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佬就叻恣勢欺人,最不尊重契約精神,香港商人領教得多,不少返祖國投資,血本無歸。究其原因,政出多門,黨大於法。
今次,習近平大搞“一帶一路”,商事爭端不絕。2018年1月23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
人民日報(註一)大事宣傳,表示“按照《意見》提出的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將充分發揮本部和巡迴法庭的各自優勢,-----開闢了新時代司法體制改革的“試驗田”。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務院新聞辦分別召開新聞發佈會。
中共似乎想學美國的巡迴法庭,因而它確值得重視。可是,這《意見》為何?却沒有正文版本發放,因之,鬼鬼遂遂。
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
這個爭端解決機制,實際上是把調解、仲裁、訴訟整合到一個平臺裡。它是目前存在的國際調解機構這個大家庭中的一個成員。當調解成功時,當事人可以要求國際商事法庭製作調解書,判決書、調解書一經送達,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
當調解不成時,當事人可起訴到深圳或西安的國際商事法庭。
在深圳設立第一國際商事法庭,因為它毗鄰港澳,輻射的粵港澳大灣區相應的涉外案件比較多,深圳也是“一帶一路”海上絲綢之路的重要經濟支撐點。
西安設立第二國際商事法庭是因為它是古絲綢之路的起點之一,中東歐輻射,相關糾紛和案件也相當多。
專家委員會
《意見》將設立國際商事審判機構、專家委員會以及糾紛解決機制。其專家委員可以來自不同法系、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但由最高人民法院選拔。它的工作職責包括了提供專家意見,法律意見,有關國際法內容或者相關法域法律內容,提供外國法查明的意見,接受委託進行調解。
但假如說中國企業在東南亞國家發生商事糾紛,它不引入包括新加坡在內的協力廠商參與商事爭端的調解。
國際商事法庭的受案範圍主要包括四大類:
第一類,標的額在人民幣3億元以上的國際商事案件;
第二類,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而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且獲得准許的。
第三類,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國際商事糾紛;
第四類,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或者申請撤裁或者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國際商事法庭不接受國與國之間的貿易或投資爭端和中國和投資者之間的投資爭端。
但所有這些都需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因而它並不國際,而是中國法律體系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
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
人民法院報在2013年詳細地研究並撰文《新加坡ADR制度的發展及啟示》。文章指出:“ 上個世紀70年代,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在歐美國家得到積極應用。新加坡政府順應糾紛解決的世界發展潮流,設想利用地理位置優勢將新加坡建設成亞洲及太平洋地區的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二十世紀末,新加坡政府將ADR作為一種快捷、高效和經濟的糾紛解決方法,在多個領域和行業進行廣泛推行。”
新加坡是根據其最高法院的法院規則110令為國際商事法庭的法律依據的,中國似乎未做足功課。
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Act
(Chapter 322, Section 80)
Rules of Court
ORDER 110
為什麼不設在香港呢?
這有一個原因,中共已不把香港看作一個民主典範、國際協議、港人治港,而只是一個單獨關稅區。它在其首次發表的《中國與世界貿易組織》白皮書,特意提及
──“ ①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均以單獨關稅區的身份在不同時間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本白皮書不包括上述單獨關稅區與世界貿易組織的關係。”因之,港獨份子只能自詡關稅獨立。
另一個更加真實的原因是,這所謂“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並不很國際,它是“最高人民法院”之下的東西,因而不可能移植香港。
香港律師會
他說,“國際商事法庭---的一個獨特之處在於其運作模式與當地的法院有所不同,允許外國法官出任法官,所聆訊的商業爭議往往涉及外國訴訟人及跨國和跨境糾紛。訴訟採用的規則和程式與當地法院採用的規則和程式甚至毫不相干。此外,相比起本地法院,外地律師在這些法院享有更大的出庭發言權,因此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律師和法官可能來自不同的司法管轄區。”
討論
要搵真銀就不能扮聖女,這個新系統完全在中國法院之下,中國法院由黨委打理。共產黨如果講法制,就不會亂判維權律師,將上訪老人打殘,強搶民居,動用軍隊鎮壓維權老兵,搞死劉曉波,留難劉霞,在緬甸被當地人當過街老鼠。
一句到尾,在一黨專政之下,永遠沒有公平審訊,無論對內,還是對外。
----------------------------完----------------------------
備註
註一
《 人民日報 》( 2018年06月28日
01 版)
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 2018年1月23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意見》要求,要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積極促進“一帶一路”國際合作,依法妥善化解“一帶一路”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商事爭端,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努力營造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為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實行高水準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動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意見》指出,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堅持共商共建共用原則。保持開放包容心態,宣導“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精通國際法並熟練掌握本國法的專家積極參與,尊重當事人選擇國內外法律專家解決糾紛的權利,使“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凸顯國際化特徵、體現共商共建共用精神。
——堅持公正高效便利原則。研究借鑒現行國際爭端解決機制有益做法,設立符合“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國情特點並被廣泛接受的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新機制和機構,公正高效便利解決“一帶一路”建設過程中產生的跨境商事糾紛。
——堅持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尊重“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當事人協定選擇糾紛解決方式、協定選擇其熟悉的本國法或第三國法律的權利,積極適用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堅持糾紛解決方式多元化原則。充分考慮“一帶一路”建設參與主體的多樣性、糾紛類型的複雜性以及各國立法、司法、法治文化的差異性,積極培育並完善訴訟、仲裁、調解有機銜接的爭端解決服務保障機制,切實滿足中外當事人多元化糾紛解決需求。通過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意見》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國際商事法庭,牽頭組建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支援“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糾紛通過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推動建立訴訟與調解、仲裁有效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爭端解決中心,為“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意見》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廣東省深圳市設立“第一國際商事法庭”,在陝西省西安市設立“第二國際商事法庭”,受理當事人之間的跨境商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負責協調並指導兩個國際商事法庭工作。
建立由精通國際法及其本國法的專家組成的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制定相應工作規則。對當事人之間的跨境商事糾紛,委員會根據當事人自願原則先行調解,並製作調解書。我國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需要適用外國法時,委員會可就如何適用外國法提供專家意見。
支持具備條件、在國際上享有良好聲譽的國內仲裁機構開展涉“一帶一路”國際商事仲裁。鼓勵國內仲裁機構與“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仲裁機構合作建立聯合仲裁機制。吸引更多海內外優秀仲裁員,為“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當事人提供優質仲裁法律服務。“一帶一路”國際商事仲裁機構解決涉“一帶一路”建設跨境商事糾紛,我國法院依法提供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方面的司法支援,並在便利、快捷司法審查的基礎上積極執行仲裁裁決。
支持具備條件、在國際上享有良好聲譽的國內調解機構開展涉“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調解。支持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參與國際商事調解,充分發揮律師在國際商事調解中的作用,暢通調解服務管道。“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調解機構為解決“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當事人之間的跨境商事糾紛出具的調解書,可以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經過司法確認獲得強制執行力。
《意見》要求,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相關工作,由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統一負責和協調,具體工作方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牽頭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外交部、司法部、商務部、中國貿促會參與相關工作。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儘快建立“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法律資料庫及外國法查明中心,加強對涉“一帶一路”建設案件的資訊化管理和大資料分析,為法官提供智慧服務,確保法律適用正確、裁判尺度統一。支援相關單位聯合“一帶一路”參與國商協會、法律服務機構等共同建立非政府組織性質的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解決機制。注重培養和儲備國際化法律人才,建立“一帶一路”建設參與國法律人才庫,鼓勵精通國際法、國際商貿規則以及熟練運用外語的國內外法律專家參與到爭端解決中來。引導國內法學專家加強對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有關問題的研究,努力形成一批有價值的研究成果,並切實做好成果轉化工作。探索推進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其他規範性檔的配套修改工作,為“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建立與完善提供充分法律依據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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