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7日 星期三

香港大學的烏龍條例




106日,2千名港大學教職員和學生在校園內靜默遊行,抗議校委會否決任命陳文敏為副校長。遊行由港大法律學系系主任何錦璇教授和港大人文學院院長Timothy OLeary 領銜。
在十位院長於729日發表聲明,「我們均不能縱容任何企圖擾亂大學正常運作的不文明行為」後,至今,實際上,法律學院、理學院、社會科學學院和文學院已或多或少地離開了支持校委會的立場。
如今次活動的組織者,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何式凝副教授所言:「衛我港大,師生靜默遊行,25年來首次這樣經驗港大校園,十分感慨,至今未能平復。」
O'Leary宣布成立關注組「港大警覺」(HKU Vigilance),支持受政治打壓的教職員。這等於展開一場新的延續的院校運動。
我們可命名今次運動為保衛港大院校自主學術自主運動或簡稱為保自運動。今次運動的其一要求是修改香港大學條例,第1053章。他們的基本修例要求為:不要特首當校監;削減校外人士當政。
其實,《香港大學條例》的確有不少烏龍地方,急須修訂。

I. 校監可向校監呈辭
規程V
副校監
2. 校監可藉致予校監的書面通知而辭職。(1968年第4號法律公告)

這一條必然受到“保衛港大院校自主學術自主運動”歡呼。但,1968年第4號法律公告又名為1968年香港大學修訂條例,當中有6款,主要是加入副校監一項。它是用英名寫成的。當中的校監實為副校監“ Pro-Chancellor”。
因之,現時的中英文版本並不協調。

 另外,校監是無法呈辭的。從這點上看,他的角色應該屬禮儀性。今天的事情是,校委會已失去管治權威,其信託人身份受到質疑,有如梁振英作為特首的情況。諷刺的是,根據目前機制,校監作為「(2) 校監為大學的首席主管人員。(條例12)」,只有他才能解決目前亂局。因為「校務委員會為大學的最高管治團體(條例7)」,最高管治團體被其受託人(成員;規程IV. 大學成員)要求下台,只有他才可以收拾殘局。
他應該做的事為,根據校董會權力「(d) 審議校務委員會向校董會作出的任何報告」,要求校委會為今次任委風波提交報告。

12+1人下台的問題
不用問,所有“保自運動”的支持者都贊成上述訴求。但筆者認為,較迫切是反對他們連任。當中的主席梁智鴻、洪丕正、紀文鳳、劉麥嘉軒、梁高美懿、廖長江將於117日滿任,而石禮謙也將於1210日滿任。除了梁智鴻外,梁振英有可能委他們連任。
另外,李國章當然不應讓他當校委會主任。事實上,“保自運動”應明確反對12邪惡女巫出任校委會主席,或被重新委任。

   II. 紀律委員會的糊塗賬

規程XXX
紀律委員會
2. (1) 紀律委員會由以下人士組成─
 (3) 如沒有足夠人數接受委任,以致教務長無法委出一個有足額成員的委員會,則在受限於第3(3)段所規定教務委員會填補空缺的權力下,校監須從規程IV所界定的大學成員中委出人選,填補委員會的空缺。 (1992年第167號法律公告)
6. 委員會主席須由獲委任為委員會成員及出席委員會會議的教務委員及教師當中位次最高的委員會成員擔任;但如教務長並無根據第2(1)(a)段從教務委員會小組中作出任何委任,而教務委員會亦無根據第3(3)段作出任何委任,則校監須委出主席。

整份條例都沒有在其他地方,一個委員會擔心沒有足額成員出任或沒有主席,要由校監作出委任。這等於賦予校監不必要的權力。

須知紀律委員會是收拾學生的地方,70年代的學生曾因其設立而與校方抗爭,最後成功地爭取到與校方一起起草這一規程。(詳見當年學生領袖,今天退休醫學教授吳錦祥的自傳)


  III . 畢業生議會組成違法
畢業生議會在1958年組成。其成員來自3類人,(a) 校監、校長等管理階層;(b) 大學教授至導師及助教等教員;(c)大學畢業生。
但不知在何年(至少在2005年前),它自行修章,將獲文憑和證書人士加為成員,而又忘記修例。
這等於,它在這十年來的委員和主席都是糊里糊塗選出來的。
它在2013年被教務長提醒,但它在2014年才補辦手續。這筆糊塗賬燒及一個大學高層,就是教務長。根據條例,「2. 教務長須備存畢業生議會成員名冊。」這等於說,教務長糊里糊塗犯了至少十年法 ─ 不跟法例,修改了其成員名冊。
這筆糊塗賬到去年2月才提上校委會,再交去校董會建議梁振英修改條例。但既然今天還未交上立法會,即是今天仍然違法。

Discussion Summary of Council Meetings

February 25, 2014.
The Council
(a) RECEIVED a recommendat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Convocation that Statute XXVIII “Convocation” be amended to include a new membership category for Convocation; and
(b) APPROVED, for submission to the Court, that Statute XXVIII “Convocation” be amended to include a new membership category “holders of any certificate or diploma as listed under paragraph 2(a) and (b) of Statute III, of which the admission requirement should be a first degree” in paragraph 1.(1) thereof.

後記

那些仁人智士聲討馮敬恩鬼祟爆料,又大談程序公義。馮敬恩只是一個學生。你們最好依法辦法,首先搞好港大條例中的糊塗賬。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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