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發生啟晴邨鉛水事件後,政府成了獨立調查委員會。「食水含鉛超標調查委員會」於2016年5月完成報告。
委員會指出:雖然,2004年世衛提出了「水安全計劃」,而水務署在2006年承諾「從源頭到水龍頭」方針,但“現有法例沒有訂明由誰負責食的品質”(報告127段)。委員會認為:“總括而言,委員會看到所有持扮者集體失職……..,所謂多重屏障審查制度已淪為紙上制度。”(報告498段)
委員會建議
香港的水務署問題實為全港政府部門的縮影。委員會提出了17項建議:
1.
水務署對全港屋邨對進靜水測試;
2.
監督食水安全與供水角色分開、不應局限於供水接駁點;
3.
設立獨立組織;
4.
設立國際專家小組;
5.
制訂「香港食水標準」;
6.
訂明發展商、承建商、認可人仕的責任;
7.
供水系統的不同分段的風險及各持份者的責任;
8.
訂立水喉物資標準;
9.
穩健發牌/登記制度;
第10至16項建議針對房委會,它們為:
10.
食水品質安全;
11.
增加總建築工程師的專業知識;
12.
修訂工程規格;
13.
監察總承建商及分判商;
14.
焊料採購;
15.
公屋的「水安全計劃」;
16.
加強員工的食水污染的防範意識;
第17項為讓工程由合資格技工進行。
新修訂
發展局現正提出修例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加入新訂註冊水喉技工及註冊水喉技工 ( 臨時 ) 的定義(根據《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註冊)。工程應由持牌水喉匠監督註冊水喉技工進行。由此可見,修訂只針對了17項建議的其中一項,而且,它實質上是一種放寛。(雖然舊例和現行運作也沒有要求水喉匠親自施工。)
持牌水喉匠
政府一向將持牌水喉匠當作水喉工程方面的專家,出事的5千個用戶的啟晴邨水管工程也只有一個水喉匠簽署,而工程的認可人士(建築物條例中的建築師、工程師及測量師)也只是在旁加簽。
但顧名思義,它的原意是一名工匠。其要求起點是修讀職業訓練局的水喉全科技工證書。它的入讀條件是“完成中三或同等學歷”。“持有四年或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畢業生,可申請報讀香港水務設施(56767)短期課程,合格之學生可向香港水務署申請註冊成為持牌水喉匠。”
大家都知道目前沒有足夠的水喉匠親自進行工程,但修例完全沒有考慮這一方向。就以洗牙為例,牙齒衞生員也必須在註冊牙醫在場的時候進行(注1)。可是新修例只要求水喉匠“按合理頻密程度作出視察”(注2),而其罰款也只是1萬至2萬千元之間(注3)。何謂合理頻密程度只是當出了事的時候,上法庭才有意義。
後記
政府在今次修例後,它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大多不會修例,而今次只觸及「水安全計劃」的很少一部份,其建議又不是最可取。它的主體是確立「水喉匠、水喉技工、臨時水喉技工」的施工制度。
當中的不少修訂只在出了事故,提出免責辯護才有用,沒有防患於未然的作用。
可見,負責部門的發展局只希望文過飾非。香港市民的食水安全並無有因鉛水事件而得到正視!
附錄
注1
《牙科輔助人員(牙齒衞生員)規例》
(2) 牙齒衞生員除非符合下列情況,否則不得擔任任何形式的牙科工作─
(d) 有關的牙科工作是─ (i) 按照註冊牙醫的指示進行,而該牙醫是於進行該牙科工作期間時刻均在處所內的;
注2
第 14 條—消防供水系統及內部供水系統的建造等
(6) 凡第 (4)(a) 款所述的人,沒有按合理頻密程度 ( 在顧及第 (7) 款所列事宜屬合理者 ) 作出視察,以確保有關的建造或安裝 (有關工程 ),是遵照本條例進行的,則在不局限第 (5)(a) 款的原則下,該人不得視為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
注3
條: 35 罰則
(1) 任何人犯了本條例所訂的罪行,除非有明文訂定其他刑罰,否則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4 級罰款。
(2) 任何人根據第29或30(1)或(2)條被定罪後,如該罪行屬持續的罪行,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天 (不足一天亦作一天計算),另處罰款$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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