迫供的遭遇。此劇曾於八三年四月間港大演出時受阻,後於同年四月十八日在藝術中心,由民來劇社將之融會中國民運題材演出。
25/12 營劉會於十二月至翌年一月間在街頭多次貼出陷獄四週年海報,並於是日往新華社遮信抗議。
八六年
三月 劉山青傳成為獄中工廠的勞動模範,一些親中刊物傳出劉可能獲假釋。劉的友人亦持續向一兩位政協委員接洽,協助假釋,但事無可。
九月 十五團體與營劉會聯席會商,設計多項行動。包括上廣州接洽公安部門請准探望劉山青及假釋;接觸基本法起草委員李柱銘謀求協助;發動街頭簽名;協助家屬聘律師要求減刑;發函請國際聲援等等。
十月 營劉會與東亞人權協會接觸,提供劉案資料,未得進一步工作。該協會允撰文報讀聲援。
十一月 國際特赦協會再次接觸營劉會索取近況資料。
十二月 乞靈發表《釋放劉山青致鄧小平詩》,並將原詩掛號寄往北京中南海鄧收。詩作則公開發表於親中刊物《新一代》。
十二月 營劉會街頭展覽及簽名,得二千多份聯署信寄往北京。
26/12 十五團體召開記者會,報告廣州之行結果。
八七年
一月 《中國之春》特輯向寰球海外讀者發表劉山青事件及營救行動。
二月 劉山青在港家屬聘得律師向廣州法院申請減刑。
十二月 營劉會發表劉山青獄中近況,報導詳實。《劉山青陷獄五年集》同時出版。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
(全書完)
其他
(《公教報》1987年1月2日)
甘浩望神父携函北訪
為劉山青奔走
(《公教報》1987年1月2日)
(本報訊)宗座外方傳教會甘浩望神父偕同另外兩人上月廿一日前往廣州,要求廣東省公安廳勞改局批准他們探訪因反革命罪名被囚達五年的香港居民劉山青。
甘神父等人帶備一封由十五個關心劉山青的團體所聯署的信件,希望中國當局盡早釋放劉氏,並詢問廣東省高級人民法庭關於劉氏提前出獄的機會。
中國有關方面認為,非劉氏直系親屬不會獲准探望,而劉氏已服刑五年,可根據勞改局的規例申請假釋,如要求重審,則可聘請中國或香港律師向高級人民法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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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報》1987年1月6日)
梁啟賢《劉青山是誰? 》
(《中報》1987年1月6日)
「劉山青是誰?」這個問題,相信不少曾於十天前途經旺角鬧市的人,都會不期然紛紛提出,原因是一個名為「營救劉山青委員會」的組織,在旺角鬧市舉行簽名運動,而旺角地鐵站周圍亦貼滿營救劉山青的宣傳海報,筆者在細閱海報下,才恍然大悟;憶到五年前,劉山青曾到廣州探望當時的民運人仕何求、王希哲家屬,遭中國官方拘捕,並控以反革命罪,判入獄十年。
筆者對此事一向十分關注,因而趨前和一位協助簽名工作人員傾談起來,才知道劉山青原來是港大畢業生,一向積極參與社會運動,如金禧事件、艇戶事件,並會與朋友合作於荃灣開設新青學社工人夜校,而該校亦有別於一般教授書本知識的夜校,而是透過社會事件介紹、分析,使工人更能關心社會,被工作人員並指出,劉山青已被國際特赦協會列為良心囚犯,意即「那些並未有鼓吹或使用暴力而純因政治、宗教,或其他良心上的信仰、種族、性別、膚色、語言等理由而被入獄、扣留或身受禁錮的人。」
筆者亦曾接觸一些已簽名支持的市民,問及他們數個簡單的問題;例如:是否知道誰是劉山青?為什麼要簽名支持?最後,問及他們知不知什麼是中國民主運動?結果,得出一個簡單的調查結果。
問及他們知不知誰是劉山青時,大部份的青年人都是看了海報才知道,而一般三十多歲的市民均表示會知道到劉山青的事件;上了年紀的市民,是最不合作的,對任何問題都充耳不聞,甚至揚長而去,這大概和他們經歷以往中國的政治運動事件有關,對此等含有政治色彩的簽名運動,都遺留下戒心。
至於問及為什麼要簽名支持,青年一輩的朋友,大都表示不值劉氏的遭遇,遂簽名支持,可見純粹出於他們抱打不平的心理,中年人大多表示知道劉氏不幸的遭遇,故簽名支持。
有關中國民主運動問題,年輕的一輩,都不知道是什麼,更有部份人,反問民運是什麼;年紀稍長的,則多能說出某些有關中國民運資料,可是他們掌握的資料大多有點混亂。
從上述的簡單資料中,可見本港的新一代,對近代中國的認識,仍是乏善足陳,近年積極推廣的公民教育,似乎仍是十分不足。
回說在簽名運動現場,經常有軍裝警員出現,可是,他們完全沒有干涉,至筆者正準備離開時,發現一人不時向在場的工作人員拍照,而且行動閃縮,有點像是某方派來拍照的,可能是以便日後檢控!
這裏不禁令筆者想到,香港這一片常以自由自詡的土地,自由不過是統治者有限度恩賜的東西;希望組織這次行動的人員,不會因此而被捕。
最後,祈望中國當局盡快釋放劉山青,因為中國憲法內列明中國國民應享有言論集會等自由,若只是以「反革命」一罪加以指控,又不公佈案情,如封建時代的「莫須有」罪名又有何分別;曾自詡打破封建的中國政府,豈不是在製造二十世紀的新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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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1987年1月10日)
劉山青八一年在穗被捕
港人未曾盡力呼籲釋放
(《明報》1987年1月10日)
逕啟者:
香港市民劉山青,現年廿三歲。一九八一年聖誕節前往廣州被捕。最近香港很多團體表示關心此事,希望劉氏能早日獲釋。
當初我們知道劉氏被捕時,感到非常愛處。因為他是我們的朋友,被捕前一直關心所有香
港受壓迫者(金禧事件、油麻地艇戶、木屋居民……),我們不明白為何他突然被稱為反革命份子。我們知道他於一九八0及一九八一年多次和其他香港市民(一些大學生)去探望民主運動人士及他們的家屬,給他們數百元港幣、一些香港一般市民可以閱讀的刊物和外國記者的電話,亦知道他可能說話或態度比較强硬。
我們認為他被判刑十年的原因是他不認罪,道是不公平的,因為有些犯更大罪的人,只要肯合作就被釋放。我們覺得,五年的服刑期已是大大影响其一生的處罰了。
是否因為劉氏不是正式屬於什麼團體,所以他被捕後,香港市民的冷淡反應,不能夠令中國政府早些釋放他。我們趁此機會,再問所有認識劉氏的人和壓力團體,有否關心這位曾和他們有密切合作的朋友,並為他出一點力?雖然在此時批評中國政府有關機構的决定會有些尷尬,但為了爭取一個真正的新社會(包括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社會),我們不要害怕講真理。
為什麼中國現在的所謂「四個現代化」及「開放政策」,跟舊的資本主義社會(劉山青所反對的)有那麼多的妥協,而仍保留從前官僚和教條主義的不良習慣?我們籲請廣州有決策權的人士,不要逃避解决這個問題的責任。
草根文化中心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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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日報》1987年12月15日)
十六團體新華社請願 要求減刑釋放劉山青
若無答覆將採取進一步行動
(《天天日報》1987年12月15日)
[天天訊]十六個團體的代表,昨午往香港新華社遞交請願信,要求廣州法庭能早日釋放劉山青,若於本月廿五日前仍未接到新華社的答覆,他們將採取進一步行動。
劉山青為香港居民,於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下旬在廣州被捕,後被控以刑法第一百零二條──從事反革命宣傳煽動,判刑十年,被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至今在梅縣第三監獄服刑五年,而他現在已被列為良心犯。
團體代表陳加華表示,團體已於本月初再次將律師信寄交廣州法院,替劉山青申請減刑;而香港新華社答覆他們時表示,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已收到來信。
陳加華表示,由於過往多次的請願行動均未獲得當局的答覆,故再次到新華社遞信,以引起各界關注劉山青事件。
團體代表一行十三人,帶同橫額列隊到達新華社門外,在宣讀請願信的內容後,便將信交與新華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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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日報》1987年12月15日)
81年在穗因煽動罪判監十載
16團體代表新華社請願
盼中國當局早釋劉山青
(《港人日報》1987年12月15日)
(本報訊)十六個關注團體的代表昨午到新華社遞請願信·希望中國當局本著人道理由將本港居民劉山青早日釋放。
香港居民劉山青現年三十四歲,原任職工程師·於八一年十二月在廣州被捕控以從事反革命宣傳煽動,判刑十年,現仍在梅縣監獄服刑至今已六,過去五年關注團體管數次到新華社遞信,一直爭取劉山青能早日獲釋故。
香港天主教大專聯會代表陳加華稱,去年十二月有代表到廣州法庭詢問有關劉山青早日釋放的可能性,而當地法院發言人答覆是可以請律師申請重審或減刑。聯會並於今年三月請律師
致信當地法院,但至今仍未有任何書面答覆。今年八月代表曾上北京到港澳辦公室要求·希望早日釋放劉山青,却未得到答覆。現再致函新華社要求在本月廿五日前答覆,若未能得到答覆便將會採取進一步行動。
十六個團體代表昨午手持「要求減刑·釋放劉山青」的橫額在新華社門前宣讀請願信後,將信件遞交給新華社代表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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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七年三月六日 律師信
敬啟者:
敝律師事務所受劉山青的父親劉東先生的委托,特致函要求廣州市高级人民法院減除劉山青的判刑。
劉山青於一九八二年一月五日經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於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訴,控以刑法第九十條及第一零二條,至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始進行審訊。同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罪名成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及刑法第五十二條,判處十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抵刑期一日[(82)穗法刑字第77號],其後劉山青上訴至廣東省廣州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於於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五日被駁回,維持原判。〔(82)粤法刑上字第37號〕,至今劉山青一直在廣州市梅縣監獄服刑。
劉山青乃香港居民,早年畢業於香港大學,為執業工程師,年輕有為,實為社會之樑材,居港時與父母同住,承担起家庭的經濟重担。一九八二年被捕迄今已五載有餘,服刑已超過刑期之一半,劉山青在獄中一直表現良好,勤奮工作,其父年事已高,自劉山青被捕後更奔走港穗兩地,愛子情深,健康及精神均飽受煎熬,近日更身體欠佳,故特委托敝律師事務所向廣州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申請,要求人民法院以人道立場及劉山青在獄中之表現,依據刑法第七十一條予以减刑,使其能早日與家人共聚天倫,祈望賜覆。
祝新春愉快
此致
廣州巿高級人民法院庭長
關祖堯律師事務所謹上
一九八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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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兩局議員
新聞稿
關注劉山青事件的廿四個團體的數名代表在二月廿五日上午前往兩局議員辦事處,與數名立法局議員見面,要求議員們支持爭取劉氏能早日獲釋。團體代表指出議員們在推動香港政制民主化的過程中,扮演積極的角色;但亦希望議員們能同時積極保障人權,尤其劉氏仍本港居民被中國政府監禁超過六年一事,因為民主政制的其中一個目標是要保障在此制度,每個巿民的基本權劉利不會被無理侵犯。
此外,團體代表亦指出本港的社會領袖有道德上的責任,爭取早日釋放劉山青。因為,劉氏乃一熱心參與社會,爭取公義的青年,對香港社會的發展曾作出貢獻;兼且部份社會領袖亦曾與劉氏在爭取社會公義時,並肩作戰,故此,實應支持劉氏早日釋放。
最後,團體代表要求各議員:
(一)在立法局的會議中,把劉氏案件提出討論,好使更多人能瞭解、關注及支持劉氏的境況及早日釋放。
(二)個別議員向其本身的功能團體、或區議會成員反映劉氏遭遇及爭取更廣泛的支持;
(三)希望議員日後若有機會與中國領導人接觸時,可代劉氏爭取早日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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