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6日 星期三

張曉明的“制度自信” 廢話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54日於《文匯報》、《大公報》發表題為《以制度自信推進有香港特色的普選》的署名文章。全文可分為7段共6千字。文章似乎短炒了一段時間。文匯報如獲甘露,連載系列解讀。在習近平、張德江等人表態後,張曉明只屬九品芝麻官,其文章又無新意,因此屬廢話。
現分段以評之。

行政長官普選制度源自基本法

這章羅列了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1990年基本法、2007年和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的相關文件。這些眾人皆知。

行政長官普選制度具有香港特色

它將四大界別、提名委員會和“2N票”當作香港特色,這未嘗不可,只是不太好看的特色。

行政長官普選制度適合香港實際情況

它引用英國、美國的民主發展過程,這是歷史,它隨後說要均衡參與。兩者並無必然關係。

行政長官普選制度合憲、民主、正當、穩健

此章試圖論證方案的合憲性、民主性、正當性和穩健性。既然文章說:「古往今來,世界上任何國家的中央政府都不可能允許與其對抗的人擔任地方行政首長。要求行政長官愛國愛港,天經地義」,那麼又何需論證?

普選制度沒有國際標準

 文章引用聯合國人權中心《人權與選舉:選舉的法律、技術和人權手冊》中所言,“我們認同沒有一套政治制度或選舉辦法適合所有人和所有國家”。
聯合國確是這樣寫的,它沒有提供“一套政治制度”,而是提供一套原則。

普選制度應放在“一國兩制”制度框架內考量

這裡實際上是重覆習近平的說話。正如明代宦官的批紅權。宦官只有權為皇上寫聖旨,不准加上自己的意見。

樹立對香港特色行政長官普選的制度自信

制度自信是國內的流行官話。它是胡錦濤在2012在十八大報告中提出的“三個自信”之一。這一自信可留給他們黨員自用,與香港的實際情況無關。

後記


由此可見,這篇只是一篇論戰文章,並無實質意義。

2015年5月5日 星期二

中國編纂民法典


人民日報 》在56日發表文章,「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徵求意見」,指出:「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編纂民法典。」
民法典
中國實行成文法。在成文法體系中,民法典是以法律條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規則來規範各式法律行為,並規定各類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例如,澳門就有自己的民法典。
文章表示:「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也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大到合同怎樣簽訂、公司如何設立,小到物業費怎樣繳納、離婚如何處理……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
民法通則
 文章指出,中國法院奉行的「民法通則制定快30年了,一些制度已過時,一些新情況沒體現。“儘管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具有支架性的民事法律已經制定出來了,但由於長期缺乏具有統率性的民法總則,我國民法體系化程度不高。”」
編纂小組副組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表示:「我國曾於1986年制定民法通則,但通則和總則是兩回事,前者不僅涵蓋了民法總則的部分,還規定了物權、合同、侵權責任等大量原本屬於民法分則的內容。」
例如,民法通則關乎,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在2014515日對國內首例冷凍人體胚胎權屬案的判決。

《專家建議稿》
420日,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專案領導小組組織撰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正式向全社會徵求意見,並將於5月底正式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以下是其中一些建議:

環保─
  把‘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作為繼‘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之後,民法的又一項基本原則。
比如,在保護人們財產權利的同時,也將設置必要的維護環境、保護生態的義務”。

動物權利─
 “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應當提供有利於其正常生長、繁殖、醫療、救助的條件和措施,不得遺棄動物;任何人不得虐待動物。”

人體脫離物─
 “脫離人體的器官、血液、骨髓、組織、精子、卵子等視為物,對其利用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明確了個體工商戶的用工權利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承擔方式。

老年人的監護─
“成年協議監護制度”,提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就自己的日常生活、醫療護理、財產管理等事務的部分或者全部,與自己信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承擔監護職責。”

未成年人─
  根據現行民法通則,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因此,從法律上講,不滿十周歲的小學生自行購買商品、繳納學費等行為是無效的,這與現實生活很不相符。《專家建議稿》根據中國孩子學齡的實際情況,將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界限從十周歲降為六周歲。

後記

編纂民法典是法治的一進步。由專家小組編撰《建議稿》和向社會收集意見也是好事。但在4月收集意見,5月完成,明顯是走過場的形式。相比之下,在自由社會裡,如香港,政策制訂需要約二年時間的公眾諮詢,再經立法會審議,進行立法。由此可見,中國要建立法治,首先要接受民主,建全議會制度。

《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中的「個人用戶衍生內容」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涵蓋五大範疇,分別是傳播權利、刑事責任、版權豁免、安全港和民事責任。政府對民間反對聲音的讓步主要在:

刑事責任

在刑事起訴中,「法庭會考慮個案的整體情況,特別在經濟損害方面,顧及侵權物品或有關傳播會否取代原作品。」

修訂和新增版權豁免

2014 年條例草案建議的重要新增豁免為:
(a) 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和模仿目的;
(b) 評論時事;
(c) 引用。

民間聯盟認為《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所新增豁免未能滿足他們的要求。他們引用加拿大的Bill C-11: The Copyright Modernization Act(2012),提出個人用戶衍生內容作抗衡。

個人用戶衍生內容

隨著電腦技術普及,普通用戶會(not cultural producers but cultural consumers)以簡單方法制作短片供朋友間分享或寫博客,當中可能抄襲了享有版權的作品。這類個人用戶的制作被籠統稱之為“個人用戶衍生內容”。
“個人用戶衍生內容”其實可分為三個不同範疇─ 用戶發放的內容、用戶制作的內容和用戶抄襲的內容(content authored by users,  content derived by users and content copied by users.)

民間團體的理據和要求

部份人建議的可獲豁免的“個人用戶衍生內容”的定義為:
1.          為個人目的製作或使用;
2.          製作人相信參考的原作無侵權;
3.          沒有實質傷害原有作品的版權利益;
4.          不可取代原有作品的市場。

另部份人認為:只要是,「明確標示原出處」和「非完整複製用以牟利」便是二次創作,他們同理應受到版權保障。

Bill C-11

加拿大是唯一引入用戶權利的“個人用戶衍生內容”的國家。而加國高標法權威法律學者Teresa Scassa 表示,Bill C-11 只針對第二範疇─用戶制作的內容。
而根據,UBC(英屬哥倫比亞大學) 解釋 Bill C-11豁免主要在教學用途上。其他豁免則為:
其他豁免包括:
用戶可以利用版權作品制作一些混合作品,限於朋友之間傳閱;
用戶可以將買來的iTunes 歌曲存於其iPod 內;
用戶錄製一些供個人使用的享有版權的作品。
, Bill C-11 不準翻制音樂光碟。

伯爾尼公約

伯爾尼公約的「三步檢測標準」是衡量某國有關限制版權保護是否合法的標準。
第一個標準,豁免條件必須在特定、有限制的情況下才可成立。
第二個標準,其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所產生的影響。
第三個標準,沒有不合理地損害權利人的正當利益。

後記


政府在給立法會的解釋文件中羅列了網民的建議,並對比於加拿大的Bill C-11,指出其要求比Bill C-11的更寬鬆。Bill C-11已被歐盟等質疑牴觸伯爾尼公約。政府在這裡諷刺網民無讀書,獅子開大口。

2015年5月2日 星期六

解放軍可能有點麻煩


習近平十分重視解放軍的效忠。近期,解放軍多名高層被整肅。外人很難了解解放軍的士氣。最近官媒有兩篇相關報導。雖然報導的語調頗低,但由於這類報導較為少有,所以值得留意。

解放軍報

《解放軍報》在52日發表文章題為:「依法打擊謠言 維護軍隊形象」。
文章表示,「近日,軍隊保衛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聯合整治網上涉軍謠言資訊,10名編造傳播謠言人員依法受到查處。」
它認為,「國家大柄,莫重於兵。”近年來,網路上的涉軍敏感資訊急劇增長。總有一些人在微博、微信、論壇上興風作浪,編造所謂的“驚天黑幕”, “高層資訊”,“重大新聞”,損害軍隊形象。」
它進一步指,「尤其要引起警惕的是,一些惡性涉軍謠言,往往是意識形態領域鬥爭尖銳複雜的表現。一些敵對勢力妄圖借助網路傳播力,通過網上“文化冷戰”和“政治轉基因”工程,離間黨和軍隊的關係,離間軍隊和人民的關係,離間軍隊上下級的關係,擾亂軍心民心。」

人民日報

《人民日報》在426 日刊文,「 網傳軍隊改革版本  致士兵人心惶惶」。文章指出導火線為:「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了“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內容包括“優化軍委總部領導機關職能配置和機構設置,完善各軍兵種領導管理體制”“調整改善軍兵種比例、官兵比例、部隊與機關比例,減少非戰鬥機構和人員”“依據不同方向安全需求和作戰任務改革部隊編成。加快新型作戰力量建設”等等,這必然會觸及軍隊一些人、一些團體的實際利益。」
文章形容,「面對這一戰略決策,網路上傳出許多版本,同事之間、朋友之間短信、微信你來我往,樂此不疲,鬧得官兵人心惶惶,莫衷一是。-------這無疑會對軍隊改革產生不同程度的消極影響。」
文章的解救方法是學習其革命先烈劉胡蘭,甚至呼籲解放軍看電視劇《潛伏》。這當然是滑稽可笑。

後記


中共最擔心的是軍隊不滿“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的總體部署。長期以來,有一派學者呼籲軍隊脫離黨,歸國家領導。在一黨專政的中國內,這將是漫長的路。

2015年5月1日 星期五

中國樓市空置率遠超於美、日、歐盟


《新華網》在52日發表文章,題為「報告稱中國樓市空置率達20% 尚無官方統計」。
文章指出兩個問題:
一,中國的空置率約為美國的8倍;荷蘭、瑞典的11倍;法國的4倍;德國的3倍;日本的1.5倍和香港的5倍。
二,中國樓市空置率高企的話題屢被提及,相關部門從2003年開始承諾“改進房屋空置統計方法,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房屋空置率指標體系”,而今還是“研究建立空置住房調查辦法”。

國際通行慣例

按照國際通行慣例,商品房空置率在5%---10%之間為合理區;空置率在10%---20%之間為空置危險區,要採取一定措施,加大商品房銷售的力度;空置率在20%以上為商品房嚴重積壓區。

中國樓市空置率

文章引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副總裁朱民在IMF2015春季年會期間的話:目前中國樓市的首要問題是空置率太高,空置面積達10億平方米。”隨後,IMF駐中國代表在428日的研究報告中再度提及,中國住房供應過剩遍及全國,在較小城市和中國東北部尤其明顯。” IMF的分析為:2014年以前開工建設率太高,房地產開工率遠高於銷售率。
西南財經大學去年年中發佈的一份關於城鎮住房空置率的調研報告提出,2013年城鎮住宅市場的整體空置率達22.4%
代表房地產的中國房協副會長任志強則反駁:“絕不可能有5000萬套或更多空置,城鎮地區的空置率也不太可能超過20%。”

某些城市“造城”過度是不爭事實

 萬科、雅居樂等大型房企高管向《新華網》記者證實,目前中高端樓盤空置率“相對較高”,尤以三四線城市和一些北方城市為甚”。而即使是在樓市火爆的上海,某些高端樓盤的其空置率也高達20%

無官方統計數字 

國家統計局新聞發言人盛來運對新華視點”來訪記者表示:從短期和表面上看,主要是空置的狀態和時間很難給出標準,要清楚計算出來難度較大。從深層來看,主要是我們還沒有征信制度支撐,調查缺乏客觀科學的依據。未來寄望於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實施。”
文章結尾希望:「不再讓空置率成為說不清楚的糊塗賬。」

後記


空置率糊塗賬清楚表明,中共的官商勾結之嚴重。若再看中國人民銀行在25日起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釋放6,000多億元人民幣流動性,和在5419日下調存款準備金率1個百分點,釋放1.2萬億元人民幣資金;以及,中共近期的放寬港股通的基金限制,刺激國內股市等措施,衝擊港股等措施,其腐化的指控更令人相信。

從《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看“一國兩制”的內在矛盾



2011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無法通過上一屆立法會。政府在《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將原來修例建議,加上其在2013年的戲仿作品諮詢中所考慮的新建議以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交上立法會。
新條例正在立法會審議中。《條例草案》涵蓋五大範疇,分別是傳播權利、刑事責任、版權豁免、安全港和民事起訴。知識產權署在其網站上解答了一些常見問題。

A.         傳播權利

在新修訂草案中,版權人擔心隨科技發展,新的電子傳送模式如串流技術,可讓侵權者以技術理由逃避法律制裁。
政府在2011 年條例草案中建議為版權擁有人引入新的專有權利(傳播權利),讓他們能透過任何電子傳送模式(科技中立)向公眾傳播作品,以打擊網上盜版。

B.         刑事責任

2011 年條例草案中,政府建議對是否刑事起訴侵權作品時,以“ 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和以下因素併列考慮。
(a) 該作品的性質,包括其商業價值(如有的話)
(b) 分發/傳播的方式及規模;以及
(c) 如此分發/傳播的侵犯版權複製品,是否構成該作品的替代品。

2013年的戲仿作品的諮詢中,網民擔心“ 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意思含糊,容易引致寒蟬效應,影響表達自由。新條例修訂接納這點意見,取消“ 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而代之以「法庭會考慮個案的整體情況,特別在經濟損害方面,顧及侵權物品或有關傳播會否取代原作品。」

C.          修訂和新增版權豁免

現行《版權條例》訂明,研究、私人研習、教育、批評、評論和報導時事的目的使用,可獲豁免刑責。
2011年條例草案建議增加「為教育界、圖書館、博物館和檔案室,讓聯線服務提供者暫時複製版權作品(類似於 cache server )和媒體轉換(限聲音檔案的轉換format )而新增的版權豁免。

考慮到網民在諮詢期間提出的憂慮,2014 年條例草案建議的重要新增豁免為:
(a) 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和模仿目的;
(b) 評論時事;
(c) 引用。

D.         安全港

2014年條例草案建議訂定的安全港條文,是保障服務提供者在一定情況下,不需要為其使用者的侵權行為負責。這條文會配以自願性質的實務守則(尚在草擬中)
聯線服務提供者只需滿足若干條件,包括在獲告知侵權活動後採取合理措施遏制或停止有關活動,便可以受到安全港的保障,聯線服務提供者無須主動監察侵權活動。
投訴人和用戶均須提供充分和具體的資料,以支持他們的侵權指稱和異議通知。否則,可招致民事和刑事責任(2級罰款及監禁2)

E.          民事責任

在民事起訴中,原訴人主要目的是尋求經濟賠償。一般地,原訴需要向法庭陳述其實際經濟損失。但在規模較少的侵權案中,版權擁有人未必能做到。
版權擁有人可根據現行條例, 請求法庭在考慮一系列法定因素後,判給額外損害賠償。該系列因素為:
( a ) 該等權利受侵犯的昭彰程度;
( b ) 因侵犯版權行為而歸於被告人的利益;
( c ) 被告人的業務帳目和紀錄的完整程度、準確程度及可靠程度, 可為在該案件達致公正所需而判給額外損害賠償。”

2014 年條例草案建議增訂兩個因素,供法庭在民事案件中決定是否判給“額外損害賠償”時考慮。這兩個因素是:
(a) 侵犯版權者獲悉其侵犯版權行為後的不合理作為; 以及
(b) 因侵犯版權行為而令侵犯版權複製品廣泛流傳的可能性。

F.          後記

在這裡,我們看到傳播權利和民事責任的修訂主要是保障版權擁有人,安全港的引入主要保障服務提供者,刑事責任減輕了網民的憂慮。新增的對戲仿、評論和引用的豁免是經過2013年諮詢的對網民的最大讓步。
對比之下,大陸新修訂的廣告法完全沒有安全港的概念,聯線服務提供者要為虛假廣告責上刑責。
在《關於規範網路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中,「互聯網媒體轉載他人作品,不得對作品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對標題和內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刪節的,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和作品的原意。」這等於完全拒絕戲仿。
特區政府在2013年的「版權制度下處理戲仿作品的公眾諮詢」文件中,考慮了各國對戲仿作品的處理做法,認同戲仿作品關乎言論自由,贊成採用“公平使用原則”。從這裡看到一國兩制的基本內在矛盾。
同理,作為宗主國的中共政權,在處理普選問題上,若不能容忍兩制的內在矛盾,放手香港人解決其普選問題,等於自毀其一國兩制的長城。這才是一國兩制的深層次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