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1日 星期五

答“三權分立”的看法



吳廣明兄寫了《我對三權分立的看法》並詢問我的意見。吳兄文章的觀點大致為:
1.         在香港,一直以來從殖民地到今天,司法權是獨立於行政和立法權;
2.        習近平的說話改變了既有做法;
3.        白皮書引入行政長官權,進一步做成破壞。

吳兄再以英國人將司法部門的薪級表獨立於行政機關公務員作為論據。

筆者本無意討論這熱門話題,主要的理由是,筆者認為現在的是政治問題,不是三權分立有或冇的概念問題。
殖民地香港並沒有實質的三權分立,法官們帶有明顯的殖民地色彩,其惡法十分嚴厲,如《公安條例》等 (其修訂日期是1970年,沿用至今)。香港的本土派將殖民地視作政治理想,大概相當於孔子復周。

《公安條例》      憲報編號:   E.R. 1 of 2013
條:      18    條文標題:   非法集結      版本日期:   25/04/2013
(1)    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2)   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3)   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 (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

筆者另一個無意介入討論的原因是因為根據筆者觀察:香港正走向一病態社會;港獨主張帶領香港的民主運動或反抗運動走向一錯誤的方向。對立雙方各找一些說法支持其立場(一部份相當可笑,如扑野論、支那論),形成圍爐取暖現象,“真理不會越辯越明”。因而,筆者很少寫這類宏觀性的文章。

筆者對事件的一些關注

無論如何,筆者應吳兄之約,做了一點功課,如下:

律政司的解釋為:“第一個是根據《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那裏很清楚寫明註冊選民和律政司司長就任何若無權履行立法會議員職務,但仍然履行的話,就有權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和其他相關濟助,這是昨晚第一個司法程序。”

第七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 )    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 )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 )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 )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 )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 )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 )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 )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 )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 )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律政司繞過基本法第72條,表示它並非挑戰主席的決定。但筆者也看不到基本法第73條與其申請司法覆核有何關係。

第七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 )    主持會議;
( )    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
( )    決定開會時間;
( )    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 )    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 )    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後記

基本法本身不是民主產物,其最終釋法權在一個不尊重民主人權自由的人大常委會。它設計的分組點票、功能組別、議員議案限制等等說明其先天不足。
中共自身體制不尊重三權分立,由它一手制定的基本法會尊重三權分立可能是痴人說夢。

今次政府啟動了司法程序,其邏輯結果是人大釋法,甚至修改基本法。港人看立法會好像是一自由堡壘,其實是錯的。白皮書已表明,中共有足夠權力干預。本土港獨只是迫使這一惡勢力撕毀面具,港人不會為此打游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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