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7日 星期一

基本法的流水賬

28/3/1990 文件八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
對香港的各項方針政策五十年不變
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才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這樣規定,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既符合憲法的規定又充份考慮了香港實行高度自治的需要。

4/4/1990  基本法

2004年1月   成立政制發展專責小組
2004年3 月   專責小組第一份報告       
6/4/2004 文件十八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
三. 如需--修改,特首-- 應向人大---報告,由---人大----確定。

2004年4月   專責小組第二份報告   

15/4/2004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

26/4/2004     文件十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
2007年----普選----還不具備。
2007---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適當修改。
2004年12月   第四份報告書
                  跟進問題
• 在擴大選民基礎的前提下,我們應根據甚麼原
則及因素去增設新的功能界別?
• 在擴大選民基礎的前提下,我們應根據甚麼原
則及因素去增加、重組、分拆、合併或刪減功
能組別?
• 我們可如何把團體票改為個人票?
• 研究長遠保留或取消功能界別。

2005年10月  第五號報告
建議選舉委員會由800人增至1600
建議立會議席由60人增至70人

2007年7月至10月   政制發展綠書
普選方案設計原則的總結
 (i)      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
(ii)       政制發展的四項原則,包括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符合循序漸進的原則及適合香港實際情況
 (iii)    「普及」和「平等」選舉的原則
民建聯建議在獲得不少於 50 名提名委員會成員的提名後,可成為正式參選人。提名委員會通過民主程序,在參選人中確認不少於兩名候選人,交由全港市民一人一票普選產生行政長官;
(iv) 又能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民主政體。
《公約》第二十五條的《概括意見》

所有參選人都應該有機會向全體提名委員會委員介紹政綱,其後由提名委員會投票提名候選人交由市民一人一票普選




12/12/2007    曾蔭權                   (第一步曲)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諮詢情況及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
行政長官普選模式
(2)提名委員會可參考選舉委員會組成。
(3)提名委員會增加至1600人
(4)-候選人的人數以兩至四名為宜。
在 2012 年先行落實普選行政長官,是民意調查中反映出過半數市民的期望,應受到重視和予以考慮。


29/12/2007     文件二十一            (第二步曲)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
2017---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普選---
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
--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

(三部曲)
2009年11月至19/2/2010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關於 2012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所收集到的意見

2010年1月26日         五位立法會議員正式遞交辭職信。



在2010年4月14日提出《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建議方案》
表決前的6月21日宣佈接納民主黨提出的區議會功能界別改良方案,終如期在6月23至25日的在立法會席上交付表決
(四部曲)
2010年6月29日,行政長官簽署-----
(五部曲)
2010年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



2013年3月24日         喬曉陽在香港立法會部分議員座談會上的講話
                                        ‘少數服從多數’  機構提名
2013年12月    就2017年特首選舉和2018年立法會選舉的諮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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