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7日 星期四

港大的院校自主


彭泓基在電台節目以私人公司比喻,說一間公司想聘請一個重要職位,總經理再作考慮、「延遲少少決定」是很正常。他又形容人事部「唔係老闆吖嘛」,老闆才有權決定。
彭泓基可能不明白香港大學乃法定團體,不能離開《香港大學條例》行事。校務委員會乃香港大學的最高行政機構,在《香港大學條例》內有詳細列明。它與今次事件的爭端有直接關係的是規程XIX第一款。
1.  校務委員會可行使大學的所有權力,及須執行大學的所有職責,但藉本條例或規程而歸於或委予大學其他權力單位或任何主管人員的權力及職責除外。

何謂除外

問題中心是,「他(副校長)須承擔由校長指派的職責。」因此,校務委員會不能指派這一範圍。那就是說,只有馬斐森才能指派陳文敏(如果他當選副校的話)的職責,而不是校委會的議決,也不是未來的首席副校長。
另外,條例沒有眠`賦權校長指派首席副校長職責,它是校務會的職權。

校長、首席副校長、副校長

另一件與今次爭議有關的就是校長、首席副校長、副校長的規程。三個職位都是「可藉致予校務委員會的書面通知而辭職。」
其不同之處是,首席副校長的「權力及職責,由校務委員會訂明。」由於副校長的職責已由校長指派,只此條例中沒有「權力及職責,由校務委員會訂明」條款。
而校長的權力和職責是不需「由校務委員會訂明」的。那就是說,校務委員可辭退校長,而不能對校長的工作和權力指手劃腳。
但實際的辭退也需要「藉致予校務委員會的書面通知而辭職」,若校長等人不肯發書面通知,問題將會很大。

與彭泓基商榷

由法例可見,港大的行事方式絕不能以私人公司相類比,更遑論茶餐廳之類的小生意模式。
在今次事件中馬斐森所以反彈,是因為他的法定權力受到侵犯。因此,今次委任有觸發司法覆核的危機。
另外,筆者也借此告知彭泓基,根據香港大學2014/15年報,港大支出總額為78.8億港元,政府補助金額為40%,捐款總額為9.3億港元;校友與非校友捐款人之比例為75:25。根據股份制原則,政府沒有過半數控制權,因此,港大學生會要求剔走特首對港大院校自主的過度控制,是有道理的。

附件

第1053 章 - 《香港大學條例》
附表

規程XIX
校務委員會的權力
1. 校務委員會可行使大學的所有權力,及須執行大學的所有職責,但藉本條例或規程而歸於或委予大學其他權力單位或任何主管人員的權力及職責除外。
2. 儘管第1段歸於校務委員會的權力具概括性,但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校務委員會有權─
(a) 管理大學的財政、帳目、投資、財產、校務及所有事務,並為此而委任銀行家、大律師、律師及其認為合宜的人員或代理人;
(b) (由1997年第490號法律公告廢除)
(c) 將包括任何未撥用收入的大學款項,投資於其認為適當的股額、基金、全部繳足款項的股份或證券、按揭、債權證或債權股證,不論該等投資是否規管信託款項投資的一般法律所授權者,亦不論其是否在香港之內所作的投資,而校務委員會亦有權以該等大學款項在香港購買批租土地財產作為投資,並以出售後再投資或以其他方式更改任何投資;
(d) 代表大學購買、批予、出售、轉易、轉讓、放棄、交出與交換土地財產和非土地財產、將土地財產和非土地財產予以分劃、按揭、批租與再轉讓、以及接受他人將土地財產及非土地財產租賃予大學;
(e) 提供大學需用的建築物、處所、家具、儀器及其他工具;
(f) 代表大學借款,並為此而將大學的所有或部分財產(不論是土地財產或是非土地財產)按揭,或以該等土地財產或非土地財產或其他財產提供其認為適當的其他抵押︰
但大學所借及所欠的款項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00000的總額,但如經校務委員會在會議上通過決議認許,並於該次會議舉行最少7天後特別為此而召開的校務委員會會議上,得到四分之三出席會議並在席上投票的校務委員投票確認,則不在此限;
(fa) 就大學或大學的主管人員、教師、其他僱員或學生直接或間接享有實益權益的任何信託或單位信託,包括任何為大學僱員的利益而設立的公積金或退休金計劃,接受及執行受託人的職務或其他類似的、屬受信人性質的職務,以及委任任何大學的主管人員或任何信託公司接受及執行上述職務;
 (fb) 就大學或大學的主管人員、教師、其他僱員或學生直接或間接享有實益權益的任何信託或單位信託,成立信託公司以接受及執行受託人的職務或其他類似的、屬受信人性質的職務,亦有權擔任投資或財務代理人,並以信託形式收取款項以作投資之用,及在作上述投資之前容許該等款項生息;
 (fc) 成立或設立單位信託並委任其受託人;
(g) 代表大學訂立、更改、執行與取消合約;
(h) 為大學維持一個大學出版社與出版書籍和其他刊物;
 (i) 就任何財政事宜或任何影響大學財產的事宜,向教務委員會或大學的任何主管人員或教師發出指示;
(j) 在與教務委員會商議下,檢討大學的教學事宜;
(k) 就考試的規管及舉行、對專科學院及其他學術機構的審查及監察、大學教學範圍的擴展以及為其他目的而與其他大學及主管當局合作;
(l) 委任任何人或委員會代它受理大學的成員及僱員所提出的投訴,並在適當的情況下代它作出裁決,以及對他們的不滿予以補救︰
但校務委員會不得受理任何屬於紀律委員會管轄範圍內的投訴或就任何該等投訴作出裁決; (1971年第19號法律公告)
(la) 就任何因不服紀律委員會的裁決而作出的上訴,判決上訴得直或駁回上訴,並更改紀律委員會所施加的任何處罰,或委任任何人或委員會履行該等職責;
(m) 向校董會建議對規程中任何一則作出增補、修訂或廢除;
(n) 草擬規程;
(o) 訂明各項費用;
(p) 訂明主管人員、教師及其他由校務委員會聘任的僱員的職責,以及釐定其薪酬及聘任的條款和條件;
(pa) 向主管人員、教師及其他由校務委員會聘任的僱員以該會認為合適的條款和條件提供該會認為合適款額的有抵押或無抵押貸款;
(q) 在香港或外地委出委員會,以挑選可擔任校務委員會有權委出的任何職位的人;
(r) 將其任何權力轉授予任何校務委員或校務委員會屬下的任何委員會,或轉授予任何主管人員或教師;
(s) 為行使藉本條例或規程而歸於校務委員會的權力或執行藉本條例或規程而委予校務委員會的職責,而作出一切有需要或附帶的作為和事情,及執行一切有需要或附帶的職責。
3. (1) 校務委員會可就以下任何事宜或以下任何目的訂立規例─
(a) 大學事務的管理;
(b) 合約的形式;
(c) 大學出版社及刊物;
(d) 各項費用;
(e) 本條例及規程所訂明的選舉及委任的進行和方法; (2003年第186號法律公告)
(f) 訂明任何本條例或規程規定須由校務委員會藉規例予以訂明的事情;及
(g) 概括而言,本條例或規程授權校務委員會規管的所有事項。
(2) 除非校務委員會另有規定,否則所有該等規例須自其訂立日期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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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
1. 校長由校務委員會於諮詢教務委員會後聘任。
2. 校長可藉致予校務委員會的書面通知而辭職。
3. 校長為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或教務委員會屬下所有委員會的成員,亦為學院院務委員會屬下所有委員會的成員,但不得為紀律委員會的成員。
4. 校長有權在一名主管人員的職位暫時懸空期間,或在該名人員暫時缺席或無能力期間,委任他人署理其職位,但如本條例或本規程另行訂明在職位暫時懸空或主管人員暫時缺席期間作出該等臨時委任的其他方法,則屬例外。校長亦有權在任何其他校務委員會所決定的職位暫時懸空期間,或在該職位的擔任者暫時缺席或無能力期間,委任他人署理該職位。如此獲委任的人可按校長的決定而行使其所署理職位的擔任者的所有或任何權力及執行其所有或任何職責,並享有校長所決定的該職位擔任者的特權。
5. 校長在學生的紀律方面具有本規程及根據本規程訂立的規例所賦予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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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VIA
首席副校長
1. 首席副校長由校務委員會於諮詢教務委員會後聘任。
2. 首席副校長的聘任條款及條件、權力及職責,由校務委員會訂明。
3. 首席副校長可藉致予校務委員會的書面通知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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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VII
副校長
1. 副校長由校務委員會按校務委員會訂明的條款和條件委出。
2.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除非校務委員會另有訂明,否則如校長及首席副校長的職位同時懸空,或兩人皆缺席或無能力履行其各別的職責,則由身在香港而又連續擔任副校長職位時間最長的副校長署理校長職位。
3. 副校長的任期由校務委員會決定,而他須承擔由校長指派的職責。

4. 副校長可藉致予校務委員會的書面通知而辭職。

2015年8月26日 星期三

葉島蕾案 ─ 無共匪介入,打死唔信


港大等埋首副一事,己發展到白熱化程度。2013年新任港大洋校長馬斐森上任時,盧寵茂指他「無知、無能、無心」;程介明指他「無夢想」,只想「做好呢份工」,與港大校長一職的應有要求「差咁一截」;香港大學新聞及傳播研究中心總監陳婉瑩撰寫鴻文《港大不能在時代的責任前面退卻》。
文章稱他:「不懂華人社會人與事之間微妙關係。」文章還暗諷筆者這類人,「消息傳出第二天,外界贊成馬教授任校長的理由包括:外國人沒包袱、非華裔校長不會去討好大陸;更有說 “洋人學者會放棄自己一生堅持的獨立自主、學術自由的價值觀去屈從權勢的,總比華人少得多”云云。這反映了反共到了盲目崇洋的心態。洋人就天生比華人有骨頭?要知道,去大陸淘金或討好的“老外”和外國大學校長多於牛毛。」
她不幸之中言中,馬斐森真的不屈從,不單借香港大學開學禮致辭時,高舉學術自由及院校自主是大學基石;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是創造知識的關鍵,挑起梁振英被懷疑干預名譽博士學位名單事件。他還大班爆料,拒換任命首副人選(即陳文敏),堅守委任時間表。
這迫使建制派換陣。梁智鴻在8.25校委會後,表示不再「等埋首副」,希望在九月的會議中作一個決定。因此事件的未來發展十分微妙,所有的微小力量都有可能影響天平。
這就是為什麼9月1日的畢業生議會特別會員大會這麼觸目,令港大沒有足夠大的地方開會,要假借會展場場。程介明要出山,拉攏兩批舊生坐下。彭泓基建議取消投票。
這也是為什麼彭泓基之流跑出來「籲政客遠離港大,痛心母校陷政治漩渦」。他說自已是忠良,無背景無資源,已退休、不問世事、頤養天年。
筆者對這班人全無認識,但明白今是而昨非乃人類天性。筆者知悉,今天跑出來的港大舊人有一些是國粹派餘孽。例如,對馬斐森迫宮的陳婉瑩和「禽獸不如」的宋恩榮就是當年的香港留美學生,七十年代風起雲湧的保釣運動在美親共派大頭目。

葉島蕾叛亂案

30年前,29歲專科女教師葉島蕾叛亂案起訴書指,「民國六十六年初,張匪昭慶夫婦遷居紐約,葉島蕾遂轉受共匪分子宋恩榮指導訓練。」
葉島蕾在沒有合理自辯下,被政治判刑,差點槍斃。民國75年,1986年「一批外國人士函請赦免高雄暴力事件首要刑犯」的名單包括施明德和她的名字。她的案件絕對是一場寃獄,她誤認賊作父絕對值得同情。她為信念而行,是一血性女子,值得尊敬。
政治是十分殘酷的東西。當年的中共可能做的事情,它今天也同樣地幹。因此,筆者支持程翔的說法,「百分百共產黨有介入今次事件」。事實上,程翔本身出自國粹派,為文匯報工作了15年,在京被控間諜罪,十分了解中共的行事方式。

後記

筆者寫下這篇文章,文責自負。由於文章涉及人物,必然令一些人不快。筆者特別聲明,文章並不指責或暗示任何人為共產黨人或其走狗。如上文所述,今是而昨非,人面桃花,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談中。可恨的是,共產黨介入我母校,打壓院校自主,學術自由。此仇此恨,不吐不快。

附件一

1980年11月17日,警總宣佈破獲葉島蕾叛亂案。29歲留美回國、當過生命線社工、在崑山教英文課的葉島蕾作了什麼?從報導看,不過是有本毛語錄、幾捲政治影片、跟當局不喜歡的人聊天、家裡有台聽得到對岸廣播的收音機。

【台北訊】

台灣警備總部昨天宣布,二十九歲的女子葉島蕾,因在美國留學期間接受中共訓練,返回台灣後涉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經軍事檢察官偵查終結,已提起公訴。
葉島蕾被控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罪,這是唯一死刑。
審理本案的軍事法庭已經組成,將在近期公開審理,現由受命審判官訊問被告及蒐集調查證據中。
起訴書指出,葉島蕾於民國六十三年(即1975年)台灣赴美國明尼蘇達州州立大學修讀碩士學位。她抵美後,與叛國分子黃國民過從甚密,經他介紹認識共匪分子張昭慶、陳挹芳夫婦,而經常在張匪夫婦住宅內,閱讀匪黨書籍及觀賞匪偽影片,並接受張匪夫婦匪黨思想的個別訓練,受其蠱惑,致熱衷於共匪藉口「統一」對我進行顛覆之陰謀。
她曾為匪刊物「驚蟄」撰寫所謂「蔣幫三外政策」等文,散播攻計政府謬論,且將其閱讀「毛澤東選集心得」、「解放台灣,統一中國」、「群眾路線」、「聯合陣線」、「青年運動方向」、「階級劃分原則」等匪書重點作成筆錄,及撰寫心得報告,交與張匪夫婦。
民國六十六年初,張匪昭慶夫婦遷居紐約,葉島蕾遂轉受共匪分子宋恩榮指導訓練。那年六月,她放棄學業,離開明尼蘇達州,前往紐約張匪昭慶夫婦住處,接受他們夫婦傳授匪黨理論思想及工作作為進一步的訓練,張匪昭慶並且告訴她,已將她的真實姓名報告匪偽「統戰部」核定,納為工作成員,表示將派她返台為匪工作,經她首肯。
其問,葉島蕾又為張匪昭慶夫婦修檢破損的匪偽宣傳影片,學習沖洗技術及協助製作匪偽影片字幕,民國六十六年八月,張匪昭慶囑葉女將匪黨理論「矛盾論」、「新民主主義」、匪偽「憲法」等書籍製成縮影膠卷,並購白、藍涼鞋各一雙,將膠片二十卷藏入涼鞋的鞋跟空隙內,以備密攜返台後工作之用。
民國六十七年四月返台臨行前,張匪昭慶即交付以下四個任務:(一)靜心工作,先求穩定,再求發展。(二)做好群眾基礎。(三)經常收聽匪播,以便了解匪偽狀況。(四)藉機為匪宣傳。雙方並約定聯絡暗語,例如:來信謂「去歐洲」,即表示張匪「入匪區」,信尾署名「小豬」及信封不書寄發正確地址,即表示為葉島蕾所發信件,如在台工作訓利,則書寫「好好生活」,如安全發生危險或身分有暴露可能,則僅以「白紙」一張,郵寄香港聯絡人姚釹轉達。
那年四月廿四日葉島蕾返台,途經香港,為往後收聽匪播方便,在港購買收錄音機一架,抵台後經常收聽匪播,並先後在台南「振聲」汽車零件工廠、「三億」鐵工廠、高雄「生命線」及台南崑山工業專科學校等處工作,因不諳台語及接觸的同事對匪均有排斥現象,致其為匪宣傳工作,未能積極展開。
去年八月問,葉女遵照張匪昭慶意圖寄發匪宜傳品之用,將載有機關首長姓名、住址等通訊資料的「台南公務關係手冊」,交與自港返台的聯絡人姚釹攜往香港轉寄張匪昭慶,又多次蒐集有關台灣政治情勢的報導資料,寄往香港姚釹或逕寄美國張昭慶等人,執行為匪工作的任務。案經警總保安處查覺,移送偵辦。
警總表示,被告葉島蕾,對這些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她在美受匪偽分子思想訓練,熱衷共匪的「統一」顛覆陰謀,研讀匪黨理論,並接受為匪工作任務,密攜匪宣傳物品返台,在台為匪蒐集機關首長姓名、住址等通訊寄匪,核其所為,顯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嫌,爰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昨天警總並公開本案的證物,計葉島蕾在香港買的收錄音機、寄往海外的手冊、自美攜返的毛語錄拆散頁、在美研讀匪黨書籍的筆記簿、密藏匪書縮影膠卷的女用涼鞋、二十卷縮影膠片等。

附件二

【台北訊】根據警備總部保安處調查,被控叛亂的女子葉島蕾,民國四十年四月廿四日出生、浙江永嘉人、小學在台南空軍子弟學校就讀、中學讀台南市中(現大成國中)、省立台南女中、大學讀輔仁大學 社會系。民國六十二年大學畢業後,她在台北一家貿易公司工作不到一月,考上台北雙園區「快樂兒童中心」任英文秘書,六十三年九月中旬,赴美國明尼蘇達州立大學就讀社會系研究所;六十七年四月廿二日返國,先後任職台南振聲汽車零件公司、台南三憶鐵工廠、高雄生命線社會工作員,六十八年九月受聘為台南私立崑山工業專科學校英文教師。

附件三

【1980-11-18/聯合報/03版/第三版】
高雄訊】因涉嫌叛亂案被軍事檢察官起訴的葉島蕾,二年前經人介紹,曾在高雄生命線服務,於一年前離職。
高雄生命人員表示,葉島蕾在美國唸的是社會學,對於自殺方面有研究,所以聘為工作人員,對向生命線求助的人解說疑問。
生命線人員表示,葉島蕾在他們那裏工作期間,並沒有什麼異樣的地方。

附件四

檔號:A200000000A/0075/3150901/1-005/5/018
全宗名:總統府
案名:外國人士函請赦免高雄暴力事件首要刑犯
案由:庫納特(e.kunert)等請求釋放施明德﹑馬名山﹑楊金海﹑林榮曉﹑許金看﹑余素貞﹑郭越文﹑葉島雷﹑張化民﹑姚嘉文等
文件產生日期:民國75年12月27日
檔案產生者:總統府 庫納特(kunert, e.)
主題︰林榮曉,馬名山,許金看,郭越文,張化民 施明德,楊金海,余素貞,姚嘉文,葉島雷 美麗島事件 庫納特(Kunert, E.)
附註:本件含總統府致中國人權協會移文單(請求釋放施明德等人案)1件

檔案典藏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2015年8月24日 星期一

亡羊補牢、普及急救知識及文化



 北大嶼山醫院就早前一名途人於東涌松仁路巴士站附近不適求助的事件,在八月二十一日公布時序報告。

途人求助事件時序

4時46分,一名途人到醫院一樓大堂要求保安人員協助。
1分鐘後,保安經理致電急症室當值護士。
2至5分鐘期間,保安控制中心與急症室之間訊息混亂。
6分鐘後,保安經理於現場發覺病人情況轉差,於是召喚救護車。
9分鐘後,一輛救護車於駛經現場,救護員立刻下車為病人進行心肺復甦及體外心臟去顫。
10分鐘後,急症室始得悉需要派出醫護人員到場。
12分鐘後,原本被召喚的救護車亦於到場,加入救援。
15分鐘後,救護車接載病人離開松仁路現場往本院急症室。
16分鐘後,急症室醫護人員趕到現場。
20分鐘後,救護車抵達醫院急症室。

值得注意的事項

1.          該名熱心途人徒步至醫院大堂,估計約1分鐘;
2.          6分鐘後,病人情況轉差,可能是面色轉黑;
3.          病人9分鐘後得到心肺復甦及體外心臟去顫法急救;
4.          急症室醫護人員延誤了16分鐘才抵達現場;
5.          召喚的救護車用6分鐘抵達現場(消防局在街尾);
6.          救護車用了5分鐘才送抵醫院急症室(但醫院就在眼前)。

空氣質素健康指數

當天由於受到颱風的外圍下沉氣流影響。天文台錄得130年來最火熱的立秋;8區氣溫高逾37℃。環保署東涌監測站在事發時錄得的空氣質素健康指數為8(最高為10)。天文台錄得的當天的赤鱲角最高溫度為36.3 度。悲劇主人翁在失救時的環境極之惡劣,因而縮短了黄金治療時間。

黄金治療時間

在2009年的一宗少年被魚蛋鯁喉窒息致死事件中,急症室醫生指出,鯁喉的黄金治療時間為首3至5分鐘,逾時救治可能令傷者腦部缺氧,甚至死亡。在今次事件中,熱心途人看到醫院近在咫尺,所以跑到醫院大堂求救,若他立即打999,悲劇主人翁便有機會在面色轉黑前獲得急救。
醫院的處理失誤導致悲劇主人翁延誤了約3分鐘獲急救機會,剛出了黄金治療時間。

明愛事件調查報告

政府在2009年明愛醫院門前失救事件後的調查報告建議︰
1.          為醫院與巿民接觸起步點(急症室及接待處)的職員提供培訓;
2.          設立指定處理人員/特別小組(設有特定電話號碼)。

北大嶼山醫院檢討報告

報告的4點建議為:
1)安排保安和支援人員參與急救訓練;
2)提高所有員工警覺性及溝通技巧;
3)設立保安控制中心與急症室通話的電話專線;
4)訂明於哪些情況下保安人員應同時通知急症室及召喚救護車。
但大部份建議已在6年前建議過。

特別小組去了那?

政府在2009年告知立法會,「所有醫管局轄下的醫院及普通科門診診所將設立指定處理人員/小組應盡快抵達現場提供協助,及/或聯絡指定醫療單位/人員,以派遣醫療應變小組帶同急救儀器到達現場。」
北大嶼山醫院報告完全沒有提及此小組,因此,醫管局必須跟進及交代。

心肺復甦法及自動體外心臟去纖維性顫動法(AED)

急救課程建議的一般方法是:
1.          了解事主的呼吸和脈搏;
2.          若沒有呼吸或脈搏,便要求旁人1打999,報告地點和沒有呼吸或脈搏;
3.          要求旁人2找AED機;
4.          立即進行心肺復甦法。
悲劇主人翁當時最需要是心肺復甦法。

香港聖約翰救護機構

政府為慶祝瑪嘉烈醫院三十五周年院慶,於2010年舉辦「心肺復甦齊齊操 - 世界紀錄齊創造」活動。救傷會派出了118名講師為5,857人培訓心肺復甦法。 該次訓練活動打破了健力士世界紀錄。

文化差異


2009年魚蛋鯁喉窒息事件中,一名女子欲上前為少年急救,但隨即被途人大聲喝止道:「你不知他有什麼事,千萬不要亂動他!」女子聞言無奈離去。約數分鐘後,救護員才趕至。今次檢討建議安排保安和支援人員參與急救訓練,是好事,但保安員在醫院中的地位很低,可能認為「做錯仲弊」,不願拖行急救。筆者認為,應從全港中學開始,將心肺復甦法普及,提高一般人的文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