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3年(21年前), 政府委託消委會研究香港的公平競爭狀況,消委會其後建議制訂公平競爭法。政府於1997年成立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競諮會),競諮會在1998年後頒布《競爭政策綱領》。
2000年,反競爭行為的電訊業和廣播業的法例獲得通過。
競諮會在2005年成立競爭政策檢討委員會,檢討委員會於2006年提交報告,建議立法;政府當局分別在2006年及2008年進行了兩輪公眾諮詢。
政府自2006年至2010年,向立法會事務委員會諮詢共7次。
《競爭條例》終於在二零一二年六月制訂,《競爭條例》內的部份條文--(競委會)於二零一三年一月十八日生效; 而關於審裁處的條文,亦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生效。其餘部份尚待刊憲生效。
2014年,政府提交《2014 競爭(修訂)條例草案》,『以確保《競爭條例》(“《條例》”) (第 619 章)全面生效後,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能妥善運作。』
在1993年前,社會已關注到違反競爭行為,即政策過程的第一個階段—議題設定。由此看到,事件橫亙二十多年。
現在,讓我們看一看條例本身。
條例把違反競爭守則列為民事罪行,與英國及美國等不同。
條例中的“嚴重反競爭行為”指:
(a) 訂定、維持、調高或控制貨品或服務的供應價格;
(b) 為生產或供應貨品或服務而編配銷售、地域、顧客或市場;
(c) 訂定、維持、控制、防止、限制或消除貨品或服務的生產或供應;
(d) 圍標。
《競爭條例》禁止三大類反競爭行為(第一行為守則、第二行為守則和合併守則, 統稱“ 競爭守則") 。
第一行為守則涵蓋協議、決定或經協調做法,但它豁除了低於二億元的協議。
第二行為守則涵蓋濫用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但它豁除了低於四千萬元的營業額。
“合併守則”維持在《電訊條例》現時對收購合併活動的管制。數年後才檢討《競爭條例》是否擴大至其他行業。
2013年12月4日立法會會議,多位議員關注到“強制驗樓計劃”的圍標問題和是否考慮將其刑事化,但因於該等工程很難超出二億元,所以《競爭條例》無法適用。
從《競爭條例》立法過程和其條例本身來看,關乎到大財團利益的法律都是 緩慢十拍和相對於大部份先進國家保守。
劉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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