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九龍灣淘大工業村四級大火奪取了2名消防員生命,涉事的大廈有66年樓齡。鄰近的淘大花園的樓齡也超過30年。
目標樓宇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規定,於一九八七年三月或之前建成(或首次呈交建築圖則作審批)的綜合用途建築物或住用建築物(統稱「目標樓宇」),必須將其消防安全措施提升至切合現代標準的消防安全水平。《條例》由消防處及屋宇署共同執行,他們會向目標樓宇的業主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他們提升其樓宇的消防安全措施。目前的目標樓宇分別有約9,000幢綜合用途建築物及約3,000幢住用建築物。
《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旨在為「目標樓宇」的佔用人、使用人和訪客提供更佳的防火保障。在消防裝置及設備方面,《條例》一般規定對非住用用途部分須安裝自動噴灑系統、消防栓和喉轆系統及手控火警警報系統。至於在消防安全建造方面,因應不同的目標樓宇的情況,《條例》規定業主須提供或改善逃生途徑、樓宇耐火結構及/或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
綜合用途建築物
(composite building)指部分是興建作或擬用作住用用途而部分是興建作或擬用作非住用用途的建築物,但如某建築物的擬用作非住用用途部分全部由工廠或工業經營、貨倉、倉庫或用作貯存大量物品的地方組成,則該建築物不包括在本定義之內。
自動噴灑系統
在消防裝置及設備方面,《條例》就不超過3層高的綜合用途建築物、不超過6層或20米高的建築物及超過6層高的建築物所定之要求有所不同。此外,如樓宇內的非住用用途部分的總樓面面積超過230平方米(樓梯及公共走廊亦計算在內),該部分則須安裝自動噴灑系統。
放寬部分規定
根據有關規定,如樓宇樓高多於3層,業主須在樓宇內提供消防栓/喉轆系統﹔視乎樓宇最大樓層的樓面面積,其消防水缸的容量須界乎9,000至36,000公升不等。現時,有關規定已獲部分放寬,例如﹕不論該樓宇的樓面面積,消防栓/喉轆系統的消防水缸容量已劃一降至不少於9,000公升。
申訴專員公署
申訴專員公署在二○一六年三月發表主動調查報告,“政府執行《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的問題”。
申訴專員公署調查所得
(1)不論業主遇到哪方面的困難,只要他們能提出合理解釋,消防處一般都會批准延長遵辦「消防安全指示」的期限,每次大多為1年。
(2)若大廈業主因環境或空間等限制以至無法遵辦部分「消防安全指示」的要求,消防處均按情況考慮放寬該些要求,例如﹕豁免業主須裝置消防水缸和消防喉轆,改為在單位內指定地方放置認可類型的手提滅火筒及手控火警警報系統。
(3)對於取締妨礙業主遵辦「消防安全指示」的僭建物,屋宇署卻未有一律作優先處理。
(4)若在遵辦「消防安全指示」期間遇到問題,部分大廈業主會透過當區區議員向消防處或民政處求助,例如由區議員代他們向消防處解釋他們所遇到的困難或請民政處協助他們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後記
這份報告的重點不是處理九龍灣淘大工業村類型的安全問題。起火工廈有兩間教會,工廠大廈用途五花八門,有些租作商業用途,文創公司也會租用這些場地。可能,《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對綜合用途建築物的詮釋已經過時。
申訴專員報告反映了一點,它不如審計署報告,沒有權力要求相關政府回應。雖然它是無牙老虎,但它也是市民對政府部門不滿的申訴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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