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文章刊登後引來一些漣漪──香港的單車愛好者受到什麼法例規管?有朋友表示:“資料提供:馬路上踩單車,不用考牌。但,若違反交通規例,有駕駛執照者,會按例扣分;無者,則無照可扣,因而不用扣分。”並有臉書友和應:“已行使多年”。一位退休警司朋友回應:“未讀過這樣的法律,可能我是懶及讀書少。---未退休前,記憶所及,單車有定義的,電動單車沒有清楚定義,會當為電單車,但它又不是,故不能如電單車般發牌,當年就是如此。沒牌又怎可在街上行。”
進入之前,首先補充台灣的一則新聞,以示對應否引入電動單車的討論公允。2018-04-23台灣新聞報導:「陸客騎電動自行車不戴帽 車禍命喪恆春半島」https://udn.com/news/story/7315/3103076
台灣的墾丁有電單車和電動電單出租。電單車大多以125cc的重型機車為主,約為每天租金150港元,電動自行車約為200港元。電動電單時速上大約為30~40公里,充滿電可雙載跑大約70公里左右,上坡不夠力的,其好處是不用牌照,只需帶頭盔。
多年前,筆者在那裡租電單車,揸大膽車,那時,連開油箱鎖,打火都不懂,老板娘照租的。結果逆線行車,不過那時的台灣司機很斯文。
現在不行了,墾丁雖是觀光勝地,取締未戴安全帽的警察可也不含糊,尤其假日更為嚴謹。另外,沒有駕照的話,是"絕對"不能租車的。業者不會冒著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危險,租給無照的遊客。
香港單車規管
香港的單車由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規管。其釋義為:“單車
(bicycle)指經設計及構造為使用踏板驅動的兩輪車輛”。當中針對單車的大致為:第45條.魯莽騎踏單車,46.不小心騎踏單車,47.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騎踏單車等,48.行人所犯罪行,49.干預汽車,54.單車出租及騎踏的限制,60.警方截停車輛的權力,123.快速公路的指定及界限的決定。
以魯莽騎踏單車為例,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3個月。
扣分制
有關這制度的法例,載於香港法例第 375 章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中。它的釋義是:
“汽車”(motor vehicle) 具有《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給予該詞的涵義;
“司機、駕駛人
(driver) 就任何車輛(人力車除外)、西北鐵路的車輛或電車而言,指任何掌管或協助控制該車輛的人,而就人力車而言,指任何拉拖人力車的人;”
只而,與單車或單車擁有人完全無關。它所涉及的《道路交通條例》第7、36、55等條例,唯獨不涉及單車的45至49條等。
結論
網友所說的單車被扣分是假新聞,以訛傳訛。但我們也看到,香港對單車的規管相當過時,有可能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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