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經濟日報港聞版在2015-09-03發表題為「港大畢業生議會 逾16萬會員」。文章提及,「港大畢業生議會今次召開特別大會,是自1958年成立以來,首次就無約束力議案進行表決。」
這是一篇有趣的文章,當中所寫的大部份的確如是,但其所說的“無約束力議案”即有待商榷。
根據《香港大學條例》,
9. 所有在畢業生議會會議上出現的問題,均須由出席會議的成員以過半數票決定;如有票數均等的情況,則主席除可投其原有票外,亦可投決定票。
10. 畢業生議會具有下述權力─
(e) 就任何影響大學的事宜,與校董會、校務會或教務委員會直接溝通。
香港大學條例並無’ 非無約束力議案’ 條款。立法會的無約束力議案書寫如下:
(2) 如有議員就某項不擬具立法效力的議案(不屬由獲委派官員提出的議案)作出預告,而該議案的主題與下述議案、法案或事宜的主題實質相同。
因此,9月1日的畢業生議會的議決並非約束校務委員會,但對畢業生議會是有約束性的。事實上,港大畢業生議會曾於1/3/2005、21/3/2006、2/3/2015召開特別大會修改章程,全部都有法律約束性。這些議案與今天的議案的法律地位並無二致。
古老傳統
中世紀大學的起源在巴黎、博洛尼亞和牛津等地,學生人數數以百計。隨著人數的擴張,產生了建立某種形式的組織的需要。為了保障權利、利益和提供法律保護,師生們遂仿照手藝人行會的方式,組成教師或學生行會。大學的最古老形式就是行會。這也是校董會(Court)的由來(Corp.)
2002年的教資會報告《香港高等教育》的第74頁也提到,「大學由最初小型,封閉的社群,每位男性(偶爾女性)成員在有關社群運作的事宜上都享有發言權。」
聯誼性質
與畢業生議會並列的成立於1920年的香港大學校友會才可以說是聯誼性質。成立於1958年的畢業生議會具備法定地位。其立法原意應是在可行的程度上尊重大學的古老傳統。
後記
香港經濟日報若願意收回上述言論,改為「港大畢業生議會今次召開特別大會,是自1958年成立以來,首次的“就大學的事宜”進行表決」,則十分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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