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訴書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1982)穗檢 訴字第64號
被告人劉山青、男、二十九歲,廣東省惠州市人、漢族、文化程度大學,原是香港金寶輪電子原件公司推銷員,住香港九龍官塘XXXXX。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因反革命案被拘留,一九八二年一月五日經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劉山青反革命一案,廣州市公安局業已偵查終結,於一九八二年七月三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經檢察判明,被告的犯罪事實如下:
被告劉山青是香港反華反共勢力分子。自一九八○年一月起至一八一年十二月止,多次潛入廣州、上海向反革命分子何求、陳爾晉、傅申奇(均已另案判處)等人傳遞反動書刊,宣傳反革命主張,支援資助他們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妄圖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一九八○年一月,被告劉山青與反革命分子何求商定,要加強聯繫,在國內外配合行動。被告向何求提供了《中國革命的悲劇》,《戰訊》等反動書刊,還收集了《人民之路》、《自由談》等非法刊物帶回香港。同年七月,被告先後向何求、陳爾晉進行煽動,污蔑我中國共產黨“不是真正的工人階級政黨,已經腐化墮落,產生了官僚階層”,並鼓動他們“……應組織起來,搞民主運動,辦刊物”,進而叫囂:要通過“發動工人群眾搞民主動”推翻我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
一九八○年七月,被告劉山青與何求密謀派人到全國各地串連非法組織,策劃來穗召開“全國民刊代表大會”,還積極支持資助何求成立“中華全國民刊協會”,妄圖組成一股政治力量,以配合反華反共勢力大造反革命輿論。
一九八一年三月,被告劉山青向何求提供活動經費人民幣一百二十元、港幣四百元,以及某外國駐京記者姓名、住址,策動何求到北京進行反革命串連召開外國記者招待會,商定由劉山青在香港配合製造輿論、抗拒、破壞國家法令實施。
一九八一年二月,被告劉山青潛入上海向反革命分子傅申奇煽動說:“希望中國存在一個獨立的政治勢力,跟中央唱對臺戲”,“你們‘全國民刊協會’要像波蘭工會與黨處於平起平坐的位置”, “中國只有像波蘭一樣,向波蘭工會學習才能建成社會主義,你們民主運動要朝這個方向發展”,並資助人民幣一百元以便傅申奇進行反革命宣傳活動,索取了非法刊物《責任》帶回香港。
以上事實,經公安機關周密調查,並取得大量旁証和証人証言等足以証實,但被告反革命氣焰囂張,繼續宣揚反動言論,對政府的教育持頑固抗拒態度。
本院認為:被告劉山青是香港反華反共勢力分子,多次潛入廣州、上海等地進行反革命宣傳,勾結和支持資助反革命分子何求、傅申奇等人猖狂進行反革命活動,煽動群眾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實施。此種行為,嚴重危害我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為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障“四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特提起公訴,請你院對被告劉山青依法予以懲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大謀
一九八二年八月廿五日
附:
1.被告劉山青現押于廣州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冊。
***
***
刑事判決書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82)穗法刑字第77號
公訴人: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 張大謀
被告人:劉山青,男,三十歲,原籍廣東省惠州市人,漢族,文化程度大學,原住香港九龍XXXX,因反革命案於一九八二年一月五日經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現在押。
辯護人:廣州市法律顧問處律師
詹公溥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劉山青反革命案,於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進行公開審理,聽取了公訴人支持公訴的發言,審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辯護和最後陳述,聽取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核實了與本案直接有關的證據。
本庭確認,被告劉山育是反華反共分子,自一九八○年初至一九八一年底,多次以旅遊為名由香港進入廣州、上海等地,每次將偷帶入境的反動書刊《中國革命的悲劇》、《戰訊》等傳遞給反革命分子何求、陳爾晉、傅申奇(均已另案處理)等人,並向他們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污蔑、誹謗中國共產黨“不是真正的工人階級政黨,已經腐化墮落,產生了官僚階層”,“希望中國存在一個獨立的政治勢力”。被告劉山青還煽動何求等反革命分子“應組織起來"“搞民主運動"“辦刊物",進行反革命的組織活動。被告與何求密謀並資助何求派人到各地串連,策劃召開“全國民刊代表大會”,成立“中華全國民刊協會”的非法組織。當被告得知何求等人準備起程到北京等地進行反革命活動時,立即資助活動經費港幣四百元、人民幣一百二十元,並提供駐北京的某些外國記者名單,指使何求到北京後召開記者招待會,妄圖公開制造反革命輿論。被告還與何求商定,由被告回香港配合製造輿論。
被告還資助反革命分子傅申奇出版非法刊物,並將所搜集的非法刊物《責任》、《人民之路》等偷帶出境。被告劉山青的上述活動,目的是要推翻我國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上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
本院認為,被告劉山青以反革命為目的,與何求等反革命分子互相勾結,惡毒攻擊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大肆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已構成反革命宣煽動罪,罪行嚴重,並拒不認罪。
本庭為保衛人民民主專政,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根據被告人犯罪的行為、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九十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五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劉山青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天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九八三年二月七日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長 張銳
人民陪審員 徐孝默
人民陪審員 楊抗美
一九八三年二月十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王保國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83)粵法刑上字第37號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人)劉山青,男,三十歲,漢族,廣東省惠州市人,原住香港九龍XXXXX。現在押。
上訴人劉山青因反革命一案,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一九八三年二月十一日以(82)穗刑字第7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上訴人不服原判,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查明:
上訴人劉山青是反華反共分子,自一九八○年初至一九八一年底,多次以旅遊為名,偷帶《中國革命的悲劇》、《戰訊》等反動書刊,進入廣州、上海等地,傳遞給反革命分子可求、陳爾普、傅申奇(均已另案處理)等人,並向他們進行反革命宣傳,污蔑、誹謗中國共產黨“已經腐化墮落,產生了官僚階層”,妄想“中國存在一個獨立的政治勢力”,煽動反革命分子何求等人“組織起來”,“搞民主運動”,“辦刊物’,近行反革命的組織活動。與何求策劃召開“全國民刊代表大會”,成立“中華全國民刊協會”的非法組織。當獲悉反革命分子何求等人準備起程到北京等地進行反革命串連活動時,即資助活動經費港幣四百元,人民幣一百二十元,並提供駐北京的某些外國記者名單,指指何求到北京後召開記者招待會,妄圖公開製造反革命輿論。與此同時,還資助反革命份子傅申奇出版非法刊物,並搜集到《責任》、《人民之路》等非法刊物偷帶出境。
上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本庭認為:上訴人劉山青以革命為目的,大肆行反革命宣傳煽動,污蔑、誹謗中國共產黨和社會主義度,並勾結和支持、資助反革命分子何求、傅申奇等人,策劃成立非法組織,出版非法刊物,制造反革命輿論,妄園推翻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其行為已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原判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上訴人否認“反革命宣傳煽動罪”,顯屬無理狡辯。為此,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條和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五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長 郭品端
審判員 盧開陽
代理審判員 趙軍
本件與原本校對無異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 鄭小榮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