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議員議案由於建制派反對,無法在立法會進行辦論,但黃碧雲議員提出口頭質詢,政府還是要在立法會作答。國歌法中的所謂“愛國情懷、憂患意識”和“尊重”元素屬個人取態,沒有太大的討論意義。筆者認為社會的關注應是:一,本地立法會否削弱人權;二,收緊原有空間?問題所在是國歌法比國旗法更嚴厲,當中的主要元素更多,而聲音比實物的布子更抽象,因而更難保障上述兩點。筆者估計其對本地的直接影響主要是:一,在小中學推行愛國教育 (認同大陸政權,包括其違反人權的作法);二,對網絡自由的影響(即重提反網絡23)。
在《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建議中,政府議案的重要新增豁免為:
(a) 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和模仿目的;
(b) 評論時事;
(c) 引用。
可惜版權條例原地踏步,未來的國歌法本地立法將限制了“為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和模仿目的”範疇。
例如在版權條例修訂中,香港政府採納了“安全港”概念,減輕了網民的刑事責任。在大陸的《關於規範網路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中,「互聯網媒體轉載他人作品,不得對作品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對標題和內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刪節的,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和作品的原意。」這等於完全拒絕戲仿。特區政府在2013年贊成採用“公平使用原則”。這些一國兩制的基本內在矛盾將在未來的國歌法本地立法中重現。(註一)
國旗法
國旗法在1997年7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及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註二)。行政長官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第3(2)條及《區旗及區徽條例》第3(1)條制訂“關於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註三),並以文件A401方式立法。但大陸的國旗法規定了中小學升國旗的做法沒有引入香港(註四)。當年,政府當年被建制派質詢有否抵觸 “原意及精神”(註五)。
政府的答覆是:
一.)
“適當地作出適應化,以顧及內地與香港在制度和實際情況上的差異。”
二 .) “不相符之處,本條例須解釋為該全國性法律的特別實施或改編本,並如此實施”。
但是,今天的有一重要分別。因為,人大特別說明,國歌法是針對近年的香港作為 ─ “說明還指出,近些年香港發生了一些不尊重國歌的事件,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和社會價值底線“。這便成了立法原意,必會落實(附6)。香港國旗法的罰則為最高五萬元,及3年。其犯罪行為是,“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等方式”即只列出部份,其基本上應接觸到國旗,所以鄭松泰議員被定罪。這點與國歌法明顯不同,國歌法只要求被告在現場,便有機會入罪。未來的國歌法的罰規會否高於“最高五萬元,及3年”將是一個焦點。
國歌法
第十五條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註7,8)。
在原議案中,它只局限在15日拘留,在審議的第4段解釋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後來加上去的,可能是有意針對香港。(註9)這裡所指的公共場合可能包括網上空間,它是真正的網絡23。
另一個關注點是,國歌法不單要求中小學教唱國歌,它還指明要順帶引入愛國教育。審議結果的報告第三段表明:
“學校不僅應當教唱國歌,還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大家不要忘記,香港的反國教是新一代運動的起點。它培養的骨幹正是後後雨傘運動的核心。如果將2012年的反國教運動作為圓的起點,我們可否將國歌法本地立法看作其結點呢?
-------------------全文完----------------------
附註
註一
《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中的「個人用戶衍生內容」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從《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看“一國兩制”的內在矛盾
註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
(1997年7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國性法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4.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5.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以上全國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或
立法實施。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刪去下列全國性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一、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三、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註三
關於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由行政長官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第3(2)條及《區旗及區徽條例》第3(1)條制訂)
1.展示國旗及國徽
國旗及國徽須於以下地點和日子展示:
(a)每日展示國旗的地點:
(i)行政長官官邸;
(ii)禮賓府;
(iii)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口岸管制及檢查站;及
(iv)香港國際機場。
(b)工作日、國慶日(十月一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日(七月一日)及元旦(一月一日)展示國旗的地點:
(i)行政長官辦公室;
(ii)行政會議;
(iii)終審法院;
(iv)高等法院;
(v)立法會;
(vi)行政署長發出通告指明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及
機構;及
(vii)行政署長發出通告指明的其他機構。
註四
第十三條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
舉行升旗儀式時,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致敬,並可以奏國歌或者唱國歌。
全日制中學小學,除假期外,每週舉行一次升旗儀式。
註五
《國旗法》和《國徽法》在港實施情況
*****************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四)回應新聞界查詢時證實,行政署長已於今日致函回覆馬力先生較早前的查詢。行政署長在信中就馬力先生提出的各點作出回應,並解釋行政長官所制定的《關於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原意及精神並無抵觸。有關答覆的要點如下:
* 基本法第18條訂明,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之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為此,特區政府已通過制訂《國旗及國徽條例》,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在香港予以施行。
* 行政長官亦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發出《關於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其中訂明每天或每個工作天必須展示國旗的地點,以及展示國徽的地點;此外,該規定亦訂明行政署長會發出通告指定國慶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日及元旦日展示國旗的地點。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已根據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在港予以實施。
* 以立法形式實施《國旗法》和《國徽法》,可以就哪些不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條文,適當地作出適應化,以顧及內地與香港在制度和實際情況上的差異。
* 《國旗及國徽條例》第9(2)條已清楚訂明:「如本條例與根據《基本法》附件三公布的任何全國性法律有不相符之處,本條例須解釋為該全國性法律的特別實施或改編本,並如此實施。」
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四)
註六
國歌法擬列入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
流覽字型大小: 大 中 小 來源: 新華網 2017年11月1日 08:44:54
新華社北京10月31日電(記者 劉歡)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31日聽取了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和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兩個決定草案的說明指出,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國歌法,屬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依照基本法規定不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國歌法通過並頒佈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依照法定程式分別徵詢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他們均認為,將國歌法列入兩部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符合兩部基本法的規定,是適當的。
說明指出,國歌同國旗、國徽一樣,都是憲法規定的國家象徵和標誌,維護國歌的尊嚴,就是維護國家的尊嚴,維護中華民族的尊嚴,維護全體中國人民的尊嚴。國歌法頒佈後,香港、澳門社會普遍認同這部全國性法律屬於兩部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律,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
說明還指出,近些年香港發生了一些不尊重國歌的事件,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和社會價值底線,引起包括廣大香港居民在內的全國人民的極大憤慨。為有效防止並處理這類行為,按照香港基本法規定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就更加具有迫切性和現實重要性。
註七
國旗及國徽條例
條: 6 禁止將國旗、國徽用作某些用途 E.R. 1 of 2017 15/02/2017
(1) 國旗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
(a) 商標或廣告;
(b) 私人喪事活動;或
(c) 行政長官以規定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國旗或其圖案的其他場合或場所。
(2) 國徽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
(a) 商標或廣告;
(b) 日常生活的陳設或布置;
(c) 私人慶弔活動;或
(d) 行政長官以規定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國徽或其圖案的其他場合或場所。
(3) 任何人如未經合法授權或並無合理辯解,而在違反第(1)或(2)款的規定下,展示或使用國旗、國徽、國旗圖案或國徽圖案,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a) 就第(1)(a)或(2)(a)款的罪行,可處第5級罰款;及
(b) 就第(1)(b)或(c)或(2)(b)、(c)或(d)款的罪行,可處第2級罰款。
條: 7 保護國旗、國徽 E.R. 1 of 2017 15/02/2017
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 $50000
註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流覽字型大小: 大 中 小 來源: 中國人大網 2017年9月1日 18:04:57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7年9月1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9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
)
2017年9月1 日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歌的尊嚴,規範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 《義勇軍進行曲》。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志。一切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
第四條 在下列場合,應當奏唱國歌: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開幕、閉幕;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會議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會議的開幕、閉幕;
(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的各級代表大會等;
(三)憲法宣誓儀式;
(四)升國旗儀式;
(五)各級機關舉行或者組織的重大慶典、表彰、紀念儀式等;
(六)國家公祭儀式;
(七)重大外交活動;
(八)重大體育賽事;
(九)其他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
第五條 國家宣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
第六條 奏唱國歌,應當按照本法附件所載國歌的歌詞和曲譜,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
第七條 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第八條 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第九條 外交活動中奏唱國歌的場合和禮儀,由外交部規定。軍隊奏唱國歌的場合和禮儀,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十條 在本法第四條規定的場合奏唱國歌,應當使用國歌標準演奏曲譜或者國歌官方錄音版本。外交部及駐外外交機構應當向有關國家外交部門和有關國際組織提供國歌標準演奏曲譜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供外交活動中使用。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向有關國際體育組織和賽會主辦方提供國歌標準演奏曲譜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供國際體育賽會使用。國歌標準演奏曲譜、國歌官方錄音版本由國務院確定的部門組織審定、錄製,並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發佈。
第十一條 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瞭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第十二條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對國歌的宣傳,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
第十三條 國慶日、國際勞動節等重要的國家法定節日、紀念日,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按照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點播放國歌。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註九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草案)》的說明
——2017年6月22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 沈春耀
流覽字型大小: 大 中 小 來源: 中國人大網 2017年9月1日 19:32:42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草案)》的說明。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義勇軍進行曲》是上個世紀三十年代中期電影《風雲兒女》的主題曲,由田漢作詞、聶耳作曲。在日本帝國主義加緊侵略中國,中華民族到了生死存亡的緊急關頭,《義勇軍進行曲》以鏗鏘有力的詞句伴著雄壯激昂的旋律,唱出了中國人民反帝愛國的強烈心聲,激勵著中華兒女挺起脊樑、眾志成城,以血肉之軀築起拯救民族危亡的鋼鐵長城。歌曲一經問世,就在大江南北、長城內外廣為傳唱,並在世界很多國家傳播。《義勇軍進行曲》凝結著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為爭取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和實現國家富強、人民富裕不屈不撓、英勇奮鬥的精神,凝聚著各族人民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夢想。1949年新中國成立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決定,在國歌未正式制定前,以《義勇軍進行曲》為國歌。1978年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關於國歌的決定,更改了國歌歌詞,但各方面一直有不同意見。1982年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決定:恢復《義勇軍進行曲》為國歌。2004年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多年來,國歌所承載的愛國情懷、憂患意識和奮勇前行的民族精神深入人心,廣大人民群眾熱愛祖國、尊崇國歌,國歌奏唱和使用總體情況是比較好的。但實際生活中也存在奏唱國歌不規範、參與者舉止不得體,國歌標準曲譜未予發佈,影響奏唱和播放效果等。2014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規範國歌奏唱禮儀的實施意見》,實施後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國歌是憲法確立的國家重要象徵和標誌,制定一部專門的國歌法,通過國家立法對國歌的奏唱場合、奏唱禮儀和宣傳教育等進行規範,對於保證憲法的有效實施,增強國歌奏唱的嚴肅性和規範性,維護國家尊嚴,提升公民的國家觀念和愛國意識,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偉大民族精神,激勵全國各族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共同奮鬥,具有重大意義,是十分必要的。
二、草案起草的工作過程和指導思想
近年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多次提出關於制定國歌法的議案、建議、提案。今年初,習近平總書記對國歌立法作出重要批示。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將國歌法列入2017年立法工作計畫。今年以來,法制工作委員會著手開展調研起草工作,廣泛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以及權威音樂家的意見,赴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樂團、天安門國旗護衛隊進行調研,經反復研究、修改並徵求中央有關部門意見後,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草案)》。
制定本法的指導思想:一是,通過國家立法落實憲法規定的國家標誌重要制度,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國精神、凝聚中國力量提供法治保障。二是,準確把握本法的定位,突出重點,針對實際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對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國歌標準曲譜的審定、發佈和使用,奏唱禮儀規範以及不得奏唱、播放國歌的場合作出規範。三是,堅持從實際出發,注重規範與引導並重,在保證國歌奏唱的嚴肅性和規範性的同時,加強國歌宣傳教育,鼓勵廣大人民群眾唱國歌、愛國歌,弘揚愛國主義精神。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國歌的地位
根據憲法,草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同時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草案附件載明瞭國歌的歌詞和曲譜。
(二)關於奏唱國歌的場合
根據實際做法並結合現行規定和有關慣例,草案明確規定七類場合應當奏唱國歌,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開幕會議、閉幕會議;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開幕會議、閉幕會議;憲法宣誓儀式;升國旗儀式;各級機關組織的重大慶典活動、重要表彰儀式、重大紀念儀式、國家公祭等;重大外交活動;重大體育賽事;其他需要奏唱國歌的場合。同時,草案規定,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奏唱、播放國歌。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廣告、公共場所使用的背景音樂等。
(三)關於國歌奏唱的形式和禮儀
為了體現國歌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草案規定:“奏唱國歌,應當按照本法規定的歌詞和曲譜,不得修改國歌歌詞,不得採取損害國歌尊嚴、影響國家形象的奏唱形式。”為增強奏唱國歌的儀式感,體現對國家象徵的尊重和維護,草案規定:“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舉行升國旗儀式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面向國旗,著制式服裝的現役軍人、人民武裝員警、人民警察等人員行舉手禮,其他人員行注目禮。”
(四)關於國歌標準曲譜和官方錄音版本
1982年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決議》時發佈了國歌的曲譜(旋律譜)。但長期以來,我國未發佈標明配器、奏唱速度和力度的國歌標準曲譜,未發佈用於播放的國歌官方錄音版本,國歌演奏存在不規範現象,演奏、播放效果受到影響。針對上述問題,草案規定,國務院確定的主管部門組織審定用於演奏的國歌標準曲譜,錄製用於播放的國歌官方錄音版本。國歌標準曲譜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應當在中國政府網上發佈。在本法規定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奏唱、播放國歌的,應當使用國歌標準曲譜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此外,草案還規定外交部及駐外外交機構、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國歌標準曲譜和國歌官方錄音版本送交有關國家外交部門、有關國際組織,供外交活動或者國際體育賽事中使用。
(五)關於國歌的宣傳教育
為了進一步加強國歌的宣傳教育,培育公民的國家觀念,草案規定:一是,國慶日、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和其他重要節日、紀念日,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國國際廣播電臺和中央電視臺按照規定時點播放國歌。二是,國歌列入全日制小學一年級音樂課教材。全日制中學、小學應當將國歌歌詞和曲譜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三是,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對國歌的宣傳,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
(六)關於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為了加強對國歌奏唱、播放、使用的監督管理,草案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國歌奏唱、播放和使用的監督管理職責。同時,草案規定,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或者故意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損害國歌莊嚴形象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流覽字型大小: 大 中 小 來源: 中國人大網 2017年9月1日 19:33:4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國歌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區、市)、中央有關部門、單位和部分高等院校、法學研究機構、基層立法聯繫點等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佈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赴上海、吉林和遼寧進行調研,並就有關問題專門聽取了中央宣傳部、國務院辦公廳、外交部、教育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體育總局意見。法律委員會於7月31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中央宣傳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8月21日,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審議。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了增強國歌奏唱的嚴肅性和規範性,維護國家尊嚴,提升公民的國家觀念和愛國意識,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經過常委會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關於奏唱國歌的場合。草案第四條對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作了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目前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代表大會或者全體會議也奏唱國歌,建議在本法中作出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第四條中增加一項,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的代表大會或者全體會議”,應當奏唱國歌。
草案第十條對不得奏唱、使用國歌的場合和情形作了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商業廣告”不得使用國歌,公益廣告是可以的。有的建議將不得奏唱、使用的情形集中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第十條修改為:“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此外,為鼓勵和提倡公民和組織奏唱國歌,激發愛國主義熱情,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
二、關於奏唱國歌的禮儀。草案第六條對奏唱國歌的禮儀作了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升國旗、奏唱國歌的禮儀,在國旗法中已有規定,軍隊奏唱國歌的禮儀,本法已明確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本法可不作重複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第六條修改為:“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三、關於國歌教育。草案第十一條對國歌的學校教育作了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學校不僅應當教唱國歌,還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讓學生瞭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第十一條修改為:“國歌列入中小學教材。”“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瞭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四、關於法律責任。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對侮辱國歌的行為,應當根據違法行為情節的輕重,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第十四條修改為:“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關於國歌詞譜的版式。草案附件中所列國歌詞譜是1982年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決定恢復《義勇軍進行曲》為國歌後,同年第5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公佈的。在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音樂家提出,上述國歌詞譜的版式採用了五線譜和簡譜混排的方式,不符合目前通用的曲譜排版形式,為便於實際使用,滿足不同方面需要,建議將五線譜版和簡譜版分排並作為本法的附件。考慮到此項工作政治性、專業性強,經與中央宣傳部溝通,由中央宣傳部組織中國音樂家協會及部分音樂家對國歌的詞譜以及排版形式進行了審定,審定意見提出,應改用五線譜和簡譜分排的版式。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對附件中國歌詞譜的版式作出調整。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彙報。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國歌法屬於涉及國家主權、應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需要在通過後適時列入兩個基本法附件三,由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經研究,建議在下一次常委會會議上提請審議將國歌法列入兩個基本法附件三的決定草案。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對有關條文的排序作了調整。
8月3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專家學者就國歌法草案中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法律出臺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作了評估。總的評價是:草案針對實際中國歌奏唱、使用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對國歌奏唱場合和禮儀等作了規定,同時充分體現規範與引導並重的原則,積極鼓勵廣大人民群眾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已經比較全面、成熟,其主要制度規範是可行的,現在出臺是必要的、適時的。這部法律的出臺,對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具有重要意義。有的與會人員還對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了認真研究,對有的意見予以採納。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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