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的倒退
基本法在1990年4月4 日經人大和國家主席令確定。『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這一規定在當時已寫在第45條之中。可見,中共從開始便準備以提名委員會來限制特首選舉。在2007年或之後的選舉方法上,中共的原意只限於此,其後來的發展如:拖延普選、『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三步曲改為五步曲等並非鄧小平的原意。姬鵬飛在28/3/1990 (基本法文件八)中指出在修改特首和立會選舉方法可以『比較靈活』,不需引用更加嚴格的基本法159條(修改權在中央和需得到三分之二港區人大多數同意)。他解釋這是基於一國兩制的原則。
三步曲變成五步曲
在原先的基本法中,『如需修改』只要進行三步曲,即『三分之二立法會議員通過;特首同意;人大批准』。主要的政策改變發生在2004年。人大在6/4/2004進一步規定:『是否需要進行修改,特首應提出報告,讓人大確定。』也就是說,特區需要在原先的三步之前增加兩步。人大在第二步中本應只是確定是與否,而將修改空間留給特區。這是有先例可援的。在28/3/1990 (基本法文件八)討論到香港法律的備案要求時,指明若人大不同意只會發還而不作修改,其用意是體現『高度自治的需要』。
可是人大在2004年4月26日 (基本法文件十九)的第二步曲中直接制定框架:『
2007年----普選----還不具備;--2007---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適當修改。』
同樣地,大人在2007年12月29日 (基本法文件二十一)的第二步曲中規定:『
2017---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普選--;--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
考生與老師關係
我們看到人大不會理會香港的政改綠皮書和特首報告的內容,所以林鄭月娥從開始就知道所謂諮詢是一過場,她要寫一份大陸喜歡看的報告,讓梁振英交差。其情況好比學生準備明天的考試,老師告訴他人類是阿當夏娃的後代,難道他在答問卷時會寫人類是人猿進化而成的嗎?
這裡答了所謂喬曉陽在24/3/2013的講話:『提名委員會是一種機構提名;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定產生普選時特首候選人。』,是否必須遵守的問題。問題並非它是否在法律框架之內,而是它屬於考試貼士,負責撰寫報告的林鄭必會遵守。
港人可以做什麼?
我們在這裡看到中共並非嚴格按基本法辦事,它甚至不按自己的釋法辦事。歷史告訴我們,人大在第二步曲中設下框架,而框架一經訂下,基本上不可能推翻,因此它是特區邁向普選的最關鍵的一環。
董建華在2005年10月提出了第五份報告書,建議在2007年的特首選委會的人數由1200人增至1600人;2008年的立會選舉中的直選議席由30席增至35席、功能組別也由原來的30席增至35席,新增的功能組別議席由區議員互選產生。但議案不能通過第三步曲,即沒有超過三分之二的立會議員支持,也就是原地踏步。
曾蔭權在12/12/2007 到人大作報告(第一步曲)。人大在29/12/2007(基本法文件二十一)的第二步曲中也直接訂出框架。其框架基本上是上次的框架。這導致2010年1月的『五區公投』和24/5/2010民主黨入中聯辦和泛民接受其框架。
大陸贊成強盜之下無真理。但它會暗下裡揣摩港人的承受能力,不希望見到五十萬人上街。普通的香港人期望真普選。港人應該在人大決定之前,即在梁振英上京的第二步曲之前讓北京收到最強烈和最清晰的訊息。否則,只會演成騎虎難下,雙方無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