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來港定居,除了以單程證外,還可以透過其他渠道,其中之一是
外地人來港定居的,除以單程證外,一般的有6種途徑,分別是:(i)一般就業政策、(ii)輸入內地人才計劃、(iii)優秀人才入境計劃、(iv)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及(v)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此六項的總定居人數約為單程證的13%,而“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約為單程證的約1.2%(註三)。
一般就業政策佔“各項入境計劃來港人士取得居留權”的一半,但它不包括內地的中國居民和“阿富汗、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優秀人才入境計劃則約為六項的總的3%,不包括“阿富汗、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約佔10%。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約佔27%。
入境條例為何針對“阿富汗、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有待澄清。此六類的審批權是特區的管轄範圍。
再議審批權
在永無休止的單程證爭論中,有一個論說為,“「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由香港入境處審批,為何「單程證」不可以交由人境處審批,申請人士可以透過其在港有關人士向入境處申請呢?”
這一說法有少許問題需要解決,一般人的概念是單程證是為了家庭團聚,但不是必然。其每日150個名額中,有一少類與此無關,就是“來港承繼親屬財產的人士”。我們不知道,是否來港承繼10元也可以作為申請理由,但有一個微妙的問題,這類人未必有親人在港代其進行申請(註1)。
基本法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雖然為單程證作為依據,但除國防外交外,入境事務仍然由特區管轄。在1999年,由於居港權爭議,人大曾作解釋,推翻了終院判決,但人大只說,“均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其所在地區的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批准手續”。這並不表示香港必須照單全收。
單程證制度是港英時期的產物,它是兩國政府的協議,明顯地,港英雖然實質上照單全收,這不等於港英政府放棄了這部份的入境管轄權。又例如一地兩檢,中國檢核過的,不等於香港海關不檢核。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與單程證相關的,只是說,要辦理手續和限額人數(註2)。
由此看來,取回審批權的說法可能從開始已經有謬誤,是否為第二十二條本地立法更為恰當呢?
後記
話雖如此,港人不要太迷信於法制。首先,這樣重大的改動若政府不啟動,民間是很難推動的;其次,搞得來已是一國一制,沒實質意義;其三,就算進行本地立法,最後也只是形式,也是照單全收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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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註一
A)來自中國大陸的家庭成員
目前,獲發給「單程證」來港定居的中國大陸移民之配額是每天150名。按照大陸的規則和程序(不在香港政府和本港法庭管治之列),下列人士有資格申請單程證來港:
1.
按照《基本法》第24(2)(3)條和《入境條例》附表1第2(c)段,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註)。
2.
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配偶。
3.
來港與親屬團聚的受供養子女(在大陸無人照顧)。
4.
來港與親屬團聚的受供養年老人士(在大陸無人照顧)。
5.
來港照顧受供養父母的人士。
6.
來港承繼親屬財產的人士。
註二
第二十二條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北京設立辦事機構。
註三
「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
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實施。為127人。
已移居海外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第二代,可透過本計劃於海外申請回港工作。除一般的入境規定外,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資格:
「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並無規定受聘人一年內的最少留港日數。惟受聘人應主要是在香港特區而非在外地或內地從事有關的工作。
入境事務處會按有關居留權的法律條文規定及因應個別申請的情況,審核受聘人是否符合獲得香港特區居留權的資格。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
根據「優秀人才入境計劃」所分配的名額為27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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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八月二十八日)公布首份香港人才清單。人才清單旨在吸引來自世界各地的優秀人才,以更有效和聚焦的方式配合香港經濟的高增值及多元化發展。人才清單經廣泛諮詢持份者而制訂,共包含11項專業。
人才清單凸顯香港經濟發展最需要的具體專業。為吸引相關世界各地人才來港,我們將通過「優秀人才入境計劃」按現時年度1000的配額,為人才清單下合資格人士提供入境便利。在「優秀人才入境計劃」下,獲批准的申請者無須在來港定居前先獲得本地僱主聘任。符合人才清單相關專業資格的申請者,可在「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的「綜合計分制」下獲得額外分數。
11項專業表列如下:
(1)資深廢物處理專家或工程師;
(2)資深資產管理專才,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基金管理;
(3)資深海運保險專才;
(4)精算師;
(5)資深金融科技專才;
(6)資深數據科學家及資深網絡安全專家;
(7)創新及科技專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範疇:(i)藥物學及生命科學或生物科技;(ii)數據工程(例如數據開採或數據分析)、人工智能、機械人技術、分布式分類帳技術、生物辨識技術、工業或化學工程等;及(iii)材料科學或納米科技;
(8)造船師;
(9)輪機工程師及船舶總管;
(10)創意產業專才,包括︰(i)音樂︰錄音工程師、母帶工程師、黑膠唱片的刻錄/壓鑄工程師;(ii)數碼娛樂︰遊戲開發專家(遊戲設計師、遊戲程式設計師、遊戲圖像設計師)、遊戲製作人;及(iii)電影︰參與前期製作、製作和後期製作的不同角色並且是指定著名國際電影節的得獎者;及
(11)專門解決國際金融及國家與投資者之間糾紛的爭議解決專才;及擁有處理來自投資或東道國跨境交易的專門知識及經驗的業務交易律師。
就人才清單的11項專業及對該等人才的資歷/經驗要求的詳細資料,可瀏覽今日推出的人才清單專題網站(www.talentlist.gov.hk)。
政務司司長暨人力資源規劃委員會主席張建宗表示:「香港歡迎來自世界各地具備寶貴技能、知識和經驗的人才來港工作,充分發揮他們的才能及進一步發展他們的事業。公布人才清單為我們的其中一項主要措施,有助香港在吸引國際人才時取得競爭優勢,創造群聚效應,並刺激本地人才的發展,推動香港向前邁進。」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今日起接受人才清單下合資格人士的申請。申請安排可瀏覽人才清單網站及「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網站(www.immd.gov.hk/hkt/services/visas/quality_migrant_admission_scheme.html)。「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繼續歡迎其他行業及界別的優才申請來港。
通過政府海外及內地經濟貿易辦事處的共同努力,以及行業持份者的支持,人才清單將以「香港‧無限機遇成就專才」主題作推廣,吸引來自世界各地的目標優秀人才。
人才清單將會定期更新,以確保其與時並進,繼續配合香港最新的經濟發展,以及對各類人才不斷轉變的需要。
完
2018年8月2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45分
立法會二十一題:外來人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入境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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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三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盧偉國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為補充香港的人力資本和應對人口老化及勞動力下降的挑戰,政府在二○一五年五月推行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輸入第二代計劃),鼓勵該等人士來港發展事業。同月,政府亦優化多項人才及專才入境計劃,當中包括放寬根據一般就業政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及優秀人才入境計劃來港人士的逗留安排。此外,政府於去年十二月推出高等學歷就業資訊網上平台(網上平台),為具備學位資格的求職者提供就業的相關資料及職位搜尋渠道,支援在海外升學的香港居民及上述的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人士尋找香港的工作。關於各項人才及專才入境計劃的實施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月分別透過(i)一般就業政策、(ii)輸入內地人才計劃及(iii)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申請來港的人數,以及當中獲批的人數和百分比分別為何;政府有否檢討放寬該等計劃逗留安排的預期成效是否已達;若有,結果為何;若否,會否於短期內進行有關檢討;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自輸入第二代計劃推行至今,透過該計劃申請來港的人數為何;
(三)是否知悉,過去三年每年在海外完成學業後回流的香港居民人數;政府會否提升網上平台的相關資料,鼓勵當中已成為本地缺乏的高端專業人才(例如創新科技人才)的香港居民回港發展事業;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有否主動聯絡來港升學的海外學生或相關學生組織,以了解他們考慮是否留港發展事業時的主要關注事項及訴求;及
(五)有否進行追蹤研究,以了解根據上述各項計劃來港的人士在香港的逗留年期和發展事業的情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盧議員的提問,經諮詢教育局及勞工處後,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自二○一五年五月起實施一系列措施,便利外來人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來港和留港發展,以補充香港的人力資本,應對人口老化及勞動力下降的人口挑戰。其中,「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自二○一五年五月推出至二○一六年底,共收到417宗申請,當中235宗獲批,反應良好。
入境處已透過外訪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駐外辦事處加強宣傳有關措施。特區政府會密切留意措施的推行情況,適時檢討成效,如有需要,會按社會及經濟情況作出調整。
(三)勞工處於二○一六年十二月推出「高等學歷就業資訊網上平台」(網上平台),以加強對持有高等學歷的求職人士,特別是於香港以外地區高等院校留學的香港學生、有興趣回港工作的港人移民第二代及海外高學歷/專業人士的就業支援,讓他們了解香港就業市場的情況,及透過網上平台搜尋和申請合適的職位空缺。勞工處並積極向僱主宣傳,鼓勵他們利用網上平台刊登學歷要求為學士學位或以上的職位空缺,以吸引人才來港發展。
特區政府沒有備存提問述及的統計數字。
(四)教育局於二○一三/一四至二○一六/一七學年資助相關院校聘用顧問,以問卷調查非本地學生在港留學及生活的體驗,以及他們主要關注的事項,包括考慮留港發展的因素。
完
2017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5分
科技人才,例如在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下,過去數年,所輸入人才的行業分布包括藝術、學術研究和金融服務,那些不是科技人才入境計劃提出的科技人才。
至於議員提及內地居民取得居留權的比例,其實有關數字有所滯後,過去數年有關數字其實是越來越低的。
居留權
根據《入境條例》,有六項類別的人士合資格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居留權。此外,任何人士如符合該條例的過渡性安排,也有資格享有居留權。本頁將解釋哪些人士屬於這些類別,列出有關的過渡性安排,以及說明哪裏可取得更多相關資訊。
合資格人士類別
根據《入境條例》,任何人如果符合以下其中一項,則屬於香港特區的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權。
中國公民
(b)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b)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住於香港連續7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c)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屬於上述(b)或(b)項類別的人士。
任何人士作為此項所指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而享有居留權,只在確立了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時方可行使,而他/她只可藉其持有以下文件確立:
發予他/她的有效居留權證明書並且已附貼於其有效旅行證件上;
發予他/她的有效香港特區護照;或
發予他/她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通常居住
任何人如果是合法、自願和以定居為目的而在香港居住(例如讀書、工作或居留等),不論時間長短,他/她會被視為通常居住在香港。如果他/她只是暫時不在香港,仍會被視為是通常居住在香港。
關於一名人士是否已不再通常居住在香港的問題,須視乎其個人情況及其不在香港的情況,包括
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間及次數;
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
是否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及
其主要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地。
然而,在下列情況下,任何人均不會被視為通常居住在香港:
該人在香港的任何時間內:
以非法方式入境,其後不論是否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或
在違反任何逗留條件的情況下留在香港;或
以難民身份留在香港,或被羈留在香港以等候甄別難民身份或遣離香港;或
在政府輸入僱員計劃下受僱為外來合約工人而留在香港;或
受僱為外來家庭傭工(指來自香港以外地方者)而留在香港;或
以《領事關係條例》所指的領館人員身份留在香港;或
以香港駐軍成員身份留在香港;或
以訂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證件持有人身份留在香港;
在任何期間,依據法院判處或命令被監禁或羈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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