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經過多次修訂。《1990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建議將適用範圍擴大至全香港,包括鄉郊地區,並且在適當的地區更引入發展管制制度,政府的諮詢文件指出,理由有兩點:
(一)新界農地作露天存貨用途的情況日益嚴重。
(二)將法定規劃管轄範圍擴展至整個香港,並在選定地區實行發展管制,以改善鄉郊環境和控制露天存貨問題。
背景
由於歷史的緣故,新界土地只受集體官批的管制。政府一向假設集體官批是一有效契約,只能作農地用途;可是在八三年的一個案例中,法庭判定政府敗訴,認為集體官批上只限制土地不能作嘈吵性,難聞性及厭惡性行業,以及未經政府批准不得在土地上建築等。新界土地業權人,只要不作上述四種用途,便有權隨意將原地改作任何用途。
自八三年那個判例後,新界土地上便出現雜亂無章的景象:貨櫃箱只要「放置」而非「固定」在土地上面便可合法地成為辦公室等等。
單是八九年一月至九○年一月,被用作露天貨倉的新界土地已增加35%,擺放貨櫃的地方增加一倍。它大約有六,七類物品利用農地擺放,除貨櫃外,尚有舊車,廢鐵雜物,塑膠,化學品和建築材料等。
鄉事派意見
劉皇發在立法局辯論中指,1900年總督卜亨利爵士發表的文告承諾了“居民的傳統權益。”在1910年實施的香港法例第97章新界條例第二部分第13條規定:「凡因新界土地而在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涉訟者,各該法院對於與各該土地有關之中國傳統習俗或華人習俗權益,有承認及強制執行權」。
劉皇發繼而指:“1990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違背了歷史事實。現在公布的中期發展審批地區圖中,幾乎將新界業權人擁有的1萬5000多公頃官契土地凍結其合法使用權。”
當年爭議
1991年有兩點爭議,一是發牌制度,一是賠償。
劉健儀認為:“對露天貨倉實施發牌制度並不能解決問題,因為整體性的地區規劃仍不能由發牌所取代。發牌制度不會令那些貨倉合理地分布,更不能解決整體環境保護和土地利用不協調等問題,這些必須通過規劃才能解決。”
劉健儀再說:“目前的草案未能解決現存的露天貨倉問題,甚至肯定了它們的存在。”麥理覺也說,“在此順帶一提,顯然政府並未察覺需提供更多土地闢設貨櫃、棄車、廢紙及廢棄金屬存放處等設施。該等用地的需求,遠較政府在市區或其周圍地方的供應為大。”佷不幸地,這個問題在27年後的今天應驗了。
在賠償問題上,鄉事派稱,“它們都代表了一些人賴以為活的生計-----在自由、民主的社會裡,我們不能---迫別人要繼續過「牛耕田,馬拉車」的日子”,並要求政府在修例後賠償。
麥理覺議員反駁:“倘政府作出有關土地規劃或用途的決定,且獲有關委員會的支持,但並無收回土地,則不應因受影響土地的業權人認為有關決定令其土地價值下降,而向他們發給賠款。縱觀世界各國,均會作出有關土地規劃的決定,但鮮有因而發放賠款。就香港而言,更不應因該等決定作出補償,因為此類賠款須由公帑撥付。換言之,若本草案訂定有關補償的條文,則大多數香港市民所繳納的部分稅款,便會用以補貼一小撮土地業權人,而所涉款項會以10億元計。一向以來,市區的土地須受土地規劃及土地用途的限制與管束,但卻並無補償損失的規定。”
奇文怪論
薛浩然說:“使我聯想起約四年前---公安(修訂)條例草案的辯論。當時,政府漠視民意,以公安為藉口,---強行---公安條例第27條,嚴重地危害了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
現在的城規草案亦如當年的公安條例草案一樣。政府在高舉「保護環境、改善鄉郊」的旗幟下,進行另外一場赤祼祼地搶奪土地業權人的土地合法使用權。----究竟,什麼叫「自然公義」?什麼叫做「產權」?
資本主義社會最重要的一個原則就是要「保護和保障私有產權」,但如果這條城規(修訂)草案得以通過,則我們處身的香港雖然表面是個所謂民主,法治的社會,原來是一個以眾暴寡、以強凌弱,簡單地來講:以人多欺負人少的強權社會。”
大家不要忽視這一段,這才是戲肉,最有現實意義。這種胡亂類比的論述方法以熱普城集其大全,也可能在今屆議會“無限
loop”。我們在《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和《2016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的反對聲音中聽到。
現時,大家都談論高質素議政,27年前的極低代表性的議會中表現出高質素議政──指出利益集團的利益所在,所有的價值觀都可以被政客用作為利益集團服務的工具。
民主不能作抽象地討論,否則,我們只會,“對民主制度徹底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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