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正在审議《2014年司法( 雜項條文) 條例草案》。事緣特首會同行會建議就六個範疇修訂法例,以期改善法庭運作:
I. 在民事事項中向終審法院上訴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在刑事案件中,只有終審法院認為上訴涉及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並獲得許可,方可上訴至終院。唯任何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一百萬元的民事訟案,則享有當然上訴權利。
政府認為原則上不妥當,不應將終院看成更高一級的上訴法院,因此希望取締這項權利。
有議員擔心“因其他理由” 而獲得許可的機會為零,因此反對。
II.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藉電視直播聯繫錄取證據的安排
目前,易受傷害的證人(兒童、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或在恐懼中的證人)可藉電視直播聯繫提供證據或接受訊問,但電視只限於法庭內的另一房間內的一套 “閉路電視系統”。政府建議修訂有關法例,使合乎一定要求的視聽設施, 例如視像會議設施等,亦可獲得採用。
III. 區域法院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宣告裁決和判刑的理由的方式
目前,區域法院法官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必須先以口述方式宣告裁決和判刑,再在21天內,以書面記錄有關理由。政府建議法官可酌情免去口述。
有議員認為被告未必能看懂長篇論述,因而希望法官可以寫一份概要。官員認為有難度,因為法官寫下的就是寫下的; 同時,終院判詞概要不是由法官本人撰寫的。
IV. 符合常任裁判官委任資格所需經驗的計算
現時的常任裁判官需具有不少於5年的大律師、律師、訟辯人、律政人員的經驗,惟法例並不容許將擔任特委裁判官的期間,與其他經驗合併計算。政府建議修改以與政策理念相符。
V. 各個法院/審裁處對訴訟人儲存金的管理
法院若擔心拖欠訟費、清償申索或債項,訴訟人需要繳存儲存金,但當中的作法各有不同。
政府建議修訂下述的相關主體法例,
( a ) 《終院條例》;
( b ) 《高等法院條例》(第4 章) ;
( c ) 《區域法院條例》;
( d ) 《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7 章) ;
( e ) 《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 章) ; 及
( f )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
VI. 勞資審裁處的運作
勞資審裁處運作長期積存漏洞,讓無良僱主欺壓工人,政府希望借今次機會改善之。可是議員似乎並不關心此項修訂。由於這事涉及各職工會長期介入的工作,筆者將另文討論。
劉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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