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6日 星期五

抗議DQ周庭,反對政治审查!


選舉主任取消“香港眾志”代表周庭的港島區立法會補選參選資格,令人憤怒,震驚。它所持的理由並非針對周庭個人,而是政治組織“香港眾志”。它表示香港的立法會選舉及區議會選舉(1),史無前例地引入了政黨法,审查政治組織。
若然香港法院不推翻是項決定,特區可能有數個政團不能參選。而作法令人擔心香港人會否因為僅僅由於一個名詞,而不是當中的具體內容而入罪。這是典型的以言入罪,赤祼地基本法第4條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必須保障自由的規定。(2)
政府的聲明沒有表明,選舉主任在今次事件中並沒有审議“香港眾志”所言的“民主自決”為何(3)?而事實上,政府所依據的立法會條例是由臭名遠播的臨時立法會制定。(4)
政府隨後羅織罪狀,引用“香港眾志”在201671遊行的聲名(5)
『香港眾志計劃於同樣時間發動民間公投確立自決綱領,希望在主權移交二十週年凝聚港人共識,促使民主自決2047年後的政治地位和自治程度,作為未來民主運動的共同綱領。』
20471997同樣是香港大限,因為港人同樣要面對香港前途問題,“香港眾志”的計劃何罪之有?況且,它並非“香港眾志”在其官方網頁上鼓吹的十個政綱之一。

如何應對

其一,泛民當然要在很短的時間內,決定派出誰作代表角逐今次補選。網上所鼓吹“若DQ姚周二人,不必再對議會存有希望”的所有言論都是民主的敵人,因為,在共產黨之下的所有選舉都帶有不民主性,議會選舉是市民選出其代表發聲的渠道,不可廢置!
其二,今天事件是對特區憲法的沖擊。根據第9172公告,http://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72148/cgn201721489172.pdf
它只要求參選者在129日下午5時前親自交表,這點周庭做了。泛民仍然可以向法院尋求許可,爭取回參選資格。這是唯一可以從制度內爭取糾正的方法。
其三,今次事件本質上是政治問題,泛民必須以最大力量組織市民抗議,除了傳統的遊行和集會以讓公眾表態外,還應該沖擊選舉事務處。政治問題的最有力解決方法永遠是動員群眾!

後記

本人曾撰文表示中共不會在今次補選中玩嘢,DQ泛民參選代表。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5%B0%8D%E4%BB%8A%E6%AC%A1%E5%88%9D%E9%81%B8%E7%9A%84%E7%9C%8B%E6%B3%95/
形勢明顯地超出本人之前的估計,本人僅此致歉。



備註

註一

(b) 候選人提名同意書及聲明書
候選人提名同意書及聲明書須由候選人填妥及簽署,並由 1 名見證人簽 署證明。候選人必須簽署 1份聲明書,表明該候選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 區議會條例》第34(1)(b) ]

2

基本法第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3


特區政府就二○一八年立法會補選回應傳媒查詢
**********************
  回應傳媒就二○一八年立法會補選事宜的查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言人今日(一月二十七日)作以下回覆:
  《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特區政府一直尊重及維護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上述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與此同時,特區政府有責任執行和維護《基本法》,以及確保所有選舉均在符合《基本法》和相關選舉法律下進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及法律地位十分清晰。《基本法》第一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條則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此外,《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四)條規定,《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即香港依據「一國兩制」原則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政策)相抵觸。
  立法會依據《基本法》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其職能等事宜由《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條所規管。換言之,立法會的設立及職權均源於《基本法》。此外,《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民主自決」或以公投方式提出包括選擇獨立來處理香港體制等,均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擁護《基本法》是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法律責任。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或以何種形式提議獨立的人士不可能擁護《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立法會議員的職責。
特區政府知悉,二○一八年立法會補選的選舉主任已開始就候選人的提名作出決定。特區政府支持選舉主任依法就候選人提名是否有效作出決定。選舉主任根據相關選舉法律有責任和權力作出該些決定。
  就一名候選人因不符合《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的規定而被選舉主任決定其提名為無效,特區政府認同及支持選舉主任的決定。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與法例要求之聲明內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内容相違背,該候選人不可能符合相關選舉法律的規定。
  選舉主任的決定旨在令是次立法會選舉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適用法律下公開、誠實、公平地進行,與部分社會人士指稱的政治審查、限制言論自由或剝奪參選權無關。  
2018127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048

4

立法會條例
本條例旨在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組成、召開及解散,以及立法會議員的選舉及有關事宜訂定條文。 [1997103]
由臨時立法會制定。

40.          獲提名的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
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任何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某選區或選舉界別選舉的候選人或為選舉委員會選舉的候選人——
40(1)(b)(i)條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
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及

5

七一宣言——千里之行,始於足下;民主自決,此際啟航
香港眾志 2016-06-30 01:07:58 發佈

十九年前的七一,是香港主權移交的日子。十九年來,政府一直對「回歸」的歷史塗脂抹粉,卻無視了香港從未在主權移交的歷程中,擁有任何的話語權。在七十年代中,香港的政治前途,成為了中英兩國之間,密室談判的籌碼,任人擺佈。為了讓港人接受密室談判的安排,中共曾作出實現民主政制的承諾,亦即以「民主回歸」的論述,挽回港人對九七年後政治制度的信心。

然而,普選制度的落實被三番四次拖延,人大八三一決定更阻斷了香港尋求民主政制的機會。以往港人對於「民主回歸」的想像,一時之間蕩然無存。以往,泛民主派採用的精英政治為主調,試圖以「密室談判、避開中共禁忌」等擦邊球的方式爭取民主,2010年密室談判、以至多次譴責議會抗爭,避談自決問題等等,遺隨著「民主回歸」論的消失,而宣告破產。更甚者,中共政權多番向港人施加政治壓力,要求所有市民臣服於一國的權威之下,已到了嚴重破壞港人日常生活之地步。銅鑼灣書店非法擄人事件、藝人何韻詩因政治原因被商家打壓的事件等等,皆可見香港已經步入水深火熱之中,沒有人能夠幸免於難。

我們可以失望,卻不可以絕望。七一大遊行,正正象徵著香港公民運動的革新與蛻變,更代表著人民具有抗衡政府的實力。零三年的五十萬人大遊行,令自由黨倒戈,最終令政府撤回國家安全法,並迫使董建華下台。一四年的七一晚上,五百一十一位市民參與「預演佔中」被捕,把公民運動推向「全民抗命運動」,為後來的雨傘運動以及公民抗命的浪潮奠定了重要的基礎。然而,讓我們憂心的是,佔領告終以後,部分泛民政黨提出「AnyoneButCYABC)」的策略,為了阻止梁振英連任,竟然靠攏權貴與既得利益者合謀,倡議泛民和商界共同推舉建制派特首候選人 ,以及高度讚揚疑似未來特首候選人曾俊華。顯然是民主進程的倒退,更背棄投入雨傘運動街頭抗爭的香港人民。

回顧當年董建華下台,換來「貪官」曾蔭權;「貪官」曾蔭權下台後,換來「狼鷹」梁振英。我們相信,制度問題遠比人選問題重要,民主運動並非只是一場「尋找最大公因數」的遊戲,更是實踐理想、捍衛核心價值的手段,容不得半點退讓。因此,在今年的七月一日,一個象徵著社會運動蛻變的日子,香港眾志提出「民主自決運動」的路線圖,尋求民主運動論述的轉向與議程的革新,而非在既有的框架下與權貴勾結欺騙群眾,緣木求魚祈求北京老官接納,給予所謂「開明」建制派成為特首。

我們相信,香港前途議程並非由政治精英說了算,而應該由所有港人共同決定,所以在傳統泛民於來年特首選舉倡議「ABC」靠攏商界之際,香港眾志計劃於同樣時間發動民間公投確立自決綱領,希望在主權移交二十週年凝聚港人共識,促使民主自決2047年後的政治地位和自治程度,作為未來民主運動的共同綱領。

民主自決運動,就是擴張既有的政治想像,由每一個香港人決定自己的前途,而非受制於以往不民主的政治框架。呼喚自決浪潮,就是香港眾志的未來重任,縱使前途公投並非一朝一夕之事,但只要港人重新團結起來,我們相信將能為香港的民主運動闖出一條新路,終有一天令到香港能夠自主自立,實現民主自治的理想願景。

香港眾志
2016630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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