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2日 星期六

大學修例問題


港大於1911年透過《大學條例》的制定而成立,該條例於1958 年由《香港大學條例》(1053 ) 取代。其主體之後無大修改,沿用至今。畢業生議會通過議案要求大學修例 特首應放權大學自主。

港大修例的程序

港大曾進行過大大小小的修例。其起草過程都是由校內啟動。它首先由校委會 (Council ) 開始     (m) 向校董會建議對規程中任何一則作出增補、修訂或廢除。
若關乎開新課程等事,則由教務委員會 (Senate )啟動   (g) 訂明任何本條例或規程規定須由教務委員會藉其訂立的規例訂明的事情。
在完成起草後,它會交給校董會 ( Court )   (a) 根據校務委員會的提議,向校監 (Chancellor) 建議對規程中任何一則作出增補、修訂或廢除。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通過與否全在校監一個人手上,但校監必須在校董會的建議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假若,校董會在起草過程中諮詢畢業生議會 (Convocation ) 的意見,畢業生議會將有一個特殊的角色。
(c) 討論任何與大學有關的事宜,包括任何由校董會或校務委員會轉交畢業生議會討論的事宜,並將畢業生議會對該等事宜的意見向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或教務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報告;
(d) 向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或教務委員會報告其議事程序。

呈請

上述的特殊程序就是呈請。它寫在畢業生議會的章程和規則之內,具法律效力(因之,將畢業生議會視作全無約束力是錯誤的)

ALTERATIONS IN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UNIVERSITY
62. The opinion of Convocation on the draft of any new Statute or Regulation which may be communicated to it by the Court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Court through the Chairman of Convocation, who shall for this purpose transmit to the Vice-Chancellor a report of the meeting of Convocation at which the opinion was expressed signed by him and counter-signed by the Clerk.
63. Whenever Convocation shall desire to petition the Chancellor to withhold his approval of the whole or any part of any new Statute or Regulation made by the Court, a resolution shall be passed authorising the Chairman and Deputy Chairman of Convocation (or one of them if the other is unable to act) to sign, and the Clerk to countersign, the Petition for and on behalf of Convocation.

畢業生議會主席需親身向校監會提交意見,之後他需要向校長提交一份由他和書記簽署的報告。
畢業生議會享有一個特權,若有需要,它可以通過一個議案,授權主席或副主席向校監呈請 (由議會主席和書記加簽),請求校監抽起部份或全部修例建議。
假若,校監通過建議,議案會交給立法會審議,修訂、通過或否決。可以理解,立法會將照單全收。

201 5年香港大學規程 (修訂)規程》

這是一個簡單的修訂,目的是新增3個碩士學位課程
1.          文科碩士( 英語第二語言教學) (首屆取錄了30名學生,全部來自內地)
2.          表達藝術治療碩士(現有 46名學生修讀),及;
3.          臨床藥劑學碩士 (首屆共取錄了19名學生,第二屆則取錄30名學生)
港大在諮詢了相關學系及學院、教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及教育局後,由校監梁振英簽署,以先訂後審議的程序交給立法會,「修規」自2015710日起實施。

2010 年香港大學(修訂)條例草案》

港大校務委員會與校董會分別於2005 11 29 日及2006 12 15 日舉行會議,同意澄清校董會作為港大的最高諮詢團體的角色,以及校務委員會作為港大的最高管治團體的角色。
校務委員會與校董會分別於2006 12 5 日及2006 12 15 日舉行會議,同意採用新的學術名銜,讓舊名銜由 “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等新學術名銜取代。
港大副校監兼立法會議員李國寶以議員條例草案形式將《2010 年香港大學(修訂)條例草案》(“草案”) 提交立法會(“立法會”)審議。
立法會的主要爭議是:
1.          討論何為最高諮詢機構。(實質只是名稱的修改,並無修訂當中的實權)
2.          可否擴大“好的免職因由保障”,但被港大否決。
3.          讓立法會議員進入校委會,港大只願意讓議員以個人身份加入,事情在校董會選出2名校委會成員裡解決。

後記

從今次陳文敏事件中,我們看到《2010 年香港大學(修訂)條例草案》的3項立會討論重點,於事無補。

而且,這一簡單的修例(無實質性)也橫越了5年。關注組和學生會要求修例,可能要以史為鑑。

各大學的學術自由政策


陳家洛議員在2014327日立法會上提出動議辯論:
“本會捍衞學術自由,鼓勵學者參與公共事務,以積極推動社會前進革新,並促請政府當局確保所有學術研究及活動不受任何形式的干預。”
其結果是他的議案連同其他4項修正案全被否決。

一些大學例子

學術自由和院校自主是世界上普遍大學所重視的價值,但並非所有著名大學都對學術自由有明文記載。

倫敦大學

它將學術自由立法,寫在章程20.1,「大學聘用的教學人員享有自由,教學人員可以在法律範圍內,質疑和探索新的智慧,提出新的思路和有爭議的或甚至不受歡迎的意見。他們不會因此而把自己置於失去工作或權利的危險。」

牛津大學

它根據1986年法令第43條,發出發實務守。它特別提及社會抗爭,「學院希望抗議活動能夠尊重不同價值、多樣性、和社會各階層。言論應是自由、開放和活潑的,但它不能使人們感到恐懼、騷擾、恐嚇、辱罵或暴力;特別是不能針對種族,種族,國籍,宗教信仰,性傾向,性別,殘疾或年齡進行攻擊。」

香港大學

香港大學教務委員會曾於2002年成立學術自由專責小組。小組建議經校務委員會和校董會接納,它紀錄在其官方網頁上。

「學術自由是指學術機構,研究計劃和個人在學習,教學,研究和發布相關意見上的自由。它旨在以理性的方法尋求真理;不受到來自權威或現成規則的不必要干擾。我們相信學術自由可以增強知識的追求、傳播和應用。如此,社會會通過資助學者和研究機構以示支持。學術自由認同及鼓勵在學術工作上持開放和靈活的態度,和學者們在知識追求上的坦誠合作。
大學制訂一套如何享有學術自由和相關責任的名單。
大學同時設立一個機制,以處理有關侵犯學術自由的投訴。」

陳文敏事件

陳文敏事件的唯一可爭議點,只有在處理捐款事件上。它被報告評為,未達至管理階層的期望(fall short of expected standards)及不會推卸職責(fail to discharge responsibility)
但,今次的主要攻訐是,他在學苑論港獨事件上,持有異議,反駁梁振英,校監和多嘢講。
根據倫敦大學標準,他應該不受到權利受損的迫害;根據牛津大學的守則,他的言論並不會使人們感到恐懼、騷擾、恐嚇、辱罵或暴力。但港大的標準較為狹意。

港大標準

陳文敏言論並非發生在學習,教學,研究和發布相關意見上,因而沒有受到直接的保護。但同樣地,既然港大只關注以上範圍,它因此沒有理由在委任其副校一職時,考慮其評特首的言論或口多生禍。
港大在保障言論自由方面有兩個機制 ─好的免職因由和投訴委員會。

好的免職因由保障

該項保障是指,「港大只有在行為不當及無能力有效率地執行有關職位的職責的情況下,才可解僱獲終身聘任的教職員。」
立法會在討論《2010年香港大學(修訂)條例草案》時,其中一個關注點是,能否將此保障擴展到所有職級的教職員,但為港大拒絕。
現在,陳文敏不是被免職,而是「把自己置於權利的危險」,因而這條對他不適用。

處理教職員的申訴及投訴的機制

「港大表示,教資會….提出了4項具體建議,分別為防範"秋後算帳"的報復行為、訂明處理申訴的時限、委任調解人員及讓校外人士參與。….港大表示,進行這些改動無須修訂法例。」 2010年香港大學(修訂)條例草案》
就法例而言,港大的投訴分別由校務委員會和紀律委員會處理。紀律委員會主要的對眾是學生。

校務委員會的權力

(l) 委任任何人或委員會代它受理大學的成員及僱員所提出的投訴,並在適當的情況下代它作出裁決,以及對他們的不滿予以補救。

李國章

李國章在事件中有主要角色,擁有決策權,極有可能成為新任校務委員主席。他在兩個訪問中表達了他的意見。
84日明珠台節目《清心直說》中,他說陳文敏想當烈士,「在校委未有決定時便宣揚他是唯一候選人,更批評校委會愚蠢。」這一指責牴觸了言論自由的自由、開放和活潑的原則,況且與事實不符,屬先入為主的說法。
李國章之後又公開點名批梁家傑、余若薇,郭家麒三位公民黨議員和部分泛民,指他們干預港大自主,逼校委會委任陳文敏,又因區議會選舉而以此話題攻擊政府。
這表示他認為陳文敏聯同校外力量迫宮,爭上任。從這兩點上看,陳文敏受了屈。他若不進行司法覆核,也可以啟動投訴機制。
屆時,校務委員會的主席(如果屬李國章的話)和整個校委會將處於自已查自已的尷尬位置。況且,這般高調的委員會可能委任法官和教務委員會的高層。在某一意義上,它有迫使校委會「予以補救」的公權。

港大不是省油的燈,正是好戲在後頭,李國章咎由自取。

2015年9月8日 星期二

限奶令與民粹主義




批發及零售界、自由黨立法會議員方剛97日表示,目前只有一、兩個品牌奶粉缺貨,供應商其實有逾100萬罐存貨,建議撤銷限奶,和本地嬰兒有足夠奶粉飲用,「畀張卡佢,保證一個月有6罐奶粉」。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指若撤銷限奶令,情況可能惡化,重申暫時未有條件撤銷限奶令。葉劉淑儀也附和反對。

背景

根據政府在2013222日立限奶令時,給立法會的理據表示:
2. 香港依賴進口供36 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配方粉)滿足所有本地需求。有關產品的進口量在二零零六年至二零零八年大致保持於每年1 500 萬公斤的水平。此後, 香港的配方粉需求迅即激增。二零一二年(截至十一月) 配方粉進口量增至4 000 萬公斤, 升幅達190%。同期配方粉的轉口量約為每年200 萬公斤,而同期香港的出生數目只有約17%的增長。根據這些數字, 我們相信, 過去多年不斷有大量配方粉藉水貨活動被運走, 以滿足內地父母的需求。本地零售商亦表示, 有大量這類產品是售予內地旅客的。」
香港在06年的新生嬰兒為65 600人,12年為91 600人。以每人每周平均耗用1罐配方奶粉論,由於當年的1歲以上的嬰兒也服用配方奶粉,筆者加權為3。因此,香港在2012年使用配方奶粉量為:
91600*0.9*52*3=1286萬公斤。
同樣地,0608年的平均本地嬰兒耗用量約為1000萬公斤。以此計,本地藥房賣給內地用的奶粉市值(每公斤300元作計)可達:
0608年期間   (1500-1000)*10000*300=15億港元。
12年為          (4000-1286)*10000*300=81.4億港元。
以此計,限奶令導致香港藥房在一年內少做81億元生意額。香港的全年總零售額約為4600億,佔其1.7%。若以方剛的100萬罐存貨論,則約為100/1284*12*4=3.3周。
筆者尚撰文指出高永文當時給立法會的理據是亂嗡。主要是他沒有交代其所謂各區調查結果,沒有提出其他可行方法的評估,沒有考慮當時緊張情況的延續時間(事實上,立限奶令時恐慌性時期已經過去)。但由於找不到該文。現以另一篇文討論。

從限奶令看葉劉論政能力

筆者在20149 月寫了一篇題為「從限奶令看葉劉論政能力」的文章。以下為部份文章內容。
羅范椒芬在2013 32 4日撰文表示:
1. 嬰兒奶粉的存量充足,只是分銷渠道出現問題。
2. 奶粉零售商把奶粉賣給水貨客,賺取更高利。
3. 超過 60%的水貨客是香港人。
4. 市面上有十多種嬰兒奶粉,缺貨只是兩款。嬰兒轉用不同牌子的奶粉,不影響健康。
5. 限奶令出台以來,據報嬰兒奶粉的銷量下跌約 20%
6. 內地人認為香港應該進口更多奶粉,多做生意,促進經濟。
筆者文章指,在2013年年初爆發奶粉荒後,葉劉淑儀在20141月底建議將奶粉列作「儲備商品」。
「儲備商品」根據香港法例296章《儲備商品條例》、296A《儲備商品(進出口及儲備存貨管制)規例》、296B《儲備商品(批發售賣的管制)規例》規定,由工業貿易署執行。296A附表在2000年修訂,香港現存只有大米列為儲備商品。
大米在1998年儲備15天之用為45000公噸,在2014年為14000公噸。當年人口為650萬,現在為720萬,即香港人食米量只為當年的28%。由此可見,「儲備商品」附表可以完全懸空。取消大米的限制可以進一步減低米價。
葉劉建議的荒謬之處是:
1. 加重供應商的負擔,令嬰兒奶粉價增加;
2. 在需求緊張期時,反而貯起17%存貨(食米管制方案)
3. 最荒謬的是,不可能將個別牌子放在「儲備商品」的附表內立法。
幸好,葉劉最後收回此建議。

《儲備商品條例》

《儲備商品(進出口及儲備存貨管制)規例》
附表:    [2]
儲備商品
1. 食米,不論去殼或未去殼及已碾磨或未碾磨者。
2-3. (2000年第143號法律公告廢除)

後記

梁振英在參選特首前,曾作筆者表示香港病了和反對民粹主義,但他的一些政策表現出向民粹主義屈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