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日 星期三

《建築物管理條例》修訂、檢討法團運作


《建築物管理條例》,讓業主組成及運作業主立案法團(法團),以便他們履行有關管理大廈的責任。《條例》當中訂明法團的成立方式、權力、運作規則和監察機制等。
但大廈管理事宜,特別是進行大型維修工程經常引起糾紛,在法團會議上委任代表文書的使用也常常糊里糊塗。當中的一個問題是,法團是政黨操縱選票的重要手段。但真正的問題是利益、貪污,及為何業主要花神為其他業主管理其物業?
以法團形式管理公契本身是一怪胎,那班選出來的代表,既無專業知識,也沒有服務其他業主的心。尤其是當中不少為家庭居住單位和財團商場的混合,小業主經常抱怨法團受到財團操控。

修訂

要平衡當中利益,《建築物管理條例》修訂是必要過程。《建築物管理條例》檢討委員會2011 年成立。根據檢討委員會的建議,民政事務總署( 2014 11 月至 2015 2 月,就一系列對《條例》的修訂建議進行公眾諮詢。
民政事務署在 2016 5提出34 項立法及行政措施。民政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將於 201754日進一步修訂。本來,這是一項重要民生事項,但政黨們似乎忘記了此事。

 

修訂《條例》的建議

將「大型維修工程」分為三級定義,與法團在緊接維修建議提出前 3 年的經審計每年平均開支掛鈎。(筆者認為較合理的定義是與差餉業物估價署掛鈎)


(a) 會議的法定人數
建議,將通過「大型維修工程」決議的業主大會法定人數,由業主人數的 10%提高至 20%。委任代表文書須由代表加簽,而有關百分比不應多於業主人數的 5%
政府曾考慮將通過「大型維修工程」決議所需的票數百分比由目前的 50%以上提高至例如 75%,但它又怕不夠開會人數,因此,2016 年建議,把所需的票數百分比維持於 50%以上。

帳目和財務報表

帳目和財務報表糊塗是大廈法團的通病。修訂建議不論建築物單位數目多寡,法團的財務報表均須審計。。審計賬目一經備妥業主周年大會通過,便須張貼於建築物的顯眼處。
政府遇過不少個案,是由公契經理人/物業管理公司負責擬備該等帳目。這類個案往往涉及龐大的每年開支。政府準備修訂刑事制裁至公契經理人/物業管理公司。(這一點,物業管理公司認為不合理,並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書。)

檢控的時限

《條例》對罪行提出檢控的時效,受《裁判官條例》( 227 ) 26 9所規定的 6 個月時限。但要於申訴或告發所涉事項發生後起計的 6 個月內提出檢控,往往沒有足夠時間。政府建議修訂《條例》為:
(i)                 犯了有關罪行之後 24 個月內;或
(ii)               有關罪行為主管當局發現或知悉後 24 個月內。兩個限期中以較遲者為準。

(筆者按:被知悉後24 個月內會否過於籠統,律政司可能要回答。)


終止委任公契經理人

降低業主終止委任公契經理人的門檻:
(a) 降低終止委任公契經理人的門檻,由總共擁有份數的 50% 30%
(b) 把公契經理人的委任期限於五年:

公契經理人的酬金


降低《大廈公契指引》中公契經理人酬金佔管理總開支比率的上限 20%,即:
(a) 就住宅單位和車位總數不超過 20 個的發展項目,以每年 0.5%的百分比,逐年降低至16%;以及
(b) 就住宅單位和車位總數由 21 100 個的發展項目,以每年 0.5%的百分比,逐年降低,由管理開支的 15%最終降至12%

管理真空


根據《條例》第 40B 條,凡主管當局覺得有管委會的建築物有下述情況:
(i)                 該建築物是沒有人管理的;
(ii)               其管委會在相當程度上沒有履行法團的職責;以及
(iii)             該建築物可能處於危險境況,

則主管當局可命令該管委會委任建築物管理代理人管理該建築物。然而,鑑於第(iii)款的門檻十分高,第 40B 條從未被引用。
40B 條的高門檻令要迅速處理大廈管理出現真空情況,以及提供必需的清潔和垃圾收集服務等,非常困難。
因此,政府建議,若主管當局命令委任建築物管理代理人,主管當局可指示該建築物管理代理人,按一定報酬和時間,其報酬及開支,須當作為《條例》管理建築物的開支的一部分。


大廈管理支援措施

民政事務署提出了:
 (I) 第三期大廈管理專業顧問服務,以支援舊樓業主,協助「三無大廈」的業主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II) 大廈管理義務專業調解服務;
(III) 大廈管理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IV) 大廈管理糾紛顧問小組。

1617建議比較

從政府文件的附件了解到, 2017 年最新修訂建議比2016 年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文件中的修訂建議作了很大幅度的修訂。可見《建築物管理條例》千瘡百孔,其核心問題    由法團主導,仍然無法解決。而且,委任代表制始終是一敗筆,無論任何建議修訂委任代表文書都屬徒勞。
總的一句,政府內的文官沒有真心地面對大廈公契的管理問題,其提出的修訂是為了文過飾非!香港的大廈公契管理問題宜進行一次獨立調查委員會進行全面檢視。


2017年5月1日 星期一

東涌新市鎮的填海問題



政府將在59日向立法會工務小組委員會提出東涌新市鎮擴展的-填海及前期工程」;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估計所需費用為 205 6,890 萬元,用以進行東涌東填海工程及東涌新市鎮擴展前期工程。

東涌新市鎮

2014 2017 的《 施政報告》提出發展東涌新市鎮擴展計劃,供約 49 400 個單位及 877 000 平方米的商業樓面面積,以容納增加的約 144 400
東涌東將會填海造地 130 公頃,當中約 121 公頃會用作提供約40 800 個資助和私營房屋單位,可容納的規劃人口約 118 900 人。為了達至在 2023 年遷入首批人口的目標,首階段目標是在2017 年年底展開東涌東填海工程,以期及時將土地移交房屋署為有關公營房屋發展進行地基和建築工程。
按理,填海發展公營房屋無可厚非。

問題提出

今次填海費用為 (百萬元)
(a)                                 11,654.7
(i) 建造海堤                           2 , 3 2 7 . 6
(ii) 地基加固
(深層水泥拌合法 )               3 , 1 7 9 . 1
(iii) 填土及相關工程             6 , 1 4 8 . 0

當中的地基加固採用了成本差不多最高的深層水泥拌合法,花了31億。這種建造法對香港來說較新。它主要是在三跑填海中引入,以解決大面積的海床受污染淤泥問題。
它帶來的問題有:
1.          大量的海沙及受制於大陸(1)
2.          深層水泥拌合法缺乏足夠承建商及足夠機器;

環保考慮

深層水泥拌合法是以類似攪拌的方式,慢慢地將水泥注入污泥坑的軟泥內,形成水泥柱,有助增強污泥的硬度,以形成穩固的地基供進行三跑道系統拓地工程。
但非浚挖方法(2)除了深層水泥拌合法外,2009年的“初步拓地工程研究 - 最終建造方案報告”(邁進(香港)有限公司)討論了16個方法。深層水泥拌合法是其中之一,但不是最環保的方法,而且是第15昂貴方法。

後記

政府在三跑填海裡,在原先不需要採用深層水泥拌合法的海牆也用了昂貴的深層水泥拌合法。今趟東涌東填海不需要處理大面積受污染淤泥海床,但政府似乎沒有考慮其他可行方法。
香港將面臨大幅度填海,深層水泥拌合法看來已成為香港政府的因循手法。新成立的“項目成本管理辦事處”和項目成本管理專員(3)應該回答這一問題。



附注

1

HSBC notes the large scale of the project and understands that the procurement of landfill required for the 3-Runway Scenario is dependent on Hong Kong-China governmental negotiations. HSBC notes the risk that these negotiations may take longer than expected or that the resultant price for materials may be higher than forecasted.
Land reclamation – Land reclamation represents a significant proportion of the project cost and much of the land reclamation work requires technologies which have not been widely used before. Additionally, preliminary land formation trials have not yet been conducted.

2

http://www.threerunwaysystem.com/media/1296/meindhart_1.pdf

Management of CMPs and Disposal Space
8.7.3.1 It shall be noted that, so far, all the active or completed CMPs in Hong Kong are pre-EIA and thus not under the EIAO. Hence, disturbance to the capped and sealed CMPs by the 3rd runway is not restricted by the EIAO. However, the area has been gazetted for use as marine disposal grounds under DASO. Changing the “land use” would need to seek approval by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s which would include 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who is managing all the disposal grounds in Hong Kong. Being the designated authority under DASO, EPD would also be involved for any change to the capped and sealed CMPs. The requirement time for seeking an agreement to covert the disused dumping grounds to another use will be largely a policy and administrative matter and there does not appear to have a statutory timeframe for this although it can be anticipated that this will somehow depends on the findings of the EIA study. It is noted that triggering the EIAO is possible if there is to be significant dredging, then item C.12 of the EIAO schedule may become relevant although disturbing a previous mud pit may not be considered as a designated project per se.

3

項目成本管理辦事處

       
項目成本管理專員
(3509 8720)    
1.          制訂基本工程項目成本控制及成本減省措施,並推動、統籌和監督措施的推行
2.          就主要基本工程項目的工程費用估算及預算控制事宜提供跨局及高層次技術支援
3.          與建造業議會合作,向私營建築界推廣成本控制及成本減省措施
4.          就基本工程計劃的時間表及成本管理事宜提供意見
5.          通過檢討和修訂程序及作業方式,監督整體基本工程計劃的推行,以及監察基本工程項目的整體開支
6.          監督計劃管理組的工作
計劃管理組
總助理秘書長
(工務) 1
(3509 8331)    
1.          監察基本工程計劃的推展
2.          監察基本工程計劃下基本工程項目的進度和開支
3.          檢討公共工程的程序及作業方式,確保能夠符合不斷轉變的需要
4.          監察和審閱工務小組委員會的文件,以及處理委員會的事宜
5.          處理有關公共工程創造職位的事宜
6.          與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一同審核就基本工程資源分配工作,以及基本工程儲備基金修訂預算及預算草案所提交的文件
7.          監督基本工程項目成本控制及成本減省措施的推動工作

8.          協助審核擬議基本工程項目的技術可行性

2017年4月29日 星期六

財政預算案的程序


財政預算案本質上是一條法案。它和其他的所有法案一樣,包括基本條文和附表。例如《2014 年版權 ( 修訂 ) 條例草案》,它包括96條。其第96條為修訂附表。


每當草案獲予以二讀時,立法會會議上進入“條例草案”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在財政預算案中,今年立法會主席作出指示,將被接納的修訂案分為5項辯論。每次辯論後隨即“表決:依講稿附錄的次序逐一表決修正案”。

1項辯論為沒有修正案的總目,當中涉及的總目共26個。由於沒有修訂,該節的表決為:“上述總目的款額一併納入附表”。
我們看到的所謂拉布是第一至第六項辯論。其實,它還有餘下的表決的。

它的第7項辯論為,“–有修正案的58個總目納入附表”。這項辯論有兩個表決,分別為:“有修正案的總目的款額一併納入附表”,和“附表納入《2017年撥款條例草案》”。它由財政司提出。

8項辯論為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審議條文。其表決為:“第12條納入《2017年撥款條例草案》”。它由財政司提出。

何謂第1及第2條?

所有議案 (bill ) 都有其條文,說明其所指為何?財政預算案十分簡單,只有兩個條文。例如2016 5 19 日的“  2016 年第 5 號條例”,它分別為: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2016 年撥款條例》。

2. 授權撥款
現授權按附表所列分配方式,從政府一般收入撥出一筆不超逾 $426,197,511,000 的款項,以用作自 2016 4 1 日起至2017 3 31 日止的財政年度的政府服務開支。

三讀

三讀不容辯論。它由財政司提出。它的表決為:“三讀《2017年撥款條例草案》”。

表決

無論由誰提出,議會需要根據議事規則的J 部“表決”進行。議員可根據議事規則第29(2)(b)(議案及修正案的預告)於不少於5整天前作出預告,提出修正案。

後語

由此可見,拉布議員除了在修訂案裡玩野外,還可以在第七和第八項辯論中的三個由財政司提出的表決中玩嘢,例如,提出修訂,將第1條的. 簡稱改為:“本條例可引稱為《2017雞年撥款條例》。”

事實上,拉布至今,反對派議員已經需要檢定拉布的手法、意義、期望成效及為何它是民主運動的一個組成?

2017年4月25日 星期二

終身年金計劃


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推出終身年金計劃,其最高保額為100萬。根據按揭證券公司初步估算,以內部回報率3% 至4%為例,男性的年金率約6% 至7%;女性的年金率約為5.4%至6.4%。

計劃最後需要得到金管局的支持和經保險業監管才可落實推行。

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

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於1997年3月成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通過外匯基金全資擁有。

公司使命
其使命是促進:
(1) 銀行業界穩定
(2) 市民置業安居
(3) 本地債券市場發展

外匯基金

金管局根據財政司司長所轉授的權力,以及按照轉授權力的條款,就外匯基金的運用及投資管理向財政司司長負責。

根據《外匯基金條例》,外匯基金的主要目的是直接或間接影響港幣匯價。此外,外匯基金亦可用於保持香港貨幣金融體系的穩定健全,以及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外匯基金條例》

1「外匯基金」,由財政司司長掌有控制權,並須主要運用於財政司司長認為適當而直接或間接影響港幣匯價的目的,以及運用於其他附帶的目的。

(1A) 財政司司長除為上述主要目的而運用外匯基金外,亦可為保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按其認為適當而運用外匯基金以保持香港貨幣金融體系的穩定健全。

(1B) 財政司司長為第(1A)款所指明的目的而運用外匯基金時,須顧及外匯基金的主要目的。

問題一
從以上看,推動年金計劃並非外滙基金或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的使命。因此,政府需為此作一定的修訂。

羅致光的公共年金計劃

羅致光在周永新領導的「香港退休保障的未來發展研究報告」中提出年金計劃。他有機會成為下屆的局長,政府推出年金計劃似是在他的臉上貼金。

羅致光建議參加者先付出一筆資金,並按平均壽命及既定利率,轉化成每月可提供給參加者的特定金額(稱為年金),直至參加者離世。他建議推行初期(例如首三年)由長者自願參與,日後可考慮是否強制累積強積金超過15年的退休人士參與。

他建議與通脹掛鈎,並保證年金以1%實質回報計算。若投資回報高於保證回報,餘額的一半以分紅形式給付參加者,另一半撥入基金,作為穩定長遠發展之用。

但「香港退休保障的未來發展研究報告」的精算表示,其替代率((Income replacement ratio),指退休後平均每月可支配金額與退休當時的每月薪資的比例。維持一定的所得替代率,則是退休後每月收入是否能維持生活) 相比其他建議為低。

問題二

兩者的年金計劃的回報率似乎相若,而事實上,兩者需要根據一定的精算結果,因而不會相差太遠。但以100萬投保計,每月取約5千元,其替代率低是一個問題。

問題三

香港按揭證券公司從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共批出信貸申請3337宗,當中壞賬有196宗,涉及款項為4.2億,壞賬率為5.6%。

它至2016年2月批出申請大幅增加至10700宗,其涉及壞賬達11億,壞賬率為3.2%。

AAA評級機構穆迪在2016年3月18日將香港按揭證券公司前景展望下調。

香港按揭證券公司雖然實質上由政府包底,但它的承擔並不輕。它能否不斷接收政治任務,是一個問題。

問題四

既然年金建議是「為長者提供多一項理財選擇,有助長者安享晚年」,那麼,為什麼不接受60至65歲的退休人士加入呢?

而且,計劃變相回應了金管局為何不加入強積金的核准成分基金的質疑,把金管局拉下水。既然如此,為何金管局不直接提供服務,讓市民多個選擇呢?事實已經說明,工聯會和陳鑑林提出的「保本基金」是好心做壞事,因為在商言商,根本沒有「保本基金」這一回事。

所以,年金建議觸動了強積金的一個核心問題──現行的以私營為主的強積金計劃是否長遠地可行?


2017年4月24日 星期一

新康體通傷財也無良!


週一 2017-04-24 劉山青 新康體通傷財也無良!



政府準備在426日向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提交討論文件「開發全新智能康體服務預訂資訊系統」,建議中的新電腦系統耗資5億,維時5年。其在2017-18年度至2023-24年度期間,涉及非經常員工開支7千萬,新系統的淨額外經常開支為每年1千萬。

新系統的功能主要為解決「打擊炒賣場地活動及防止濫用場地」,引入「抽籤方式預訂」和讓「市民日後只須透過系統按月遞交一份活動申請」等7項功能。

事件又一次說明民政事務總署的庸碌無能。

事源

市民可透過「康體通」租訂、報名及付款康體活動。在2016年,透過康體通預訂設施及報名參加活動分別約有580萬個及60萬個記錄。系統已沿用超過20年。康文署發現其問題為:

(a) 硬件及軟件的組件已老化;以及
(b) 系統無發支援流動應用程式、打擊炒賣場地活動。

新系統功能

新系統新增功能為-

(a) 擴大服務範圍至約800個戶外免費硬地球場,160種收費及免費的設施,每天7萬個租用段節;
(b) 讓市民報名參加全港性的大型康體節。每年舉辦的社區康體活動約有23000項,參加者超過140萬人次;
(c) 新系統增設為團體用戶預訂申請25個運動場和43個游泳池泳線;
(d) 市民可開設個人帳戶,檢視場地資訊和惡劣天氣提示等;
(e) 設置270個康體場地的智能自助服務站;
(f) 進行數據分析;以及
(g) 新系統取締現時主要以人手操作為本的模式。

為何不當

現時的康文署服務為人咎病,主要是官僚習性。教練們投訴資源分配不公,私相授授;比賽安排混亂(損害教練利害);部份場地或活動由於收費過低,出現炒賣場地活動;其他出現大量空置場地。

新電腦系統不能解決以上問題,康文署急需一次獨立的全面檢視。目前的「康體通」的確過時,存在 bugs。但它只需要一些修補。觀乎文件,並無足夠理由推倒重來,5億元開拔費和未來的每年淨額外經常開支1千萬並不合理。況且,它的目的之一是裁減目前已經很少的基層員工,屬無良僱主做法。立法會議員應關注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