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者被控定罪,若不服上訴,便有可能罰堂費。為準備預算案辯論,議員可以提出書面接問。
梁繼昌議員 (議員問題編號: 409)
過去5年律政司因敗訴而須繳付訴訟費用的案件數目,以及繳付的訴訟費用金額為何?
律政司表示,「例如被告蓄意拖延案件或堅持要控方證明一些無關重要或無可否認的事實」,它們便會提出罰堂費的要求。
可能搞錯
但其在2015年共有6宗和罰300萬。若我們當它是60宗,則其平均罰款與2013年的相若。
這可能是資料提供錯誤。若然,則十分不該。它可能是首宗被發現的類似情況個案。
後語
從資料顯示,若不服上訴,不計本身律師費用,裁判法院的平均消費約為10萬元,區域法院約為40萬。
高等法院則越罰越重,從2011年的約20萬,急升至2014年的約60萬。
被罰宗數
平均罰款額
附錄
政府答覆
2)就檢控方面而言,一般的規則是被告若被判無罪,便有權獲控方賠償訟費;如屬上訴案件,也有權獲賠償上訴的訟費。反之,被告若被定罪或上訴遭駁回,除非有特殊情況(例如被告蓄意拖延案件或堅持要控方證明一些無關重要或無可否認的事實),否則控方不會要求被告支付訟費。憲法賦予被告的基本權利,是控方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被告有罪。假如被告被定罪或上訴遭駁回後必須支付訟費,即被間接剝奪憲法賦予的這項基本權利。
3)作為檢控機關,我們的目標是就恰當的案件在法院公正地提證。根據《檢控守則》,我們只會在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和檢控是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進行檢控。對不符合「合理機會達至定罪」驗證標準的案件繼續進行檢控,便不合乎公眾利益。檢控所需的資源,必須負責任地只用於公平而相當可能有效的法律程序。不過,一旦決定應進行檢控,檢控人員便有責任竭盡所能,同時以公正持平的態度在法院進行檢控,而法院會按「無合理疑點」這個刑事法律舉證準則決定有罪與否。有可能因敗訴而須承擔訟費,不應是妨礙我們秉行公義的考慮因素。儘管如此,我們慣常的做法是在完成法律程序後,就適當的案件與相關的執法機關人員舉行「案件覆檢會議」,研究可從中汲取什麼經驗和日後如何改善檢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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