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4日 星期五

財政預算案臨時撥款


1975年起,政府為引入臨時撥款,使各政府部門能在財政年度開始至《撥款條例》通過期間繼續提供現有服務。
臨時撥款(7)下申請撥款的一般規則,自1975年起曾經歷多次變更。1981-1982年所採納的一般規則,為以後提供基本的參考。
該常則從1975-19761981-19822008-2009更改過3次。3次常規基本上相似(1、注2),大致是經常性開支可申請20%,非經常性開支可申領全數。2008-2009常規沿用至今(5)。但要注意,它不是法例規定(6)。該比例是由每年的相關議案的第4段列明( 9 , 10 )
雖然拉布成了常規,議員們在這問題上是不敢玩嘢的(4)2014年的臨時撥款議案辯論,只有慢咇發言,因為一玩必瓜。
但政府則在臨時撥款動議案上玩嘢。綜援、福利金開支屬非經常性開支,政府是可以全數申請的,但它只申請3(8, 9)。我們因而每年看到張建宗乞請議員手下留情的情節(23)

後記

昨天,拉倒版權修訂條例,我們看到雙方互相指責。建制派和蘇錦樑說拉布議員要玩死香港。
每年泛民通過臨時撥款的樣子,正好說明建制派之錯。若否,我們2周之後,拭目以待吧。




附錄

1
根據《1981-1982年度開支預算》,周年的經常其他開支分目的一般規則為:"除詳列於決議案的例外情況外,申請的臨時撥款額應為預算撥款的20%。開支應限於臨時撥款額內,部門不得就超逾預算案所列撥款的50%作出承擔。"

2
一般規則幾乎與1975-1976年的規則完全相同,但豁除了以下規定:"不應就首次出現在預算案中的分目申請臨時撥款,除非有關分目為去年特別臨時撥款令已核准分目的延續"

發放雙糧的過去案例

2011年的例子為財委會於610日,在總目170「社會福利署」分目700「一般非經常開支」項下通過撥款19.41億港元,社署將於75日以自動轉帳方式發放金額,領款人無須另行提出申請。
2013年的例子為,財委會於67日通過撥款。社署於726日(星期五)轉帳。
2014年的例子為財委會於712日通過撥款,社署將於88日(星期五)轉帳。

預算案總目170-社會福利署
9在分目179(經營帳目─經常開支)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項下的撥款213.610億元,用以向符合資格領取綜援的人士發放援助金。撥款較二零一五至一六年度的修訂預算增加12.580億元(6.3%),是由於綜援的標準項目金額按照既定的每年調整機制並根據社會保障援助物價指數在二零一四年十月後12個月的變動,上調4.4%(6.910億元),以及預計援助金增加(5.670億元),其中包括租金津貼最高金額增加5.8%。按年調整的金額將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而款項只會在《2016年撥款條例草案》獲通過後才會發放。
10在分目180(經營帳目─經常開支)公共福利金計劃項下的撥款206.530億元,用以向合資格人士發放傷殘津貼、包括廣東計劃所將支付的金額在內的高齡津貼,以及長者生活津貼。撥款較二零一五至一六年度的修訂預算增加19.730億元(10.6%),是由於津貼金額按照既定的每年調整機制並根據社會保障援助物價指數在二零一四年十月後12個月的變動,上調4.4%(8.160億元),以及預計津貼金增加(11.570億元)。預計津貼金增加主要是由於預計公共福利金計劃下所有個案的數目的增加,其中包括因推行傷殘津貼檢討的建議而新增的個案。按年調整的金額將追溯至二零一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而款項只會在《2016年撥款條例草案》獲通過後才會發放。

3
14/15
()向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高齡津貼、長者生活津貼和傷殘津貼的人士發放額外津貼,金額相當於一個月的綜援標準金額、高齡津貼、長者生活津貼或傷殘津貼。這方面的額外開支為二十七億元。
15/16
()向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高齡津貼、長者生活津貼和傷殘津貼人士發放額外津貼,金額相當於兩個月的綜援標準金額、高齡津貼、長者生活津貼或傷殘津貼。額外開支為五十五億元;
16/17
()向領取社會保障金額的人士發放金額相當於一個月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高齡津貼長者生活津貼或傷殘,額外開支二十八億。

4
on.cc東網專訊】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去信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表示港府希望在本月16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提出議案調動議程,先審議臨時撥款決議案,再處理其他政府法案,以確保港府可以在下個財政年度開始後可以如期支付支出,冀曾鈺成批准。
林鄭月娥在信中表示,16日的會議為今個財政年度內最後一次立法會大會會議,而審議臨時撥款決議案已是迫在眉睫,港府需要立法會通過臨時撥款,以確保在41日起可如期支付公共福利金等必要支出。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表示,只會在審議新一份財政預算案時才會拉布,審議臨時撥款期間則不會拉布,料不會令政府在今個財政年度出現財政懸崖,但敦促政府要守規矩,不然引起議員辯論變相拉布。

5

資料摘要
選定地方的臨時財政預算案安排
1.背景
1.1香港的《公共財政條例》(2)訂明,政府須就新財政年度開始至《撥款條例》制定期間的服務開支尋求立法
會批准。此份資料摘要旨在向根據《公共財政條例》(2)7(1)條提出的決議案小組委員會提供資料,說明英國、澳洲、加拿大及新西蘭的相若安排。上述各地的相關臨時財政預算案安排撮述於下表。


6
第二章  公共財政條例
7條:撥款前開支的批准
 (1) 立法會可在撥款條例制定前藉決議批准將某財政年度的政府服務開支記在政府一般收入上,但須按照本條例和符合該決議所指明的限制及條件而進行。
(2) 依據經根據本條所作的決議而記在政府一般收入上的開支,須按照根據第5條呈交立法會省覽的開支預算所示的總目及分目編排,而為施行本款並在符合該決議所指明的條件及限制下,本條例的條文須適用於該預算,猶如該預算為核准開支預算一樣。
(3) 依據經根據本條所作的決議記在政府一般收入上的開支,須在撥款條例實施後,按該條例所規定的各項備付款額對照抵銷。

7
憲報
Ord no 20 of 2015
A2849
2015/11/12
追加2014-15撥款,Supplementary appropriation 65

2014
LN33 of 2014
B319
公共財政條例、立法決議、2014/3/19、第二章7(1)786.7





8
416日二讀《2014年撥款條例草案》,主席宣布有66人出席,44人贊成,15人反對,6人棄權。由於議題獲得在席議員以過半數贊成,他於是宣布議案獲得通過。通過。
2014年臨時撥款議案
根據《公共財政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PROPOSED RESOLUTION UNDER THE PUBLIC FINANCE ORDINANCE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主席,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議案。
---
我們按照決議案第四段的規定,根據2014-2015年度開支預算所列的備付款額,決定每一分目所申請的臨時撥款額。綜合各分目的需要,我在致辭文本的註釋中提供了每一總目之下的初訂臨時撥款額。在《2014年撥款條例》實施之前,政府可動用的臨時撥款額合計為7867,747萬元,相當於《2014年撥款條例草案》下撥款總額3,3584,832萬元的23%,僅足以應付政府約兩個月的運作需要。


170 社會福利署 157 病人及家屬援助金                     100%
176 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                                                            25%
177 緊急救濟                                                                              100%
179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                                                         30%
180 公共福利金計劃                                                                   30%


主席:我現在向各位提出的待決議題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的議案,予以通過。現在付諸表決,贊成的請舉手。
(議員舉手)
主席:反對的請舉手。
(沒有議員舉手)
主席:我認為議題獲得在席議員以過半數贊成。我宣布議案獲得通過。


9
「決議案第四段的規定」
庫務局局長俞宗怡曾在20003月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通過臨時撥款決議案,其致辭文為:「這項動議旨在申請臨時撥款——這做法依循立法會沿用已久的程序——我們是按照決議案第四段的規定,根據預算草案所列撥款的百分率,決定每一分目所申請的臨時撥款額。」


10
議案第四段
4. 關於開支總目內每一分目的開支,不得超逾
(a) (就經營帳目經常開支分目而言)下述款額
(i) (除在該分目是列於本決議附表 1內的情況外 )相等於上述預算案就該分目顯示的備付款額的20%的款額;
(ii) (如該分目是列於本決議附表 1 )相等於上述預算案就該分目顯示的備付款額的某個百分率的款額,而該百分率在該附表中就該分目而指明;及
(b) (就經營帳目非經常開支分目或非經營帳目開支分目而言)下述款額
(i) (除在該分目是列於本決議附表 2內的情況外 )相等於上述預算案就該分目顯示的備付款額的100%的款額;
(ii) (如該分目是列於本決 議附表 2 )相等於在該附表中就該分目而指明的款額,或財政司司長在任何個案中批准的其他款額,但該其他款額不得超逾相等於上述預算案就該分目顯示的備付款額的100%的款額。



2016年3月3日 星期四

寫在撰寫預算案書面提問之後


每年的財政預算案在發表後,立法會要一個多月後才辯論。這是因為,立法會議員需要就預算案的不同內容,向政府提出書面的問題,以便進行辯論。政府為應付財政年度41日始至批准撥款日之間的開支,會根據香港的《公共財政條例》,要求立法會通過一個臨時撥款決議案(1),撥出部份開支(約為20%經常性開支和100%非經常性開支,但法例並無此限制)

整份財政預算案約有1500頁,涉及政府下年度總開支達到49百億元。撰寫提問主要由議員助理負責。政府會將相關問題分發給各部門公務員(主要是行政主任職系)作答。每年這幾天是忙於撰寫財政預算案的書面提問的時候。2010年立法會議員共提出3千餘條;2012年有4千條;2014年有6800條;2015年有7000條,涉及面之廣泛、工作量之巨大,難以想像。立法會提問在近年急遽增加,與拉布有關。香港政府並不怎樣尊重市民質詢,加之大量提問,事情演變為亂問亂答,令議員助理十分沮喪

撰寫預算案提問是了解政府政策的重要一環。撰寫者先要條件是了解政策,心底有一定問題。其程序應該是先對比往年和今年的預算案附錄的數字的百分比,找出一些顯眼的數字,例如,今年的其他收入款項的非經營部份為去年的8.4倍。
提問例子:
《零一六年撥款條例草案》的演詞中,附錄A153顯示二零一六/一七年度財政預算內撥款額、政府開支與公共開支的關係,其盈餘/(赤字)的經營、非經營、總額分別為去年的56%   (653%)31%,其原因為何?

第二步是從預算案演詞中,要求政府提交數據,例如:
請告知,因應預算案演詞第22段,政府就延長「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等措施,預計其壞帳開支為何?

第三步是進入預算案內的84個總目、8個基金,逐一查冊,找出要問的東西。問題主要為兩方面,數字性的或政策性的。例如:

請列出在過去10年,在綜援受助個案中,有多少人數為65歲至69歲、70歲至74歲,75歲以上。
請列出在過去10年,在綜援受助個案中,有多少個案為65歲或以上的一人住戶,有多少個案為兩位住戶成員都超過65歲的2人住戶;及有關的開支的粗略估算(以家庭為單位,並包括發放額外標準金額)。

這數字關乎全民退休保障,社會署發放的老人類別綜援是指60歲或以上,與争議點的65歲不同。但提出問題前應了解去年的答覆(這類問題每年重覆提問數十篇)。查找年報和該政策局網頁的資料是必要手段,因為,不應提問已公佈的資料。

相關年報的例子:
請按地區列出14/1515/15年度的消防處年報附錄的6.2特別服務類型。
請就消防處於20134月成立了巡查專隊,與屋宇署展開聯合行動,巡查舊式商住或住宅樓宇的公用地方及逃生途徑以來,按在巡查中所發現的違規情況,例如逃生途徑被阻塞、設有劏房或存在僭建物、消防裝置設備缺乏保養或過量儲存危險品等分類,按年列出其所發現的消防違規事項。

另一些是對現政策的質疑,這些可幫助議員在隨後的201641日至8日財務委員會審核2016-2017財政年度開支預算的特別會議上向官員質詢。例如:

請列出14/1515/1616/17年預算中的「分發的刊物」的成本及「售出的刊物」的成本。
請列出在「售出的刊物」和「分發的刊物」的倉存量及其價值。
請解釋在政府推動節約用紙和善用互聯網的政策下,為何政府新聞處印刷的「分發的刊物」數目不減反增?
政府新聞處對此有否對策?

當然,議員大人們是不會看的。我們不要太天真。

還有,撰寫提問,需要翻查審計報告,審計署查找了政策局的不是,我們便要追問。例如:
2014年審計處第63號報告書後,請告其第4部分:空管服務相關收費的管理的拖欠取過境導航費的情況。
請列出欠繳款額25萬元上的每家航空公司名字及其拖欠費用。

註:欠款最多的個案(以下稱為“個案A)所拖欠的款額為640萬元。截至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個案A的欠款已增至700萬元。

政策局對審計報告的回應總是:「4.18民航處處長同意審計署的建議。」事情是,當傳媒不再關注後,各方都不再理會。


另一些提問是,政策局已公布了大數,我們希望取得各分項,例如:

請列出在15/16年度,向參與為殘疾人士提供的運輸服務和政府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的各公共運輸營辦商發還少收的車/船費收入為何。

有一些提問要翻查法律。例如,總目 3 3 土木工程拓展署,「根據《沙粒條例》(147)簽發沙粒的入口和運送許可證;…..」。

提問:
就「µ預計二零一六年搬運沙粒許可證會減少,原因是進行中的大型填海工程將大致上完成。」,請告知第三條跑道所用於填海的沙粒是否上述管制範圍?

請列出在201516年,土木工程拓展署共鞏固的不符合標準的政府人造斜坡、私人人造斜坡進行安全篩選研究、天然山坡施行風險緩減措施,的數目、面積及其支出的小計。

後語

在現時的政局下,基本上沒有人關心政策和數字。可是,每年一度的預算案書面提問是一個好的練習,它迫使關心的人們重溫各部政策、年報、審計報告、去年的答問和現有法例。



附注

第二章  公共財政條例
條: 7 撥款前開支的批准
 (1) 立法會可在撥款條例制定前藉決議批准將某財政年度的政府服務開支記在政府一般收入上,但須按照本條例和符合該決議所指明的限制及條件而進行。
(2) 依據經根據本條所作的決議而記在政府一般收入上的開支,須按照根據第5條呈交立法會省覽的開支預算所示的總目及分目編排,而為施行本款並在符合該決議所指明的條件及限制下,本條例的條文須適用於該預算,猶如該預算為核准開支預算一樣。
(3) 依據經根據本條所作的決議記在政府一般收入上的開支,須在撥款條例實施後,按該條例所規定的各項備付款額對照抵銷。 (1997年第80號第102條修訂)


臨時撥款議案
4. 關於開支總目內每一分目的開支,不得超逾
(a) (就經營帳目經常開支分目而言)下述款額
(i) (除在該分目是列於本決議附表 1內的情況外 )相等於上述預算案就該分目顯示的備付款額的20%的款額;
(ii) (如該分目是列於本決議附表 1 )相等於上述預算案就該分目顯示的備付款額的某個百分率的款額,而該百分率在該附表中就該分目而指明;及
(b) (就經營帳目非經常開支分目或非經營帳目開支分目而言)下述款額
(i) (除在該分目是列於本決議附表 2內的情況外 )相等於上述預算案就該分目顯示的備付款額的100%的款額;
(ii) (如該分目是列於本決 議附表 2 )相等於在該附表中就該分目而指明的款額,

或財政司司長在任何個案中批准的其他款額,但該其他款額不得超逾相等於上述預算案就該分目顯示的備付款額的100%的款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