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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消 息 報 導
劉 山 青 案 仍 未 定 奪
黃 國 華
時代新聞 1983年5月14日
香港青年劉山青在中國大陸被捕,案件仍未見結。
根據本刊獲得的消息,雖然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判處劉山青十年有期徒刑,但是並未正式宣判,故此可說,該判決仍未正式生效。
目前劉山青仍被拘留在黄華懲教所.
本刊接獲來自廣州市高層的靈通消息透露,有關劉山青案的文件,已經越級傳遞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由中央審核並作出詳細檢討。
四項反革命罪
劉山青被控以四項反革命罪名,最初是按慣例,在就逮地方的中級人民法院審訊。根據中國大陸司法程序的習慣,有關文件的覆閱,應先交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辦理,但是現在直接上遞北京,可見中國執法和司法機關部認為這一宗案件不能按一般方式處理。
本刊又接獲獨家消息,透露劉山青被控的四條罪名。各條和指證的支持如下:
(一)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違反刑法第98條。指證的支持,是說劉山青乃「共產主義者同盟」的積極策動人之「共盟」是中國境內一幫民主運動和地下刊物活躍份子的組織,也有一些香港居民參與。
(二)為敵人刺探情報,違反刑法第97條。指證的支持說,劉山青曾經向王希哲和何求的家屬,刺探兩人在獄中的近况,相信是為香港的敵人「托洛茨基份子」服務。
(三)以反革命為目的,散發反革命標語、傳單、刊物,宣傳煽動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違反刑法第102條。指證的支持說,在劉山青的行李中,搜獲香港「托派」的刊物和傳單,可供散發用途。
(四)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違反刑法第92條。指控的支持說,劉山青探望王希哲和何求的家屬,並且餽贈現款,企圖搞串連活動。
本刊接獲的靈通消息又透露,劉山青在整個審訊過程中,一言不發,不答辯,也不招供。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會指定律師替他辯護,但他拒絕接受法律援助。
反特務科執行
由於四條探罪都是反革命罪名,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11條,可以不公開審訊;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一切宣判都應該公開。至今劉山青案仍未公開宣判,故此技術上說,第一程序的審訊仍未結束。
靈通消息人士又說,在1981年底執行拘捕劉山青的,不是公安局人員,而是中共中央情報組反特務科。
反特務科是直屬中央的組織,不受省和地方的政府機關管轄,連公安局也不知道他們的行動過程。但是本刊得知,在拘捕劉山青時,反特務科曾知會廣東省公安局。
由於不是公安局經手,所以申請探望被告的手續,也不是經由公安局,反特務科也由於本身的性質限制,不能辦理這些手續。所以劉山青的父親,雖曾向公安局申請採望,結果是碰壁。
本刊接獲的消息說,探望劉山青的手續,由法院辦理,若被告家人向法院申請,獲批准的成數甚高。不過,廣州市公安局也不希望有人探望劉山青,故此沒有主動將這一點資料提供予劉家.
一位接近廣東省高層的官員說,他們完全清楚香港「營救劉山青委員會」的底細,他們認定「營劉會」內有「托派」人士。這位官員說,「營劉會」將劉山青一案,擴大地宣傳成為香港人返國內沒有保障,這是不可容忍的;但他、又補充說,「營劉會」的人若果返中國大陸,祇要不從事顛覆活動,也不會被拘捕。
「營劉會」反駁
在香港,一位「營劉會」發言人說中共指控的四條控罪不能成立。
這位發言人表示,「共盟」是1980年活躍的組織,在1981年各民主運動領袖相繼入獄後,已經沒有活動,因此第一條控罪不能成立。
至於第二條和第三條,都牽涉「托派」,但發言人說,劉山青祇是對「托派」友好,本身並無加入。
對於第四條,發言人認為,劉山青餽贈與王、何兩家,祇是出於關懷,不能構成罪行,而劉山青那一次北上,主要目的就是探望兩家人,問候和安慰而已。
國際特赦會已經將劉山青列為「良心囚犯」,並呼籲全世界的人士,在本月25日前各自致函中國國務院總理趙紫陽或公安部長趙蒼壁,提出請求釋放劉山青。
筆者註:這是一篇重要的文章, 因為黃國華的確取到一些內部消息,特別是寫出劉案由中共的反特組織處理, 所謂反特其實本身是一特務機構, 凌駕於法治與人權。
香港目前的國安局其實是以中共的反特手法對付異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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