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日 星期四

南丫海難的調查報告


 
 2012年10月1日南丫島附近的南丫4號撞船事故,導致39名乘客喪生,當中包括8名兒童。政府於2012年10月22日成立了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於2013年4月30日公開「部分資料被遮蓋」的報告。
 
 運房局在2013年6月下旬,為此成立內部調查小組(下稱“小組”),負責找出公職人員行為不當,或相關的懷疑刑事罪行。小組於2014 年 3 月 31日向運房局局長提交調查報告。部份議員和海難家屬不滿政府只公開報告部份內容,並動議引用特權法,但遭否決。
 
小組建議對 13 名在職人員,包括2名首長級人員和11名非首長級人員,採取紀律行動;小組也兩次將懷疑涉及刑事罪行的問題,轉介警方。
律政司在立法會上表示:由於小組報告內容十分詳細,全面披露可能會:
1)      令嫌疑人士可因應捏造口供;
2)      影響未來證人的記憶,從而影響其可信性;
3)      影響未來的陪審團;
4)      被辯方質疑為刑事程序不公。
 
律政司在立法會上引用終審法院對李明治案的意見,解釋『刑事程序不公』有可能讓被告申請永久終止審訊。
聯合集團前主席李明治詐騙一案,始於1992年,審訊歷時14年,辯方四度申請永久終止審訊, 理據為政府曾高調公開調查報告,令被告得不到公平審訊; 初獲高院批准。其後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才獲判發還高院重審。李明治最後被判監一年。
 
目前,警方尚未起訴任何涉案人士。但2013年4月的調查委員會報告,可見端倪:關鍵可能是兒童救生衣和驗船督察。
 
報告中359、401段表示:在2008年1月生效的《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規定南丫4號必須配備”100%成人救生衣+ 5%兒童救生衣”。但新規例是否應用於現有船隻,海事處在其內部一直沒有明文規定。
因此,409段表示:由於該項政策並無文字記錄,只靠口耳相傳,亦沒有公佈周知,海事處及其下屬人員因而暴露於明顯貪污風險。
410段表示:海難發生前的2012年5月8日,高級驗船督察黃鑑清曾最後的一次驗船,表示曾點算兒童救生衣;411段:2011年7月8 日的驗船報告中,驗船督察劉穎達在兒童救生衣一欄上打上星號,表示已符合規定。
 
可是,事實上,船上根本沒有兒童救生衣。
399段:即使按法例規定,5%的兒童救生衣也不夠分配給罹難的八名兒童,更遑論分給船上的24名兒童。
 
事情已拖延了三年零八個月。政府並沒有表示永久封存報告。筆者曾就此事與一位資深議員討論,應否在這一階段迫令政府公開全部內容事。對方表示:“有時很難太理性”---意即,作為政治人物,大多數時間在作秀,不用太認真。
原來,“有時很難太理性”和“認真你就輸了” ,是香港的潮語。
 
劉山青

歷史,請記下這一幕。


 
在2014年4月22日立法會的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上,討論到香港的陪審團制度。
爭議點是:香港的中級法院應否引入陪審團制度,和陪審團制度是否讓審訊更加公平。
政府的立場是:不須引入。
抗辯的一方是建制派議員--陳鑑林、石禮謙、蔣麗芸、謝偉俊。
憲政觀點:基本法第八十六條: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
背後理據:
1.      基本法沒有明文否定的,可否爭取改善。
2.      大多數先進國家所採用的,是否表示更好。
案例:蔣麗莉 訴 律政司司長 (終院刑事雜項案件 2009 年 第 6 4 及 6 5 號 )
蔣麗莉是蔣麗芸的胞妹,因涉嫌詐騙罪名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高院可獲陪審團為由,提出上訴,被上訴庭指蔣企圖延長程序,延遲審訊。
 
背景:
香港在1845年首設陪審團制度,一般的原則是,案件由平民百姓審判。但在1952年,由於案件過多,在低級法院和高級法院之間,設立中級法院。中級法院不設立陪審團制度,其主要原因為:
1)      訴訟雙方都有上訴機會,因此,制度已保障公平審訊。
2)      當時,懂英語的港人太少,沒有足夠的陪審團。
 
吊詭之處:
建制派在普選特首的兩大立場是:
1)      基本法沒有剩餘權力,公民提名沒有寫在基本法之內,就是違反基本法。
2)      西方式民主制度雖然為大多數先進國家所採用,但不表示更好。
可是,建制派在討論到基本法八十六條時,所採用的原則卻截然不同。他們認為,基本法沒有寫下的,不表示香港不可以改進;雖則從定罪率中,無法証明陪審團制度更公平,但為何先進國家都普遍採用。
 
爭論還進一步討論到在基本法中『原有』的意義。
 
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二十五條(乙)
  每個公民應有下列權利和機會,不受第二條所述的區分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
    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
 
建制派認為,由於基本法生效時,香港沒有簽署公約的第二十五條(乙)項,因此不適用於香港。律政署的代表,正運用同樣邏輯,表示基本法八十六條的原有陪審團制度,不適用於中級法院。謝偉俊反駁:當年沒有足夠陪審員,不表示現在不夠陪審員,應該與時並進。蔣麗芸陳詞懇切,表示該宗案件已經過去,現在只希望為未來爭取公平。她還引述了該判辭的一個段落,以支持中級法院採納陪審團的觀點。
可見,建制派有時內心也很矛盾。沒有中央的壓力時,他們也想做回一個人,為香港的福祉做點事。
歷史,公道點,請記下這一幕。
 
劉山青
  
 

2014年4月21日 星期一

『就醫護專業人力供求推算研究』與「長遠財政計劃工作小組」


曾俊華在立法會二讀預算案上發言,表示為了控制開支增長,政府會採取以下八項具體措施:
(一)總體政府開支增長,不超越中期預測的名義本地生產總值增長率----約為百分之五點五;
(二)所有部門在未來兩、三個財政年度,節省經常性開支;
(三)在推出主要新政策之前,作十年或更長遠的財政可持續性評估;
(四)揀選個別政策範疇進行基本開支檢討;
(五)個別資助機構作跨財政年度的撥款安排; (六)簡化招標準則,提升採購效率;
(七)調節新工程項目時間表;及
(八)開發土地、醫療和長者設施、環境等相關部門為主要項目擬訂十年計劃。
 
他同時表示,待《撥款條例》通過後,會正式邀請工作小組就「未來基金」的建議提出具體方案,亦會要求小組一併研究如何改變政府的資產管理----即是改變金管局對外滙基金的投資策略,可見「長遠財政計劃工作小組」的建議已發生影響力。問題的關鍵是:工作小組的估算方法是否『提供科學、客觀的依據』?報告在其『附件 D開支推算 —假設、局限及考慮 因素』、『附件 E- 收入推算的計量經濟模型』中自誇,已檢視了五百多個計量經濟模型,詳細估算結果及模型診斷指標紀錄在『表 E.1 — 計量經濟模型 的詳細估算結果及模型 診斷指標』之內。
由於政府五個主要經濟分析部門隸屬於財政司之下的經濟分析及方便營商處,外人很難反駁財政司在這方面的觀點,幸而港大最近出版了『就醫護專業人力供求推算研究』, 可為參照。
 
 
食物及衞生局為了檢視醫生不足的問題,委託了港大進行了一個『就醫護專業人力供求推算研究』。---立法會CB(2)1283/13-14(01)號文件
 
研究採用的模型, 乃採用過往的醫療服務使用率的數據,並根據人口增長及人口變化,加以調整,推算出醫療服務使用率,從而預測在規劃期內的醫生需求。將推算得出的需求數字,與預計同期的醫生供應數字作比較,便可找出是否存在人手過剩或短缺的情況。在預測其他醫護專業的人力供求情況時,這個模型可以適當修改,以配合個別專業獨有的使用率參數。
為了分析大量數據,港大運用了計算機的人工智能方法。其推算的人工神經網絡,特別是支持向量機,可推測出帶動使用量的複雜關係。支持向量機是督導式學習方法,透過分析過往數據識別出數據的規律。因此,這項人工智能推測方法可根據輸入某一變項而得出相應的結果。選擇以支持向量機作推算的原因,是基於支持向量機會 “逐步形成 ”優化結構,並根據某些特徵 (如年齡和性別 )估計某人的醫療服務使用量。
參照港大推算未來的醫生需求量,推算出未來的醫療開支,我們可以客觀地比較「長遠財政計劃工作小組」報告第68頁的『(a) 在現有服務水平情況下 , 以 名義本地生產總值計算,衞生的經常開支會由二零一四 / 一五年度的2.4%, 增加至二零四 一 /四二年度的 4.0%; 以金額計算 , 則由 524 億元增加至2,850 億元,即每年6.5%的增長率。』的可信性。
 
 
劉山青

電訊業的"解決顧客投訴計劃"完全失敗


在2007年建議設立電訊業的自願性另類排解糾紛計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免費提供審裁服務。電訊局於2008年9月 至2010年2月推行為期18個月的解決顧客投訴試驗計劃,在推行試驗計劃的18個月期間,3家參與電訊公司向計劃提交共18宗個案, 相對於電訊局收到的大量投訴(2007年4 629宗 , 2008年4 317宗及2009年4 016宗),所謂自願性另類排解糾紛計劃,純屬搞笑。
但電訊局長表示對試驗計劃的結果和回應感到鼓舞,並於2010年6月8日發出諮詢文件,就有關長遠持續實施"解決顧客投訴計劃"的若干要點徵詢公眾和業界意見。
香港通訊行業的非牟利商會組成「香港通訊業聯會」,從2012 年11 月起提供有關的服調解服務中心服務(不包括08年期間的審裁),其經費則來自納稅人。
據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的『2012╱13年營運基金報告書』顯示:『試驗計劃的開支方面,審裁服務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免費提供,電訊局則負責提供人手和其他資源,在行政方面給予支援,並在把個案轉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前,為爭議雙方進行第一階段調解,有關開支由電訊局營運基金支付。為了在司法制度以外協助解決電訊服務供應商與客戶之間陷入僵局的計帳爭議,香港通訊業聯會於2012年11月設立一個以兩年為試驗期,屬自願性質的「解決顧客投訴計劃」。按照於2012年10月9日簽訂的諒解備忘錄,營運基金同意由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為計劃提供設立及運作成本的費用。年內,營運基金已向計劃提供90.4萬港元。於2013年3月31日,營運基金對計劃的未支付承擔為324.6萬港元。
在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間,通訊辦共收到236宗申請查詢,其中36宗申請屬於該計劃的範疇,當中27宗在轉介予調解服務中心跟進前已獲得妥善解決,而餘下的9宗經調解服務中心跟進後亦獲得圓滿解決。』若以金額計算,每宗調解花費了納稅人二萬五千元 ----$900,000/36=$25,000。
 
消費者和電訊商須分別繳付港幣 100 元及港幣 200 元,作為使用調解服務的費用。在該計劃試驗期內的首 15個月(即由 2012 年 1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 月 31 日),共接獲 146宗合乎資格的申請,當中 91 宗在通訊辦轉介予調解服務中心前,消費者及其電訊商經再商議後已解決有關爭議,44 宗經通訊辦轉介調解服務中心處理後亦獲得圓滿解決,而餘下的 11宗正待調解服務中心安排進行調解。
調解服務中心現時僱用一名全職調解員和五名兼職調解員負責提供調解服務。調解服務中心的日常營運開支主要包括支付調解服務中心的租金和調解員的費用,在扣除提供調解服務的收入後,通訊辦營運基金撥款贊助該計劃餘下所需的經費。 這等於說,在這段期間,電訊商在數百萬開支中只繳付了44x200=8,800元。但在諮詢後的『 諮詢文件的意見書與電訊局長的回應』的『(VI) 經費安排和收費水平
29. 經考慮海外做法和本地保險及金融業類似計劃後, 電訊局長預期長遠解決顧客投訴計劃的經費主要由業界承擔。』
計劃規定:參與該項調解計劃的電訊用戶所涉及的爭議金額不少於港幣300 元,並向電訊商投訴起計算已超過6星期,在未能解決計帳爭議的4星期內,或在爭議後的 3 個月內申請調解 ,參與者必須填妥和交回 「 顧客申請表格 」 和 「 顧客同意表格 」予調解服務中心 , 並繳付申請費港幣 100 元 ,申請費將不獲退還 。從這裡明白到,所謂業界自律和自願參與調解計劃的成效。這計劃將於2014年10月31日結束,並準備在2015年年初向立法會的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向事務委員會匯報最新進展-----是否將計劃擴展至其他範圍。
 
從2007年至今七年,單是營運基金便花了四百萬元,每年約四千個投訴只能解決數十宗, 21世紀香港社會官商勾結,互相扯皮,堪比晚清李寶嘉的《官場現形記》。 
 
劉山青

2014年4月16日 星期三

細看政府的科技投資成效


 政府建議成立創新及科技局,視之為經濟發展的核心動力,並以高錕發明光纖,促成互聯網的成功為例,為世界帶來無限商機。但 政府忽略了一個重要因素:高科技研發需要大量且集中的投資,特別是在實驗室方面, 例如美國每年投放3% GDP於國家實驗室,發展科研。反觀香港,全年研發開支只有約150億,為美國的13%(0.4%/3%=.13) , 概況如下:
 
研發開支(億港元)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本地研發總開支=[a]+[b]
122.9
128.3
133.1
139.5
148.2
(相對本地生產總值的比率)
0.72%
0.77%
0.75%
0.72%
0.73%
[a]工商機構研發開支
52.7
54.7
57.7
61.9
66.5
(相對本地生產總值的比率)
0.31%
0.33%
0.32%
0.32%
0.33%
[b]公營機構研發開支=(i)+(ii)
70.3
73.6
75.5
77.5
81.7
(相對本地生產總值的比率)
0.41%
0.44%
0.42%
0.40%
0.40%
(i)高等教育機構研發開支
66.5
68.4
69.5
71.6
75.8
(ii)政府機構研發開支
3.8
5.2
6
6
5.9
 
香港政府在科技上的投資, 端靠創新及科技基金。財務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撥款5 0億元以成立創新及科技基金,其開支如下:
 
2009–10
2010–11
2011–12
2012–13
2013–14
2014–15
 
百萬元
百萬元
百萬元
百萬元
百萬元
百萬元
期初結餘
4,147
3,749
3,272
2,857
2,379
1,801
收入
323
272
240
214
145
71
開支
721
749
655
692
723
882
盈餘/(赤字)
-398
-477
-415
-478
-578
-811
期末結餘
3,749
3,272
2,857
2,379
1,801
990
基金的每年開支只有七至八億,為GDP 的.03%(8/22,000=.03%)。若以收入/開支值來估算其收益,只有約一成(71/882=0.08)。
 
現在,政府準備加碼3千萬,說可以為香港帶來商機。若能成功,將會是一項世界奇蹟。
 
且讓我們檢視香港近年的科研成果吧。
預算案下的『總 目 155 - 政府總部:創新科技署 』之下有六個綱領。其綱領( 1 ) 為支援研究及發展。
政府在二零零六年四月成立 5 所研發中心,以推動和協調下述 5 個重點範疇內的研發工作:納米科技及先進材料 、 紡織及成衣 、 汽車零部件 、 物流及供 應鏈管理應用技術和資訊及通訊技術 。
研發開支資助額(百萬元)
2013-14年度(修訂預算)
2014-15年度(預算)
汽車零部件研發中心
17
17.6
應科院轄下的資訊及通訊技術研發中心
210.3
224.7
香港紡織及成衣研發中心
29.5
30.9
物流及供應鏈管理應用技術研發中心
32.1
35.9
納米及先進材料研發院
40.9
41.7
合計:
329.8
350.8
 
政府表示研發中心近年在這方面已漸取得一些成果,成功例子包括: 
(i) 物流及供應鏈管理應用技術研發中心的「電子關鎖應用技術」。
(ii)應科院批出特許授權予 2 家公司。其中一家推出了第一個商用 TD-LTE 小蜂窩基站參考設計。
由此看到,政府的科技投資的方法所獲得的成果,轉商品化的能力很弱,完全過時和不合實際。
 
再如綱領(2) 的 鼓勵大學與產業合作
梁國雄提問:
請告知:在 2013-14 年度,在大學與產業合作計劃下獲撥款和受監察的各項目(58 項)的項目名稱、大學、合作產業、所批資助額和估計的研究成果商品產值?
 
答覆:
研究成果商品化的過程一般需要在項目完成後才開始,而且需時。由於上述的項目仍在進行中,一般來說商品化工作仍未開始。同時,現時大學與產業合作計劃下資助的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由參與公司全數擁有,並由公司進行商品化,因此我們沒有詳細資料及統計數字。
 
答案清楚,這是另類福利, 研究成果無法商品化。其中一個計劃為廠校合作研究計劃。該計劃資助本地公司聘請在本港大學攻讀高等學位的研究生,協助進行專利的研究發展工作;研究生每月最多可獲創新及科技基金提供7,500元補助金,為期不可超過兩年。然而,再培訓計劃的全日資助,最高資助額也有4,000元。
可見政府只是巧立名目設辦創新及科技局, 可是卻苦了那班議員,因為他們連創新和創意也分不清。
 
最後,容我引述一位美國科學家對香港發展高科技的看法:
Obviously, I don't know enough to say yes or no. As a scientist, of course I will say yes. But realistically HK may not have the research environment for a broad spectrum of advanced technology. Maybe investing on a few specific areas would make more sense, i.e. more applied research because there is a lack of interest in basic science in HK in general. Moreover, HK already has 7 universities competing for research funding. Honestly it takes a country for this kind to work. China is more appropriate to invest more but unfortunately, China does not have the infrastructure and the atmosphere for honest scientific work.
 
 
劉山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